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浙江大学“数字法学”硕士毕业啦

法律未来 数字法学 2023-12-16

点击蓝字  关注我们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数字法学”(原“互联网与法学”)硕士论文答辩于5月19日在之江校区举办。参加本次答辩的硕士研究生围绕着已公开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网络平台数据报送制度、差别事由视角下的算法歧视等数字法学前沿问题进行了答辩。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研究员孙军工担任本次答辩委员会主席,实务导师北明软件有限公司郭文利、阿里巴巴达摩院张雅婷,百人计划研究员吴佩乘、副教授高艳东,担任答辩委员。在答辩中,每位研究生向答辩委员会介绍了论文的结构、内容与主要创新点,答辩委员对每位研究生的论文做出了评价并提出问题,各位研究生认真进行了回答。


答辩的硕士生与答辩委员合影


以下为部分毕业论文简介



房鸿飞

《已公开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当具备公开性、自愿性以及开放性三个特征。对已公开个人信息的规范涵义采取扩大解释,而严格限定合理处理的规范内涵,不仅能促进个人信息的合理利用,又能保障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对于公开个人信息的处理,要遵循目的关联性、范围合理性、方式恰当性和损害最小化的原则。关于不法处理已公开个人信息的侵权责任,应当区分信息处理者的角色定位,如果是企业,则应当采取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如果是国家机关,则应当采取无过错归责原则。个人信息权益作为综合性人格权,应结合严重性要件对精神性人格权进行损害判定,并应区分直接财产损失和间接财产损失。此外,还应当考虑采取惩罚性赔偿、人格权保护禁令和其他救济手段进行多元保护。



鲍叙言

《网络平台数据报送制度研究》

数据与信息正成为政府、网络平台以及用户共同的关注焦点。公权力通过数据报送制度维护公共利益,但因数据权利等问题处于内在紧张状态,亟需法律规范的调整。本文首先梳理了我国互联网行业各领域的数据报送规定,论证了以部门为导向的制度理念,并论述了数据报送制度存在的必要性与困境。数据报送制度的核心法理问题在于数据权利,包括数据概念、数据权利属性、数据权利分配,以及数据报送中的数据权利冲突。通过先建构数据权利体系,在此基础上分析私益与公益之间、私益之间不同的权利冲突状态,最后在数据权利体系的基础上提出数据报送制度的建构设想。



郭敏

《差别事由视角下的算法歧视研究》

随着人工智能的发展,算法歧视问题日渐凸显,算法的黑箱性与迭代性令算法歧视具有隐蔽性、影响范围广、力度大的特征,令人难以察觉与干预。人工智能算法的应用渗透到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算法歧视对社会造成了威胁,亟需规制。


从现有的法律制度与司法实践来看,以《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的出台为代表,对于算法歧视现象的规制主要从数据与个人信息保护的角度出发,此外国家网信办还制定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对于算法的运行逻辑进行了解构与分析,但这些在实践应用中仍然存在一定的适用难题。算法歧视的表现多样,场景复杂,难以通过法律法规进行“一刀切”的规制,因此本文以差别事由为切入点对算法歧视进行了类型界分。


首先对于算法歧视中的差别事由进行分析,通过差别事由的表现形式及与传统事由的区别,将算法歧视分为“传统事由型算法歧视”、“关联事由型算法歧视”与“新增事由型算法歧视”,并且对差别事由的形成原因进行讨论。再通过对于三种算法歧视类型的现有规制措施的梳理,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最后有针对性地提出规制策略。



祝舒怡

《视频网络平台单方变更会员服务协议的法律规制》

我国的商业性视频网络平台影响力正在逐渐提升。第4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1年12月,我国网络视频用户规模达9.75亿,网络视频使用率超过90%。网络服务合同作为长期合同,随着法律变化、技术进步等现实履行情况有进行不断修改的必要性,平台通常会赋予自己单方变更的权利。平台与用户之间的“一对一”交易模式,相较于传统的“一对一”关系的法律规制体系有着很大的不同,在网络平台服务协议格式条款的规制中体现得尤为明显。


视频网络平台在飞速发展的同时,平台会员用户的基本权利也开始受到广大消费者的关注。视频网络会员服务协议作为网络服务合同的一种,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视频网络服务平台享有单方变更权具有正当性,但为维护消费者利益,对该权利的限制具有必要性,在当前格式条款规制体系下对形式规制和内容规制加以完善来避免平台滥用该权利,同时视频网络平台在变更会员服务协议时应该同时满足一定的合法要件和效力要件,并建立合理完善的争议解决和用户退出机制,以此来维护视频网络平台会员用户的合法权益。



阮丽颖

《数字平台市场支配地位认定规则研究》

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在滥用行为的监管制度中发挥着“过滤器”的作用。虽然企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本身并不是反垄断法所禁止的行为,但它指示了一个竞争法介入的标准,只有达到这个标准,企业才可能会因为它的行为产生的竞争风险而承担反垄断法中的特别责任。由于传统的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方法在应对数字平台时,出现了诸多问题,如相关产品市场无法准确界定、市场份额无法准确反映市场力量、非结构因素界定标准不清晰等。可见传统认定方式已不能够准确反映数字平台市场竞争的特性和平台市场力量的形成机制,从而导致市场支配地位认定难的问题,进而导致滥用行为无法被及时有效规制。


数字平台有其自身的竞争特征,因此需要对市场力量的认定因素进行重构和调整,在认定中真正理清非结构因素产生市场力量的机制、对竞争的损害。通过论证数据、技术、转移成本此三要素已成为数字平台企业市场力量的重要来源后,将非结构性因素加入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框架中,改进传统方法,重新构建数字平台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方法和规则。梳理整体认定流程,依照一定流程对以上因素展开合理有序分析,为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监管提供建议,以顺应当前数字经济时代背景下市场结构的变化,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



洪哲安

《互联网企业数据封锁行为的垄断后果及规制路径》

本文立足于数据驱动型企业数据封锁行为的一般性理论,以及数据驱动型企业在数据市场中的地位与作用,剖析了在传统反垄断法视角以及范式的情况下规制数据驱动型企业数据封锁行为的难点与痛点,主要包括相关市场界定困难、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困难、违法性原则迷糊以及法律责任体系不完善等。并借鉴了域外互联网企业数据封锁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经验来为我国反垄断法规制数据封锁行为提供相应建议。



俞凯怡

《论自媒体涉新闻信息网络传播的法律规制》

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促成了新的信息传播格局的形成。在实践中,自媒体在网络空间广泛地传播“新闻”,丰富网络新闻生态的同时又导致新闻行业乱象丛生,为互联网领域涉新闻类活动的管理规制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2017年《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五条明确将“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新媒体形式纳入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的范畴进行规制。有学者据该条文得出,自媒体从事转发新闻、发表新闻评论等涉及新闻的网络传播活动都必须经过事先许可。这种结论是否符合自媒体涉新闻信息网络传播法律制度的定位?


文章将自媒体分为个人自媒体和非公有制企业自媒体分别讨论自媒体涉新闻类活动的规制路径。《规定》所要求的事先许可制度,其针对的是组织化的自媒体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而非大量利用自媒体进行新闻活动,行使言论自由的公民个人。个人自媒体不适用新闻许可制度,禁止发布法律意义上的新闻。对个人自媒体涉新闻类活动的规制应基于行使言论自由权的限制。非公有制企业自媒体符合条件可以申请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转载服务许可,但不得介入新闻采编业务。对于相关主体“提供服务”的认定,应以营利性为标准,且要注意“服务”具有的持续性特征,与偶然从事的有偿行为相区分。



单亿琳

《我国数据出境的安全评估问题研究》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制度自2016年提出以来,前后共发布了三版草案,经历五年最终落地。从最新规定来看,我国的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机制目前尚不完全,门槛偏低,审查模式单一,涵盖了许多日常化的数据出境情形。为避免过度干预、过分监管影响我国数字经济发展的积极态势及阻碍我国加入国际高水平数字贸易协定,我国应当采取更加开放的跨境数据流动规则,从数据出境风险、价值平衡等因素出发,增加安全评估豁免情形、减轻数据处理者义务、探索科技监管路线,将安全评估的适用范围限缩至与国家安全紧密相关的数据出境活动之中,既满足国内数据出境需求也与国际规则接轨,以真正实现数据安全与发展并重的目标。



胡琪宣

《以造谣获利型营销号的规制看自媒体时代网络谣言治理》

本文以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与自媒体的兴盛为大背景,将自媒体时代造谣获利型营销号的规制作为具体切入点与讨论主线,由点及面,探究自媒体时代下网络谣言该如何开展体系性治理。针对造谣获利型营销号,本文以自媒体时代信息传播机制与流量经济下此类网络谣言的新特征、新模式为讨论基础,梳理了当前我国网络谣言法律规制现状以及自媒体网络平台的现有管理规范,总结出此类网络谣言不仅具有传播速度更快、传播范围更广等特点,还因社交网络平台中各类网络黑灰产的介入,而更具危害性,传统的事后法律规制与原有的平台审查已无法真正行之有效地解决该问题。


在此现实背景下,本文对造谣获利型营销号与自媒体时代网络谣言治理提出相关建议:需结合造谣获取利益型营销号的特征,在横向上将多元主体协同发力应用于治理的全过程,在纵向上完善此类网络谣言的事前预防、事中管控与事后惩治全流程,力求以此类特殊的网络谣言为讨论窗口,探究网络谣言体系化治理的可行之路,实现对网络谣言的“打击”转向科学、可行的“治理”。



童佳

《个人信息共享中权利人自主决定权探究》

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因个人信息共享发生的纠纷大幅增多,案件事实多为信息处理者未全面履行告知、信息安全保障等法定义务而导致信息权利人的个人信息在未经同意的前提下被“共享”给第三方。个人信息权利人以“知情同意”为基础的自主决定权在实践中面临较多困境。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虽已施行,但对个人信息“共享”环节未有详细规定,也未见诸如“单独同意”、“合理范围”等术语的法律定义。这直接导致发生在个人信息共享环节中的纠纷只能参照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有关收集个人信息和处理个人信息环节的规定,也就很难彻底有效解决此类矛盾。


文章开篇阐述了个人信息共享的定义,指出学界关于以“知情同意”为核心的个人信息自主决定权体系也应适用于个人信息处理者将个人信息共享给另一个人信息处理者的语境。紧接着通过对司法实践中现实案例的收集、整合和分析,提炼了实践中权利人在个人信息共享活动中所遭遇的一系列困境,概括为:形骸化的“知情同意”、一号多端的默认共享、“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界定不清、撤回同意的不便性。立基于此,文章第三和第四部分对《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关于个人信息共享之关键条款展开解析,探讨了单独同意的必要性与构成,以及无需权利人同意的法定许可情形,进一步研究了个人信息权利人的自主决定权在共享环节中的缺位缘由。    


文章结尾立足于司法实务,结合新法缺陷、国家标准与学界观点,通过对个人信息共享场景下的权利人自主决定权行使条件的辨析,从强化个人信息处理者的法定义务与个人信息共享场景化规制的角度提出了可能的解决建议。



余沁林

《对数据爬取行为规制的反思与重构——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视角》

随着社会经济和技术的发展,数据资源在各个领域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而数据爬取技术作为一种快速获取数据的工具,其中立性逐渐受到不正当竟争行为的挑战。如果经营主体将数据爬取作为一种“窃取”、“骗取”其他经营主体数据的方式,那么数据爬取行为就很容易落入《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范畴。


尽管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数据爬取行为存在一定的合理性,但其规制数据爬取行为在立法和司法层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本文从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总结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数据爬取行为的困境。在立法层面,竞争法互联网专条和一般条款不具有普适性和准确性;在司法实践层面,存在过于注重对竞争损害后果的分析,忽视数据爬取行为本身,从而缺乏规制界限、导致利益失衡的问题。


针对存在的以上问题,本文从实证分析和理论分析两个方面入手,对法律规范、损害分析法的缺陷、《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性质定位和规制数据爬取行为的界限等多个方面进行论证,提出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数据爬取行为的新思路。第一,统一司法解释,向客观标准靠拢。第二,回归数据爬取行为本身。区分数据爬取行为的不同主体、数据类型以及行为方式,对数据爬取的不同主体、不同数据类型、不同方式进行区别规制。第三,适用比例原则。引入比例原则配合一般条款的适用,以限制过大的司法自由裁量权,平衡保护与竞争,为《反不正当竟争法》规制数据爬取行为提供合理的界限。在现行的司法实践中,对数据爬取行为的规制只有回归行为本身,厘清规制界限,才能真正实现《反不正当竟争法》对竞争秩序的保护和数据的最大价值。



田茜岚

《“非羁码”优化取保候审制度的路径探析》

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导下,202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提出“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理念。在这一理念指导下,以大数据和人工智能为功能基础的“非羁码”应运而生,有效实现取保候审过程中的远程监管。


目前对于“非羁码”的研究多聚焦于其现实可行性和有效性,然而,这一理论趋势忽视了“非羁码”的更多潜在价值,未能实现取保候审制度的进一步优化。


当前我国取保候审制度存在取保候审方式单一、取保候审决定过程恣意的问题。“非羁码”的出现可以通过改变取保候审制度成本,进而改变被取保候审人和监管机关之间的博弈关系,从而为取保候审制度的变革提供助力。“非羁码”对于取保候审的制度革新主要分为两个模块:


第一,补强取保候审监管,促使多元取保候审方式的出台。“非羁码”极大降低了监管成本,使得国家机关有余力对落后的取保候审方式进行革新,引入财产担保和具结保证作为取保候审方式。


第二,拓展应用领域,成为取保候审的辅助决定工具。“非羁码”有望以过往被取保候审人的监管数据为原料,以机器学习算法为手段,自主学习生成标准化取保候审方案,并随着新数据的更新和人工矫正不断迭代。这一标准化取保候审方案作为司法人员决定的辅助工具,为取保候审裁量一致性提供助力。


然而,过度依赖“非羁码”可能带来一些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安全和平等权方面的风险,因此我们有必要基于比例原则、预防性监管原则,通过明确“非羁码”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承担、坚持技术的辅助性地位、完善全流程保护机制等措施制定相应的监管规范。


答辩现场


END


文字整理:陈   磊

本文编辑:陈   磊

本文审阅:秦嘉忆、郑斯元

(本文观点和内容与本公众号无关)

延伸阅读:

高艳东 | 用法律法规引导AI技术向善发展

之江月谈 | 淄博烧烤的冰与火

时隔8年,金庸诉江南案判决 | 数字法学周报


主     编:李华勇

副  主  编:包雯蕊、郑斯元

来稿请投:zjulaw@aliyun.com

转载须授权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