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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不服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批复是否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答复
(2020)最高法行他4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2020〕56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批复相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行为是一体的,不能割裂。在补偿、安置方案已经被申请复议的情况下,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不得另行对市、县人民政府的批准行为再次申请复议。
此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6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实践中可能会出现不同阶段的补偿安置方案,这些方案一般对外不产生效力,但上述规定的是经批准的、最终实施的补偿安置方案。
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行为是一体的,不能割裂。二者指向的都是经批准的补偿安置方案,当事人不论是对补偿安置方案不服,还是对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行为不服,其核心都是对补偿标准有异议,救济途径都是先向批准方案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而后提起行政诉讼。二者应当一体审查作出裁判。
3.在补偿、安置方案已经被申请复议的情况下,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不得另行对市、县人民政府的批准行为再次申请复议。可见,对二者不宜重复申请复议、分开审查处理,避免增加当事人的诉累和困惑,浪费司法行政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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