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王敏远:刑事证据法的传统与创新——以电子证据规则为例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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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敏远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电子时代、互联网时代,相关法律制度既需要跟上时代的步伐不断发展,更应当坚持公平正义的目标,避免在变化的过程中迷失方向。作为刑事诉讼法学者,我的发言围绕刑事证据法中关于电子证据的规则,主要探讨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电子证据意味着什么;二是电子证据规则的意义何在;三是电子证据规则的完善,我们需要重点关注什么。
一、电子证据作为新的证据,意味着什么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专门增加了一种证据的法定形式,即电子证据。证据的法定形式意味着什么,值得我们思考。电子证据,作为以电子形式存在的储存、传输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资料的证据形式,它到底意味着什么呢?我们应当更多地从功能角度来认识。
从功能角度来说,它是现代科学技术在证据形式上的一种体现,还可以从别的角度来表达,比如,它可能是一种间接证据,也可能是一种直接证据,还有可能,从功能意义上说,是办案机关在案发后查证案件事实的一种手段和方法。但是,它有一个特别重要的功能,是我想要与大家探讨的——它同时也是一种我们在侦查案件过程中主动进行侦查时所采取的电子侦查手段及其获得的证据,这一含义在特殊种类的犯罪中,尤其在通过互联网实施的犯罪中很重要。犯罪过程本身是通过互联网进行,我们主动的侦查,也是从一开始就进行跟踪,相应地采取措施,这种技术侦查手段不是事后,而是在案件过程当中。揭示这一功能的重要意义在于,就是第二个问题,即电子证据规则意味着什么。
二、电子证据规则的意义何在
以往我国热衷于对法定证据的分类,但是,刑诉法对证据形式采取无一遗漏的法定证据的列举式增加,列入了法定证据种类的才能使用,事实上并不合理,因为列举不可能齐全。所以,对于证据形式应该有的认识是,一种证据形式,意味着它背后应该有相应的证据规则,这才有意义。比如区分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是因为两者适用的规则不同。言词证据,是在法庭直接对证人质证,而物证需要其它辅助性的因素,才能起到证明作用,往往要通过提供鉴定意见的人来实现。在非法证据排除上,对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的严格程度也不同。
在我看来,电子证据规则的意义主要体现在真。因为电子证据作为直接证据,其真实性特别重要,一旦真实,就能直接证明事实。电子证据规则从获取、固定、移送证据等规定一系列保真规则,还有鉴定规则,电子证据本身的真实性需要鉴定。这些都是从保真意义上作出的规定。但是,只是保真,还不够。
三、应当如何发展完善电子证据规则
电子证据规则今后的发展完善,我认为,最重要的是它的合法性。在解决真实性问题之外,合法性的问题解决得怎么样?这个问题需要认真思考。在我看来,这个问题,绝不能按照以往先真实性,后合法性的思路来解决,而应该把合法性这个问题的完善同时纳入到证据规则完善的体系当中来。
例如,获取电子证据时,相关规则要求应该有“见证人”,或者,对提取电子证据全程录像。这样的规定,既是“保真”所需,也是合法性的要求。如果获得程序不合法,其真实性就会存在疑问。在这个意义上,电子证据的合法性与其真实性,紧密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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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人:沈莉)
(摄影:孟雍杰 蔡文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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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编:祁 拓,徐 虹
编 辑:赵俊杰,黄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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