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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达业绩 | 康达律师代理中央金融企业重大刑民交叉案件获最高院二审支持


近日,本所律师代理某中央金融企业作为被告的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收获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裁定,支持本所律师提出的上诉意见。


本案系某地产项目债务重组后的债权转让纠纷,涉及债权标的本金人民币2亿余元,土地使用权价值近6亿元。该案所涉地产项目在开发过程中因巨额债务导致项目烂尾。某中央金融企业为盘活项目对该项目债务进行重组,将分散的债权重组后以项目土地使用权、项目公司股权等作为债权担保,组成资产包后转让给本案原告。此后,项目方因涉嫌黑恶势力被某省高院以诈骗等罪名判处无期徒刑。刑事判决认定本案债权转让中的部分原始债权虚假,并将实施债务重组的某中央金融企业认定为诈骗犯罪的被害单位,判令刑事案件被告人向某中央金融企业退赔债务重组过程中支付的相关对价。本案原告作为重组债权的受让方,基于上述刑事判决向某中央金融企业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债权转让协议,返还债权转让对价2亿余元并支付巨额利息。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解除本案涉及刑事案件已认定为诈骗的部分债权转让,判令某中央金融企业承担本息合计2亿余元的转让对价返还责任。


本案是典型的牵连型刑民交叉案件,案情因涉及烂尾房产项目,黑恶势力,不良资产转让,时间跨度十余年,案件事实相互交织,法律关系极为复杂,缺乏类案可供参考。本所律师于二审期间接受委托代理该案。经过严谨高效的工作,本所律师就本案的重点问题作出分析:


一、关联刑事案件的相关认定对本案债权转让纠纷是否具有预决效力。

二、刑事案件将中央金融企业作为诈骗的被害人,由刑事案件被告人向中央金融企业承担退赔责任,是否会导致中央金融企业双重获利,进而被法院认定中央金融企业需承担本案款项的返还责任。

三、资产包中债权与抵押权是否可分。

四、原告受让的债权是否已经受益,其是否存在实际损失。


本所律师经过多方取证、反复论证,认真研读一审判决的证据材料和判决理由,查阅相关理论研究和专业著述,提出关联刑事判决因不符合程序正当性原则,相关认定对本案民事纠纷没有预决效力;刑事案件被害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应根据民事法律规范来确定,被害人的身份不能成为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即使出现双重获益也可以在执行程序中协调解决;本案资产包的相关权益为独立整体,不能进行分割;本案债权权利已经由原告实际行使并受偿,原告无任何实际损失;一审忽略案件核心事实,应当发回重审或径行改判的上诉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经过二审证据交换、开庭审理,全面支持了我方上述意见。最高院认为,本案债权转让协议已经得到实际履行;对原告享有的担保权是否已经实现等案件事实应当进行全面审理;债权是否可分应当审查担保权是否可分;生效刑事判决确定中央金融企业为被害人,并由刑事案件被告人退赔,并非本案债权转让合同解除的法定或约定依据,不必然导致被害人重复受益,即使特定情况下出现双重获利的情况,亦可在执行程序中协调解决。据此,最高院认为某高院一审判决对相关事实应审未审,导致基本事实不清,将案件发回重审。本案亦取得了阶段性代理成果。


未来,康达律师将一如既往为客户提供严谨专业、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本案代理律师乔瑞 罗雨 郑阳 汪周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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