踏入法学院,光速满血入门技能点汇总 | 书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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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logue
小伯伯说
关于法律
我有如此之多的困惑
除了阅读,没有更好的解答
这一次
我们为你准备了一份特别的书单
作者:方斯远(暨南大学法学院教师)
来源:法影斑斓
经历高考的痛苦折磨之后,想必各位都在假期里好好休息了一番。但当各位终于踏入暨南大学,成为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的一位新鲜人的时候,不知诸位对于即将学习的这门学科有什么想法?对于未来四年的学习生活有什么规划?是不是继续像高中那样,听课,做习题,考试就可以了?是不是要参加各种社团,给自己积攒社会经验呢?
如果关注时事的话,是否留意到,过去的两个月,国际国内都发生了不少事情,万科股权大战愈演愈烈,一些明星婚姻亮起红灯,大学新生因电信诈骗而身亡等,当诸位在网路上浏览这些新闻的时候,心中是如何看待的,假如经过了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的学习,看待这些问题会有不一样的视角吗?
于我而言,成为法学院的新鲜人,是2003年的事情。由于自己一直以来的志愿是学医,因此在进入法学院的时候,心中充满了迷茫。受到小说和律政剧的影响,对那时候的我来说,法学院主要教授的是解决案件的办法,经过学习,我应该可以像电视里的那些法官律师那样,有能力解决现实的案件。可惜的是,随着专业课学习的开展,我的很多疑惑并没有得到解答,反而对这门学科越来越困惑。
最初接触的专业课程,偏重宏观理论,而我拿到教材翻阅了一下,感觉很困惑。一些教材,读起来的感觉就像高中政治课本的加强版,如果这门学科只是高中政治课的延续,那么为什么不干脆在高中学完呢?如果这门学科与高中政治相比,只是多了一个“法”的概念,那课程的意义体现在哪里呢?一些课程,让我感觉很遥远,汉谟拉比法典、唐律疏议对解决现在的问题有帮助吗?如果有,那应该怎么做?如果没有,那学来做什么呢?就为了一个所谓的知识体系完整性吗?
从大一下学期开始,开始了一些带有技术性的课程。上课时候时常穿梭一些案例,尽管这些案件大多很有趣,总能让大家兴趣盎然,以至多年之后,老同学见面也总能笑着援引当时课上的典故追忆那些年我们听过的重口味故事。但问题仍然是存在的,即便记住了书本上的理论,手里捧着法条,一旦看到现实中的案例,仍然感觉无从入手,是罪非罪?此罪彼罪?无言以对。是我不够聪明吗?好像不是哦。是我不够勤奋吗?怎么可能!那到底是为什么呢?
从大二开始,开始接触一些较深的课程,而比较法就这样走进了我的视野。但随之而来的新困惑是,为什么一提起我国大陆地区的立法,大家总是嗤之以鼻呢?为什么课本上和老师的讲课中总是这个国家那个地区的理论和法律呢?如果说我们的现行法律都是学域外的,为什么不干脆直接把人家的法律搬过来用呢?但如果要这么做,我们应该选哪个国家的法律呢?如果不能这么做,对于相似的法条,能否直接把别人家的学理拿来作为解释的依据呢?
读了一些域外的权威教材,会看到权威学者之间观点不同的地方比比皆是,那么面对现实的案件,又如何在不同的观点之间进行选择呢?这些理论真的适合我们国家吗?如果学习的东西并不适合我们的国情,那我们又应该怎么处理呢?但,我们又如何判断这些域外的经验是否符合我国国情呢?
这些困惑归结起来,可以简化为一个问题,就是法学这一门学科,究竟是否有自己的方法,面对社会的冲突纠纷,是否能够根据这种方法推导出一个确定的答案(判决)。尽管在统编教材里,导言之后会有一些本部门法的(解释学)方法论介绍,告诉我们对法律的解释有文义、历史、体系和目的四种,但是这四种方法之间,是否存在先后顺序?不同的方法之间关系如何?分别适用导致推出了不同的答案,应当如何选择?
事实上,如果看一些权威的案例,可以发现这种冲突并不少见。那么,这又是否意味着,与其他社会科学比起来,法学的方法就是幼稚而无力的?法律人的思维除了多几个法言法语,就与一般人并无太大差别呢?如果真是如此,是否意味着审判工作由中文系的人来做也没问题?那么法学院是否还具有存在的必要呢?
一门学科得以立足,一个行业得以存在,除了独特的研究对象之外,专门的方法也是重要的因素。社会发展至今,法学院依旧没有被经济系、社会系或中文系取代,这也说明了法学本身有自己的独特性。试想一下,立法机关制定了法律,如果每个人都能随意按照自己的理解,从有利于自己的方面去解释,那社会还会有秩序吗?但是,语言自身的模糊性,立法相对社会的滞后性等,都会造成解释结果多重的局面,而在不同的解释结果之间,是否存在一种更好的解释?对于不同的法律,如刑法和民法,在解释的要求上是否存在区别?这种区别的根源在哪里?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地方,是否存在一些解释方法,从“已知”推出“未知”?
这些问题,曾经困扰了我很多年,后来发现,这并不是我一个人的困惑。这些年,法学界其实也在讨论这些问题,有很多观点,甚至针锋相对,我想,在诸位未来的学习中,不多不少也会遇到这些问题。而这些年的经历,让我能够确信的一点是,至少在法学院的本科学习中,同学们应当掌握的最基本的方法,是法律解释的方法。与我念书那时候相比,这个时代对法学方法的要求越来越高。
在从前,法院的案例公开有限,能收集到的少数判决书,往往也对研究意义有限,因为当中的说理非常简单,很多时候我们看不到法官究竟是如何将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相结合,导出判决结果的,有的时候,甚至看不出法官究竟用了哪个法条来支持自己的判决;然而,现在的法院改革明确提出要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本案援引了什么法条,这个法条的含义是什么,法条与案件事实之间如何对应,都需要在判决书中得以体现,相应地,对于律师来说,如何根据当事人的诉请确定法律关系,如何寻找可以支撑当事人主张的法律依据(在未来,同学们会接触到一个更为高大上的名词,叫做请求权基础),在存在不同解释空间的时候,如何说服法官接受对己方有利的解释,这些都对这个时代的法律新鲜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专业的思维养成不易,但又是我们的立身之本,正如北大法学院刘哲玮老师在今年给新生的演讲《勿忘昨日的选择》中提到的,“法学作为一门高度职业化和技术化的学科,本身就具有完整的知识体系,甚至有一套自己的思维逻辑。不掌握这套知识体系和思维逻辑,那么无论面对的是诉讼的卷宗材料,还是商业的合同备忘,你都无法给出准确专业的法律意见,体现出你的自我价值。法学院能够为你们提供一套关于法律的基本概念体系和基础理论框架。如果缺乏了此种体系感,即便你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获取了法律专业文凭,你掌握的依然只是支离破碎的信息。当你带着这样的碎片化信息——而不是一套自给自足的理论体系——直接进入社会开始实践,在强大的政治考虑或者经济利益面前,你就非常容易成为无根之萍,沦为其他力量的附庸”。
当代社会,信息获取的成本空前降低,各种学说、案例层出不穷,但是如果没有掌握本学科的方法论,只会迷思在海量的信息中,面对问题找不到分析的思路,最终只能在网络上搬弄一些“意见领袖”的观点鹦鹉学舌,或是在社交媒体上卖弄几个专有名词刷存在感,这又有何益处呢?因此还希望大家多多努力。
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我选取了在我学习过程中对我启迪最大的部分文章,推荐诸位阅读。我虽然不能断言这些文章为前面的问题提供了一个完整而终结的答案,但当年如果同学们能够好好阅读,在“至于幽暗昏惑而无物以相之”的时候,总会找到一把解题的钥匙。
考虑到对于初入法门的新鲜人们来说,很多文章可能读好几遍都不一定能看懂(这没有关系!绝对不是因为诸位不够聪明或勤奋,这里的很多文章,我本人是到博士阶段才接触到,当中的很多观点,很多观点也需要反复思考,才慢慢看懂,甚至到了现在,自己也当了老师,仍然会时不时拿出来温故知新。关键在于,希望大家记住,法律解释有特殊的方法,法律问题有特殊的解题思维,一旦树立了这个意识,随着时间的推移,大家学习的深入,刚开始不懂的问题,一定会逐渐明晰,而当大家面对现实的问题时,也会用法律人的思维方式去解题)。
也考虑到法律思维养成工作的不易(如果我坐着时光机回到2003年,把这些文章交给当年天真无邪的自己去读,想必我多数会读得云里雾里,一脸懵逼),我尝试借鉴美国基础出版社(Foundation Press)出版的部门法基础系列,为这些文章分别写了导读。
在编排顺序上,第一部分精选了台湾大学法学院毕业的李淑明老师的《听听明台大说法》系列文章推荐给大家。如果说法学方法本身是“道”,那么李老师的读书心得就是“术”,当中介绍的读教科书、读专业论文的经验,可以帮大家更快地进入学习状态。
在第二部分,我选取的文章重点围绕着“到法学院学什么”这个核心问题展开,这里面包涵了几位资深教授对我国法学研究方法相关争议的研究,以及对中国法学教育应当向何处去的思索,希望诸位阅读之后,对未来大学四年的学习规划更为清晰。
第三部分,则是希望诸位在阅读前一部分后所建筑的感觉之上,进一步体会法学的“解释”方法到底是怎样的,在编排顺序上,先以台大吴从周老师的“法感情”(或是非观)论文作为开篇,让诸位感悟在我们如何处理作为一个普通人所拥有的辨别是非能力与法学的解释判断方法;再以王轶、许德风、卜元石等老师对法解释学(法教义学)的研究入手,感悟法律的解释与价值判断之间的关系如何处理(芝加哥大学教授安德鲁·阿伯特在北大的讲座中提出“最细致的研究工作必须与那些宏大的问题保持联系”。
这些年来诸位或许也观察到,我国处于高速的社会变迁进程中,几乎可以说三观每日都可能被刷新,假如说制定法代表了社会共同接受的最低价值共识,那么我们如何在价值判断和法律解释之间建立联系?为什么二者之间要有一定区隔,在什么情况下二者又要交融),法律的解释为何需要特定的方法,这种方法的特点是什么,如何处理这种方法与其他方法(社会科学)的关系?再分别选取石世豪等老师的文章,分别从“理论选择”、“法制史”“比较法”“社会科学”的不同侧重点,让诸位再进一步感悟法律解释方法的运用。
第四部分是一些实用研究技能,诸位在日后解决问题的时候自然可以运用到,在这个时代,勤于检索、勤于写作,是法律人的必备品质。在此希望诸位注意三点:
一是我尝试选取了一个较为符合新鲜人认知规律的逻辑,但请各位不要把这些文章人为割裂,其实不少文章之间都有相互呼应、印证以及商榷,请大家围绕着“法律解释应当如何”这个核心命题阅读(我在导读的部分地方对文章之间搭了桥梁,请诸位阅读过程中注意对比思考);
二是这些文章水平都很高,而我自己能力也有限,在导读中不可避免存在误读,因此请大家不要过度依赖导读或因为有导读就不去读原文,这不是考试不需要以我的读后感作为标准答案,关键在于诸位自己阅读之后的感悟;
三是这些文章对诸位新鲜人来说有一定难度,也不可能一下子就读懂,实际上,在编写的过程中,我自己也很忐忑,这些文章,对于硕士博士乃至老师来说,都具有一定难度,这样带给诸位新鲜人,是否合适?会不会拔苗助长?但是从我这些年的观察和接触来看,这些道理,老师真的需要早点告诉诸位,即便一时读不懂,只要有了一定的感悟,在未来遇到问题的时候总会找到解题思路。
从2003年到现在,我学习法律也有将近13年了。这个过程似乎不短,但面对这么一个复杂的学科,充其量也是白驹过隙而已。有很多问题,我自己还在探索,还需要大量的阅读和思考。幸运的是,在这个过程中,我遇到了不少好老师,对于外校生的我提出的幼稚问题,他们给予了最大程度的谅解,耐心地传道授业解惑。
包括这次编写的过程中,我搜索到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傅广宇老师的文章介绍,感觉本文是较为少有的对法律史和解释学之间关系作出说明的佳作,然而各大数据库都没有收录,而在我冒昧加微信好友,告知教学目的并请求赠文之后,傅老师当即把文章发了过来。
他们的善意让我受益匪浅,也让我深受感动。如今自己成为了老师,也希望把这种努力探索,有教无类的精神传承下去。也希望诸位能够在诸位老师的智慧中如沐春风,过好即将展开的四年法学院生活。
Enjoy your journey!
目 录
导 语
这些道理,老师想早点告诉你
第一部分 明台大学习方法文章选
1. 非法律系的新鲜人看过来!
2. 什么是「法律」?
3. 多一样专长,一生受用无穷。
4. 如何安排我的大学生活?
5. 每科两本教科书!
6. 迈入半个法律人阶段啰!
7. 入门教材怎么选?!
8. 学术论文的分类管理
9. 趁早把研究所和出国留学列入人生计划!
10. 把握难能可贵的暑假!
11. 笔记做得好, 人生是彩色的!
12. 该怎么读一本教科书?!
13. 笔记+教科书的完美绝配!
14. 一本书主义?!
15. 准备考试,是脑力战、也是心理战。
16. 好的重点整理,让你事半功倍!
17. 堆积如山的学术论文该怎么读?
18. 解析问题的顺序,就是「逻辑」!
19. 争点的掌握和法律写作技巧!
第二部分 背景知识
导 读
1. 黄 卉:《一切意外都源于各就各位——从立法主义到法律适用主义》
作者单位: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2. 葛云松:《法学教育的理想》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
3. 何美欢:《理想的专业法学教育》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法学院
4. 邓 峰:《走出封闭的体系:求知时代的挑战》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
5. 汤文平:《民法教义学与法学方法的系统观》
作者单位:暨南大学法学院
第三部分 法学方法
导 读
1. 吴从周:《初探“法感”——从民事案例出发思考其在法官判决中之地位》
作者单位:台湾大学法学院
2. 王 轶:《民法价值判断问题的实体性论证规则——以中国民法学的学术实践为背景》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3. 许德风:《论法教义学与价值判断 以民法方法为重点》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
4. 许德风:《法教义学的应用》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
5. 卜元石:《法教义学:建立司法、学术与法学教育良性互动的途径》
作者单位:德国弗莱堡大学法学院
6. 许德风:《论基于法教义学的案例解析规则》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
7. 石世豪:《甲说乙说随便说——论法学上的学说及其取舍问题》
作者单位:台湾东华大学法学院
8. 贺 剑:《“理论”在司法实践中的影响——以关于夫妻个人财产婚后孳息归属的司法实践为中心》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
9. 傅广宇:《法律史与法释义学——以德国民法为考察对象》
作者单位: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
10. 黄舒芃:《比较法作为法学方法:以宪法领域之法比较为例》
作者单位:台湾“中央研究院”
11. 姜世波:《比较法方法在司法过程中的适用》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法学院
12. 侯 猛:《司法中的社会科学判断》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
第四部分 研究技能
导 读
1. 林国彬:《Westlaw法学资料库检索方法》
作者单位:台北大学法学院
2. 陈宜倩:《美国英文法学资料搜寻ABC》
作者单位:台湾世新大学法学院
3. 许耀明:《法学论文编辑与写作》
作者单位:台湾政治大学法律学院
4. 陈爱娥:《法学硕士论文写作建议》
作者单位:台北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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