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文件及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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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9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具体请查看下列文件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9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24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两部批准,现就2019年全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和时间
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办理了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手续的人员,从2019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
(一)普遍调整
1.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4元。
2.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缴费年限,下同)15年及15年以下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月增加2元;本人缴费年限15年以上至25年以下(含25年)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元;本人缴费年限25年以上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4.8元。按缴费年限月增加额不足30元的,按30元增加。
3.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按本次调整前本人基本养老金的1.4%增加(计算额见分进角)。
(二)适当倾斜
1.2018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年龄以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下同)不足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足80周岁以及年满8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25元、35元、45元;2018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足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足80周岁以及年满80周岁以上的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15元、25元、35元。
2.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根据国家2019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统一部署,继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所需资金由原渠道列支。
三、资金来源
此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各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从各地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四、其他事项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于2019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从2019年7月1日起,参照本通知相关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
五、组织实施
各地要严格按照本通知执行,不得自行提高调整水平、突破调整政策、增加倾斜对象。对自行提高调整水平、突破调整政策、增加倾斜对象的地区,将予以通报问责,并作为拨付省级调剂补助资金的考量因素。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
2019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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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养老金调整的对象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办理了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手续的人员,调整时间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根据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复方案,今年我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普调仍由固定额、与缴费年限挂钩和与本人基本养老金挂钩三部分组成。
1、固定额部分: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4元,与去年保持一致。
2、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部分: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缴费年限,下同)比去年标准略有上调。
具体办法是:
本人缴费年限15年及15年以下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月增加2元;
本人缴费年限15年以上至25年以下(含25年)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元;
本人缴费年限25年以上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4.8元。
按缴费年限月增加额不足30元的,按30元增加。
需要注意的是,这部分要分段计算。如:33年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不是33×4.8=158.4(元),而是15×2.0+10×3.0+(33-25)×4.8=30.0+30+38.4=98.4(元)。
3、与本人基本养老金挂钩部分:按本次调整前本人基本养老金的1.4%增加(计算额见分进角),比去年标准略有下降。
除基本养老金普调外,对70岁以上高龄退休人员仍可享受倾斜:2018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年龄以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下同)不足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足80周岁以及年满8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25元、35元、45元;2018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足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足80周岁以及年满80周岁以上的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15元、25元、35元。
2019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标准表
固定额增长部分 | 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部分 | 与本人调整前养老金挂钩部分 | 70周岁以上高龄人员增长部分 |
34元 | 本人缴费年限15年及15年以下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2.0元;15年以上至25年以下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0元;25年以上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4.8元。按缴费年限月增加额不足30.0元的,按30.0元增加。 | 按本人调整前基本养老金的1.4%增长 | 退休人员: 2018年底前年满70周岁不足75周岁增发25元;年满75周岁不足80周岁增发35元;年满80周岁以上的增发45元。 退职及领取生活费人员: 按上述三个年龄段分别增发15元、25元、35元。 |
执行时间 | 2018年12月31日前退休(职)人员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2019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退休(职)人员,参照上述规定从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于2019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从2019年7月1日起,参照本通知相关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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