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互联网?少点套路,多点真诚(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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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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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伯伯说
技术驱动+模式创新
法律业的未来值得期待
3、技术在怎样驱动法律
3.1 新型法律服务机构的技术要点
除了在经营模式方面进行创新外,技术的运用也成为推动新型法律服务机构发展的重要因素。
经笔者统计,目前国内最为常见的技术运用为文本组装,有至少7家提供此项服务。其中,简法帮依托汉坤律师事务所的优质专业内容资源,以此为主要功能,提供了优秀的文本组装服务。
其次则为在线签约系统,目前有至少5家提供此项服务。如法大大,基于数字签名和云存储技术,提供在线电子缔约、电子合同管理、证据托管的第三方云服务平台。通过公安部eID电子身份系统、中国金融认证中心CA证书系统、第三方授时技术及防篡改技术等,达到《合同法》和《电子签名法》对电子合同的要求,保障所签电子合同的法律有效性及证据效力。以此解决异地签署、合同管理、证据保存等各种问题。
爱合同属于众多机构中的另类产品,其用机器替代人工进行合同审查,已可实现买卖类、租赁类、借款类、劳动类、家庭类、股权类等常见合同缺失条款和风险的提示。
推之、律品则可以根据用户对预设问题的不同描述,分析相关法律法规、法院判例和用户常见问题,评估案情并给出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面对简单案件,可在极大程度上替代前期的人工咨询。
真泽律师事务所开发了刑期预测系统,通过对法院判例、相关法规的分析,可较为准确地预测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的刑期。
理脉则将大数据玩出了花样,对公开的司法数据进行多维度的分析,可以律所、律师、法院、法官、公司为中心进行检索,甚至可以对律所、律师进行常见对手的分析。
3.2 技术驱动的不足
这些机构并没有完全在运营模式上挖空心思,而是运用技术,为法律服务打开了一扇新的窗户。但是,这些“新技术”仍有许多地方值得我们注意。
如,国内的文本组装大多学习自legalzoom,而legalzoom成立于1999年,其提供这种服务已有十多年的历史。而文本组装技术本身在1980年代就已经被采用。
在大数据应用方面,国外诸多玩法层出不穷,如CIELA,其已在中国知识产权领域深耕,可以提供大量中国知识产权诉讼相关的可视化分析报告。在合同分析方面,美国的许多法律网站已经大量采用机器学习等技术,替代人类工作,但目前国内鲜有人为之。
2016年3月份,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德勤宣布与Kira System合作。Kira是一家面向企业及律所服务的人工智能企业,其技术可以从复杂的文件中提取出有效信息,还能通过机器学习不断地提高识别准确率。
同时,Kira还提供了协助律师完成尽职调查报告的智能工具。像Kira这样运用人工智能协助律师或会计师完成工作的机构还有数家,如Legal Robot、Judicata等。而在国内,这些前沿技术与法律领域的结合尚处在萌芽期。替代人工审查合同的爱合同,上线数年也只审核了3843份文件。
4、我国新型法律服务转型之路
4.1 风口转型:危机悄然来临
新的机构不断涌现,又有易法通、百事通登陆新三板,国内新型法律服务机构看似风头正劲,是否真的有转型必要?
人人趋之若鹜的模式,并不一定是好的模式。淘宝取得巨大成功后,电子商务红极一时。人人都想做淘宝,但是却纷纷失败;反而在细分领域却出现了许多小而美的电商。团购网站千帆相竞,而今存活的也不过几家。P2P点燃了金融对于互联网的激情,时至今日“跑路”已觉不新鲜。众多模式雷同的法律电商,能否突破这一怪圈?
大量机构应当转型,并不是因为没有商业价值,而是大量机构正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其中最大的威胁来自人工智能的发展,如认知计算、机器学习等,虽然这些技术在国内法律服务市场只是端倪初现。
如前述提到的律品、推之等,用户不再需要用繁杂的语言提出各种抓不住重点的问题,只需要根据系统提示回答几个选择题,即可获得专业的回答和解决方案。而且,机器所能处理的数据量及处理速度远远超过人类,无论是从服务体验及专业性上,用户都将获得比一般网站“免费咨询”更好的服务。
4.2 模式变革:细分领域深耕
如同细分专业领域涌现出许多精品小所一般,知果果和如是娱乐法给我们提供了很好的范例。如果想在模式创新上取胜,集中精力在某一专业领域精耕细作,提供更专业、更优质服务的可能性更大。这种转变的实现难度较小,也更容易做出品牌。
同时,在专业领域深耕更容易达到标准化、系统化,甚至大宗商品化。人力将逐渐解放,更多的工作可交由机器完成。
文本组装便是一个典型的例子:许多律所会有自己的文本库;当我们需要给客户制作一套法律文件,可能不是全新起草,而是通过对范本的修修改改;再进一步,通过文本组装,我们只要回答几个问题,系统就会自动帮助我们从若干条款中选出最优组合。
这种服务方式已经远不是我们所理解的“私人定制”化法律服务。
这种发展路径,一定是要建立在对某个领域工作极度熟悉的基础上,才有可能实现。从这个角度看,专业细分比大而全更容易到达目的地。从目前实践来看,流程化在合同、知识产权、劳动、不良资产、工商注册、自动维权等领域已小有成就,其能否在更多领域取得成功,我们拭目以待。
4.3 技术变革:开拓无限空间
技术的本质是工具,其优点表现在提高效率、解放人力等多个方面。比如,企业信息集合查询类工具可以大大缩短我们初步尽调的时间,各种电子设备自动按键脚本可以将我们从重复的操作中解放出来,爬虫可以帮助我们自动抓取某一类型的数据……每一步技术的实现,都可以为法律服务的创新提供许多可能。
Richard Susskind(不好意思又搬出了萨斯坎德,但是的确很经典对不对)曾提出了数种可以对法律服务产生深刻影响的技术,包括自动文件组装、无间断互联、电子法律集市、电子学习、在线法律指导、法律开源、工作流程和项目管理、嵌入型法律知识、在线纠纷解决、智能法律检索、大数据、基于人工智能的问题解决等。
而目前在国内,这些技术都有着巨大的开发和应用空间。
2016年5月,基于IBMWatson系统的机器人律师Ross正式供职于Baker& Hostetler律师事务所,在法律界引起轰动。尽管在目前阶段,技术仍主要是人力的辅助。但笔者预测,人工智能的发展将取代大量人工。
未来法律服务市场对初级律师的需求必会急剧下降,甚至高级律师的部分工作也会被取代。相对应的,机器也需要大量范本来学习。而目前范本相对丰富的律所,是否有足够的意愿克服来自内部的巨大阻力,投入大量人力、财力和时间成本,去做一件自我革命的事情呢?
从这个角度来看,非律所机构与资本的结合有更大可能在此做出突破。
当然,这是一个艰难的过程。但是对于服务提供者来说,越是难以建立的服务,越是难以超越的壁垒。
4.4 转变思路:由服务大众到服务律师
在本文提及的79家机构中,极少有其他机构专注于服务律师,均是面向公众提供法律服务。而律师恰恰是各种模式背后,法律服务的最终提供者。
上文所述的几项技术中,工作流程与项目管理就是为法律工作者量身打造的解决方案。然而,笔者目前接触的诸多律所都没有一套客户或案件管理系统,许多重复性工作依然大量依靠人力完成;而已购买系统的律所,也逐渐把系统视作一种负担。
一方面是渴望工具,另一方面感觉被工具绑架,这一矛盾如何处理值得业内人深挖。当然,这一市场上新的产品也已呼之欲出。
面对工具,我们还存在另外两个问题,一是已有一定可直接用于律师工作的技术工具,但大量律师不会使用;二是市场上本就缺乏针对律师的技术提供者,无法满足律师的需求。围绕这两点都可以做出大量的产品。
对每一个法律人来讲,工作时间极为宝贵。如果有律师可以优先使用足够多的技术提高工作效率,节省更多的时间,做更多更有价值的事情,那么他就有更多的机会在法律服务市场中占据更大的价格优势,抢占先机。再回到上篇讨论的定价问题,一切不以提高效率为基础的降价,都是耍流氓。
结语
说实话,笔者已身患“+互联网”恐惧症。炒作并无益于产品发展,更无益于行业的进步。作为新型的法律服务机构,如果依然停留在十几年前的服务模式,或许可以短时间内不倒,但对推动法律服务模式的改变着实无益。
商业运营是另一个庞大的话题,在这里,笔者仅从推动法律服务模式变革的角度出发,提出些许建议。模式创新与技术驱动,二者都是推动法律服务变革的重要力量。国内诸多机构应当鼓起勇气走出模式雷同的怪圈,在不同的方面做出更多的尝试。但无论如何,许多前辈已经做出了诸多经验性的探索,值得后人钦佩与感谢。
巨头齐聚、资本介入、民众法律意识不断提高的时代,国内能否有更多创新产品走在世界前列,道阻且长,但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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