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课】在真学实做上深化拓展
解读政策热点,学习理论新知。
学“习”时间--在真学实做上深化拓展
“‘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是推进思想建党、组织建党、制度治党的有力抓手,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基础性工程,要坚持不懈抓下去。”近日,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为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如何实现常态化制度化?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基础在学,关键在做”,这是最基本的要求。
在“学”上深化拓展,就是在持续学、深入学上下功夫,把学党章党规、学系列讲话作为经常性教育的基本内容,统一起来学习、统一起来领会。学党章党规,要时常捧读、常学常思,牢记严格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和廉洁自律等各项规定,把尊崇党章、遵守党规的要求落到实处。学习系列讲话,要坚持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深入领会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的基本精神、基本内容、基本要求,把握好蕴含其中的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把握好贯穿其中的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统一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工作、规范行为。只有激发思想建党静水深流的力量,“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才会有坚实的政治文化支撑。
在“做”上深化拓展,就是坚持学做互进、知行合一,切实把自己的思想和工作摆进去,从具体问题改起,从具体事情做起。政治合格、执行纪律合格、品德合格、发挥作用合格,都不是抽象、空泛的,而是具体、实际的,是对全党的普遍要求。广大党员干部应以“四个合格”为参照系,经常自省修身、打扫思想灰尘,对查找发现的问题不等不拖、即知即改,真正在信仰信念、纪律规矩、修身律己和责任担当上强起来。推动思想问题和实际问题一起解决,新问题和老问题一起解决,个性问题和共性问题一起解决,党组织问题和党员个人问题一起解决。
党建工作是为中心工作服务的。学习教育与中心工作深度融合、与正在做的事情有机衔接,才能收到好的效果。广大党员干部应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把学习教育同做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结合起来,与完成单位和党组织交办的各项任务结合起来,坚持两手抓,做到两促进。
政贵有恒,治贵有常。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部署安排,深入把握“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的目标任务和基本要求,在抓长抓细抓常上下功夫,我们就能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取得新成效,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提供坚强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
弘扬中华美德,传承传统文化。
家风家教--习近平在父亲88岁生日之际的一封信
2001年10月15日,家人为习仲勋在深圳举办88岁“米寿”寿宴。家人欢聚一堂,唯独时任福建省省长的习近平因公务繁忙因而无法出席,于是抱愧地给父亲写了一封拜寿信——
自我呱呱落地以来,已随父母相伴48年,对父母的认知也和对父母的感情一样,久而弥深。希望从父亲这里继承和吸取的宝贵与高尚品质很多,给我最深印象的大约如下几点:
一是学父亲做人。父亲受到广大人民群众和我党同志的普遍尊敬,首先是因为您为人坦诚、忠厚。您曾教诲我,您一辈子没有整过人和坚持真理不说假话,并一以贯之,这正像毛泽东说的,“一个人做点好事并不难,难的是一辈子做好事,不做坏事”。
二是学父亲做事。父亲的一生充满传奇色彩,为党和人民建功立业,我辈与父亲相比,太过平庸,汗颜不已。但更令我们感动的,是父亲从不居功,从不张扬,对自己的辉煌业绩视如烟云。这才是成大事者的风范,永远值得我辈学习和效仿。
三是学父亲对信仰的执著追求。无论是白色恐怖的年代,还是极左路线时期;无论是受人诬陷,还是身处逆境,您的心中始终有一盏明亮的灯,永远坚持正确的前进方向。在社会上喊我们是“狗崽子”的年代,我就坚信我的父亲是一个大英雄,是我们最值得自豪的父亲。历史已经证明,您是一个无愧于党、无愧于人民的坚强的无产阶级革命家。
四是学父亲的赤子情怀。您是一个农民的儿子,您热爱中国人民,热爱革命战友,热爱家乡父老,热爱您的父母、妻子、儿女。您用自己博大的爱,影响着周围的人们。您像一头老黄牛,为中国人民默默地耕耘着。这也激励着我将自己的毕生精力投入到为人民群众服务的事业中,报效养育我的锦绣中华和父老乡亲。
五是学父亲的俭朴生活。父亲的节俭几近苛刻。家教的严格,也是众所周知的。我们从小就是在父亲的这种教育下,养成勤俭持家习惯的。这是一个堪称楷模的老布尔什维克和共产党人的家风。这样的好家风应世代相传。
《习仲勋传》记载,在最后的日子里,习仲勋对子女们说:“我没给你们留下什么财富,但给你们留了个好名声!”这是一个人能留给子孙后代的最好财富。
讲讲身边事,说说情理法。
以案说法—— “村规民约”要守法
【案例回放】:言女士是荷塘区某村村民,出嫁后仍住在村里,户口没有迁出。村里发放征地补偿款时,村组负责人按“村规民约”没有给她发放。于是,言女士将村民小组与村委会告上了法庭。法院判决,她应该与其他村民享有同等权利。
【法律分析】:本案例中言女士与人结婚后,还住在村里,户口没有迁出,仍是该村村民,作为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她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在土地承包、土地征收款发放等方面与其他村民享受同等待遇。言女士所在村、组以所谓“村规民约”为由不向其发放土地征收款,违反了法律规定。
“村规民约”是由村民会议制定的一种综合性行为规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4条规定的“各种守则、公约”的一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但国家赋予村民自治的权利,并不意味着可以为所欲为,如有“村规民约”规定:“有偷盗行为者,胸前挂上锣游街”、“村民可随意处置毁坏森林的人和事”、“儿子犯罪被捕,罚老子修马路一个月”,“抓住了小偷,打了再理论”、“牲畜毁坏农作物被打死,吃毒药药死不赔”、“出嫁女不再享有娘家所在村口粮田”等,这些做法都侵害到了村民的人身财产利益。
那么,怎样的“村规民约”才具有法律效力呢?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规民约”必须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制定程序要合法,村规民约只能由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召开的村民大会才能制定,并要与会人员半数通过。二是内容要合法。村规民约不得与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的内容。三是要有合法监督,“村规民约”要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那么违法的“村规民约”如何才能改正或撤销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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