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第十六届全国公法学博士生论坛在杭州举办(上)

浙大公法 2022-06-10
2021年10月30日,第十六届全国公法学博士生论坛在浙江省杭州市举办。本次论坛为期两天,由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主办,浙江大学公法与比较法研究所承办,浙江立法研究院暨浙江大学立法研究院、《中国法律评论》《行政法学研究》杂志社协办。

 

开幕式

论坛开幕式由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博士生殷瑞洁主持,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常务副院长胡铭、山东大学杨海坤教授、肖金明教授、赵伟博士生分别致辞。


胡铭院长首先代表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向出席本次论坛的专家学者、各位博士研究生表示热烈的欢迎。胡院长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本土化公法学理论体系的发展持续深化。在世界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叠加全球新冠肺炎疫情大流行的背景下,为了使人民群众的各项人权得到切实保障的承诺,更应当强调依法治国、依宪治国对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意义,而这就需要年轻的公法学子主动承担新时代赋予的理论任务与学术使命。浙江大学法学院公法学科以“中观行政法学”为研究重心,形成了行政法基础理论、规范宪法与宪法解释、政府管制与行政法治等研究方向,受到公法学界的广泛关注。新的历史时期,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努力在更高的层面推动浙大公法学学科的发展。


随后,专家代表杨海坤教授在致辞中表示,本次论坛的报告论文主要表现出“延续传统法教义学的分析方法”、“经典的公法学命题的重新阐释”和“对新兴公法命题青睐有佳”三个面向。同时,杨教授希望与会人员的报告言简意赅,与听众产生意见交锋,并期待会议内容有深度,与会者多商榷、多质疑、多提问。发起单位代表肖金明教授回顾了公法学博士论坛的举办历程与历史沿革,对论坛举办过程中的发起者与助力者表示感谢,同时肯定了论坛举办过程中博士的主体地位。最后,发起单位学生代表赵伟博士生期待公法论坛可以立足公法学视角讲好中国故事,更希望参会博士们未来不论是否以学术作为职业追求都不要忘了公法学者的初心与使命。


第一单元

(一)展示部分

本届论坛分为8个单元。第一单元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宋江涛担任主持人,山东大学法学院杨海坤老师、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肖金明老师、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谭清值老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生马晶、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生王正鑫担任评议人。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博士生朱可安的报告主题为《行政诉讼中“一行为一诉”规则的证成与适用——马生忠与固原市人民政府等房屋拆迁补偿纠纷案评析》。她结合“马案”分别就“一行为一诉”规则在缘起、识别、应用阶段的争议展开论述,论证了”一行为一诉“规则的合法性并探究“马案”如何在司法适用过程中发挥统一裁判尺度的功能,尝试为各级人民法院适用“一行为一诉”规则提供审查路径。

 

复旦大学法学院博士生李志颖报告主题为《“同等情况同等对待”的规范含义》。报告展示了“同等情况同等对待”的理论薄弱之处以及与实践需求之间的矛盾,聚焦成文法国家中“基于规则的类比推理”,旨在通过法学方法论的学术脉络探求“同等情况同等对待”的规范含义。


(二)点评部分

在评论阶段,马晶博士生肯定了朱可安博士生论文中表现出的问题意识与为区分诉讼标的与程序标的之间的概念误区所作的努力,同时提出了“如何在公民的诉权与法院的审判权之间形成平衡”的疑问。王正鑫博士生对李志颖博士生的论文从选题、结构、法律实践价值三个层面加以评述,肯定了报告者的展示,认为说理充分、行文流畅。


杨海坤老师在评议中提出了公法研究的精细化趋势,肯定了浙江学者的工匠精神与精细化研究成果,认为朱可安博士生的展示与浙江学派的精细化传统契合,文章可以自圆其说、分析透彻,体现了辩证精神。同时,杨老师也认为文章中提及的“一案一诉”与“一行为一诉”是否可以等同值得继续研究,最高院对“一案一诉”原则使用的原因也未在文章中阐述详尽。


肖金明老师认为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之间有法律准则层面,肯定了“同种情况同种对待”是保障司法质量的重要准则,同时也从准则层面对这篇文章进行解读。肖老师认为作者主要基于司法的视角开展论述,研究视角稍窄,提出“同种情况同种对待”准则与“公正、“平等”原则之间的关系值得文章进一步阐述说明,且建议作者将“同种情况同种对待”准则在适用上的时间维度纳入文章论述范围。


谭清值老师指出,朱可安博士生的文章存在方法论自觉和理论自觉两方面问题,对某些文章论述中的法学方法论的凝练与凸显仍有不足。李志颖博士生的文章有规范有立法有实践,有学术训练功底,但理论类型有些糅杂,理论脉络需要进一步梳理,同时指出“同等情况同等对待”在文中被描述为原则和程序性的规则,对同一个法律概念进行了两种不同法律规范层面的认定可能存在概念模糊的问题。


第二单元

(一)展示部分

本单元由苏州大学法学院博士生薛沈艳担任主持人,四川大学法学院周伟老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李忠夏老师、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黄锴老师、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博士生马琳昆、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博士生邓稀文担任评议人。


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张演锋的报告主题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政府角色的宪法定位——基于“政府保护义务”的思考》。报告就养老服务体系理论建设中的政府角色定位难题展开讨论,从现代法治理论的框架下基于宪法理论与规范展开公私合作语境下政府角色定位的研究,为理解宪法层面的政府角色定位提供理论参考。


重庆大学法学院博士生金龙君报告主题为《均衡性原则之权重公式的反思及权衡模型的新构——一个法经济学的分析视角》。报告基于阿列克西的权重公式中存在的均衡性原则主观化与抽象化问题及其产生的公示缺乏客观性与可接受性问题展开讨论,进一步解析公式、解构要素、指出不足,尝试为均衡性原则提供一套客观具体的量化方案。


(二)点评部分

马琳昆博士生点评张演锋博士生的论文图文结合充分,报告讲解清晰,行文逻辑流畅。但同时指出文章题目和内容契合度不足,标题中宪法定位的论述内容占比较少。其次,文章前后表述的一致性有所欠缺,存在政府和国家保护义务概念混用的现象。最后,马琳昆博士生建议文章对政府监管义务和兜底义务的相关阐述可以更加深入和精准。 


邓稀文博士生认为金龙君博士的论文选题具有时代意义与理论勇气,运用经济学学科方法讨论公法问题较有新意。但文章从逻辑框架上看仍可继续打磨,模型构建中经济分析部分引入的变量较少且有些赋值比较武断,而文章讨论涉及的权利是否可以进行量化分析仍有待进一步讨论。


周伟老师指出张演锋博士生的文章与报告对政府保障权利的范围有待进一步厘清,且文章对老年人的养老问题没有达到全面展现,应当加强针对性。金龙君博士生的论文题目表意应当更加清晰,案例选择的针对性可以进一步更强。


李忠夏老师认为张演锋博士生的论文理论描述过多而实证描述有所欠缺,应当适当平衡。且文章对生存权的引用在宪法中并没有相应规定,需要文章另行论证加以补充。同时指出,阿列克西的理论在不同国家的法经济实际中是否可以实际得到应用仍有待进一步探讨,金龙君博士生的论文所用的理论范式相较于所分析的案件是否具有强必要性有待商榷,应当避免文章可能存在的空中阁楼问题。

 

黄锴老师认为两篇文章都是“旧瓶装新酒”,在老议题中的新视角和新方法让人耳目一新。但张演锋博士生的论文在选题上所运用的分析工具没有体现养老领域的特殊性,文中政府保护义务和国家保护义务在前后文存在混用现象且文章提及的兜底义务究竟应当被归为宪法上的义务还是行政法上的义务仍值得思考讨论。结构上,文章的分析方法有待整合,在适用立法论、建构论进行分析时混用了我国已有的立法。论证上,文章存在理论概念的叠加问题。而金龙君博士生的论文所选取的案件本身存在一定争议,拿来分析可能导致结果存疑。且金龙君的论文在方法与问题之间是否存在强对应性值得探讨。


第三单元

(一)展示部分

本单元由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生汪雨涵担任主持人,武汉大学法学院黄明涛老师、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查云飞老师、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博士生唐林、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崇文瑞担任评议人。


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生郑晓军带来的报告主题为《论公共监控的权力边界》,他尝试提出关于公共监控议题的新论说,以人脸信息为例,从信息的法律属性与保护方式两方面论证了应给予识别分析适当限制,并建议尽快出台与之相关的具体的监管规则,为解决监控风险提供了极有建设性的方案。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张硕报告了《个人信息处理的优位利益豁免——对知情同意规则边界之限缩》,针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知情同意规则存在忽视信息流通与利用的问题,他引入欧盟数据立法中的“合法利益豁免”规则,认为我国可在此规则基础上收缩知情同意规则的适用边界,削弱个人对信息的控制,加强政府监管,从而防止规则滥用。


(二)点评部分

唐林博士生对张硕博士生的论文进行了点评,首先指出了文章的亮点所在,其次本文重点在于体现告知是义务,同意是权利,如果对相关概念应当拆分和梳理会呈现更清晰更好的效果,最后强调了处理个人信息一定是要以保护个人基本权利为前提,期待在行文结构上再加以改善和调整。崇文瑞博士生建议郑晓军博士生的文章可以增加小结部分,使文章结构更加完整,张硕博士生最好补充说明欧盟法学者具体是怎样解释利益豁免规则的。


黄明涛老师充分肯定了郑晓军博士生的行文思路,赞扬其论证较为精准,实行先破后立,但要考虑到运用美国法判例是否适宜直接嫁接到中国,建议应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对搜查的认定或参考相关指导性案例,也可以尝试以个人信息保护法条文为基础展开论证,细化对敏感个人信息的定义。


查云飞老师则指出同一组概念在民事领域与公法领域会有不同的显示定义,例如我国在应对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新冠疫情)时刻产生的法律概念及问题是独有的,作者在充分论证新观点时需要有创新性,同时也要去关注现有法律,如果是创设概念必须考虑到其合理性,切忌杂糅,注重加强文章的建构性。 


第四单元

(一)展示部分

本单元由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博士生赵伟担任主持人,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胡敏洁老师、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金承东老师、上海交通大学黄宇骁老师、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张航和徐振铭担任评议人。


南开大学法学院博士生赵阳的报告主题为《作为行政强制一般方式的“加处罚款和滞纳金”》,他讨论了学理意义上的“执行罚”的概念,接着从加处罚款或滞纳金的概念界定、执行程序机制重构方面尝试建构我国的执行罚制度,提出在执行程序中应当审慎适用,建立双重决定、双重执行的执行程序。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博士生黄晨阳带来的报告为《行政协议类型化研究》,他系统地梳理了法律规范确定的和司法实务认定的行政协议,把典型行政协议类型化分为“单方高权行为替代、补充弄协议”、“政府公共管理能力补强型协议”、“行政争议解决型协议”三类,努力构造精细化行政协议法制体系,致力于实现行政协议制度的法制化和规范化。


(二)点评部分

张航博士生对黄晨阳博士生的文章进行了简单评议,认为其立论聚焦,重点比较突出,同时也提出了中肯的建议,认为其主题可以继续优化和细化,如文章的引言部分可以再予以充实,理论性部分还是有提升空间。徐振铭博士生在评议赵阳博士生的文章时,指出此类本土化研究可以尝试提升理论深度,继续强化行政协议类型化的功能,同时也提出了文章中提到的行政协议类型是否已经囊括了所有类型在内的疑问,并且希望在未来司法实践中可以真正借鉴到本文观点。 


胡敏洁老师对黄晨阳博士生的文章进行点评,肯定了作者的选题深度,敢于展现行政协议的复杂量态,非常具有现实意义,她指出行政协议本身的性质需要强化论证,建议作者补充说明行政协议和依法行政的关系,思考如何将两者更好融合,使全文研究目标展示更加清晰。


金承东老师肯定了赵阳博士生的文章的论证结构,实现了逻辑自洽,观点鲜明核心明确,其实质在于研究执行法的非执行性且具有制裁性质,强调了取题的重要性,在论证上要有所设计,避免平铺,使文章表达有递进的层次性。


黄宇骁老师在点评中指出,赵阳博士生的文章中在对我国处罚与执行进行专门区分方面还有所欠缺,而黄晨阳在形式合法性和实质合法性的论证方面略有杂糅,此外还需要注意用语和标题等细节问题。


第五单元

本单元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生郭富朝担任主持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陈征老师、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郑磊老师、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博士生林栋、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博士生李德旺担任评议人。


(一)展示部分

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生李娟以《地方环境法规限制财产权合宪性审查标准的建构》为报告主题,分析地方环境法规存在合宪性审查的制度空间,从地方环境法规限制财产权的立法实践切入,分析其实践类型,借鉴美、德、日财产权限制的合宪性审查的优势经验,立足本土,尝试建构地方环境法规限制财产权合宪性审查的标准。


深圳大学、澳门大学(联合培养)博士生刘梦妮以《联合发文废止的实践乱象与法治化路径》为报告主题,梳理实践中联合发文的废止情形,以法治的一般理论审视当中存在的问题,发现联合发文的废止实践存在单方废止的越权和宣布失效的扩权乱象,对此,刘梦妮提出联合发文的废止应坚持法治原则,遵循“谁制定、谁废止”规则。摒弃宣布失效的废止方式,依法采用决定废止的程序,使废止权的行驶回归法治轨道。


(二)点评部分

林栋博士生认为李娟博士生的论文从结构到理论梳理清晰,拥有扎实充分的实践材料,将其中四种财产权限制的方式总结到位、审查标准明确,但在国家环境保护等部分概念缺乏基础理论支撑,比例原则上的建构论述略有重复;比较法评析部分提及美国与德国的模式,但论证理由有待进一步充实。李德旺博士生夸赞刘梦妮博士生论文选题有价值,但研究对象需进一步明确、文献综述与问题意识的内容阐述略有不足、专业信息量与内容论证的严谨度也需进一步提高。


陈征老师对于两位博士生的选题都做出了高度的评价,同时也建议李娟博士生进一步明晰主线、提高表述的准确性、加强理论论证,提高铺垫与结论之间的契合度,建议刘梦妮博士生进一步完善结构、详尽党政联合发文的论述。


郑磊老师以“三好”总结两位博士生的论文,认为李娟博士生的论文视野好、总结好、意识好,但可将与论文结论联系较小的部分如合宪性审查视角部分进行适当的删减,加强对地方性法规的利用,并按需采用笔记统合的内容;刘梦妮博士生的论文选题好、论述好、方案好,但对于标题的采用可以更加学术化和理论化,原因分析的部分也有加强的空间。


第六单元

本单元由郑州大学法学院博士生方正担任主持人,厦门大学法学院刘连泰老师,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浙江立法研究院暨浙江大学立法研究院常务副院长余军老师、苏州大学法学院博士生高林娜、厦门大学法学院博士生邓翔宇担任评议人。


(一)展示部分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刘书辰报告主题为《宪法上“专政”的规范内涵》,他以专政的西方起源与本土引进为切入点,从新中国革命、制宪的历史角度,提炼专政概念的不同面向,并放置在新中国宪法文本中,进行教义学的解读,概括出专政在我国宪法中发挥的手段性作用与当前“人民民主专政”语境下敌对方的范围。


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奚若晨报告主题为《论民法解释中合宪性解释方法的运用限度》,其通过在民法体系中寻找宪法上价值的表述或转化,从反面为合宪性解释设定限度,并给出体系融贯与分权体制这两种限制的理由,进而提出公法价值进入民法体系的三条路径,即民事权利、基本原则、转介条款。

 

(二)点评部分

高林娜博士生认为奚若晨博士生的论文文献丰富、逻辑性强,但对于“什么价值是公法价值”值得更精准化,乌尔比安所提出的公法价值无法完善解释“公法的私法化”与“私法的公法化”,因此仅以此为框架展开叙述将导致较大的误差;同时,民法与宪法的体系尚未融贯,理论上也尚未解决批次间的隔阂,奚若晨博士生先决地以此为前提展开讨论确有不当之处。邓翔宇博士生则对刘书辰博士生关于人民与敌人的范畴与转化表现出高度的认同,但对后半部分东西方专政概念整合的妥当性与必要性存疑。


刘连泰老师指出,宪法学理论需要考虑概念或某项话语的实践意义,即建构与当下宪法秩序发展和更新的共振关系,同时也指出,刘书辰博士生运用阿甘本政治哲学理论对常态与例外状态下区分“民主”与“专政”存在不合理性,以及文中运用的多种法律方法论存在一定冲突。

 

余军老师认为奚若晨博士生以民法视角看待宪法,选题独特,并对其理论深度表示赞许,但指出论文结构不够紧致,论证与内容有一定脱节等问题;此外,文中所列的三条路径未能起到前文所说的维护分权体制的作用,建议换为“维护民法的司法自治”或许更为恰当;最后,文中选用的德国法理论内容,即基本权利的客观价值秩序,在中国并不具有对应的土壤,若忽视中国宪法对基本权利的整合功能,将失去应有的现实意义。


(注:内容未经发言人审核)

供稿:周律非,朱弋晴,蒋煜

摄影:丁略涛,蒋雪儿


 

浙大公法

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求是厚德,明法致公

小编邮箱zhedagongfa@126.com

欢迎来稿与建议。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