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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接种禁忌症须副县长签字才有效,不接种疫苗停发低保!

医护多团队 医护多资讯 2022-07-22

疫苗接种再现争议!

近几日,几件关于新冠疫苗的接种的乌龙事件,引发了大量网友的热议。们按时间顺序,一一来说。
     
第一件事,发生在安徽利辛县。

8月22日,安徽利辛发布开具新冠疫苗接种禁忌证明的通告,规定开具接种禁忌证明,必须由由单位负责人和乡镇干部带队,到县人民医院接种点进行鉴定复审。

经鉴定,的确符合接种禁忌症的,由县医院院长签字,再由县卫健委主任签字,最后必须由副县长签字,才算有效。

如果经鉴定复审,不符合禁忌条件的,就地当场接种。


疫苗禁忌证明是一个新生事物。因为疫苗法并没有对疫苗禁忌症做出什么特别规定,法律也没有规定医生可以出具什么疫苗接种禁忌证明,只是赋予医生出具与之有关的疾病诊断证明。

所以,对于这种疫苗禁忌证明的开具,最大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两点,那就是,到底谁的签署最符合效力,又到底谁的签署最符合医学?

第二件事,发生在青海民和县。

8月23日,青海川口镇东大街社区发布通知称,无故不接种疫苗的,停办医疗、养老业务,停发低保金和残疾人补贴等。


医疗、低保是最大的民生,不是奶酪,是刚性保障。将最低保障与接种新冠疫苗强行挂钩,与强打强卖何异?

虽然当地政府工作人员表示这只是挂大旗卖虎皮“不会真的停办这些业务的,就是吓唬吓唬他们,让他们来接种疫苗。”但是,这种烽火戏诸侯的方法,是政治极不严肃的表现,岂不是拿政府的公信力当儿戏?

第三件事,发生在河南正阳。

8月24日,河南正阳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通告,要求全县中小学生开学报名,必须提供6名亲属新冠疫苗接种证明,否则不予接收。


国家卫健委不止一次强调,新冠疫苗接种采取知情、自愿原则,任何人不得强制。

国家之所以提出这个大原则,是有法可依的。毕竟新冠疫苗并没有纳入国家强制免疫规划范围。

为什么没有纳入?

因为,新冠疫苗研发时间毕竟比较短,还处在实验阶段等等诸方面原因。

但很遗憾的是,在国家反复要求,多次明确之下,河南正阳依然如此隔山打虎的强行要求接种,虽算不上行政滥权,但至少与国家精神相悖。
 
视频来源:央视网评

也因此,引发群众争议。

很快,第二天,8月25日,正阳县疫情防控指挥部就再一次发布通告,叫停了前一日发布的通告。

虽然自己狠狠的打了自己一耳刮,但是这种有错必纠的态度,依然赢得了大家的叫好和尊重!

第四件事,发生在河北邱县。

河北邯郸市邱县居民宋某,在微信上组织群众到周边县接种新冠疫苗,车接车送,并承诺给予经济补助。邱县警方传唤宋某到案,并对其予以处罚。


鉴于这一情况,邯郸立即出台“六个严禁”:严禁弄虚作假;严禁跨区拉人;严禁乱发钱物;严禁强制接种;严禁干部冲突;严禁违法行为。

其他各地与纷纷效仿。

比如安徽,以及河北其他多地,也不约而同的向辖区居民征集线索,奖励举报。如有发现外地人员到本地组织、接送人员到外地接种的,均可举报,一经查实,奖励一千。


潮水退去,才知道谁在裸泳。

什么意思?

大家注意到没有,发生这些新冠疫苗接种“反常现象”的,都是经济不怎么发达省份。

或者说,都是一些劳务输出大省,人员流出严重,在籍人口众,在家人口少。而新冠疫苗接种当初摸底上报的时候,很多地方都是按照户籍人口上报的,并不是按照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实际在家人数上报的。

比如有的县市,户籍人口数是100万,外出务工人员和大学生是50万,即便不算暂不给打的12岁以下的,也至少有三四十万的巨大缺口难以完成。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地方政府将接种疫苗率纳入目标考核,那么,不出这些幺蛾子,才是怪事。

也正因此,虽然国家一再强调自愿接种,接种自愿,但我们依然看到一些地方政府不遗余力的出台各式各样五花八门的变相强制政策,公然违反国家法规。

有的地方村干部上门赖着不走,甚至下跪求着打。

有的一些地方在去往镇上、城里的必经之路设卡,跟查酒驾一样,一车一过。没打的人把车扣住,往流动疫苗车上拉,不打根本就走不了。

说句实话,虽然不少地方对于接种新冠疫苗出现了一些权大于法的现象,但是,在疫情防控严苛的问责制度和模糊的法律条文双重压力之下,一些地方官员不得不拼一把,也要冲刷“政绩”,即使这很有可能违法。

再说句不该说的话,免费普及新冠疫苗这件事,真是生动映照出了一些自私愚昧又极度利己的嘴脸。

从新冠疫情全国爆发以来,这件事就从来就不是个人的事。

如果没有传染性,您自求多福,爱咋咋地,没人管你许多事。但是,面对这种传染性极强的疾病,大家就都是在同一条船上。你脚底下有洞不想补,大家需不需要想办法去补?

鉴于目前严峻的防疫形势,个人认为新冠疫苗的接种,还是极其必要也极其重要的。

从中国目前已经接种19亿剂次来看,并没有大范围的不良反应报告。即便有一些疫苗接种不良反应报告,也多被证实是耦合症。

所谓耦合症,是指受种者正处于某种疾病的潜伏期,或存在尚未发现的基础疾病,接种后巧合发病,其发生与疫苗本身无关。但是这种“不良反应”,给接种者带来心理问题,也给其他人带来心因问题。其实,并没有多少是真正的不良反应问题。

也就是说,从接种人次的规模数来看,我国的新冠疫苗是安全的,这一点毫无疑问!

一个行为考虑损失理所当然,但是也要考虑收益啊!那么,能不能、可不可以纳入一类疫苗管理?

或者就像新冠肺炎属于乙类传染病,但却纳入甲类管理一样,在当前特殊情况下,可否将属于二类的新冠疫苗,暂时纳入一类管理?

另外,哪些人可以不打疫苗?需要哪些证明才能开具接种禁忌证明?由谁开具才具法律效果?必须有个统一的标准。

对于无客观原因却不愿意打疫苗、不肯为集体建立起免疫屏障的人,集体是否也可以无义务为这类人承担相关的兜底责任?

比如,一旦感染了新冠,治疗自费;

又比如,把别人传染了,必须赔偿;

再比如,对因与其密接而被隔离误工的,必须赔偿;

……

等等这些问题,都需要有一个全国性的法规或指导性文件以供参考依据,而不是各地各自为政。

鉴于新冠疫情还可能持续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国家有必要加强疫情防控,疫苗接种,紧急状态等方面的专项立法工作,减少基层组织的自由裁量权,以减少对国家政策的误解甚至曲解,切实保障各方面的权益。

否则,地方政府没有国家层面背书,又要承受问责制度和疫苗接种率指标的压力,今后,依然难以避免会出现比这次更加有争议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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