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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 | 超越人格权与生存权之争 人格尊严是人最基本的生活利益

千思文化 2022-05-31

人格尊严是人最基本的生活利益




江苏丰县一女子长期被铁链锁困,并生育八个孩子的新闻近日引起媒体发酵。法学界、法律界对此事件亦颇多关注:有从刑法层面认为应提高收买被拐卖妇女的法定刑的讨论,也有从民法角度再次重申与强调人格权法律意义的,甚至有学者提出了“人格权高于生存权”的观点。上述讨论与观点各有其意义。笔者在此想要强调的是相对中性的一个观点,即:人格尊严是人最基本的生活利益。

何为生活利益?简单而言,就是人之为人并在具体的时空中生存或发展的利益。何为基本生活利益,就是人生活据以展开或发展的最基本要素,如食物、衣物或空气、水源等。今天,我们强调人格尊严是人最基本的生活利益,就是要表明:拥有人格与尊严是人之为人的基本理据与要素,是人生活据以展开的基本利益;没有人格尊严,人不能在社会中生活;人若缺乏人格要素,即便不缺食物、空气与水源,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人。

前些年,轰动国内的“于欢案”引发了人们对正当防卫理据的讨论。人们从朴素的自然情感出发,普遍认为于欢的行为具有正当性。今天,我们重拾这个案例,以生活利益视角观之,可清晰见得:当事人以极端方式(以男性下体触碰于欢母亲的面部)对于欢母亲的侮辱,侵害了于欢的人格尊严,这种人格尊严是于欢身为人子,甚至生而为人的基本生活利益。即便于欢的反击行为延迟了一些时间(根据判决书可知,反击行为大约在母亲被侮辱之后半个小时左右),但此等极端辱母行为,对于欢的最基本生活利益已然完成侵害。

人格权是否高于生存权?这是一个不太好回答的问题。权利固然存在位阶,但人格权与生存权却不是绝对二分的。人格尊严是最最基本的生活利益,而生存是生活的首要需求。从这个意义上而言,人格尊严既属于生活要素,也属于生存要素。至于当两者产生冲突时,是要人格尊严还是要生存,每个人的选择可能存在差异。我们看到过,有些人为了生存而放下甚至放弃了人格尊严;但我们也看到,也有很多人,为了人格、为了尊严,放弃了面包、甚至放弃了生命。

人是一种宝贵的存在。万物之间,人最珍贵。人格与尊严可以被迫放弃,但却不可被强制剥夺。我们不苛责那些为了生存而放弃尊严的人,但我们又发自内心的尊重甚至崇拜那些为了人格、为了尊严而对抗强权、暴力与奴役的人。而这,恰是人类文明进步史上的重要标尺。

最基本的生活利益应被法律识别与保护。这是法治的最基本道德。除了通过民事立法方式将人格尊严等最基本生活利益权利化外,刑法等公法机制如何更好地保护这些最基本生活利益,也是对更精细化法治的进一步要求。法治的根基在生活,法律的信仰也产生于生活。我们期待着生活利益可以更好地被法律保护。



作者:焦艳鹏,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澳门大学法学博士。

来源:法学学术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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