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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tGPT时代知识产权保护

王焱、李越 商法CBLJ 2024-04-15


专家策略

王焱

汉坤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越

汉坤律师事务所

律师

工智能工具,特别是ChatGPT,展现出卓越的理解和对话能力,在越来越多领域显示出解决多种通用问题的能力。虽然其目前尚不具备自我意识,斯坦福大学教授Michal Kosinski的数万次试验表明,ChatGPT已具备解决心智理论任务的能力,这再次引发了关于该等人工智能是否可成为法律主体的探讨。


在此背景下,本文旨在讨论人工智能的“智力成果”保护问题及其对他人智力成果的侵权风险。


“智力成果”的保护

人工智能生成物(AIGC)是否可成为知识产权客体?以著作权为例,AIGC的可版权性需根据涉案生成物是否体现创作者的独创性表达来判断。一方面,直接由人工智能生成的结果不具备可版权性。北京互联网法院认定涉案作品与已有作品间的差异仅是数据和软件选择,或图形类别所致,无法体现创作者的独创性表达因而不具备可版权性。美国版权局也做出过类似认定。


另一方面,能体现独创性的AIGC具备可版权性。深圳市南山区法院认为写作软件生成的文章因控制者的安排选择而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下的作品。


人工智能是否可成为知识产权权利人?这一点仍存在争议,但多数法域持否定态度。自2019年,人工智能系统DABUS的创造者Stephen Thaler陆续在全球发起专利申请,将DABUS指认为专利发明人,并引发持续至今的一系列案件。


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相继否认了DABUS的发明人地位,仅有南非将其登记为发明人。印度版权局则将人工智能绘画应用程序认定为作品的共同作者。人工智能能否作为知识产权权利人,取决于技术和法律的双向互动,值得持续关注。


侵犯智力成果的风险

当下人工智能的交互方式主要为文字、图画等。因此,人工智能相关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主要为著作权及商业秘密侵权。


著作权侵权风险。对开发者而言,模型训练使用的素材可能侵犯他人合法权利。例如,美国艺术家在美国加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提起集体诉讼,指控AI艺术生产软件开发商Stability AI、Midjourney和DeviantArt未经许可复制了大量受著作权保护的图像。又如,ChatGPT的开发公司OpenAI也在一起集体诉讼中被指控未经许可抓取受著作权保护的源代码来训练人工智能系统。


商业秘密侵权风险。如果用户在使用过程中输入了商业秘密,人工智能工具会将该信息作为素材进行训练,并在为其他用户输出答案时包含该商业秘密,这无疑会导致保密信息的泄露。金融等涉及敏感信息行业的部分企业已经推行相应的防范措施。


侵权责任主体亟待明确

人工智能不是现行法律框架下的归责主体。即使是肯定人工智能主体地位的俄罗斯《格里申法案》,也认为人工智能行为的责任应由其所有人或占有人承担。欧盟《机器人民事法律规则》也指出,人工智能的侵权责任由人类承担。当前,对人工智能侵权归责的观点尚未统一,主要分为以下三种:


人工智能工具论–由使用者担责。由于人工智能的行为都是依据人类指令完成,因此侵权责任应由工具使用者承担。针对自动驾驶技术,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做出了立法上的探索,规定由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人工智能产品论–由生产者担责。参考《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由生产者、销售者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责任。最高院在相关案例中也曾认定人工智能软件构成侵权,应由软件开发者(即软件产品生产者)承担侵权责任。


人工智能动物论–由管理者担责。该理论认为人工智能与饲养的动物具有一定相似性,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应由管理者承担侵权责任。例如,ChatGPT的侵权责任将由其开发公司OpenAI承担,而嵌入ChatGPT的其他软件的侵权责任则由该软件的管理者承担。


ChatGPT是技术史上的一次飞跃,因生产关系的巨大变革而对现行法律框架带来冲击。各国立法或政策层面对人工智能工具都做出了不同程度的回应。中国正在探索制定相关监管措施,欧盟也在《人工智能法案》加入“通用目的人工智能”条款,美国在联邦层面仍以促进产业发展为导向,尚未出台具体监管规则。无论是开发者还是用户,都需要重视人工智能可能带来的侵权风险,并确保开发和使用活动的合法与合规。



作者 汉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焱、律师李越


本文刊载于《商法》2023年4月刊。如欲阅读电子版,欢迎浏览《商法》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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