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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达业绩|康达代理的追加被执行人案件在股东变更后仍以一人公司为由追加成功


近日,康达代理的某公司(委托人)追加被执行人案件取得重大进展,成功将变更股东后的原一人公司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对于处理追加被执行人恶意进行股东变更规避一人公司股东责任的案件具有重要意义。


本所律师在本案一审阶段接受委托,负责处理委托人与该一人公司的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案件,后获得生效法律文书后,该一人公司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申请强制执行后,该一人公司查无资产难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因此,本所律师向法院申请追加其股东为被执行人。但是,该一人公司股东在案件执行前进行股东变更,将公司性质变为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进而规避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避免对其全资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因该一人公司股东变更股东属于明显的恶意逃避债务、规避法律规定的行为,本所律师在后续处理案件中,一方面向法院申请追加被执行人案件立案,另一方面多次向法院陈述我方代理意见:一、该股东不能证明其子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二、在本案庭审及一审判决期间,该子公司一直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股东为其唯一股东;即使在本案执行期间该子公司增加股东,该股东仍为其实质唯一股东,并且该股东在执行期间变更其子公司类型及投资人,实际是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三、在委托人与该子公司交易期间,该子公司与其股东存在业务混同及财产混同。
本所律师经过多次检索案例向法院送达我方的案例检索报告,以及经过调取该一人公司工商档案,并根据法院要求持续补充材料,最终成功追加该一人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执行难一直是法律实践中的重要问题,而部分被执行人恶意规避法律规定逃避债务更加剧了执行难的现象。该案的审理结果,不仅对法院未来认定追加被执行人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对法院维护合法债权人权益、实现法律应有的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本案承办律师

霍进城 程彪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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