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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遇辱被奸,女护士把男医生砍成2048块:律师已申请死缓

赵果 法度Law 2022-06-01


2019年,李凤萍开始沉迷网络赌博,为此曾多次向同事罗某健等人借款。当年10月起,李凤萍与罗某健由借款发展为不正当男女关系。期间,二人因男女关系及债务问题存在矛盾。


2020年3月21日1时许,李凤萍趁罗健酒后熟睡之机,用数据线猛勒罗健颈部直至其不反抗,确认罗健死亡后,并转走罗健手机中98806元。


此后,李凤萍将罗健的尸体肢解成2048块,将肉块煮熟后剁碎并冲入下水道,将骨头藏至床底直至案发。


一审、二审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均判处李凤萍死刑。目前,该案处于死刑复核阶段。《法度Law》从该案死刑复核阶段辩护人处了解到,李凤萍故意杀人、盗窃案辩护意见已寄往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大楼。


惊现碎肉


2020年3月22日,广西省玉林市玉州区豸塘街一处出租屋的租户发现卫生间下水道被一些碎肉堵塞。该租户楼上的房东一家听闻后,从蹲厕坑中挖出7至10斤碎肉,并发现厕所下面还有很多肉类碎块,遂报警。
该房东介绍,其租户名叫李凤萍,四天前开始租住。
随着警方的调查,一起命案逐渐浮出水面。
被告人李凤萍(女,1995年出生)是玉林市第一人民医院急诊科的一名护士。其供述称,为了还掉网络赌博输掉的钱,其曾于2019年10月左右向同事罗某健(男,玉林市第一人民医院脊椎骨外科副主任医师,殁年51岁)借钱。罗健表示同意借钱,但要求其到玉林市花园酒店的客房见面谈。李凤萍提出向罗健借款20万元,罗健表示同意,但要求发生一次性关系。
当天下午,罗健将5万元转至李凤萍的银行卡,李凤萍写了借条。剩下的钱是陆陆续续转的,亦都是叫李凤萍去花园酒店发生性关系后才转,直到2020年3月初左右,才全部将20万元借完。
同时,为了方便发生性关系,罗健要求李凤萍租住新地方,李凤萍表示同意。此外,罗健在借钱后还要求李凤萍做情人,帮他生小孩。李凤萍觉得耻辱,曾于2020年2月份多次自杀未遂。
2020年3月20日22时左右,罗健酒后找到李凤萍,要其配合他发生性关系。其心里再感耻辱,就产生了杀死罗健的念头。次日凌晨1时许,李凤萍用数据线勒住罗健直至罗健不反抗,确认罗健死亡后,李凤萍转走其手机中98806元。
当日20时许,李凤萍将罗健的尸体肢解,将肢解后的骨头放在床底,将尸块放到锅里煮,切成小块冲进厕所。肢解尸体从2020年3月21日20时许到2020年3月22日17时许。
期间,李凤萍用罗健手机回复信息给其妻子称暂时有事,晚点回家。


(李凤萍供述作案过程)



判决死刑


法院原判认定,2019年6月份,被告人李凤萍开始沉迷网络赌博,其多次向被害人罗健以及多位同事借款用于网络赌博。直至案发时,李凤萍仍欠下罗健等人一百多万元债务。
2019年10月份至案发期间,李凤萍与罗健多次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2020年3月20日22时许,罗健喝酒后去到玉林市玉州区豸塘街46号三楼301号李凤萍租住的房间。在该房间,李凤萍因感情、债务问题与罗健发生争执,李凤萍遂产生杀死罗健的念头。
次日凌晨1时许,李凤萍趁罗健酒后熟睡之机,用一条长约1.5米的笔记电脑数据线勒住罗某健颈部致其死亡。李凤萍杀死罗健后使用罗健指纹,将罗健支付宝账户和捆绑的银行卡共98806元转账到其购买的用于网络赌博收支的中国建设银行卡上。事后,李凤萍用菜刀肢解罗健尸体,将骨头和肉分离,并将肉放进锅里煮后再剁碎倒进厕所用水冲到下水道,骨头则装进袋子,藏于床底直至案发。
另查明,李凤萍因涉嫌故意杀人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主动供述其窃取罗健人民币98806元的事实。
原判认为,被告人李凤萍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杀人罪;在故意杀死被害人罗健后,被告人李凤萍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被害人罗健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亦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凤萍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的罪名成立。
李凤萍归案后如实供述其故意杀人的罪行,属坦白。李凤萍因故意杀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盗窃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对其所犯盗窃罪予以从轻处罚。李凤萍一人犯二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李凤萍因感情、债务问题与罗健发生争执后,而将罗健杀害,并在杀害罗健后,为毁灭罪证,残忍地将罗健的尸体肢解并煮熟,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犯罪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坏,人身危险性极大,应依法给予最严厉的惩罚。
因此,李凤萍所犯故意杀人罪虽有坦白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决定对李凤萍所犯故意杀人罪不予从轻处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等。
李凤萍上诉提出,原判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其判处死刑量刑偏重;被害人罗健在本案中也有一定过错;原判遗漏认定其具有认罪认罚情节。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驳回上诉


针对上诉人及辩护人提出的意见,广西高院综合评判如下:


1

对于辩护人张志华提出罗某健死因不明的意见,经查,可以确认罗某健系被李凤萍勒死的事实,故对辩护人的上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2

对于辩护人张志华提出,原判认定李凤萍用“一条长约1.5米”的笔记本电脑数据线勒住罗某健颈部致其死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意见,经查,虽原判关于该数据线的长度表述不准确,但并不影响李凤萍杀害罗某健事实的认定,故对辩护人的上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3

对于李凤萍及辩护人提出李凤萍曾因遭受罗某健胁迫而自杀,除李凤萍自述外无其他证据佐证,辩护人提交的房东证明及视频亦不能证实李凤萍曾因此事实施过自杀行为,故辩护人的上述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4

对于李凤萍及其辩护人张志华、迮传兵提出李凤萍受到被害人的强迫、威胁,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原判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量刑畸重的意见,经查,并无相关证据证实罗某健对李凤萍实施了具体的加害行为,因此罗某健对本案的引发无过错,故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上述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5

对于辩护人张志华提出李凤萍是激情犯罪,杀人后有抢救行为,主观恶性小、人身危险性低的意见,经查,并无证据证实其有对被害人实施抢救的行为,故辩护人的上述意见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6

对于李凤萍及辩护人迮传兵提出原判忽略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量刑过重的意见。经查,因其所犯罪行极其严重,原判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对李凤萍不予从轻处罚符合法律规定,亦未超出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故本院对该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广西高院认为,上诉人李凤萍在与被害人罗健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期间,因与罗健有矛盾而持电脑数据线趁罗健不备之机将其勒死,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杀人罪;李凤萍在杀死罗健后,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罗健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同时还构成盗窃罪。
李凤萍一人犯二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李凤萍归案后如实供述其故意杀人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李凤萍因故意杀人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盗窃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对其所犯盗窃罪予以从轻处罚。
李凤萍系为偿还赌债而与他人发生并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与人产生矛盾后又杀人并碎尸,将罗健尸体进行肢解并煮熟后剁碎冲入下水道,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犯罪后果极其严重,且其作案时正值2020年新冠疫情暴发期间,其犯罪行为对医护人员“白衣天使”的正面形象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极大地冲击了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亦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其犯罪的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故原判认为李凤萍虽有坦白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决定对其所犯故意杀人罪不予从轻处罚符合法律的规定。
李凤萍犯盗窃罪数额巨大,因其具有自首情节,原判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的量刑适当。李凤萍上诉提出原判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其判处死刑量刑偏重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出庭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死刑复核


目前,该案已进入到死刑复核阶段。《法度Law》从该案死刑复核阶段辩护人张志华、付士峰处了解到,其认为首先罗健针对李凤萍实施的胁迫及精神强制,对于诱发、加剧杀人犯意的产生提供了直接原因力,构成刑法意义上“重大且明显的过错”,与其他的杀人碎尸案相比,李凤萍故意杀人行为的主观可责难性较低,对此人民法院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次,讯问笔录上有一段检察官助理黄菲菲手写的内容:“而且我不听他的话,他就会杀了我。微信有记录”!完全可以证明被害人罗健是存在重大过错的。
其认为一审、二审两级人民法院关于被害人过错不成立的认定缺乏事实依据,远没有达到判处死刑的证据应当具备的唯一性、排他性要求,且死刑复核阶段应严格执行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
目前,两位辩护人已出具辩护词,“针对李凤萍故意杀人案,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不予核准死刑的裁定,发回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或必要时直接改判李凤萍死缓。”
此外,两位辩护人递交《当面听取辩护意见申请书》,申请李凤萍故意杀人案死刑复核程序承办法官当面听取辩护人意见。“因一审、二审法院关于被害人罗某健存在的‘重大且明显过错’未予认定,可能影响到因此冤杀一条人命的重大问题。
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出台的《关于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办法》第五条之规定,辩护人正式向最高院承办法官提出书面申请,希冀当面听取辩护意见,请予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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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度Law

作者|赵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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