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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5 政治部宣教科 山南公安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告

公告2016年 第4号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严格控制机动车污染,全面实施《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GB18352.5-2013)和《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lV、V阶段)》(GB17691-2005)中第五阶段排放标准《以下简称国五标准)要求,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根据油品升级进程,分区域实施机动车国五标准。

     (一)东部11省市(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和海南省)自2016年4月1日起,所有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轻型柴油客车、重型柴油车(仅公交、环卫、邮政用途),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二)全国自2017年1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重型柴油车(客车和公交、环卫、邮政用途),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三)全国自2017年7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四)全国自2018年1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柴油车,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二、汽车生产、进口企业作为环保生产一致性管理的责任主体,应按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排放检验信息和污染控制技术信息,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确保实际生产、销售的车辆达到排放标准要求。

      三、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开展机动车环保达标监督检查,对新生产、销售不符合排放标准要求车辆的,严格依法处罚: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车用燃油管理,推动油品升级,确保燃油质量。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环境保护部

    工业信息化部

    2016年1月14日

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西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西藏自治区公安厅

公    告

2016年  第3号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严格控制机动车污染,全面实施《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制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 GB18352.5-2013)和《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制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lV、V阶段)》(GB17691-2005)中第五阶段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我区决定严格实施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2016年第4号公告,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根据油品升级进程,严格实施机动车国五标准.

      (一)全区自2017年1月1日起,所有制迨、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重型柴油车(客车和公交、环卫、邮政用途),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二)全区自2017年7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三)全区自2018年1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柴油车,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二、汽车进口企业作为环保生产一致性管理的责任主体,应按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其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排放检验信息和污染控制技术信息,检验合格方可销售,确保实际销售的车辆达到排放标准要求。

      三、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开展机动车环保达标监督检查,对销售不符合排放标准要求车辆的,严格依法处罚: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车用燃油管理,推动油品升级,确保燃油质量。

      四、自治区公安厅会同有关部门严把新车注册登记关,严防不达标车辆在我区落户。

      五、《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藏政发[2014]56号)中,与本公告相冲突的部分条款以公告为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西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西藏自治区公安厅

2016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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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邮箱:3121369267@qq.com

 文字:山南交警支队

 编辑:安   莎

 审核:次   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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