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烧伤超人阿宝 杏林苑社群 2021-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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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领导:

您好。     

近期发生在山东聊城的“假药”事件,引起了国内民众尤其医务人员的广泛关注。2019年2月25日,山东卫视“今日聚焦”节目以《聊城:主任医师竟然开假药》为题,指责聊城肿瘤医院陈宗祥医生开假药坑害患者。该节目裁剪歪曲事实,恶意误导观众。


      节目播出当晚,聊城市公安局和聊城市卫健委领导连夜紧急召开会议。聊城市公安局在没有任何新证据新情节出现的情况下,推翻了公安部门此前对该事件的定性,拘留了陈宗祥主任和王清伟而聊城卫健委更是跳过了调查程序,直接启动了处罚程序。


聊城卫健委领导经连夜紧急会议协商后,在节目播出第二天连发两个紧急通知。


第一个通知,是对陈宗祥医生的处罚决定,陈宗祥被责令暂停一年执业活动,同时责令医院对其立即进行处理。医院被迫对陈宗祥追加了行政警告处分并免去其科主任职务。这个通知,毁了年过五十深受患者尊重的陈宗祥的医生的执业生涯。



第二个通知,是《关于加强临床用药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全市立刻开展自查自纠,坚决杜绝此类事件发生。这个决定,突然断了依赖国外已经证明疗效极佳但国内尚未批准药物救命患者的生路。


现在,事实真相经警方和媒体调查,已经基本清晰。陈宗祥医生向患者推荐药物并没有牟利行为,完全是为患者利益考虑,其推荐有医学依据。药物为患者家属自行购买,且患者使用后病情有缓解。仅仅因为该药物在国内尚未上市,才被工商部门认定为“等同假药”。


我认为:聊城卫健委对陈宗祥医生的处罚决定,涉嫌违反《行政处罚法》法定程序,涉嫌适用法律错误,涉嫌对国家法律法规理解错误,涉嫌违反《山东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量裁基准》。恳请上级机关予以介入和纠正。理由如下:

 

一、该处罚涉嫌违反《行政处罚法》法定程序

 

行政处罚程序包括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及听证程序,简易程序仅适用于违法事实确凿;对该违法行为处以行政处罚有明确、具体的法定依据;处罚较为轻微,即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


聊城卫健委对给陈宗祥医生的处罚,是停止执业资格一年。很明显这种处罚不是简易程序,应采用一般程序。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处理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告知和说明理由、当事人陈述和申辩、送达处罚决定书。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如下



 聊城卫健委在山东卫视报道出台后,连夜召开会议,紧急出台了对陈宗祥医生的处罚决定。此前并未立案,调查取证也并未结束(未进行医疗鉴定,警方调查当时也尚在进行中,陈宗祥是否有推荐药物谋利等对处罚至关重要的情节均不清楚),处罚意见未提前对陈宗祥进行告知,未听取陈宗祥申辩陈述,更未申请召开听证会。


因此,聊城卫健委仓促出台的处罚决定,涉嫌严重违反《行政处罚法》法定程序,涉嫌严重侵害陈宗祥医生合法权益,应予以撤销。


二、该处罚涉嫌适用法律错误


聊城卫健委对陈宗祥处罚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六款:

 

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陈宗祥医生的行为不应该被认定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六款。

 

聊城卫健委自己的通知里面白纸黑字清清楚楚,陈宗祥是“建议使用假药”,而不是“使用假药”。 

 

 

请问:“建议使用假药”,与“使用假药”是同一个概念吗?


再问:陈宗祥告诉了患者卡博替尼可能对其父亲疾病有效,这属于“建议使用假药”吗?


《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医师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有选择合理医疗方案的权利。


王的父亲为小细胞肺癌伴肝转移患者,同时并发膀胱癌,在国内现有的治疗手段无显著疗效的情况下,陈宗祥告诉王玉青国内尚未上市的靶向药物“卡博替尼”可能其有效,这种建议,无论从医学角度,医德角度,医学伦理角度,还是社会公序良俗角度,都是完全正当的。目前为止,国内没有任何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这种行为。

 

陈宗祥向患者提供了正确的医疗建议,其建议的“卡博替尼”只是一种在国外上市的化学药物名称,而非某公司生产的具体药物。此后患者所使用的具体药物是王玉青自行买来给患者服用,其真假应由王玉青自行负责。陈宗祥虽然在王玉青纠缠下向其提供了所知道的购买信息,但并未具体参与其购药行为,更未从中获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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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即便患者最终使用的卡博替尼是法律意义上的假药,也是王玉青自行购买和使用。并非陈宗祥主动给患者使用。陈宗祥只是尽了一个医生的责任,提供了无论从专业上还是伦理上都无可挑剔的专业知识和相关信息。这种行为没有任何可谴责性。

 

《执业医师法》立法初衷是为了更好的调整医疗行为,更好的保护医生合理的诊疗行为,最终为了更好的保护患者利益。程序违法具有抽象性,但却不是不可测度的,程序违法背后的具体法益受到侵害应该有某种“确定性”。当具体侵害缺失而仅惩罚抽象的“程序违法”,逻辑上是难以成立的。惩罚一个“程序上违法”,“实质上保护法益”的行为,是违反法治精神的。



三、该处罚涉嫌对国家法律法规理解错误

 

对陈宗祥的处罚决定,是建立在“国内未经批准上市的药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办法》可以定义为假药“这一前提之上。

 

但实际上,卡博替尼不应该被轻率的定性为“假药”。

 

我们党和政府,始终把人民健康放在首位。老百姓无法用上某些好的救命药、抗癌药的问题,是政府极为关心的问题,也是两会重要议题。新药由于种种原因进口难,审批时间长,领导说“老百姓的病等不起”。

 

我国的法律,并未断绝患者的求生之路。

 

2014年,《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二款做出相应规定:---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治疗,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卫计委与海关总署联合颁布的《进口药品管理办法》第三十九第三款规定:“进出境人员随身携带的个人自用的少量药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及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限制进出境物品表》之规定:根据《禁止、限制进出境物品表》,除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精神药物,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它能传播疾病的药品外,中国海关不禁止、不限制其他的普通药品经快件入境,当然前提是个人自用、合理数量,且接受海关的监管。

 

根据上述规定:国外合法的药物,如用于个人自用、且在合理数量范围内,是可以不经中国食药监的进口批准而直接通过海关监管进入中国境内的。

 

换句话说:这些药物,是合法的,是属于“国家批准”可以合法入境的药物。


既然合法入境,那当然可以在境内合法使用,否则岂不是滑天下之大稽?

 

而既然允许患者合法使用,那自然也必须允许医生为其提供必要的医学指导,并在病历中对其记录。否则,岂不是违背了最基本的医学伦理?

 

将本案中医生建议使用卡博替尼,粗暴轻率的定性为“建议使用假药”,是错误的也是违背医学伦理的。这一判例将断绝无数患者求生之路,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四、该处罚涉嫌违反《山东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量裁基准》

 

我们退一步,假定陈医生确实“使用了未经批准的药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六款。

 

在医生违反这一条的时候,行政处罚的量裁空间是非常大,从最轻的“警告”,一直到最重的“吊销其营业执照”。具体如何量裁,要按照《山东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量裁基准》。

 

以下是医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六款时的量裁基准:

 

 

按照山东省明文规定的量裁基准:

 

医师使用未经批准的药品,未造成危害后果,属于情节轻微,给予警告处罚。

 

经处罚再次发现使用,属于情节一般,给予暂停执业6-9个月处罚。

 

给患者造成伤害或者其他危害后果,属于情节严重,给予暂停执业10-12月处罚。

 

造成2名以上患者死亡或者其他危害后果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给予吊销执业证书。

 

很明显,聊城卫健委这个在媒体压力下仓促出台的处罚决定,是按照“情节严重”处罚的。而情节严重的构成要件是“给患者造成伤害或者其他危害后果”。

 

那么,请问:陈宗祥到底给患者造成了什么伤害或者其他危害后果?

 

患者是三种癌症在身的晚期肿瘤患者,经过长期治疗,现有治疗手段和药物已经山穷水尽。陈宗祥建议的药物虽然在国内没有上市,但在国外属于已经合法上市药物,其对王玉青父亲疾病的治疗效果,也并非没有医学依据支持。王玉青购药给父亲服用后,患者病情一度缓解。也正因为药物显示了效果,王玉青才在父亲吃完第一瓶药物后又主动买了第二瓶服用。

 

患者去世后,王玉青反复到多部门闹,但却始终不肯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医疗鉴定。


请问,聊城卫健委是以什么理由,以什么依据,确认陈宗祥医生““给患者造成伤害或者其他危害后果”的?

 

既然没有证据证明陈宗祥医生的行为给患者造成了不良后果,也没有证据证明陈宗祥是“经处罚发现再次使用”,那么,陈宗祥的行为顶天也就是“情节轻微”,给予警告处分即可。就算怀疑有不良后果,也应当等权威医疗鉴定出来再做决定,为什么要如此迫不及待的给予如此严厉的处罚?

 

综上所述,我认为,聊城卫健委在对陈宗祥医生处理上,涉嫌严重违法违纪。


有理由怀疑:聊城卫健委领导,在媒体不实报道压力下,未能坚持原则,未能保护医生合法权益,而是张皇失措,动作变形,为了讨好谣媒,为了迎合上级,为了撇清自己,不惜粗暴轻率的牺牲一个好医生的前途。属于理想信念缺失,毫无党性原则。

 

更为恶劣的是,据了解到的最新情况:在事情真相已经基本清楚的今天,以赵金星同志为代表的聊城市卫健委领导同志,多次强行拒绝上级机关和聊城市委及卫健委工作人员重新考虑和纠正处罚决定的建议。


有消息称:赵金星同志还指示负责人员继续补充材料,要求务必找出陈宗祥医生行为“导致严重后果”的依据。若消息属实,则这种先处罚再为处罚找依据的做法,不仅严重违反党员干部道德操守,也涉嫌违反国家法律,甚至涉嫌犯罪。

 

鉴于以上情况,我们有理由相信,聊城市卫健委已经难以自行纠正错误处罚。恳请上级山东省委及主管部门快速介入,切实维护医务人员合法权益,避免聊城卫健委领导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致敬礼

 

宁方刚

 

2019/3/29

(该举报信已经提交山东省网上信访受理平台及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执法监督所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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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何芸熙

来源:烧伤超人阿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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