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台医保】今后门诊特定病种申请这么办(具体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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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化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申请业务流程的通知
为深入落实“放管服”改革,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办事堵点难点,提高服务效能,现结合我市实际,自2019年1月1日起,委托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办理我市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申请业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机构
本市所有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镇卫生院”)。
二、申办流程
1、自愿申请。患有符合门诊特定病的参保人员可以申请享受门诊特定病待遇,参保人员可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镇卫生院医保办或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领取门诊特定病种认定申请表,根据参保险种分别填写,同时提交社会保障卡和相应诊断依据材料。
2、材料受理。镇卫生院医保办每月1~15日负责受理参保人员门诊特定病种申请,接到参保人员申请后,应对材料进行初审。对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其所需材料后重新申请;材料齐全的,及时整理和分类汇总,并于每月16~20日将申报材料集中上报至市医保中心。
3、审核认定。市医保中心于每月底前组织人员对申报的门诊特定病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标准的及时认定,将申请人信息录入信息系统,经审核不符合标准的,不予认定。
4、结果查询。市医保中心定期将审核认定结果反馈给各镇卫生院医保办。申请人可于申请的次月起通过以下渠道查询结果:一是可通过手机下载“东台人社”APP并完成实名注册,登陆“医疗保险”栏目,在“大慢病申请”里面即可查询办理结果;二是可携带个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前往镇卫生院医保办查询办理结果。
三、其他事项
1、镇卫生院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应依据门诊特定病种认定标准受理申请,对于门诊特定病种认定工作中查实的弄虚作假等行为,医保行政部门将根据《社会保险法》等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市医保中心将根据服务协议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2、参保人员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待遇的,取消参保人员门诊特定病医保待遇资格,并根据《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责令退回骗取的医保基金,同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市医保中心加强督查,定期对门诊特定病人员进行随访和复查,对不能提供随访资料和拒绝随访、复查的人员以及经复查达不到申请标准的人员,将停止其享受门诊特定病医保相关待遇。
附件一:受理门诊特定病申请的医疗机构名单
序号 | 医疗机构名称 | 序号 | 医疗机构名称 |
1 | 安丰中心卫生院 | 16 | 同仁医院 |
2 | 三仓中心卫生院 | 17 | 梁垛卫生院 |
3 | 富安中心卫生院 | 18 | 富东卫生院 |
4 | 唐洋中心卫生院 | 19 | 许河卫生院 |
5 | 时堰中心卫生院 | 20 | 新街卫生院 |
6 | 头灶中心卫生院 | 21 | 南沈灶卫生院 |
7 | 弶港中心卫生院 | 22 | 弶港农场职工医院 |
8 | 第二人民医院 | 23 | 弶港医院 |
9 | 第四人民医院 | 24 | 新曹农场医院 |
10 | 溱东卫生院 | 25 | 台东医院 |
11 | 后港卫生院 | 26 | 四灶卫生院 |
12 | 台南医院 | 27 | 海丰卫生院 |
13 | 五烈卫生院 | 28 | 六灶卫生院 |
14 | 广山卫生院 | 29 | 曹丿卫生院 |
15 | 廉贻卫生院 | 30 | 新曹卫生院 |
附件二:医保门诊特定病种、申报材料及检查标准
附件三: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认定申请表
注:相关表格可点击下面的“阅读原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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