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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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净身出户’的4个问答
那么,这种反悔有效吗?如果“净身出户”造成当事人生活困难,是否可以申请撤销协议?“净身出户”协议与“忠诚协议”效力是否一样?对此,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法官对“净身出户”离婚协议的相关问题作出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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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关于公司人格混同的认定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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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最高院明确:外卖骑手接送外卖订单的行为属于履行职务行为,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事判决(2021年6月18日)案例讨论:您认为:外卖骑手接送外卖订单的行为是否属于履行职务行为?外卖平台和平台用工合作企业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欢迎留言评论,说说您的观点和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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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两年后发现一方隐匿婚内财产,能否重新起诉要求分割?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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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布一部重要法律,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件:目录+全文)点击阅读➤(2024最新版)最高法院已发布司法解释汇编(目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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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未经配偶同意,以家庭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对配偶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
-案件来源《再审申请人冯春花因与被申请人马晓琴、李明、赵玉科、贾延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2018)最高法民再2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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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报警事项属于民事纠纷,公安局以口头答复的形式告知上诉人可自行协商或走司法途径予以解决,并无不当,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之情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浙01行终872号当事人信息上诉人(原审原告)沈某,男,197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某,男,196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富成、彭英杰,江苏苏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人民大道360号。法定代表人王建平,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明、韩斌,该局民警。审理经过上诉人沈某、林某因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20)浙0110行初7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沈某、林某于2020年1月9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一、确认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简称余杭公安局)未履行保护财产权益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二、判令余杭公安局因未履行法定职责给沈某、林某造成的经济损失865864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余杭公安局承担。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5日上午十时十五分许,电话159XXXX0327拨打110报警称,五丰肉类市场,一车价值100多万的猪肉,被司机拉跑了,请处理。重复报警:报警时间2019-11-05-10:52:18,报警电话181XXXX7833。当天,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良渚派出所(简称良渚派出所)指派勤务人员赴现场,但报警人未在现场,后电话联系报警人,报警人让联系林某甲(男,电话:189XXXX6288)。后联系林某甲,其称发往杭州一车猪肉被司机拉跑了,后与司机(133XXXX3130)电话联系,司机称因货运问题与发货方发生纠纷,现已将货物拉回发货地。故良渚派出所告知双方自行协商或走司法途径解决。2019年11月5日16点27分许,电话133*88拨打110电话报警,称其是货主,司机拉货从黑龙江到余杭五和肉类市场,之后把这批货拉跑了联系不上,报警人住余杭良渚现在云南有事,明天会赶回来,联系你所称不是案子要上法院,认为不合理,请核实情况并回复报警人。后良渚派出所反馈该警情上午已出过警,主班民警已接待过,已经告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或走司法途径解决。2019年11月5日18时4分许,姓林的男士通过电话187XXXX0388拨打0571110报警称,其在云南,请了货车(浙ACXXXX,司机王某,手机号码133XXXX3130)将一车价值100万元的鲜猪肉从哈尔滨拉到余杭五和肉类交易市场,后司机到了目的地没有卸货,将货物押了三天后又将车开走,现人车不知去向,司机将报警人的电话拉黑,原因不明,请求警方帮助寻找。重复报警时间:2019-11-05-19:25:47。当天良渚派出所反馈“该警情上午我所已出过警,我所值班领导情况已了解,主班民警已接待过,报警人未在现场,电话联系报警人,报警人让联系林某甲(男,电话:189XXXX6288)。后联系林某甲,其称发往杭州一车猪肉被司机拉跑了,后与司机(133XXXX3130)电话联系,司机称因货运问题与发货方发生纠纷,现已将货物拉回发货地。但报警人(货主方)表示货物送到需要押车,司机不愿押车只同意当场将货卸掉,因双方都不肯让步,报警人认为是诈骗需要立案,告知双方自行协商或走司法途径解决,属于民事纠纷。”2019年11月5日19时24分许,电话187XXXX0388再次拨打0571110报警,称所答复不是案件,报警人不理解。并于2019年11月5日19时30分许重复报警。良渚派出所反馈与之前一致。2019年11月6日23时,沈某在良渚派出所报警称,2019年10月30日至11月6日,其公司良渚街道物流杭州祥昌食品公司的冷鲜肉15955.5公斤共计765864元被运货司机职务侵占。同日,良渚派出所予以受理。2019年11月7日,余杭公安局作出余公(良)不立字[2019]50137号不予立案通知书,告知沈某其控告被职务侵占没有犯罪事实,不予立案。沈某不服向余杭公安局申请复议,余杭公安局作出刑事复议决定书,维持原决定。沈某仍不服向杭州市公安局申请复核,杭州市公安局作出刑事复核决定书,维持原复议决定。另查明,庭审中,沈某陈述其系杭州祥昌食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林某陈述其是物流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物流公司为杭州祥昌食品有限公司提供运输服务,王某系林某找的运输车辆司机。良渚派出所出具情况说明一份,内容为:2019年11月5日17时许,沈某(男,320922197001XXXX,联系电话133XXXX2888)打110报警称:猪肉被司机从黑龙江拉到余杭五和肉类市场之后跑了。2019年11月4日上午9时22分许,王某拨打110报警称,在良渚物流中心配送中心门口,对方不肯出面卸货,需要求助。余杭公安局的110报警指挥中心因报警的内容涉及的地方在良渚派出所辖区,故交给良渚派出所处理。当日9时22分,良渚派出所工作人员到达现场,确认报警人身份,后报警人王某称从黑龙江大庆拉了一车货到杭州良渚物流市场,现货主不肯出面接货,双方有电子合同。良渚派出所工作人员告知可走司法途径处理解决,也可找货主自行协商解决。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沈某、林某要求确认余杭公安局未履行保护财产权益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庭审中明确因沈某、林某报警求助要求余杭公安局保护其财产安全,但余杭公安局未及时出警的行为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余杭公安局具有保护公民合法财产以及对公民报案予以受理并进行查处的职责。《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第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合理布置警力,确保案(事)件发生时,处警民警能够及时赶到现场”。第十一条规定,“对危及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财产安全迫切需要处置的紧急报警、求助和对正在发生的民警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处警民警接到110报警服务台处警指令后,应当迅速前往现场开展处置工作。对其他非紧急报警、求助和投诉,处警民警应当视情尽快处理”。第二十九条规定,“110报警服务台受理求助的范围:(一)发生溺水、坠楼、自杀等状况,需要公安机关紧急救助的;(二)老人、儿童以及智障人员、精神疾病患者等人员走失,需要公安机关在一定范围内帮助查找的;(三)公众遇到危难,处于孤立无援状况,需要立即救助的;(四)涉及水、电、气、热等公共设施出现险情,威胁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财产安全和工作、学习、生活秩序,需要公安机关先期紧急处置的;(五)需要公安机关处理的其他紧急求助事项。”本案中,余杭公安局提交的警情详情记录和良渚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表明了沈某和林某曾通过110多次报警称司机王某将一车猪肉拉到余杭五和肉类交易市场后,司机没有卸货在押车两三天后将车开走,请求救助。余杭公安局下属的良渚派出所接到第一次处警后,立即安排民警到达现场,因报警人不在现场,通过电话联系双方了解情况后认为是司机与货主因货运问题发生纠纷,告知双方可以自行协商或走司法途径解决。此后,对沈某和林某等人的多次相同事由的报警,因报警人不在现场,余杭公安局下属的良渚派出所通过电话予以反馈,再次告知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走司法途径解决,属于民事纠纷。沈某、林某在此后的报警中称不认可答复也证明了余杭公安局将上述调查情况告知了沈某、林某。余杭公安局实施的上述调查、告知行为系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该行为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程序亦合法,并无不当。沈某、林某主张余杭公安局安排辅警出警,到达现场后处置行为不符合规定。一审法院认为,沈某、林某一方2019年11月5日第一次报警时,余杭公安局先行派辅警到现场,报警人和司机王某均未在现场,电话联系报警人后,主班民警接待后予以电话回复,对沈某、林某的主张,不予支持。故沈某、林某要求确认余杭公安局未及时出警保护其财产安全的行为违法的请求,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关于沈某、林某因余杭公安局未履行保护其财产安全的法定职责要求余杭公安局赔偿经济损失865864元的请求。一审法院认为,余杭公安局已经履行法定责任不存在违法行为,故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沈某、林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由沈某、林某负担。上诉人诉称沈某、林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余杭公安局已履行法定职责,该认定与事实不符。(一)被上诉人提供的警情详情及卷宗,能够说明其未履行保护上诉人财产的法定职责。一审中上诉人提交了上诉人及其工作人员的电话报警记录,被上诉人也提交了针对上诉人报警的警情详情及卷宗,将上述两份证据作对比,可以发现:一是上诉人的报警求助记录多于被上诉人的报警处置记录;二是被上诉人的处置记录中只有2019年11月5日10时18分的记录中安排人员赴现场,且前往现场的人员身份为辅警,主体不适格;三是被上诉人在未出警的警情内容中均记载“主班民警已经接待过”,实际上这一接待针对的是案外人王某报警,王某报警的诉求与上诉人的诉求利益冲突,并不一致。针对上诉人的报警,被上诉人从未安排所谓主班民警接待,存在不作为。(二)上诉人的财产处于紧急状态,符合法律规定应当立即救助的范畴。鲜肉属于特殊商品,有严格的保质期,对运输时间、运输方式、储存方式有严格的规定。从2019年10月31日王某将鲜肉装车,至11月4日王某将鲜肉从杭州拉回东北已逾5天,上诉人所购鲜肉已经处于保质期的边缘,迫切需要被上诉人保护。(三)一审法院避重就轻,认定方向错误。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一条重要理由是被上诉人在接警以后进行了调查和告知,不违反法律且程序合法。上诉人在本案中的第一个诉请是确认被上诉人未履行保护财产权益的法定职责违法,从一审判决中引用的法条来看,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在紧急情况下保护其财产权益确系被上诉人的法定职责,但一审法院并未审查在上诉人报警求助以后,被上诉人怎样履行法定职责,特别是针对被上诉人主体不适格核心问题避而不审。单纯以被上诉人有过接处警记录为由驳回上诉人第一项诉请,审查方向明显错误。二、被上诉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在行政诉讼的举证规则之下,本案上诉人诉请确认被上诉人未履行保护其财产权益违法,被上诉人应就已经履行保护财产权益法定职责进行举证。纵观案件一审全部证据,并未有证据能够证实被上诉人履行了法定职责,被上诉人在一审中出示了7份证据,没有一份证据的证明目的是证实被上诉人履行了保护上诉人财产权益法定职责,存在明显的不作为。具体表现为:一是被上诉人的工作人员在接处警过程中从未与上诉人的工作人员接触,更未接触涉案的车辆及鲜肉,严重违反了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的基本要求。二是由于被上诉人所属工作人员处警工作不规范,致使对警情的性质产生误判——将明显的刑事案件误判为民事纠纷,并导致上诉人财产发生重大损失。且证据能够反映被上诉人在接处警过程中的种种违法行为、110处警现场情况登记表系对王某报警的处置,在上诉人的报警记录处置中却没有相应的书面材料,两方报警,两种不同处理模式,被上诉人难以自圆其说。综上,沈某、林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上诉请求:一、撤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20)浙0110行初74号行政判决,并依法改判。二、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被上诉人余杭公安局二审中没有提出新的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二审调查中,上诉人明确诉请要求余杭公安局履行保护公民财产权的法定职责,上诉人于2019年11月5日报警之后,余杭公安局未经调查核实仅作出口头答复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10接处警工作规则》,未履行法定职责。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余杭公安局接到报警之后,是否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之情形。本案中,2019年11月4日余杭公安局在接到货运司机王某报警后,经过调查、核实,确认报警事项为货主与货运司机之间的民事纠纷,告知报警人可以自行协商或走司法途径予以解决。同年11月5日,余杭公安局接到上诉人报警,经调查,认定报警人系货主与11月4日货运司机王某报警内容相对应。因报警事项属于民事纠纷,余杭公安局以口头答复的形式告知上诉人可自行协商或走司法途径予以解决,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人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沈某、林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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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一律所主任,违规以私人账户收费120万和360万,被处罚停执6个月!
来源:福州市司法局福州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榕司罚决〔2024〕7号当事人:鲍*玲,女,汉族,福建三*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专职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501199411175973。经查明:2021年12月21日,福建三*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张某华签订协议,指派鲍*玲和吕寅生担任林锦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侦查阶段的辩护人;2022年1月10日,福建三*律师事务所再次与张某华签订委托协议,指派鲍*玲和吕寅生担任林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的辩护人,约定协议有效期至侦查终结止。鲍*玲分别于2021年12月15日、2022年1月15日通过个人银行账户向委托人及其亲属收取费用,累计120万元,且未按规定及时转入福建三*律师事务所账户。2022年5月16日,福建三*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张某华签订协议,指派鲍*玲和吕寅生担任林某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一审阶段的辩护人。同日,鲍*玲通过个人银行账户向委托人亲属收取费用360万元,并未按规定及时转入福建三*律师事务所账户。以上事实有鼓楼司法局《关于福建三*律师事务所涉嫌违规的调查报告》、福州市律师协会《移送函》、鲍*玲律师执业证复印件、签订于2021年12月21日的《委托协议》、签订于2022年1月10日的《委托协议》、签订于2022年5月16日的《委托协议》、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双方款项往来明细表(二)、福建三*律师事务所2023年9月6日情况说明、调查人员于2024年2月27日询问鲍*玲制作的两份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机关认为:2021年12月28日,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司发通〔2021〕87号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明确规定:“律师服务收费应当由财务人员统一收取、统一入账、统一结算,并及时出具合法票据,不得用内部收据等代替合法票据,不得由律师直接向当事人收取律师服务费。确因交通不便等特殊情况,当事人提出由律师代为收取律师服务费的,律师应当在代收后3个工作日内将代收的律师服务费转入律师事务所账户”。鲍*玲身为专职律师,理应恪守自律,但却在承办案件过程中直接向委托人及其亲属收取律师服务费,且未按规定在3个工作日内将代收的律师服务费转入律师事务所账户。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构成律师“私自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结合《福州市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类)》第六项:“违反本项规定办案二件以上或私自收取费用(接受财物价值)五万元以上”属于“情节严重C档”、处罚标准为“停止执业六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等规定,决定对鲍*玲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停止执业六个月。停止执业期限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鲍*玲应当自处罚决定生效后至处罚期限届满前,将律师执业证书缴存福州市鼓楼区司法局。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或福建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福州市司法局2024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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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黄色网站违法吗?会被抓吗?
在我国制作、复制、出版、销售、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涉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传播淫秽图书、影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涉嫌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播放淫秽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涉嫌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根据我国《刑法》最高可被处以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全部财产。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浏览淫秽物品是违法行为。自行观看行为因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若只是自己浏览没有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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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过户第二天,拆迁公告来了,卖家反悔了…
房子办理过户手续的第二天,政府颁布了征收公告,卖家顿时觉得卖亏了想反悔,拒绝交付房屋。近日,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2021年,家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东吴镇的刘大妈委托好友小杨,帮其在老江东地段寻找一套合适的二手房。小杨通过宁波某中介公司物色到房东陈先生正在出售的一套55平方米的房屋。后陈先生与刘大妈、宁波某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中介合同,刘大妈按约向陈先生全额支付了购房款200万元。几天后,刘大妈与陈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在同日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并约定第二天交付房屋。然而第二天,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公告,陈先生刚刚卖掉的房屋正好属于征收范围之内。得知此事的陈先生立即联系了刘大妈和小杨,想要取消这笔交易,沟通无果后,陈先生不仅拒绝交付房屋,还将刘大妈、宁波某中介公司起诉至鄞州法院,并将小杨列为第三人,请求判令:解除房屋买卖中介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被告刘大妈将涉案房屋不动产权变更登记于陈先生名下,陈先生退还购房款200万元。庭审中,陈先生哭诉道:在我这套房子出售后的次日,拆迁公告颁布,按拆迁政策,我原来的房子能置换一套90平方米以上的拆迁安置房,哪怕按3万/㎡计算,我的亏损也在100万元以上。两被告明知要拆迁,却故意隐瞒,我要求依情势变更原则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刘大妈答辩称:我年纪大了,委托小杨寻找房源,陈先生是自己主动卖房的,这桩交易是你情我愿的呀。其次,涉案房屋面临拆迁的消息在当地已众所周知,连小区门口的保安都知道了,陈先生作为业主怎么会毫不知情呢?况且我已经将房款全额付清,过户手续也办了,房屋买卖合同已履行完毕。因拆迁工作尚在进行中,涉案房屋最终是否拆迁还无定论,陈先生的诉请有违诚信原则。鄞州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驳回原告陈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如下:原告与两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中介合同、原告与被告刘大妈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陈先生与刘大妈关于涉案房屋的价格、过户及交付时间等重要条款的约定都是出自双方的真实意愿,且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当天就办理过户手续是陈先生本人的主张,而并非刘大妈与小杨的要求。承办法官在实地走访涉案房屋所在社区后,了解到该区域已有较长时间流传即将拆迁的消息。陈先生在多家中介公司挂牌出售房屋,其对于房屋的基本情况应有所了解,才能最终确定房屋价格。故陈先生对于涉案房屋可能面临拆迁应有一定的预见性,并将该因素纳入定价的考量范围内,且最终的成交价格并未低于当时该小区正常的市场价格。刘大妈已经全额支付了合同约定的购房款,房屋过户手续也已办理完毕,陈先生并不能证明继续交付房屋会产生明显不公平的不利影响。故陈先生主张依情势变更原则解除合同,法院不予支持。该案二审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涉案房屋已交付完毕。承办法官张波萍介绍道:本案原告以情势变更为由主张解除合同。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当事人不可预见的事情的发生),致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应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情势变更原则只有在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发生巨大变化,致使继续履行将显失公平,导致一方明显有利,另一方明显受损,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严重失衡时才适用。本案不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理由为:一、涉案房屋所在区域较长时间流传即将拆迁的消息。原告为出售房屋,在多家中介机构挂牌,其对于包括房屋即将面临拆迁在内的基本情况应有所了解,并将该因素纳入定价的考量范围之内,故拆迁并不属于不可预见的事情。二、情势变更原则只考虑“继续履行合同”是否显失公平。本案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完成了全额付款及过户手续,被告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合同目的已经实现,故不存在继续履行合同显失公平的情形。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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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于1990年,肖义被查
四川省宜宾市屏山县纪委监委消息,屏山县兴胜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施工分公司执行经理肖义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屏山县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官方简历介绍,肖义,男,汉族,1990年7月生,四川高县人,在职大学本科学历。2010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8年12月参加工作。2018年12月,肖义在屏山县兴库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工作,2022年1月任屏山县兴库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工程部副部长,2022年3月任屏山县兴胜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工程部副部长。2022年6月,肖义任屏山县兴胜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施工分公司执行经理,至此番被查。今年以来,全国有多个年轻干部被查引发关注。8月27日消息,湖南省汨罗市农业农村局干部郑鹏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主动投案。郑鹏出生于1991年4月,湖南汨罗人,2008年12月参加工作,2012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先后在汨罗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乡村振兴局、农业农村局工作。8月14日消息,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鸣山乡党委副书记占志强被查。占志强出生于1992年3月,曾任都昌县徐埠镇科员,都昌县纪委科员,都昌县纪委监委一级科员,都昌县纪委监委四级主任科员,都昌县和合乡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等职,今年任鸣山乡党委副书记。去年,出生于1994年的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综合办公室工作人员肖遥、出生于1992年的四川省长宁县住房城乡建设和城镇管理局市容管理股副股长刘芳秀、出生于1991年的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棚改办原鹿源社区认定组组长田博文等多人被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曾刊发文章剖析,作为“90后”,他们进入社会的时间并不长,却在事业刚起步的时刻倏然滑向腐败深渊。是什么让他们踏出了错误的第一步?应当如何帮助年轻干部“系好第一颗扣子”,在正确道路上行稳致远?文章称,个别年轻干部走上重要岗位、手握一定权力后,被阿谀奉承、吹捧讨好冲昏了头,在权力和物欲中迷失自己。“高学历、能力强的年轻干部往往被安排在重要岗位、关键环节,但因成长经历的局限性,少数干部抵抗诱惑能力和鉴别能力比较弱,极易成为被‘围猎’的对象。”从查处的违纪违法案件看,年轻干部违纪违法目的相对“直接”,大多表现为赤裸裸地拿金钱满足私欲,与其年龄层级、心理状态有直接关联。有的是因为热衷攀比,入不敷出;有的是沾染不良嗜好,拆东墙补西墙,从而走上受贿或挪用公款的不归路。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今年1月刊发文章《加强年轻干部教育管理监督》指出,从近年来监督办案情况看,年轻干部队伍总体上积极向上、廉洁奉公,但仍有少数年轻干部铤而走险,有的甚至“前脚刚踏上仕途,后脚就步入歧途”,腐化堕落令人痛心,究其原因,既有思想不够成熟、定力相对不足等因素,也有教育引导不到位、内控机制不健全、制度执行不力等原因,反映出年轻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精准性、协同性和实效性还要增强。有的肆无忌惮钻制度空子,利用职务便利,几十次上百次挪用公款;有的把“围猎”当真情,掉入陷阱,事业一起步就戛然而止,教训深刻,令人痛心。要督促党组织把培养使用年轻干部与监督管理有机结合起来,把年轻干部教育管理监督工作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专项检查内容,加强督查考核问责。同时,建立健全跟踪回访机制,激励年轻干部担当作为,保护干事创业积极性。要紧扣年轻干部“选育管用”全周期全链条,在教育上务求实效,在管理上从严从细,在监督上靠前发力,切实防范“成长黄金期”成为“贪腐危险期”。资料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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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执行程序中,财产查控信息应及时向当事人推送,彻底消除查控财产不公开不透明等现象!
最高院最新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亮点太多,详情请看文中划重点的部分。(重磅新规,有必要再次学习!)法〔2021〕32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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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了!最高院获奖案例 :交警强制验血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裁判文书网裁判要点当事人涉嫌酒后驾驶车辆,公安机关为确定当事人体内酒精含量,强制被当事人到医院提取血样以备酒精含量检测。而是否以此对当事人追究刑事责任,取决于当事人是否为醉驾,该认定应当与检测结果相关联,如不构成醉驾,确有可能对当事人仅处以行政处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据此,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相关检测,涉案强制检测行为应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显然不属于依照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该排除事项。——该案例获第八届全国行政审判优秀业务成果(案例类)一等奖。判决书全文: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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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民一庭:离婚协议约定房屋赠与子女或他人,一方不配合过户怎么办?
编者说明:本文节选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一版)。问:双方协议离婚后,一方不愿按离婚协议约定将自己名下房屋赠与子女或他人时,另一方请求法院判令一方按协议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是否支持?答:实践中,经常出现协议离婚后,一方反悔,拒绝交付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赠与房屋的情形。对此,赠与方的理由往往是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之规定,主张可以无条件撤销赠与。赠与方的观点是不对的。其理由在于,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赠与的约定并不构成一般异议上的赠与合同。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与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之规定,构成赠与合同的前提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与受赠人而不是要求受赠人为此付出代价或承担任何义务。具体到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而言,实务中很少出现受赠人在离婚协议上确认接受赠与的情形。也就是说,离婚协议中的所谓赠与并未在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达成一致,不构成赠与合同。既然不构成赠与合同,那么一般也就不存在赠与人依据《民法典》加以撤销的可能。那么从法律角度,赠与人在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表示应如何评价呢?我们认为,这是赠与人为换取另一方同意协议离婚而承诺履行的义务。该义务的特殊之处在于,赠与人的给付房屋义务不是向离婚协议相对方履行,而是按照约定向合同外第三人履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的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由于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一致见,所以急于离婚的一方可能会在离婚协议中对财产分割作出让步。这类离婚协议中双方主要义务表现为,受赠人配合赠与人办理协议离婚,受赠人向第三人交付房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可以理解为上述精神的体现。我国正在走向法制化,离婚协议的签订和履行应当贯彻诚实信用原则。对那种签订协议时就没有打算履行,特别是对那些将签订在财产分割问题上大幅让步作为换取对方迅速离婚的权益之计,却动辄反悔,根本没有打算认真履行协议的当事人,绝不能予以支持。以下案例来源于:丽姐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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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你拒收了我的“催款通知”,让我学会了这么多有效送达的方法!
文章来源:君伦律师事务所(joius2014)作者:马骏、杨然一、为什么送达条款如此重要?笔者在实际审查合同的过程中,经常发现合同中没有约定明确的送达条款,有的合同甚至只有签约双方的名称,没有地址、电话、传真、联系人等基本信息。但是,看似在合同中并不起眼的送达条款引起的纠纷却越来越多。那么,为什么送达条款如此重要?以笔者的执业经验总结认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1、合同注明地址并不当然为有效送达地址。合同中对签约方地址的注明并不当然为送达条款。如果合同中没有对该地址进行特别说明,那么合同签约方能否依据该地址向其他签约方进行有效送达仍可能存在争议。一方面,合同的签约方存在变动地址而未及时通知其他签约方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即使依该地址进行送达也不能完全避免商业信函、诉讼文书被对方拒收、退回从而造成无效送达的可能。2、完备的送达条款有利于合同各方有效地履行通知义务。一个完备的送达条款一般包括送达信息、送达方式、送达不能的界定及其法律后果等。合同中约定送达条款并不仅仅是为了方便签约各方互相发送通知而写明签约方的地址、邮箱等送达信息;送达条款的目的是在便于发送通知的基础上,进一步确保该通知的发送是有效的送达,避免纠纷发生时因送达存在瑕疵而被认定为未及时、有效送达而承担不利后果。3、完备的送达条款有利于节省诉讼成本。如果在合同中明确将送达地址约定为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则一旦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提起诉讼的,可以直接依据约定地址直接送达法律文书,避免因无法直接送达而不得不采用公告送达的情况;这极大地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时间成本(如果采取公告送达,一个诉讼程序一般至少需要起诉状、判决书两次公告,每次公告对于境内主体为2个月、对于境外主体为6个月),有利于案件的迅速推进。因此,合同中设置完善有效的送达条款显得尤为重要。二、如何设置完善有效的送达条款?设置完善有效的送达条款,至少应当考虑到以下几个方面:1、送达信息送达信息主要包括:主体名称、联系地址、传真号码、指定联系人、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件等。具体而言:主体名称应当与该签约主体的名称一致,若实际填具第三方主体名称的,则应当辅以相应的关联关系证明以及授权委托文件;联系地址并非简单地照抄注册地址,尤其是在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的情况下,应当填写实际经营地址;虽然适用范围越来越小,但目前仍客观存在部分单位、业务以传真方式往来文件,对此类合同,建议明确具体传真号码;指定联系人建议填写今后合同履行的直接负责人、对接人,其联系电话应完整填写手机以及办公电话;电子邮件应尽量以企业邮箱为准。2、送达方式通常的送达方式主要包括:邮寄送达(含快递以及信件)、专人当面送达、电子送达等。如约定送达方式中含有电子送达,则应明确约定关于电子送达的方式和方法,并明确约定电子送达产生与书面送达同等效力。电子送达方式一般包括:邮件、传真、微信等。在某一些具体合同义务中,建议明确排斥电子送达,如建设工程合同中结算资料、委托设计中的设计图纸等,若适用电子送达,可能无法达到送达的法律效果。3、法律后果送达条款约定中,必须明确告知签约方就其提供送达信息的有效性、真实性负责,并告知签约方;其他签约方或者人民法院按照其提交的送达信息和送达方式进行送达的,即使送达不成,亦具有推定送达的法律后果。这是送达条款约定的核心条款。为确保签约各方明确知晓何为“送达不成”,应列举常见的送达不成情形,如表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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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骑车下班掉坑,人社局:不是工伤!法院是这样判
来源:劳动法库,供普法参考陆云生系河北蔚县法院法官。2018年3月28日晚上11时许,陆云生在单位加班完毕骑自行车回家途中不慎掉入施工下陷的坑中摔伤。事后,陆云生曾向当地公安局派出所报案。2019年3月4日,陆云生向市人社局申请认定工伤。2019年3月20日,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提起诉讼:我加班回家途中掉坑受伤应属工伤,人社局对法律理解有误,应予撤销陆云生不服,向经开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理由如下2018年3月28日晚11时许,我在单位加班后骑自行车回家的途中,自行车前轮驶入施工下陷的坑中摔伤,致使左上中切牙脱落。事故的发生主要是因为施工单位未在施工路段设置标识,施工单位应当承担全部责任,施工单位也经中间人协调自愿赔付我经济损失5000元。事发第二天,我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能够证实施工单位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我受伤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人社局认为我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属于对该法律规定理解错误。请求撤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人社局答辩:陆云生坚持要求我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为此,我局依法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认定,事实清楚1、我局认定程序合法。2019年3月4日,陆云生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材料,经审查后,我局于2019年3月13日正式受理。因陆云生自称是在2018年3月28日晚11时许下班骑自行车回家途中,不慎掉入施工坑内摔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认定工伤情形的相关规定,陆云生应当提交其下班途中受到事故伤害,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在工作人员明确告知所需的关键证据材料后,陆云生称无法补正,坚持要求我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为此,我局依法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认定,并在2019年4月2日依法向陆云生和蔚县人民法院进行了送达,程序合法。陆云生于2019年国庆节后到我局从档案室复印案卷送达回执等材料后,向张家口经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陆云生提起行政诉讼时间已超过时限,不能因陆云生为员额内法官而超限受理。2、认定事实清楚。陆云生自称晚上加班后骑自行车回家途中不慎驶入施工坑内受伤,根据《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因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受到伤害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及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组织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陆云生应当提供其事故责任认定的相关法律文书,但陆云生举证不能,故我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事实清楚。3、适用法律法规适当。陆云生没有证据证明其受到的事故伤害为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更没有提供符合其他认定或视同为工伤的法定情形,对其作出不予认定的决定,适用法律法规得当。单位意见:陆云生下班回家途中不慎掉坑摔伤应认定为工伤蔚县法院述称,陆云生是我院员额法官,在单位加班下班骑自行车回家途中不慎掉落施工的坑内摔伤,应当属于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事故,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应予认定为工伤。法院判决:派出所不具有直接认定交通事故当事方责任的职权,人社局认定不属工伤是正确的法院经审理认为,在事实认定方面,陆云生受伤的该起事故属一般意义上的意外事故,而非法律意义上的交通事故,陆云生认为系交通事故,但未能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及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组织出具的相关文书予以确认其发生交通事故及其责任认定,其虽提供了当地公安机关派出机构的情况说明,但该公安机关派出机构不属于上述行政主体,更不具有直接认定当事方责任的职权。人社局认为不能证实陆云生发生的系交通事故及承担非主要责任,事实认定清楚。综上,被告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法院判决如下:驳回陆云生的诉讼请求。案号:(2019)冀0791行初63号(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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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离婚案件举证指引(超详尽)
转自:律界微言“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民事诉讼证据对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正确裁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民事诉讼证据如何举证关系到每个案件的具体审理,对案件的法律关系、事实的认定及结果的产生具有重大影响。进入诉讼程序究竟需要哪些证据,这些证据又有哪些具体的要求呢?本文系《常见民事案件举证要点指引》系列之二《离婚案件举证指引》,仅供学习参考。离婚案件举证指引一、离婚案件的基础证据1.证明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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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控制摄像头,窥探他人隐私,严惩!
在互联网时代,为了照顾老人、儿童,很多家庭安装网络摄像头,利用手机、电脑等设备远程观看家中情况,但是,在你以为可以放心使用它们的时候,殊不知它们被人非法控制,成为别人窥探你隐私的“第三只眼”。(图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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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称投诉楼上有噪音后遭局长儿子踹门报复,踹门者:父亲曾是局长,家里没后台
10月8日,在江西樟树市,有网友发视频称,他报警投诉楼上邻居打麻将扰民,结果遭对方深夜暴力踹门报复,锁被踢坏,发布者在评论区提到“人家爸曾是局长”。监控显示,10月7日21点08分,一名身穿绿色上衣的男子使劲踹门数次。之后,有人开门与该男子理论。图/网络视频截图视频发布者称,踹门的男子是楼上的一位邻居。当晚,楼上打麻将很吵,他报了警。不料,该男子连续多次踢踹他家的门。图/社交平台截图据经视直播报道,10月8日,记者尝试联系视频发布者,对方在评论区回复记者称,事发地位于樟树市封溪社区。记者联系上樟树市淦阳街道封溪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称,事发当时,双方发生了争吵,且情绪都很激动,当晚他们安排工作人员上门进行了调解。“社区与公安协调了楼上邻居打麻将的事情,之后楼上邻居没有打麻将了。”当记者问及踹门男子的父亲是否曾为局长时,工作人员表示不知情,“没听说过对方家里人之前是什么职务。”对于男子粗暴踹门一事,樟树市公安局药都派出所工作人员称,此事正在解决中。记者追问踹门男子父亲是否曾为局长,工作人员称不要听信这种事情。“这跟有后台没有关系,派出所就事论事进行处理。”之后,当记者再次访问视频发布者平台账号时,发布者已将“人家爸曾经是局长”的留言删除。另据新黄河最新报道,10日晚,记者联系上踹门男子。对方称,他住在该小区已经近17年,与楼下邻居的纠纷也已好多年,但目前双方已经互相道歉、握手言和,10日上午他还去过派出所办事。男子承认自己之前确实是江西樟树市某救援队的队员,因这事他自感给救援队抹了黑,事发后就主动退出了队伍。他还承认他父亲以前确实是当过当地某局的局长,但退休都已经20年了,而且这与此事也毫无关联,并不像部分网友所讲家里有后台,“我家没后台,没一点后台。”男子解释说。来源:经视直播(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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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烂物业”靠起诉收物业费行不通了!法院判决:物业费打折,发出司法建议书!
导语:很多小区物业,提供的服务质量差收不到物业费,不花精力改进服务,却花时间和钱找律师起诉欠费业主。这一招现在行不通了!长沙市望城区某小区物业服务不到位,导致大量业主不交物业费。于是,物业起诉了几十位欠费业主。没想到的是,法院判决物业费打折,同时要求物业提升服务质量。过了一段时间,物业又起诉了100多位业主,物业律师竟然还不同意法院调解。于是,望城区法院向该物业公司发出司法建议书称:将按同一折扣比例判决。9月12日,三湘都市报记者从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向物业公司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物业改进服务,加强与业主的沟通,尽可能调解结案,节约诉讼成本和司法资源。目前,法院正积极组织业主与物业公司调解。物业服务有瑕疵,法院判决物业费打折长沙市民刘先生家住望城某小区,入住几年后,发现小区物业服务不尽如人意,开始拒绝交纳物业费。没想到,今年年初物业公司把他起诉到法院,索要最近两年的物业费。“号称‘高档小区’,但是物业服务与合同约定存在差距,小区里有人养鸡养鸭,还有业主违规加建,物业都不管。小区经常有外人来往也没人管,更不用说日常保洁、绿化养护那些了。”刘先生表示,“刚收房前几年我从来没拖欠过物业费,作为业主也提了很多回意见,物业没有改进才拒交物业费的。”跟刘先生一同被起诉的还有小区内的几十位业主,大家向法院提交了物业服务不到位的证据。法院认为,综合物业服务存在瑕疵、法院对该小区同类型案件的判决情况等因素,酌情认定刘先生应缴纳的2021和2022年的物业费按照合同约定的部分折扣进行计算。同时,为促进物业公司提供更优质、更高效的管理和服务,对物业公司要求业主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刘先生对法院的判决认可,按照法院判决的物业费打折交纳了物业费。200多位业主被诉,法院发出司法建议书尽管刘先生一案结案,但仍持续有该小区业主被起诉到法院。这一次,在法院的调解下,业主表示愿意按照生效判决的折扣缴纳物业费,但物业公司一方代理人却称没有权限代为认可。望城区法院向该物业公司发出司法建议书称:从2020年至今,望城法院已经受理了200多件该物业公司起诉该小区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的案件。法院认为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在绿化维护养护、日常保洁清洁、安保安全、小区水系维护等方面存在瑕疵,判决业主按一定比例交纳物业服务费。对该物业公司现在提起诉讼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如果和此前同一物业服务区域、同一物业服务期间有生效判决,将按同一折扣比例判决。法院建议,物业公司积极与物业行业主管部门及当地街道、社区沟通制定物业服务整改方案,提高服务品质,加强与业主沟通,分层分类解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增加业主自主缴纳物业服务费的积极性;同时,积极配合法院做好调解工作,对同一物业服务区域同一服务期间已有生效判决的,业主同意按生效判决确定的折扣比例交纳物业服务费的,尽量诉前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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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明确!未休年假工资属于补偿金,不属劳动报酬(需受一年仲裁时效约束)
来源:节选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7月第1版第240-241页,仅供交流学习。《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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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前公示: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正县级)拟提名为省辖市中院院长候选人!
转自:安徽先锋为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进一步扩大民主,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把干部选好、选准,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现对以下拟任人选进行公示:何淳宽,男,汉族,1977年10月生,在职研究生学历,管理学博士,中共党员,现任宣城市委副书记、市长,拟任省辖市市委书记;金宗顺,男,汉族,1967年9月生,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中共党员,现任省政府副秘书长,拟任省直单位正厅级领导职务;潘晓晖,女,汉族,1973年9月生,大学学历,法律硕士,中共党员,现任合肥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正县级)、党组副书记,拟提名为省辖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候选人。如有情况需要反映,请于2024年10月9日至2024年10月14日向省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举报中心)口头、书面或通过举报网站反映(电话:0551—12380;邮政编码:230091;举报网站网址:www.ah12380.gov.cn)。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2024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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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同一地同一天7名律师被吊证:同一原因、同一处罚依据
来源:法务之家(ID:law114-com-cn),编者:柳叶飞刀编前语:数春秋历寒暑,头悬梁锥刺股,于数十万人中,脱颖而出,通过法考获得律师执业资格。正是心怀法律信仰,意气风发,为了案件甘愿996,随时取消节假日。满腔正义,深知办的不是案子,是他人的人生也是自己的人生,一切有碍法治进程的牛鬼蛇神如樯橹灰飞烟灭。然,法律信仰不坚定者大有人在,忘记了学法的初衷,违背了自己的远大理想,冲动之下必有惩罚,贪念作祟必有祸事。于是,中道崩塌,律师执业卒!“勾兑”一时爽,吊证心发慌!执业警钟已经敲响,唯有且仅有坚守法律底线,执业之树才能常青。近日,江苏省司法厅行政处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苏司罚决字[2024]第8~14号。连续7个文号,一天之内公布了7名律师被吊证,被吊证的原因相同“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处罚依据相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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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告诉您:亲友被抓后的正确处理方法
一审或者二审判决书生效后,有些案件需要办理缴纳罚金、缓刑、家属会见等手续,严重的案件,还会将犯罪嫌疑人从看守所移送到监狱执行刑罚,律师就会协助家属办理好这些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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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烂尾,女子私自停贷上黑名单,她把放贷银行告了!究竟该谁背失信的锅?
文章来源:每日经济新闻综合北京青年报、21世纪经济报道、极目新闻、光明网“十年烂尾无人问,一朝停贷天下知。”这是众多遭遇烂尾房停贷业主的心声。近日,“房子烂尾女子停交房贷上黑名单”这一事件冲上微博热搜,再次引起大众关注。房子烂尾,女子停交房贷上黑名单据《北京青年报》深一度栏目报道,四年前,2019年4月,王琦(化名)的妈妈购买了“雍锦澜湾”的一套商品房,同年5月23日,与开发商、银行共同签订了《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王琦是担保人,其母为主贷人,贷款金额57.5万元,期限30年。合同规定,房屋应于2021年12月31日前交付。但在2021年8月,业主看到开发商写给住建局的关于使用监管资金的信函里提到,楼盘销售资金全部被开发商总部转走占用,总部无任何资金还回南宁项目继续建设。同年11月,开发商发布了交房时间顺延的告知函。直到今天,王琦妈妈的房子仍未完成施工。“雍锦澜湾”截至今年7月的施工现场(来源:北京青年报)王琦一方在2022年7月1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在交房之前,银行停贷停息,不增加任何额外费用。2023年6月2日,王琦收到开庭通知。7月3日,银行的代理律师在庭上回应称,银行将贷款支付至非监管账户,与房屋能否按期交付,不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房屋不能如期交付责任也并不在银行。法院未当庭宣判。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冲上热搜,网友不乏支持业主的,认为房子烂尾的责任不该由业主来承担,因为是开发商违约,业主是受害者,销售的一方不能提供商品,怎么还能由付了款的消费者承担责任。根据律师的介绍,购买的房屋烂尾后,如果私自停贷的,业主要承担的后果包括: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征信会产生不良记录;支付的首付款可能要不回等等。根据报道,2022年4月,在看不到任何希望的情况下,王琦与妈妈决定强制停贷。三个月后,王琦的妈妈发现自己上了征信黑名单,但比起“每个月花几千元买一个征信”,王琦和妈妈都觉得“停贷”值得。目前,法院并未当庭宣判,这个官司的结果如何,尚难预料。银行方面认为房屋烂尾的责任不在银行。这正是烂尾楼的令人揪心之处,就是一旦出现开发商不能如期交房的情形,业主只能坐等开发商的动静,业主并没有多少筹码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开发商迟迟交不了房,业主还得继续为烂尾房买单,因为一停贷就是业主违约。业主方表示,之所以选择到法院起诉银行,是因为“什么办法都用完了”。王琦说,差不多和她起诉的同时,还有2期200多户业主也提起了诉讼,但法院未予立案。专家:法官可以支持买房人的停贷停息主张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专访了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学研究院副院长徐文鸣教授,对此案进行了深入分析。徐文鸣表示,双方辩论焦点在于“银行是否应当对购房贷款转入开发商的非资金监管账户所致的房屋迟延交付承担责任?”根据有限的信息来看,广西银保监局对该银行的监管意见函,可证明存在银行违规划拨资金,致使预售资金脱离监管的事实,违背了银行的监管义务。在其他司法裁判中,法院也曾认定作为专业金融机构的银行,对于预售资金存入非专用账户的风险应当知晓,其行为是致使涉案房地产工程烂尾的间接原因,故应当承担部分缔约过失责任。徐文鸣表示,法律并无明文规定买房人有权直接停贷,因此也没有明文规定私自停交房贷不应对个人征信产生影响,但买房人可以采取积极措施降低征信负面影响,维护自己的权益。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业主私自停贷的,会构成债务违约,经银行催收后仍然不还的,银行就会向征收中心报送业主的违约行为,从而产生不良的征信记录。但事后,若买房人主张购房合同以及借款合同解除,法院可判决银行撤销此前因烂尾楼停贷而产生的不良信用记录,与此同时,买房人也可积极行使法律赋予的征信异议权、征信声明权,以降低逾期记录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徐文鸣进一步表示,在本案中法官可以支持买房人的停贷停息主张。房屋烂尾属于开发商的严重违约行为,业主既可主张开发商就逾期交房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也可解除与开发商的购房合同,同时解除相关的与银行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相关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取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同时,今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批复中明确提到:在房屋不能交付且无实际交付可能的情况下,商品房贷消费者主张价款返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换言之,如果房屋无交付可能,开发商应优先满足购房者退款的主张。光明网:烂尾+停贷=上征信黑名单?究竟该谁背失信的锅针对此事,7月28日,光明网发布题为《烂尾+停贷=上征信黑名单?究竟该谁背失信的锅》的评论。评论称,对普通家庭来说,几乎耗尽全家积蓄最终拿不到房,贷款却还要继续交,明明没有错,却要付出如此代价,这合理吗?究竟谁才是老赖,到底该由谁负责?按照相关规定,开发商在与购房者签订预售合同后,应当将资金存入指定的银行监管账户,不得私自挪用。但购房者发现资金并没有按照约定划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而是被划到了开发商名下的其他账户。为什么开发商能够轻易转走预售资金,银行的监管又去哪儿了呢,开发商及银行应承担怎样的责任?评论表示,此事件凸显了房地产市场存在的深层问题和监管漏洞,责任归属需要公平、公正的综合考虑,不能只是购房者严格执行合同,“忍辱负重”承担所有风险。当前,各地都在积极努力“保交楼”,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管力度,顺势而为完善机制,确保购房者的权益得到切实保障。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建立一个更加稳健、公正的房地产市场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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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行与妻子发生关系,男子婚内强奸被判刑!最新案例:
丈夫能否成为强奸妻子的犯罪主体?换句话说,丈夫违背妻子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妻子发生关系,能否构成强奸罪?有人可能会认为他们是夫妻,这是他们自己的事,不可能是犯罪!究竟丈夫能否成为强奸妻子的犯罪主体呢?近日磁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婚内强奸案:案件回顾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王某系夫妻关系,因感情不和,王某于2021年4月22日向磁县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2021年4月30日13时许,被告人赵某酒后到王某母亲家向王某索要户口本,并趁机强行与王某发生性关系,因王某反抗且王某处于月经期,被告人赵某强奸未遂。丈夫强奸妻子?主审法官表示其从未审理过这样的强奸案子,本着对案件负责的态度,主审法官详细地审阅了卷宗,该案中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王某系夫妻关系,因感情不和处于分居状态,且王某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婚姻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在此情况下,被告人赵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但该案不同于普通的强奸案子,考虑到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王某婚后育有两个子女,孩子年龄尚小,如何把对孩子的伤害降低到最小也是审理该案时需要考虑的。主审法官通过询问被害人王某,得知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是被告人赵某长期酒后的家暴行为,两人婚姻已无持续可能,但被害人王某表示,二人毕竟曾为夫妻,并育有两个子女,也为两个子女着想,其对被告人赵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希望法庭能对被告人赵某从轻处罚,并提交了谅解书,二人的民事案件也已调解离婚。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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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有人问律师:对方没钱,起诉、执行有用吗?2024统一答复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