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推送53】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村民朋友们📣
一起来涨姿势!
最近非常接地气的规定陆续出台,今天这则推送的政策可谓重磅!直指多年来耕地管理中的弊病。
设施农业,当然是农用地提效的重要途径,也是科技支持农业发展的重要表现。对于耕地规模受限的我国而言,设施农业如今在各地越来越多的出现。然而尴尬的是,明明从事农业生产,设施农业的发展却受到严格限制,各地掌握的尺度还明显不一。因为以设施农业为名打擦边球 搞农家乐等旅游接待甚至住房等现象较为常见,“大棚房“甚至成为污名化设施农业的常用词。
继2014年的文件规范,2019年岁末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和释放了部分设施农业的发展空间,因为涉及基本农田占用问题,必将引起高度关注。
概括而言,按照新规定,设施农业用地主要包括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禽兽水产养殖两种类型。“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就算只是这一项能够彻底执行,也至少可以纠正过往很多地方的“矫枉过正”,为很多北方地区耕地提效提供了可能空间。即使是依然严格的有关破坏耕地耕作层的规定——“破坏耕地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也因为提供了途径,为农业内部结构调整提供了可能性,也为优化基本农田分布提供了重要抓手。
尽管对于养殖设施的控制依然非常严格,但也明确规定了“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不再是一刀切的禁止——同样为优化基本农田的空间配置提供了条件。而“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进一步为提效和顺应时代发展提供了重要基础。
附通知原文(来源:自然资源部网站)
http://gi.mnr.gov.cn/201912/t20191219_2490574.html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农牧、农垦)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随着农业现代化水平不断提升,设施农业生产日益增多,用地面临新的情况和需求。为改进用地管理,建立长效机制,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现通知如下:
一、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其中,作物种植设施用地包括作物生产和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设施用地;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包括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
二、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
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须恢复原用途。设施农业用地被非农建设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的,应落实占补平衡。
三、各类设施农业用地规模由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生产规模和建设标准合理确定。其中,看护房执行“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整改标准,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
四、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设施农业用地日常管理。国家、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通过各种技术手段进行设施农业用地监管。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定期汇总情况后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涉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须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动工建设。
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已到期,自动废止。
本通知有效期为5年。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2019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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