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黑社会性质组织认定证据参考标准(试行)》
河南省《黑社会性质组织认定证据参考标准(试行)》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集团犯罪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一种具有严密组织形式的有组织犯罪。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必须首先区分黑社会性质组织与其他组织的界限。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同时具备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认定一个犯罪组织是否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围绕上述四个特征收集、固定、审查、判断证据。
一、关于组织特征的认定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是指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认定组织特征一般应有证明以下事实的证据:
(一)组织的稳定性
1.组织形成的时间节点及其标志性事件,包括组织发起、发展过程、组织成立时间、地点、原因、经过、组织活动宗旨、重大经营举措等的证据;
2.组织存续时间较长,包括组织系为了在较长时间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而建立或者组织成立后较长时间内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主要内容,或者该组织由合法组织逐步演变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证据;
3.定期或者不定期地组织召集会议或者聚会的证据;
4.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包括有进行主要管理活动的场所、经营场所、组织成员主要聚集场所、藏匿犯罪工具、赃款、赃物或者其他财产的场所等的证据。
(二)组织的严密性
1.通过成文或者不成文的帮规、戒约或者通过毒品控制、精神控制等手段约束组织成员的行为。主要包括证明该组织存在帮规、戒约或规矩等的记录、书信、信息等书证,或者关于上述内容的被告人供述、电子数据、证人证言等证据;
2.对组织成员实施奖惩情况。主要包括证明实施奖惩的时间、地点、参与人、经过、以及被奖惩组织成员的心理变化等方面的证据;
3.组织成员在组织内部的任职情况。主要包括证明在开办公司、企业等合法行业的任职情况和在“黄、赌、毒”等非法行业的组织角色分工情况,以及在具体案件中实行行为的分工情况等方面的证据;
4.为实施违法犯罪购置、使用装备工具等。主要包括证明该组织及其成员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惩戒违规者购买、使用、储存、销毁的刀、枪、棍棒、绳索、通讯联络工具、交通工具、电脑等作案工具以及使用的标志、暗语、代号等方面的证据;
5.有相对固定的人员对内对外进行协调的情况。主要包括证明对该组织成员内部矛盾的协调,以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后对案件处理结果协调情况等方面的证据。
(三)组织的规模性
1.证明该组织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或者幕后操纵、策划、指挥者的证据;
2.证明该组织人数较多,且有相对固定的骨干成员的证据;
3.证明该组织成员组织、领导、参加该组织的动机、目的等方面的证据。主要包括行为人出于称王称霸、相互攀比、寻求靠山或者报复社会等动机,为了攫取金钱、获取权力或称霸一方的目的,以该组织为依托,采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组织、策划、指挥、协调、参加多种违法犯罪活动,大肆攫取金钱,获取权力,为害一方的主观心态的证据;
4.证明该组织内部层级结构及成员间的隶属关系、相互关系以及该组织决策形成、指令下达、行为实施情况等方面的证据。
二、关于经济特征的认定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是指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认定经济特征一般应有证明以下事实的证据:
(一)组织的经济来源
1.证明合法收入来源情况,主要包括:
(1)组织成员经营餐饮娱乐、物流运输、建筑、采矿、房地产等经济实体及其收入的证据;
(2)经济实体的工商、税务登记、法人代表、股权变更、注册资本、公司规模、财产状况、盈利能力、经营时间、范围等方面的证据。
2.证明非法收入来源情况,主要包括:
(1)通过提供非法货物或服务牟取利益方面的证据;
(2)组织非法经营的地点、时间、形式、相关人员及收入等方面的证据;
(3)依仗组织势力通过抢劫、诈骗、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手段获取经济利益情况的证据;
(4)利用组织的社会影响为本组织或他人获取利益的证据。
(二)利用上述收入维系组织内部关系、使组织发展壮大和实施违法犯罪
1.为组织成员发放工资、福利,提供生活费用等方面的证据,以及为组织成员亲属提供经济资助的证据;
2.为组织成员提供资金垫付、收益分红、投资入股等方面的证据;
3.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购买作案工具,提供作案经费等方面的证据;
4.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追究刑事责任的组织成员提供生活费或者精神抚慰金,资助作案后在逃的人员等方面的证据;
5.为受伤、死亡的组织成员提供医疗费、丧葬费等方面的证据。
(三)利用上述收入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
1.为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而主动为其休闲、娱乐、消费等活动提供场所或者支付费用的证据;
2.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证据;
3.以其他方式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的证据。
三、关于行为特征的认定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认定行为特征一般应有证明以下事实的证据:
(一)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1.具体犯罪行为按个案、个罪的证据标准收集固定审查判断证据;
2.多次违法犯罪活动中至少有一次构成犯罪,且违法犯罪行为具有多样化、关联性等方面的证据。
(二)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性
1.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动机和目的的证据;
2.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事前、事中、事后谋划和请示汇报情况,主要包括:
(1)组织者、领导者直接组织、策划、指挥、参与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的证据;
(2)由组织成员以组织名义实施,并得到组织者、领导者认可或者默许的违法犯罪活动的证据;
(3)组织成员为逞强争霸、插手经济纠纷、报复他人、替人行凶、非法敛财而实施,并得到组织者、领导者认可或者默许的违法犯罪活动的证据;
(4)组织成员为争夺势力范围、排除竞争对手、确立强势地位、谋取经济利益、维护非法权威或者按照该组织的纪律、惯例、共同遵守的约定而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的证据;
(5)由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或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利益实施的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证据。
(三)违法犯罪活动的暴力性
(1)实施暴力或者采取暴力威胁手段的证据;
(2)实施“软暴力”,即以暴力、威胁为基础,在利用组织势力和影响已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或威慑的情况下,进行所谓的“谈判”、“协商”、“调解”,滋扰、哄闹、聚众造势等干扰、破坏正常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行为的证据。
四、关于危害性特征的认定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危害性特征,是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认定危害性特征一般应有证明以下事实的证据:
(一)形成称霸一方的强势地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证据:
1.对群众形成心理强制,致使合法利益受损的群众不敢举报、控告的;
2.与其他黑恶团伙逞强争霸的;
3.以强势地位侵蚀基层政权的,如介入基层选举、村民选举等;
4.利用“保护伞”形成强势地位的;
5.形成称霸一方的强势地位的其他情形。
(二)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社会生活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证据:
1.采用暴力、威胁手段或者利用其强势地位,多次介入当地各层面的纠纷处理或重大利益分配,如多次代人强立债权、强索债务、插手民间矛盾或经济纠纷,强收“保护费”,强行“罚款”,干扰或阻碍国家机关正常执法活动等;
2.严重侵害群众利益,造成严重后果,如引发群众上访、流离失所、多人受伤或者死亡、多人被非法拘禁、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等;
3.多次公然使用枪支、刀具等作案,造成群众心理恐慌、安全感下降等;
4.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生活秩序的情形。
(三)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证据:
1.造成国家或者集体的财产重大损失,严重破坏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
2.长期操纵色情、赌博、高利贷、毒品及其他非法行业,获取非法利益;
3.对抗国家职能部门对行业或市场的正常管理;
4.对市场或者生产、生活资料和流通领域形成非法垄断或非法经营;
5.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的情形。
文件来源: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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