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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破”色变?如何认识和理解破产

关于破产那些事儿
认识破产 用好破产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对于“破产”存在一种较为普遍的偏颇认知,即将其与“不光彩”“声誉扫地”“企业彻底完蛋”等观点联系起来。事实并非如此。


正如人的一生会经历“生、老、病、死”,企业也存在着类似的生命周期,经历成立、发展、衰退、退出的过程。破产制度恰恰可以针对不同问题的企业对症下药:对于不具备挽救价值的“僵尸企业”,通过破产清算程序让其依法退出市场,避免有限的社会资源被无限地占用和消耗;对经营面临困难但有拯救希望的企业,则可以因企施策地运用重整、和解手段依法救助,实现扭亏为盈、向死而生。





解读破产

实际上,破产制度具有巨大的价值:

1.对债权人而言,进入破产程序后,破产企业资产统一集中到破产法院及其指定的破产管理人处置,提升了财产处置的力度及效率,极大增加了债权人受偿的希望;同时,破产程序中,职工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更有利于保护企业一般员工等弱势群体。


2.对债务人及其股东而言,如企业拥有挽救价值和挽救可能性,那么可以借助破产程序解决债务问题,实现向死而生,继续开展业务;如企业确已病入膏肓,那么其产生的债务以公司的资产为限进行清偿后,企业得以顺利退出市场,其原股东也可轻装上阵、东山再起,正常参与其他商业活动。


3.对市场而言,“僵尸企业”通过破产程序依法退出,淘汰了落后产能,释放了部分有剩余价值的财产,进一步盘活了土地等有限的社会资源;“困境企业”通过破产程序得以涅槃重生,为社会留住了具备市场前景的优质企业,助力营商环境优化。可以说,破产制度实现了多方共赢,俗话说“不破不立”,破产制度的“破”只是形式,“立”才是实质。



在对于“破产”有了一定认识之后,我们再深入了解破产相关法律知识。



什么是法律上的破产?

法律上的破产是指债务人因不能清偿债务或者资不抵债时,由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申请法院宣告破产并依破产程序偿还债务的一种法律制度。




破产的三大基本制度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了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破产清算三大基本制度。


破产清算:对没有挽救价值的企业,进行资产清查、处置,使所有债权人都能公平受偿,并注销企业,使企业依法退出市场的制度。


破产和解:债务人在出现破产原因后,由债务人提出和解申请并提出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并经法院许可的解决债权债务问题的制度。


破产重整:对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挽救希望与价值的企业,通过企业经营方案、生产要素的重整,引入投资人等手段,使企业经营状况得以改善,偿债能力恢复,从而使企业避免破产、获得新生的法律制度。



破产的条件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哪些主体可以提起破产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以该金融机构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



申请破产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一)债务人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01破产申请书

载明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申请目的、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02债务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他最新工商登记材料

03债务人合法雇用人员的基本情况

包括债务人的职工名单、工资清册、社保清单、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04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资产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


05债务人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

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及对外投资情况等

06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及担保情况表

列明债务人的债权人及债务人的名称、住所、债权或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催收及担保情况等

07债务人所涉诉讼、仲裁、执行情况及相关法律文书


08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温馨提示:债务人为国有独资或者控股公司,还应当提交出资机构同意申请破产的文件以及企业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对企业申请破产的意见。


(二)债权人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01破产申请书

载明债权人及债务人的基本信息、申请目的、债权证明、债权清偿情况及其它相关事实和理由

02债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债权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居住证或公安局出具的三个月内主体证明文件

债权人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他最新工商登记材料

03债务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他最新工商登记材料

04提供到期债权的证明

借款合同、借条、转账凭证等,若企业有涉诉案件并经过法院审理、执行的,要提供判决书、调解书及执行裁定书等证据

05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立案途径

债权人、债务人确定破产申请后到诉讼服务中心递交上述材料申请立案,或邮寄至南昌市西湖区嫁妆街33号立案庭收







END




编辑:罗伟玲

校对:汪彩霞

核发:余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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