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底层群体利益抗争到中产阶级权益抗争——社会矛盾主体迁移及治理思路
从底层群体利益抗争到中产阶级权益抗争
摘 要:随着社会转型期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中产阶级权益抗争行为日趋增加,社会矛盾主体的迁移也给社会治理带来更大的难度。由此,通过分析调查资料,总结出中产阶级权益抗争具有以下特点:他们抗争的内容主要是维护自身发展权益;他们具备专业知识,抗争能力更强;他们拥有更多社会资本作为抗争资源;他们的抗争行为更加理性守法;他们的抗争策略更加重视组织动员技术。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应对社会矛盾主体迁移的治理新思路:注意维护中产阶级的发展权益;正确认识中产阶级权益抗争的性质;依法依规处理;坚持公开透明;注重沟通协商。
关键词:社会矛盾;中产阶级;权益抗争;特点;治理思路
中产阶级是社会学关注的热门话题之一,不同学者对中产阶级的定义有不同的标准,主要有教育、收入、财富、职业、生活方式等维度。马克斯·韦伯注重经济标准,他将中产阶级定义为介于享有正面特权的有产阶级和负面特权的有产阶级之间的阶级,中产阶级以自己的财产和习得的技艺为生。米尔斯从职业角度将中产阶级分为“老式中产阶级”(如小农场主、店主和小企业主)和“新中产阶级”(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经理阶层、教师、办公室工作人员和推销人员等)。有学者认为中产阶级具有“社会稳定器”“社会缓冲阀”功能,是“现代社会稳定的奠基石”;也有学者认为,中产阶级并非“有恒产者有恒心”,部分中产阶级从制度缺陷中套利,进一步激化了社会冲突;中产阶级也可能是“社会颠覆器”或“社会异化器”。作为一个日益壮大的群体,中产阶级在社会生活中扮演了重要角色,他们也会有相应的权益诉求,由于他们的合法权益受损形成新的社会矛盾类型大量增加,形成了以中产阶级为主体的权益抗争现象。本文兼顾其他学者的观点,以职业、收入和教育为标准,认为中产阶级主要是指“公务人员、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事务人员以及中小私营企业家(包括个体经营者) ”,一般是受过大学教育,收入在平均线以上到平均线的2.5倍的人群。
从笔者所在课题组调查的结果来看,目前中产阶级(以下简称“中产”)权益抗争出现两个变化:一是中产权益抗争的内容主要集中在物业矛盾、环境矛盾(邻避设施矛盾)、教育矛盾三大类。物业矛盾是指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与物业公司在物业的使用、维修、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对立关系与对立行为。物业矛盾涉及的主要是居住权问题,业主维权本质上就是公民维护自身居住权的行为,维权对象主要是物业公司,维权内容主要是维护对居住社区的管理权等。环境矛盾则是指实施者(政府、企业)在各种设施建设、资源开发、经营活动中造成居民生活环境的改变、破坏,由此引发的居民与实施者之间的矛盾冲突。中产对于环境权比较敏感,当环境权被侵犯时,他们会采取一定的措施维护自身的环境权,积极参与到环境抗争的都市运动中,PX项目事件、垃圾焚烧场事件等都市运动中都不乏中产的身影。公民受教育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其要义是公民有权从国家那里获得平等、无歧视的教育机会。中产对于子女的受教育问题更加重视,投入更多,因此当他们感觉子女的受教育权被侵犯时,反应会更加激烈。他们所维护的子女受教育权并非基本的受教育权,而是子女享受优质教育资源的权益,这种享受优质教育资源的机会是他们通过自身努力好不容易才实现的,是维护其子女阶层地位和实现向上流动的必要条件。此类教育矛盾实质是中产对已有经济社会地位可能被动摇的焦虑。二是中产对社会矛盾的现状不满程度比非中产要高。根据课题组调查数据的统计结果,对我国社会矛盾发生频率的认知上,中产与非中产看法有显著差异(p<0.05),认为发生频率低的(非常少和比较少)中产和非中产分别占23.42%、26.15%;认为发生频率高的(比较多和非常多)中产和非中产分别占42.21%、36.39%。从总体上看,中产所认知的矛盾发生频率比非中产更高。对社会矛盾的激烈程度判断方面,中产和非中产对矛盾发生频率的看法有显著差异(p<0.05),偏向于认为不激烈的(轻微和比较轻微)中产和非中产分别占23.76%、31.28%,认为激烈的(比较严重和非常严重的)分别占27.13%、22.91%,可见,中产偏向于认为社会矛盾比较激烈。
中产权益抗争的增长衍生了一系列问题,例如:中产权益抗争与底层利益抗争相比有何区别? 应对社会矛盾主体迁移新趋势,社会治理思路应该如何改变? 中产权益抗争的抗争内容、抗争能力、抗争资源、抗争行为和抗争策略与传统底层群体抗争有很大区别,解释底层利益抗争的理论并不完全适合中产权益抗争,从社会治理的角度出发,研究中产权益抗争特点,对于转变社会治理思路、防范社会风险具有现实意义。
底层抗争以围绕征地、拆迁、就业矛盾为主,偏重于利益;中产抗争以环境、物业、教育矛盾为主,偏重于权益。邓聿文认为,在当前中国社会环境下,经济条件好的中产选择移民,而中下层的中产“会进行有限的反抗”。尽管不同的阶层抗争的诉求有所区别,但是两者在抗争的性质上没有本质区别,都是人民内部矛盾。当然,由于两个阶层具有不同特征,他们在抗争中有明显区别。
1.抗争内容:维护自身发展权益
根据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底层群体和中产群体的需求是有区别的。底层群体的抗争着眼点大多是争取生存权,他们奋起抗争的前提是外界力量已经突破了他们的生存底线,如农民工讨要工资抗争,工资是他们生活来源,不能顺利拿到手将直接影响他们的生活,乃至威胁他们的生存。农民的征地矛盾也是如此,如果农民失地后没有得到合理的补偿,他们将面临生计与养老保障等根本性利益问题。所以,他们抗争的出发点是为了维护最基本的生存权。而中产抗争虽然也有利益的因素,但是他们的出发点一般不是维护基本的生存权,大多是为了提高生存质量,着眼于维护发展权益。与底层群体相比,中产已经解决了温饱问题,即“生理需求”已经得到满足,他们的需要层次更高,追求发展权,包括子女优质受教育权、居住权、环境权等需求。例如,在抵制污染企业这类案例中,居民维护的是环境权和健康权,这些污染项目的建设短期内并不会直接威胁居民的生存,但是从长远来看会对所在地区产生环境污染,确实会影响健康。如果类似的事件发生在农村,未必会引起重视,因为农民还无暇顾及。再如,从“高考减招”事件、抵制农民工子弟入校等冲突事件来看,参加抗争的这些家长大多数是中产,其抗议行为实质是为了维护子女的发展权益。
2.抗争能力:具备专业知识
中产受过高等教育,有的本身就是律师、记者、财务人员等专业人士。这些专业知识对于他们进行理性沟通非常有帮助。中产在抗争中会比较深入地研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据此来采取针对性的措施进行抗争,指出抗争对象的违法违规行为。中产权益抗争事件中,他们能够找准政府决策存在的政策漏洞,发现其中的问题,看到问题的实质,使他们参与抗争针对性更强;专业知识使得他们的抗争有技术含量,更加客观理性,可以以理抗争,而不是单纯地以气抗争;例如,在某地区抵制苯基厂搬迁的事件中,参加抗议的有高校化学专业教师和城市规划方面的专业人员,他们明确指出,搬迁苯基厂加重了片区的环境污染,将1类工业用地改成3类工业用地的做法违反了城市规划的基本原则。这是一般居民不太关注的,恰恰是政府行政行为的纰漏,如果不是专业人员是无法提出这种问题的。他们能够参与到更加复杂的公共事件议程中去,能够号召更多的居民理直气壮地进行抗争,将政府置于行政行为不当的处境中,也给社会矛盾的处理带来了更大的难度。
3.抗争资源:具备更多社会资本
资源动员理论认为,一个社会运动所能动员的资源总量的大小及其组织化程度是决定一项运动成败的关键,资源总量越大、资源组织化程度越高,成功的可能性越大。中产拥有更多的社会资本,他们的职业圈、同学圈、社交圈的层次比底层群体更高,这些社会资本在抗争运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助于他们在抗争运动中取得胜利。从职业圈来看,有不少中产是在国有体制内的单位任职,有些就是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他们拥有更多的人际关系圈,深谙国家机构的运行机制,拥有更加丰富的政治资源,也会利用自己的身份和政治资源来或明或暗地影响抗争行动;当某些利益受损群体是体制内的工作人员时,他们还能直接借助所在单位的资源,采取集体表达诉求的方式,请求所在单位与地方政府协调,利用一定的政治对等性,解决抗争中个人无法解决的问题,这在底层利益抗争中是不太可能做到的;他们的信息来源渠道更多,为抗争提供了丰富的政策资源。从同学圈来看,中产中很大一部分是受过高等教育的,他们的同学群体也有比较丰富的资源,能够为他们的利益抗争提供帮助。从社交圈来看,中产的交往圈总体上比底层群体层次更高,一般是中等及以上的阶层,这些社交圈也是他们的社会资本,在抗争事件中往往能动员起来发挥作用。此外,,中产比底层群体更善于利用媒体,请媒体介入抗争,争取媒体报道,无疑增加了斗争的筹码。在媒体关注下,政府、企业的一些不当行为被曝光,承受了较大的舆论压力,有利于中产取得抗争的胜利。
4.抗争行为:更加理性守法
现有研究表明,经济社会地位不同,抗争主体采用的制度化与非制度化的选择偏好存在差异。于建嵘认为,农民维权抗争的主要行动方式包括上访、宣传、阻收、诉讼、逼退、静坐、骚动等;工人抗争的主要方式有上访、静坐、罢工、游行示威、堵塞交通要道、占领工厂等。底层群体合法维权意识较弱,有些法律意识不强的底层群体面对问题时,一些个体的抗争方式有3种:一是忍耐的方式,将怨恨埋在心里;二是暴力对抗的方式,例如行凶报复、破坏设备、围攻政府、堵路等方式;三是悲情抗争的方式,采取跳楼、自杀、下跪、自焚等自我摧残手段进行抗争,试图引起社会的关注。一些农民抗争事件中,他们以中央政府的政策为依据,采取对抗基层政府的“依法抗争”,有时候会采取暴力的非制度手段威胁政府官员,以期能达到目的。相对来说,中产受教育程度比较高,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考虑问题相对比较理性,不会像底层群体用身体抗争、私人报复等非制度化的私力救济手段。因此,他们在抗争过程中,比较强调理性沟通,采取申请信息公开、谈判协商、提起行政诉讼等方式。很多中产权益抗争成功的经验在于他们的抗争更加注重理性沟通,讲究程序到位,很有耐心,能够在政府允许的框架内,依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府协商,降低抗争的合法性风险,而不是蛮干。他们采取的策略是与基层政府合作的方式,寻求政府维稳需求、政绩需求和他们合法权益之间“最大公约数”,所以,偏好于温和、理性、很克制地沟通、谈判,争取能和基层政府合作,即熊易寒所说的“忠诚呼吁”。胡荣等认为,中间阶层在现有体制下,将努力寻找利益和公正的最大平衡点,同时保持温和而略带保守的意识形态。这种方式有利于降低政治风险,有利于中产保护自己。因为中产对法律、国家政策更加了解,拥有更多的抗争资源,更加倚重制度化手段,笔者所在课题组9省调查数据统计结果也印证了这点,在社会矛盾解决手段方面,中产和非中产有显著差异(p<0.05),中产更加偏向于制度化的调解手段。具体来说,是否找本地有威望的亲戚、熟人、朋友等调解方面,选择“是”的中产占42.37%,非中产占32.10%;选择“否”的中产占57.63%,非中产占67.90%。一般而言,中产的斗争剧目不会超出法律的框架范围,主要是宣称纳税人身份,试图在情义理上占据道义优势。在一些中产权益抗争中,他们采取集体拉横幅、举旗帜、喊口号、演讲、唱国歌、使用高音喇叭放国歌、集体用汽车写上抗争标语、穿着标语的文化衫等行为艺术。通过此类行为构建媒介事件,引起媒体的关注和跟进报道,制造舆论,给地方政府施加压力,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事件的解决。曝光内幕也是其中一种方式,主要是揭露抗争中涉及的贪腐现象,借助上级部门的力量施压。当然,中产有时根据需要也采取一些过激的手段,例如集体散步、围堵政府等。
5.抗争策略:重视组织动员技术
动员技术是指“如何把一大群具有相同利益但却不如他们虔诚和投入的人们动员起来加入集体行动的方法和手段”。中产权益抗争的组织动员方式灵活多样,根据抗争指向的对象而有所选择,本文将其称为“动员方式的情境化”。如果是针对资本力量的抗争,组织化程度会比较高;如果是针对政府的抗争,则呈现出“弱组织化”或“去组织化”的方式,具体包括以下方式:第一,网络动员。霍华德·莱茵戈尔德认为,移动通信技术的出现使“机灵的乌合之众”成为可能,“机灵的乌合之众”即互不了解而行动一致的一群人。随着新媒体的广泛使用,中产对新媒体使用熟稔,他们擅长借用多种方式进行组织动员,通过QQ群、微信群等方便快捷的方式,借助参与事件的成员之间滚雪球式地传播,能够在短时间内聚集人群,将线下人际关系拓展到虚拟空间,打破时空的局限性;中产的抗争行动通过互联网平台为中介,通过滚雪球式的传播放大效应,把作为“机灵的乌合之众”的参与人员召集起来,参与人员使用虚拟身份,在“众声喧哗”中形成舆论压力,在我国新媒体管制相对宽松的条件下,有效分摊了线下集体行动的成本和风险。通过新媒体的平台,中产权益抗争的组织者可以发布信息、招募志愿者、筹集资金、通知具体行动的安排,减少组织动员的成本。第二,类似科层制组织方式。相对于底层群体的集体上访、堵路等集体行动,中产善于用动员技术将不同的利益个体动员起来,具有比较鲜明的自组织性,带有体制内的科层制组织的特点,以保证组织的合法性。例如,在一些物业维权事件中,业主们成立业主委员会、监督机构,成立的过程严格遵照程序,招募人员组建志愿者队伍,每栋楼选举出楼长,形成了比较严密的组织;此外,还按照科层制的运作方式,具有业委会印章等科层化的物件,并以业主委员会的红头纸发布公告、公函等,赋予其组织合法性。第三,草根动员的方式。应星在讨论农民抗争时,提出“草根动员”的概念,抗争主体采取草根动员的方式是为了避免因为组织化给官方落下口实,是减少政治风险的重要策略。中产权益抗争很多时候也倾向于使用“草根动员”,以免被官方以“非法组织”的名义打压,有效减少阻力。尤其是在一些针对政府决策的抗争事件中,有组织的行动存在较高政治风险,会被定性为“非法集会”“聚众闹事”“境外势力煽动”等,抗争精英有时候被官方传唤谈话,因此,采用“弱组织化”或“去组织化”的方式是比较安全的,有利于保护自己。此外,中产更具公共视野,有公民情怀,关注自身以外的事物。当身处的周边有了事情,他们十分关注,在环境矛盾中表现更为明显,在一些环境矛盾中,中产能够主动站出来,发起一些抗争运动,表达利益诉求。
1.注意维护中产的发展权益
结构性怨恨是“社会转型过程中,制度、政策及规范等社会体制的失调、错动、冲突造成资源、机会等社会基本要素配置严重失衡,导致社会成员普遍不满的一种心理状态”。结构性怨恨的主体大多数是利益受损群体,以农民、下岗工人等群体为主。相对于学术界比较重视的底层群体的结构性怨恨,中产的怨恨容易被忽视,因为中产权益抗争相对比较温和、理性,他们的抗争行动也具有一定的安全阀功能,能够发泄他们的一些不满情绪。如果中产关注的权益矛盾长期得不到解决,会演化成非现实矛盾,同样会形成结构性怨恨,将矛头指向政府和官员。相关研究表明,结构性怨恨也比较明显地存在于中产中。中产对政府部门的信任度比较低,他们对政府的批评和意见会通过互联网和其他媒体渠道表达出来,包括对政府的住房政策、环保政策、教育政策等。因此,政府部门在政策制定过程中,协调好不同阶层的权益矛盾,既要维护好底层的基本权益,也要考虑中产的发展权益需求,维护好他们子女的优质受教育权、环境权、居住权,使发展的成果惠及中产,减少中产的焦虑,谨防中产被民粹主义所裹挟,在互联网散布不满情绪,将结构性怨恨扩散,引发民众对政府的不满,从而维护社会稳定。
2.正确认识中产权益抗争性质
中产权益抗争本质上就是人民内部矛盾,是由于中产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产生的,抗争事件的矛头并不指向政府,一般来说不带有政治性,极少有危及政权安全或者颠覆现有政权的动机。因此,地方政府在处理中产权益抗争事件时,不必过度紧张,不能将此类事件污名化、政治化、扩大化,不宜动辄上纲上线,武断地将此类事件定性为“境外势力煽动”“别有用心的敌对分子”“有组织有预谋”的敌我矛盾,急于锁定并控制“首要分子”,否则的话将会把中产推向对立面,把原本并无政治性质的维权事件异化为政治事件,甚至引发负面的国际影响。相反,应该经过谨慎的调查介入后,在掌握确切事实基础上实事求是地研判抗争事件性质,正确界定此类事件到底属于维护合法权益的行为还是具有反政府性质的行为。对于大多数的中产合法维权行为,应该引导参加抗争的人员通过调解、司法、信访等处理一般社会矛盾的合法途径表达合理诉求,政府应协调好其中的权益问题,从根本上为中产解决矛盾。如果有确切证据表明有人借助中产维权试图颠覆政权或危害国家安全,则对其严格依法处理。
3.依法依规处理
在处理底层群体的抗争事件时,为了息事宁人,避免事态扩大影响政绩和形象,一些地方政府往往会采取“花钱买平安”、动用警力“武力摆平”等暴力手段,这些手段超越了法律底线,属于非制度化手段,效果上治标不治本。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加快,政府依法行政的理念也日趋深入人心,中产大多文化层次比较高,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对公平正义的要求更高,更加注重社会矛盾处理程序的合法性、处理结果的公平性。因此,政府部门在处置中产权益抗争事件时,不能违法违规,针对底层利益抗争使用过的粗暴手段一定不能使用,否则会适得其反,激起更大的情绪反弹,中产可能会利用互联网将事件扩散,给政府部门的形象带来更多的负面影响,后续处理矛盾更加困难。因此,此类事件一定要依据法律程序处置,使参与抗争的中产心服口服,怨恨得以消解。
4.坚持公开透明
从群体性事件处置的情况来看,在权威信息不畅通时,往往是谣言容易产生的时候,政府信息公开是铲除谣言形成土壤的重要手段。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政府非常重视信息公开,先后出台了《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等多个关于信息公开的文件,强调要积极回应群众诉求。中产一般都能熟练使用电脑、智能手机等设备,对各类手机APP的使用得心应手,他们获取信息渠道的能力更强,并且大多具有一定的媒介素养,能够比较理智地看待一些网络信息,相对客观地对待网络谣言。他们当中有一些是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具有政策资源优势,也有更多的渠道获得一些内部消息。政府在处理中产权益抗争时,不能瞒报漏报重要信息,不要试图采用删帖等方式封锁消息,一定要第一时间回应他们的诉求,采用广播电视等媒体、新闻发布会、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及时滚动发布权威信息,澄清事实真相,杜绝谣言产生的土壤。
5.注重沟通协商
中产权益抗争的根源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他们的合法权益受损,利益表达机制不畅通造成的,抗争目标就是维护自身的发展权益。作为政府部门,应该少一些管控思维,畅通利益表达渠道,加大社会矛盾预防力度,完善制度化的社会矛盾解决机制。在出台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决策或建设重大项目时,通过听证会、座谈会等渠道,邀请他们参加对话协商,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维护好中产的合法权益,进行决策风险评估,降低中产权益抗争发生的几率。在中产权益抗争行动出现之后,政府应多一些沟通对话,采取沟通协商的方式解决矛盾,避免强行压制和对抗,对于领头的抗争精英,如果没有违法行为,应积极搭建平台,与其对话、谈判、协商,采取柔性的方式解决,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框架内寻求可行的解决方案,将抗争事件处理纳入制度化框架,减少分歧,凝聚共识,有效解决矛盾,避免事态扩大和矛盾激化。当然,对于在抗争事件中恶意破坏社会秩序的违法分子应依法处置。
作者简介:朱力(1956—),男,上海人,南京大学社会学院教授,从事社会冲突、社会治理研究。
朱力,杜伟泉.从底层群体利益抗争到中产阶级权益抗争——社会矛盾主体迁移及治理思路[J].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20(3):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