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信托法的重商轻民——纽约访学小结
文/高凌云
「复旦大学江湾校区法学院办公楼」(版权系学校同事,请认领)
我国信托法的出台,当初主要是为了促进金融资本市场和慈善事业的发展。万幸的是,立法者当初没把民事信托排除在外。虽然如此,民事信托的发展却乏善可陈,与十多年来如火如荼的商事信托的发展不可同日而语。
十五到二十年前,国内很多学者到美国法学院访学,都希望能选听商事信托法课,可是每每失望,因为不仅没有商事信托法课,就连纯粹的信托法课都没有。信托法,在美国法学院的课程中,只不过是“遗嘱与信托”或者“信托与遗产”课中很小很小的一部分内容,并且只与家族信托相关,没有任何商事因素。
英美法系国家讲授信托法(作为上述课程的一部分)的教授比比皆是,几乎每所法学院都会有一位。因为信托法几乎是每个州律师资格考试都要考的,虽然可能只有一道Essay题。
「摄于北卡海边」
然而,这些信托法的教授大多只研究传统的common law trusts。
因为我不认为common law(共同法)翻译为“普通法”是准确的,因此我将其翻译为“英美法信托”——这里并非指英国和美国的信托,而是指英美法系国家传统的信托。就像在美国谈论“信托法”一样,事实上每个州的信托法都不同,但是在法学院授课时,教授不会强调这个前提性的事实,因为否则美国的法学院没法上课,只教某个州的法律,学生就只能在该州考律师资格,这不现实。并且,除非有制定法改变common law,否则外州的判例也可以是本州的persuasive authority——这是题外话了。
因此,研究商事信托的学者少之又少。全美国大概也只有五六位学者,并且这些学者,至少在五年以前是不会在课堂上讲授商事信托的内容的,今天也没听说哪所美国的法学院开设专门的商事信托的课程。但是近几年,有些商法课,如果涉及资产证券化和特定目的载体,有可能会提到商事信托,然而只是一句话带过,因为商法教授只把信托当作一个现成的given,就像马路上的红绿灯一样,不可或缺,也熟视无睹,并不觉得有必要解释。
「在纽约大学法学院演讲」
我最初师从Vollmar老师学习信托与遗产法,学得上瘾,于是高年级时选修了专门的Trust Drafting课,这是从头到尾的信托实务课,完全因为兴趣使然,因为之前学到的已经足以让我应付律师资格考试。然而,当时所学完全是家族信托。多年后我向老师咨询商事信托,她回信说不是她的研究领域。
经过了解,得知美国只有几位学者写过有关商事信托的文章,然而这几位学者似乎并不是专门研究信托法的,都是斜杠教授。
七年以后,我到哈佛法学院短访,在与安院长共进午餐时,聊到我正在做的研究,安教授皱着眉说:哈佛法学院居然没有教师教信托法,这不行!我也吃了一惊。后来2007年夏天我再次去访学,得知他们已经从纽约挖了一位年轻的信托法学者Sitkoff过来,并且帮我约了时间会面。可惜他正好外出,一直没有机会见面,只是通了几封邮件。
几年后这位学者的研究如日中天,成为美国信托法领域的知名学者,并且横跨家族信托与商事信托领域,参与美国统一信托法律文件的起草工作,与其他学者一道,在引领美国信托法的发展。2009年他参与起草的美国统一信托实体法应当说是非常前沿了。今年终于得以见面,可惜是会议间隙,时间有限,只够我匆匆问了几个问题。
「摄于烟台山」
2009年我去密执安大学访学,与该校讲授信托法的韦格纳教授谈话,韦教授自云不懂商事信托,我提到有位Langbein教授写过一两篇有关商事信托的文章,韦教授马上说:那是我的朋友,我可以给你介绍。
我很吃惊地说:他还……活着吗?我还以为他和Maitland一样,都是中世纪的人呢。
韦教授笑了,说的确比他年龄稍大一些,但是在世。于是就写邮件介绍我认识。邮件来往,也无法交流更多,无非就是老人家发给我他的几篇代表性文章。后来2012年左右与同事餐叙,终于遇到Langbein老师,和他老人家边吃边聊。当时关于中国的信托法的讨论,朗老师聊聊数语就做了点评,他仿佛对日本的信托法更加熟悉。席间谈到他的同事“虎妈”写书的事情,记得末了他说:“还不如写写信托。”我哈哈大笑。那时候,介绍我们认识的密执安大学的韦老师已经去世了。
那段时间前后,我开始组织学生一起翻译杜克大学法学院的Schwarcz老师的文集,我对西老师的多产非常佩服,也从中学会了从商法学者的角度看信托。今年四月份去杜克时,我问他是怎么做到写这么多文章的,西老师说:是兴趣和热爱!你能想象吗,我经常是两三篇文章同时写!我不免想起那些不愿意写论文的小童。
这里顺便也推介一下我们2015年6月出版的《金融创新与监管前沿文集》(吴晓灵主编,高凌云等译,上海远东出版社出版),系西瓦兹老师写的二十几篇文章的高质量译文。现在是否还能买到我并不清楚。
「在杜克大学法学院讲座之后与西瓦兹教授合影」
其实读了西老师的文章,有关美国商事信托的情况就了解得差不多了。但有意思的是,美国的信托法教授都自云不懂商事信托,而像西老师这样的商法学者,虽然写了不少商事信托的文章,却自称不懂传统信托,亦即家族信托。所以在向这些学者请教时,非常 tricky,一不小心就什么观点都得不到。
所以今年年初我与西老师联系,说正在做课题研究,有些问题想向他请教时,他回说:你来给我们做个讲座吧。我就估计他没有多少时间回答我的问题,于是就把我想问的放到了讲座中。直到现在我还为自己的决定得意,因为在讲座中提出的问题,都得到了西老师充分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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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杜克大学的讲座中西瓦兹老师回答问题」
我是个随性的人,没有远大理想,做事凭兴趣。所以这些年来对信托法的研究一直有一搭没一搭地。因为对美国的传统信托已经所知够用,对美国的商事信托也有了一知半解。总觉得国内信托的发展困难重重,主要是理念上有无形的障碍,与我之前接触的信托完全是两套语言。直到最近几年,带的学生开始逐渐对信托感兴趣(我猜主要因为信托这行在我国越来越热门),倒逼着我把信托法拾起来。
今年上半年趁访学之机把我需要思考的问题列了十几页A4纸,反复缩减,合并,提炼,形成一些成熟的问题,然后开始访谈,访谈的对象是对家族信托和商事信托都有所涉猎的。除了杜克的西老师和哈佛的Sitkoff教授,耶鲁的朗老师也是重要的访谈对象。我估计和他约谈的时候,他心里也就想着半个小时一个小时吧,没想到我们除了刚见面打了个招呼外,第二句话就开始了我的问题,等到访谈结束,已经两个半小时过去了。中间有半个小时午餐,可是在餐馆里我们也是不停嘴地讨论,我还向服务生借了笔和纸,边吃边说边记笔记。
「与朗拜恩老师在耶鲁法学院图书馆」
后来向纽约大学的国际办负责人聊天汇报时,说到此事,负责人很吃惊,她听说朗老师很高冷,一般不太欢迎别人约谈。我提到一个细节,当我们谈到一个观点时,朗老师说他有一篇文章中对此有分析,但是由于刚搬了办公室找不到放在哪里了。我默默递上去一篇,问:是不是这篇?朗老师说正是。国际办负责的老师佩服地说:他肯定高兴坏了吧!其实要做访谈,功课当然要做足,老人家的所有文章都要看过,划过,记过笔记,然后事先也把自己发表的英文信托法文章和前不久翻译的信托法英文版都发给人家。
那次还有个意外之喜,恰巧Hansmann教授也在。我非常喜欢他和一位意大利学者合写的一篇比较信托法论文,可惜无缘得识。朗老师和我谈完,听我提到韩老师,马上带我去他办公室。韩老师拄着拐杖看着我这个不速之客,这时朗老师说:我只介绍两点,第一,她的英文非常好;第二,她有Full JD——意思是既懂美国的法律,语言交流也无障碍,应该可以谈得深一点儿。然后就留下我和韩老师继续聊。韩老师是公司法学者,虽然写了那篇著名的比较信托法文章,却也一再告诉我说他不懂英美法的传统信托。于是我们就聊他懂的。
我的感想:老先生们真的是宝贵的财富啊。
「与韩斯曼老师在耶鲁法学院其办公室内」
后来我和卡多佐法学院的Sterk老师访谈,我在纽约大学的导师Upham老师百忙之中也要一起。那次我们谈了一个半小时,两位老先生异口同声地认为,如果不要求信托财产转移,那么就得采纳一种不可撤销的代理制度才行,否则设立信托的目的就无法达到。
最后一个访谈的是做资产证券化最好的全球前十大律所之一的合伙人Horn律师,他也是纽约大学的客座教授。和律师我就不谈信托了,访谈的内容都是结构性融资问题。
临走的前晚,又与做家族信托最好的纽约华人律师之一在纽约市的律师协会为二十多位同仁做了一个panel discussion。为了效果更好,我请一位国内研究信托很有成就、观点却与我不同的学者一起参加。座谈中对美国的家族信托实务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实践证明,比起单纯访谈提问来说,一起发表演讲然后讨论的效果更好。
「在纽约市律师协会与中美学者、律师做panel discussion」
由于国内信托行业的重商轻民,为了获得对我国信托法发展的一点点感悟,我在研究和访谈中不得不多次在对方讶异的眼光中介绍我们独特的商事信托,以及将要发展起来的家族信托。其实,我并不是觉得我们的信托法一定要学习借鉴美国的信托法,而是想分析如果我们照此发展下去,信托法的出路是怎样的。
这次访学十分高效,其实也是源于十多年的积累。访学结束了,现在的难题是怎样把在访谈中获得的感悟记录下来,并用于我的研究中。这就是我接下来一段时间需要做的事情。其实,国内有很多学者都在这个领域取得了可圈可点的成就,我觉得自己总是容易纠结在一些细枝末节,缺乏宏大的角度,只是凭着兴趣做事。信托法的发展,还是要靠其他更睿智的同仁以及更有理想的实务界人士。我需要向他们学习的地方很多很多。
研究信托之路其实也是蛮快乐的,因为有很多小伙伴同行。
「摄于纽约曼哈顿华盛顿广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