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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达观点|康达税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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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实施便民办税缴费十条新举措的通知》

2019年7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实施便民办税缴费十条新举措的通知》(税总函〔2019〕223号),十条举措具体包括:1.推行税收优惠清单式管理。2.扩大出口退税无纸化申报范围。3.优化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功能。4.提供应抵扣发票信息提醒服务。5.推动办税事项容缺办理。6.规范统一自助办税事项。7.探索证明事项告知承诺试点。8.推行纳税人网上解锁报税盘。9.推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合并申报。10.加大部门间信息共享力度。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布《税收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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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布《税收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税总办发〔2019〕65号),《指引》包括四个方面。一、总体要求。二、适用范围。三、公开标准目录及事项。四、政务公开工作流程规范。《指引》在第四部分指出,拟制公文时,要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属性。拟不公开的公文,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并在报批前送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审查。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县(区、市)税务局应当主动公开。县(区、市)税务局应围绕税收中心工作,重点结合税收优惠政策落地和优化纳税缴费服务,着力提高纳税人和缴费人的参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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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第四批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中资“方便旗”船舶清单的通知》


近日,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第四批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中资“方便旗”船舶清单的通知》。通知指出,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资“方便旗”船回国登记进口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6〕42号)的规定,经审定,“江远太仓”等34艘中资“方便旗”船舶可享受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发布《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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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发布《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指出,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于深圳市范围内核定征收“经营所得”项目应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以及虽未取得经营证照,但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证、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持续生产经营的个人纳税人(以下均简称纳税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明确的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原则上不得采取定期定额、事先核定应税所得率等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方式包括定期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定率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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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发布《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发布《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主要分为三个方面。一、关于个人临时代开税务发票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对在本市范围内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零散税收纳税人在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按纳税人开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0.8%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二、关于本市建筑安装工程项目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应在向个人支付收入时依法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施工企业承揽本市工程项目有规定情形之一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可按项目经营收入的0.2%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三、对采取个体、承包、承租方式经营的出租车司机,参照《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附表1规定的征收率计算缴纳税款。对存在雇佣和被雇佣关系的,由扣缴义务人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税讯发布时间:2019年7月22日至2019年7月29日;文章内容来源:志合税务律师团队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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