装修材料被偷梁换柱,商家竟回复…
张华经多年打拼终于实现了在青浦买独幢别墅的梦想,计划着好好装修当婚房。
张华和靓丽公司约好门窗品牌,谁想,靓丽公司竟偷梁换柱,以次充好。几经沟通无果后,百般无奈,张华只能将“狡猾”的靓丽公司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门窗合同且退还门窗货款。
2020年5月,因靓丽公司的门店有众多的门窗品牌样品供选择,价格也合适,而且有专门的团队可以负责安装,张华在众多门窗公司中选择了靓丽公司。
当天,张华在靓丽公司工作人员带领下参观了门窗样品,比对了各品牌的质量和价格后,张华选定了质量较好、价格相对较高的白雪牌门窗,张华与工作人员谈好品牌和价格后,遂签订了一份门窗合同,货款为16万元。因婚期将近,张华随即向靓丽公司支付了10万元。
隔了一周,靓丽公司在没有提前通知张华的情况下,在傍晚时分将部分门窗送至张华的别墅工地上。张华隔天检查门窗时发现门窗铭牌上刻的品牌是天然牌,并非靓丽公司承诺的白雪牌。门窗的色泽和做工同签订合同当天与靓丽公司展示的样品完全不一样。
张华立马拨打天然牌厂商的电话,得知此品牌安装别墅门窗仅需10万元,靓丽公司提供的门窗价值缩水6万元。张华提出质疑后,靓丽公司工作人员不小心将更换门窗品牌事宜说漏了嘴。但靓丽公司仍不悔改,隔了几天又偷偷将剩余门窗运至别墅工地,想安装了事。
被张华发现后,报警处理,靓丽公司才停止了安装。
庭审中,张华向法院提供了其发现门窗品牌不符后与靓丽公司工作人员交涉的录音,录音中,该工作人员承认实际提供的门窗品牌与合同签订之时双方口头约定的白雪牌不符。
靓丽公司辩称
双方签订的门窗合同中并未就门窗品牌作出书面约定,即使录音中靓丽公司工作人员承认当时口头约定了白雪牌,但没有写进书面合同就不应产生约束力,其仅需提供质量合格的门窗就是履行了合同义务。靓丽公司认为天然牌门窗质量合格,是按合同办事,不存在过错,不同意解除合同,更不同意退还货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虽门窗合同中未约定门窗品牌,但根据庭审中张华提供的录音证据,证明事后靓丽公司承认签约当时双方确实口头约定了白雪牌门窗,口头约定与书面约定具有同等的效力,且双方的合同价款亦是根据口头约定的门窗品牌计算而出,靓丽公司应按约履行。现靓丽公司提供的门窗价值缩水高达6万元,致使门窗合同目的不达,合同理应解除,货款10万元理应退还张华。
口头约定与书面约定具有同等效力,但口头约定较难举证,故为了防止后续因书面合同约定不明产生各类纠纷,且产生纠纷后因证据不足无法证明口头约定而无法有效维权,在签订货物买卖合同之时,需小心谨慎,尽量将双方的口头约定包括但不限于品牌等内容,列入书面合同。
撰稿 | 陆晨曦 钱雯晴
编辑 | 朱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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