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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县人民法院关于撤销对黄宗祥失信曝光的公告



     本院在执行泰和县沙村曾波汽车维修保养中心与黄宗祥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因黄宗祥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黄宗祥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泰和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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