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准许第三方资助仲裁
香港已于6月通过了期待已久、明确准许第三方资助仲裁的法例[1]。 广义而言,第三方资助涉及第三方承担法律程序的费用,以取得申索成功所讨回得益的某个份额作为回报。新法例是香港开放资助仲裁申索的一项重大发展。
第三方资助。第三方资助涉及无关联的第三方资助某一当事方的法律费用,以期在受资助方赢得申索的情况下取得财务回报。
新法例明确准许第三方资助仲裁案件及相关法律程序(包括辅助性法庭程序、紧急仲裁和调解程序)。
除仲裁外,香港过去对于准许第三方资助法律程序的保留保持不变[2]。
第三方出资者。第三方资助领域包括很多不同的参与者,其中包括可支配数百万美元投资基金的大型的、成熟第三方出资者,也包括规模小的多且资源有限的参与者。此外,专注于特定市场分支或提供更创新的出资方式的定向出资者也愈益增多。最大型的出资者倾向于投资高价值案件,投资金额可能超过1000万美元,以取得得益的某个份额作为回报。
第三方出资者的资金来源各式各样,从私募股权投资者及金融机构到高净值个人和公众,视乎出资者的特定结构和商业模式而定。
许多重要的第三方出资者近期在香港及新加坡开设了办事处,以期在成长中的亚洲市场取得一席之地。
新法例下准许的资助。新法例准许第三方资助仲裁地在香港的仲裁案件所产生的仲裁费用及开支,以及辅助性法庭程序和相关调解的费用及开支。这包括仲裁的法律费用及其他费用,如仲裁庭及专家证人的费用及仲裁机构的行政开支。同时准许资助仲裁地在境外的仲裁及无仲裁地的仲裁,但在此等情况下,法例载明出资以在香港所提供服务的费用及开支为限。
典型受资助案件。过去,第三方出资者着重于申索人有很高胜诉机会但无充足资金开展法律程序的重大申索案件。举例而言,在此仲裁情况下的申索人是因遭外国政府征收重要资产而没有充足资金针对政府开展仲裁申索的特殊目的实体或单一资产公司。此等情况下,第三方出资者可通过资助其法律费用协助申索人开展法律程序。
随着第三方资助的增长,目前受资助的案件范围更广,包括资助希望能更灵活地使用其资本或希望分担开展申索的财务风险(及利益)的重要申索人。在其他情况下,出资者已准备好为跨国公司或律师事务所的完整的案件组合提供资金,或按一定折扣取得仲裁裁决及法庭判决,以在执行阶段可能追回更多得益作为回报。
受资助案件的财务标准。各出资者的财务标准不同,但更大型的出资者倾向于对有高胜诉机会及申索价值为预期投资成本10倍(或以上)的案件有兴趣。
传统上,第三方出资者亦已设定其回报为仲裁庭裁决金额的一定百分比(例如裁决金额的10%至40%或以上)及/或就法律程序所承诺金额的一定倍数(一般而言,至少为投资金额的两或三倍及/或承诺但未提取金额的一或两倍)。在资助协议中加入时间要素,以考虑到随着时间推移资本成本会增加的因素,也并非不常见。
与出资者分享资料。第三方出资者几乎总是会在作出投资前开展尽职调查,以令其自身满意申索的益处及其预计回报。该等尽职调查通常包括审阅诉状及与争议相关的关键文件。实践中,提供给出资者的大部分案件都不会满足投资标准。
在作出投资后,出资者通常要求定期更新案件进展,尤其是在胜诉机会发生变化的情况下。
为方便与出资者分享资料,新香港法例准许为取得或寻求第三方资助而披露与仲裁有关的保密资料。资料的接收方须对该等资料予以保密。
出资者对受资助仲裁的控制范围。人们有时或会顾虑第三方出资者可能对受资助法律程序拥有过多控制权。这在出资者及受资助方对争议解决方式或策略有不同意见时尤其显著。
实际上,出资者对法律程序的控制程度有所不同。某些出资者愿意只充当被动的角色,而其他出资者期望发挥更积极的作用。香港法例规定应编制《实务守则》以规管第三方出资者的行为[3]。当前版本的守则明确规定,第三方出资者须在资助协议中承诺其不会就仲裁的开展控制或指示受资助方,或令受资助方的律师将控制或开展仲裁的权利让予第三方出资者。
资助被告人。第三方出资者资助被告人的情况十分罕见,而且许多出资者並不愿意这样做。然而,有些出资者正准备考虑提供此等资助,例如,作为某申索组合的一部分或以保险形式作出安排。
第三方资助的披露。考虑到潜在利益冲突,例如出资者和仲裁员之间的利益冲突,披露第三方资助已成为重大事项。
为协助解决这一问题,在新法例下,受资助方须向仲裁庭及对手方披露其正接受第三方资助的事实及出资者的身份。但是,资助协议本身无须进行披露。
就第三方资助案件提供辩护的战略问题。在就第三方资助案件提供辩护时会产生一些战略问题。首先,使用第三方资助可能表明对手方不名一文,且可能无法履行对其不利的承担费用命令。因此,比较稳妥的做法是考虑寻求费用担保——这可能是一个存在争议的事宜,因为这会引发第三方出资者本身是否应提供此等担保的问题。
其次,如上文所指,第三方资助可能引起许多利益冲突问题,这在任何仲裁中都需要审慎考量。
第三,第三方出资者的动机可能与受资助方不同,其对战略及/或解决方式的看法亦会不同。因此,作为案件整体策略的一部分,还须从出资者的角度作出考虑。
新法例的生效日期。新法例已于6月14日获通过,预计准许第三方资助仲裁的主要条文将于今年较迟时间生效。在此期间,法例下指定的获授权机构将须定稿并发出适用于所有第三方出资者的《实务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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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标注:
1《仲裁及调解法例(第三者资助)(修订)条例》
2 过去,虽然并不确定以下限制是否同样适用于仲裁案件,普通法侵权行为中的“助讼”(即无利害关系方向法律程序当事方提供协助)、“包揽诉讼”(即对诉讼提供助讼以取得得益的某个份额作为回报)及“教唆诉讼”(一种重复形式的助讼)已被视为禁止第三方资助诉讼案件。
3《实务守则》旨在载明通常期望第三方出资者拥有的标准,而法例明确规定违反守则的行为将在针对第三方出资者的任何法律程序中作出考虑。
富而德律师事务所的国际仲裁业务部在就第三方资助案件开展工作方面富有经验,曾参与我们客户的多个受资助案件,每一案件的最终裁决金额均超过10亿美元。本所还曾在RSM Production Corporation v Saint Lucia案中为胜诉方担任代表律师,这一案件确立了有关第三方资助的重要原则。如果贵方希望了解更多有关第三方资助的资料,请随时联系富而德的律师团队:
钟津翰 合伙人,香港 john.choong@freshfields.com | |
Nicholas Lingard 合伙人,新加坡/东京 | |
Robert Kirkness 资深顾问,新加坡 robert.kirkness@freshfields.co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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