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资源会计处理新规解读——数据资源的列示和披露要求
2023年8月21日,财政部制定印发了《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范》(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旨在规范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强化相关会计信息披露。
接上篇: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新规出台背景和适用范围(附解读)
数据资源的列示和披露要求
1、资产负债表相关列示要求
在信息披露方面,《暂行规定》提出在存货、无形资产、开发支出等科目明细中增设“数据资源”项目。具体规定为:“企业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在“存货”项目下增设“其中:数据资源”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确认为存货的数据资源的期末账面价值;在“无形资产”项目下增设“其中:数据资源”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数据资源的期末账面价值;在“开发支出”项目下增设“其中:数据资源”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正在进行数据资源研究开发项目满足资本化条件的支出金额。”
在规范数据资源相关资产的列示时,暂行规定在强调了“重要性原则”和“实际情况”,有助于企业结合自身情况以及相关会计信息对于报表使用者了解企业状况的重要程度来进行列示,以提升财务报表披露的效率和价值。
2、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数据资源相关披露
(1)企业应当按照外购无形资产、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等类别,对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数据资源(以下简称数据资源无形资产)相关会计信息进行披露,并可以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对类别进行拆分。
(2)对于使用寿命有限的数据资源无形资产,企业应当披露其使用寿命的估计情况及摊销方法;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数据资源无形资产,企业应当披露其账面价值及使用寿命不确定的判断依据。
(3)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财会〔2006〕3号)的规定,披露对数据资源无形资产的摊销期、摊销方法或残值的变更内容、原因以及对当期和未来期间的影响数。
(4)企业应当单独披露对企业财务报表具有重要影响的单项数据资源无形资产的内容、账面价值和剩余摊销期限。
(5)企业应当披露所有权或使用权受到限制的数据资源无形资产,以及用于担保的数据资源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当期摊销额等情况。
(6)企业应当披露计入当期损益和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数据资源研究开发支出金额。
(7)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财会〔2006〕3号)等规定,披露与数据资源无形资产减值有关的信息。
(8)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号)等规定,披露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数据资源无形资产有关信息。
2、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数据资源相关披露格式举例:
3、确认为存货的数据资源相关披露
(1)企业应当按照外购存货、自行加工存货等类别,对确认为存货的数据资源(以下简称数据资源存货)相关会计信息进行披露,并可以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对类别进行拆分。
(2)企业应当披露确定发出数据资源存货成本所采用的方法。
(3)企业应当披露数据资源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当期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当期转回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以及计提和转回的有关情况。
(4)企业应当单独披露对企业财务报表具有重要影响的单项数据资源存货的内容、账面价值和可变现净值。
(5)企业应当披露所有权或使用权受到限制的数据资源存货,以及用于担保的数据资源存货的账面价值等情况。
3、确认为存货的数据资源相关披露格式举例:
4、其他披露要求
企业对数据资源进行评估且评估结果对企业财务报表具有重要影响的,应当披露评估依据的信息来源,评估结论成立的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评估方法的选择,各重要参数的来源、分析、比较与测算过程等信息。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愿披露数据资源(含未作为无形资产或存货确认的数据资源)下列相关信息:
(1)数据资源的应用场景或业务模式、对企业创造价值的影响方式,与数据资源应用场景相关的宏观经济和行业领域前景等。
(2)用于形成相关数据资源的原始数据的类型、规模、来源、权属、质量等信息。
(3)企业对数据资源的加工维护和安全保护情况,以及相关人才、关键技术等的持有和投入情况。
(4)数据资源的应用情况,包括数据资源相关产品或服务等的运营应用、作价出资、流通交易、服务计费方式等情况。
(5)重大交易事项中涉及的数据资源对该交易事项的影响及风险分析,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的经营活动、投融资活动、质押融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承诺事项、或有事项、债务重组、资产置换等。
((6)数据资源相关权利的失效情况及失效事由、对企业的影响及风险分析等,如数据资源已确认为资产的,还包括相关资产的账面原值及累计摊销、减值准备或跌价准备、失效部分的会计处理。
(7)数据资源转让、许可或应用所涉及的地域限制、领域限制及法律法规限制等权利限制。
(8)企业认为有必要披露的其他数据资源相关信息。
新规出台的影响
该规定主要对数据资产密集型行业影响较大,如计算机、通信行业。规定出台之前,与数据相关的支出主要成本或者费用化;此后,相关支出可以选择资本化,预计一定程度上能够增厚公司业绩。此外在数据资产信息披露方面,暂行规定做了一定要求,未来投资者将从报表中获取更多和数据资产相关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关注和评估公司拥有数据资源的价值,报表将更加透明化。
总的来说,新规定有助于推动和规范数据相关的企业执行会计准则,使得报表能准确反映数据相关业务和经济实质,更好地推进会计领域创新,完善了数据资源对外交易的财务基础,进而服务数字经济治理体系建设。
潜在的财务风险
数据资源判定条件及价值评估风险。企业在进行“数据资源”判定时,需要依据准则要求进行充分评估,提供充分的判定依据及过程管理材料。在对数据资源进行价值评估时,需要考虑多种因素和依据,以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数据资源摊销和减值风险。数据资源价值寿命的不确定性和易波动性可能造成财务后续计量不准确的风险,并进而影响财务报表质量。建议企业定期对数据资源权属有效性、应用价值变动和计量方法适用性等进行评估。
数据资源信息披露风险。《暂行规定》要求企业对数据资源“入表”情况的必要说明,或是建议在数据资源领域的投入、价值和对数据应用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管控的自愿披露。尽管在非“入表”数据资源信息披露方面给予了企业一定的空间,但也对披露内容的真实性、相关性和依据充分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建议企业在向外界讲述自身数据资源管理和经营成果时,避免夸大,保持客观、合理和谨慎。
除此以外,数据质量问题可能影响数据资源的使用效果进而影响入表价值,数据质量需要在管理过程中关注并持续提升;数据资源合规及安全性风险,企业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协议等规定,定期对数据资源全生命周期的数据安全风险进行评估等等。
企业贯彻实施《暂行规定》注意事项
一、正确做好前后衔接
《暂行规定》是在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下的细化规范,在会计确认计量方面与现行无形资产、存货、收入等相关准则是一致的,不属于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变更会计政策。同时,《暂行规定》要求采用未来适用法应用本规定,企业在本规定施行前已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的数据资源相关支出不再调整,即不应将前期已经费用化的数据资源重新资本化。
二、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关于相关资产的定义和确认条件、无形资产研究开发支出的资本化条件等规定以及《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企业数据资源的实际情况和业务实质,综合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合理作出职业判断并进行会计处理。
三、积极加强信息披露
《暂行规定》兼顾信息需求、成本效益和商业秘密保护,创新提出自愿披露方式,并围绕各方关注对披露重点作出规范和指引。企业应当充分认识提供有关信息对帮助更好理解财务报表、掲示数据资源价值的重要意义,主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暂行规定》的披露要求,持续加强对数据资源的应用场景或业务模式、原始数据类型来源、加工维护和安全保护情况、涉及的重大交易事项、相关权利失效和受限等相关信息的自愿披露,以全面地反映数据资源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的影响。
1、做好数据资产入表前的充分评估和试点研究
企业需成立专门的数据资产“入表”评估小组,测试和评估数据资产“入表”的前期准备和信息系统,明确数据确权机制,计量和核算机制,数据资产经济性评估机制,制定完善的会计“入表”方案。
2、加快推进数据资产自查
企业需提高对数据资产自查的重视程度,深入了解数据资产的价值,在企业战略层面明确数据资产自查的重要性,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规范。建立完善的数据资产自查机制,明确自查的范围和内容,确保自查工作有序进行。加强数据资产管理,明确数据资产的所有权、管理责任和使用规范等。同时,需要建立数据资产的分类、编码、估值和处置等方面的管理流程,确保数据资产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3、完善数据管理反馈机制
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关于相关企业可通过数据要素的评估与审计工作,对数据收集、存储、处理和传输环节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结果进行定期评估和反馈,同时用好第三方机构等外部资源,帮助企业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调整相关制度措施,不断优化和提升数据资产管理和安全治理工作的能力水平。
请参考:
数据资产评估方法:如何评估数据价值?
数据资产与数据资产融资相关概述(附案例)
— END —
特别声明:文字和图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来源标注错误、不符合转载规范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立即更正、删除并道歉,谢谢,手机:13121654843,文章转载授权请在公众号文章留言或者添加小编微信获取授权:微信号:pe2048(添加备注“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