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郭文利 | 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发展中的法律问题——联合国贸法会第二工作组第75届会议观察

法律未来 数字法学 2023-03-30


点击蓝字 // 关注我们



本文作者


郭文利

北明软件有限公司助理总裁

中国社会科学院

国家法治指数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员

法学博士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以下简称贸法会)第二工作组于2022年3月28日至4月1日在联合国总部(纽约)举行了第75届会议,会议期间,与会人员围绕在线纠纷解决机制(以下简称ODR)发展中的法律问题展开了讨论。


King & Spalding LLP合伙人James CASTELLO认为,2021年12月,贸法会与日本司法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联合举办的关于在线调解的讨论会中提出三个问题:第一是如何为在线调解做准备以促成成功结果。调解员和当事双方之间的信任非常重要。在筹备阶段调解员有必要告知双方如何使用调解平台,而且要有后备方案来应对可能出现的问题。第二是线上调解的优势和局限。方便性、易用性和易于协作性是线上调解的相对优势。但调解员想安慰激动的当事方相对较难,有时线上调解让人更加疲劳。第三是线上调解如何保证程序公平。程序公平可通过良好的流程设计及流程决定来促进,在流程设计方面,调解员应解释各方之间信息及文件如何分享,同时落实数据安全保护系统,保证使用的技术是用户友好型的;在流程决定方面,调解员可采取一些步骤来消除沟通障碍。


维也纳代表认为,2020年英国有效争议解决中心建立了P2B小组,该中心平台的工作基础是欧盟平台到企业关系的条例,简称P2B条例,于2019年7月生效,该条例是欧盟在使用调解解决相关争议方面所制定的第一批准则,当事人一方是网上服务提供者,另一方是网上平台企业用户。准则要求平台提供者建立一个内部争议处理系统,要提名至少两名调解人员。P2B小组的作用是支持企业用户对线上平台提供者的投诉。对于通过线上平台提供者来推销和销售产品的企业用户,他们首先必须完成线上平台提供者所设计的内部投诉进程,然后才可启动条例进程,一般来讲是一个电子流程,包括预付款、填写在线表格、提供相关文件和文档以解释其投诉意见,调解员从而开始工作。调解员会基于企业用户和平台提供者提供的信息作出一项或多项建议。该中心收费在500欧元或500英镑左右,视用户登记地址在欧盟还是欧盟外而定,案件处理费由线上平台提供者和用户平均分担。


新加坡国际调解中心主席George Lim SC认为,网上调解是行之有效的。2020年6月至2021年12月,在18个月内中心一共收到了100个案件申请,89%的案件已经经过听证,53%是通过混合或完全在线解决的,在所有在线或混合案例中,有60%达成和解,总和解率达到了76%。总而言之,第一是线上调解在新冠肺炎疫情结束后还会继续存在。第二是在线国际调解无需差旅成本。第三是线上调解有了转变,希望实务人员越来越多地把调解看作是仲裁和诉讼的补充,认可调解员是争议解决的专家,帮助其客户以及时和具有成本效益的方式解决争议。第四是调解机构发挥重要作用,能够为网上国际调解提供端对端的支持性服务。第五是关于网上调解的公约,贸法会可保障公约发挥作用,促进政府和有关各方在该领域发展。


kleros.io公司CEO Federico Ast认为,元宇宙可能发生越来越多不同的纠纷,可能涉及加密货币等公约尚未预见的情况,现在有更多的数字产品,也有小额索偿、加密货币、智能合约、匿名当事人、匿名仲裁员引起的争议,要解决越来越多的涉及元宇宙的纠纷,一个是人工智能,另一个是去中心化司法,如区块链、博弈理论等。对于元宇宙纠纷解决的未来发展,一种是不那么复杂的、完全自动化的,还有一些更复杂的案例,需要更复杂的法律了解,可能还需要传统的纠纷解决途径。


马德里卡洛斯三世大学商法教授Teresa Rodriguez De Las Heras Ballell认为,对平台比较受欢迎的监管模式为分散监管模式,在平台上,有网上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用户之间的纠纷,或者解决用户与运营商之间的纠纷,或者还有一些平台,他们是专门负责网上纠纷解决的。网上争端解决的理念是,首先有一个平台实施的内部机制,这个机制要求遵守规则,或者在分散式模式下确保规则能够得到遵守,还有其他的机制可能也并不是跟传统的纠纷解决直接相关。网上争端解决的治理结构非常重要,需要确保公平、公正、独立、中立。


mediate.com及arbitrary.com的CEO  Colin Rule认为,网上争端解决有很多进展,美国法庭经常使用ODR,ODR在仲裁中也经常使用,特别是疫情期间。ODR.com可支持诊断、谈判、调解、评估及上诉等。mediate.com和arbitrary.com的caseload manager平台,可追踪记录案件从建档到解决的所有活动,通过加入不同的数值和编码,可调整每个案件记录的信息。案件管理者可追踪所有上传的文件、用户等,也会追踪所有的通讯沟通,平台可自动向各方发送电子邮件,还可加入一些模板,可在争议解决过程当中,根据不同的时间点建立起一个完整的链接,推动案件自动进入下一步。还有一个综合的会议室产品,它是开放的,可以让各方相互接触,进行谈判、调解、仲裁,还可监督人员评估、上传文件或打视频电话等。


哥伦比亚创业公司REDEK代表Nicolás Lozada Pimiento认为,ODR发展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他们做的是优化电子系统,而非平台,因此必须根据机构的需要去做。


圣地亚哥仲裁与调解中心代表认为,1992年圣地亚哥商会成立的圣地亚哥仲裁与调解中心,在司法界发挥了积极作用。他们发现技术非常重要,在应对不公正问题时,“技术+专长+对话”是一个重要工具。该中心在2017年签了一个司法系统协议,网上争端解决的发展既包括B2B也包括B2C。2018年签署了APEC跨境企业间商事争议网上解决合作框架。2019年中心建立了一个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型企业解决争端的方案,有200多个参与方参与线上解决,用户反馈较好。该中心一共进行了491次调解、3000多次网上听证。2000年至2021年虚拟听证增加了68%。2020年中心建立了一个机构,目标是促进正义,通过技术来解决争端。关于B2C,2020年5月中心启动了一个数字平台,通过调解、谈判,给客户包括电商提供网上争端解决,已有135个公司加入该平台,74%的争端在24小时内就解决了,平均用时28个小时。


美国国家技术与争议解决中心研究员Amy J. Schmitz认为,技术有很大的力量使人们能够获得司法,但权力越大意味着责任越大,意味着我们需要道德方面的约束,以确保司法程序不会被滥用。


APEC经济委员会顾问Michael Dennis认为,对于大部分跨境争端来说,ODR的目的是帮助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行政管理者开展工作。ODR包括谈判、调解、仲裁及其他裁决。今天的ODR绝不仅是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加强版,它通过新的促进技术及审裁运算来进行。ODR提供了一个非常好的解决方案,它需要建立一个公共平台,提供了一个框架,使各方通过电子方式解决争端,ODR程序里的所有沟通都应通过ODR平台进行。


日本国际争端解决中心执行主任Yoshihisa Hayakawa认为,在电子商务相关争端方面ODR逐步得到广泛运用。他们制定了贸法会关于网上争议解决的技术指引、APEC合作框架及示范程序规则,建立了ISO国际标准。同时,亚太地区的学术机构也共同提供援助,建立了一个APEC分支网站专门介绍ODR。日本建议可将ISO国际标准用于实现ODR机制当中的和解,通过ISO标识,消费者用户很容易辨别优质电子商务提供商,ISO标识视为承诺为消费者提供ODR的投诉体系,还要遵守在ODR机制之下的和解模式。Yoshihisa还认为,需考虑当前ODR机制与纽约公约的关系。此外,也可考虑现在的ODR做法与新加坡公约的关系。


APEC经济委员会顾问Michael Dennis认为,ODR对中小企业非常重要。研究发现,58%的中小企业因缺乏争端解决机制而不做跨境交易,新兴经济体现在已经占到了70%,欧盟35%涉及中小企业的跨境争端未得到解决。ODR预防服务,教育中小企业也是关键问题。



END


本文来源:人民法院报

本文作者:郭文利

本文编辑:骆可

本文审阅:钱依晴

(本文观点和内容与本公众号无关)

(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延伸阅读:

工信部:推动支持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专用软件开发及应用推广

高艳东|回应网络舆情要主动、高效、互动

数字法治大会·征稿启事


主     编:尚鹏

副  主  编:王星雨、钱依晴

来稿请投:zjulaw@aliyun.com

转载须授权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