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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规范的合同效力动态系统论构建

问答信箱施嘉恒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shijiaheng@rtlawyer.com.cn周予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yhurrichou@rtlawyer.com.cn全国金融审判工作会议上明确了牢固树立金融治理协同的理念,基本确立了金融司法审判监管化的趋势。《九民纪要》也明确了金融监管规章可以通过公序良俗转介条款通道对合同效力进行认定。面对层出不穷的监管规范,裁判者如何剥丝抽茧找到适合个案的规范并加以正确适用,是当下金融司法与金融监管协同治理面临的挑战。动态系统论的工作原理在于将法律原理外化成各个要素,通过对各要素的权衡来推导出最终的法律效果。看似裁判者可以恣意“制造”要素,其实不然。要素的提取在某一程度上也是受限的,并非完全开放,裁判者必须从案件性质所对应的法律价值中提取要素。如此可以保证所得到的要素限制在民法价值框架内,使得相关判决合乎法理并具有可预见性。问:要从金融监管规范中提取的要素包括哪些?答:要素提取一般包括以下几点:金融监管规范所保护的利益受私人利益侵犯的程度。金融监管规范中,无论是部门规章还是政策性文件,所维护的均为非私人利益,而某一合同代表的是私人利益。需要注意的是,侵害程度不能进行绝对量化,一旦量化即会影响公序良俗制度的灵活性,如此一来,又回到了要件式的僵化而丧失了动态式的灵活。动态系统论的程度比较指的是将具体个案中的相关事实与监管规范中所保护的非私人利益进行对比,从而得出涉案事实对非私人利益损害的严重程度结论。当合同违反金融监管规范时,金融监管规范所保护的利益受损程度越高,该合同受到无效评价的该当性程度也就越高。私人利益对金融监管规范得以落实的正当性程度。若金融监管规范涉及两种或以上非私人利益,而某一合同所代表的私人利益既侵害了其中一部分非私人利益又落实了另一部分非私人利益,这时裁判者看似需要衡量私人利益与非私人利益,实则为权衡两部分非私人利益——该两部分非私人利益价值位阶的高低会影响判断私人利益受到法律保护的正当性程度。所以真正的难点在于,当某私人利益在对一种非私人利益进行侵害的同时又对另一种金融监管规范所保护之利益进行落实,如何判断该私人利益受保护的程度。适用金融监管规范导致合同无效评价的必要性程度。诉讼和仲裁并非解决纠纷的唯一途径,行政措施、刑事手段等亦可发挥其作用,甚至可能达到更为直接的效果。在处理合同违反金融监管规范的个案时,裁判者需要进行充分的利益衡量与价值评判,考虑确认合同无效的结论是否平衡了各个价值的最佳效果(如果通过行政、刑事手段可达到相同或更好的社会效果,也就没有必要给予个案中相关合同无效的评价),以谨慎分析评判合同无效的必要性。问:可以列举原则性示例吗?答:在原则性示例中,需要设置一个所有要素满足度的总值所对应的法律效果S,这里的法律效果S即是合同无效。作为思考过程的表达,即S=F(A)+F(B)+F(C)。在具体案件中,若f(A)>=F(A),f(B)>=F(B),且f(C)>=F(C),则f(A)+f(B)+f(C)必然可以达到法律效果S;若f(A)=F(A),f(B)>F(B),f(C)
2024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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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下任命职工董事的挑战

专家策略陆胤蓝白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george.lu@lanbailawfirm.com汤慧芸蓝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tara.tang@lanbailawfirm.com新《公司法》于2024年7月1日开始施行。其中,对职工董事制度做出突破性规定:将职工董事的设立从仅限国有独资和全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扩大到职工人数超300人的公司。公司除依法设有监事会且有职工代表外,还必须设立职工董事。这一新规被视为中国推行公司民主决策的里程碑,引起了众多企业,特别是在华外企的广泛关注。职工董事作为董事会一员,在公司重大决策,特别是与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降薪、裁员、供应链转移、企业改制等议题中,不仅拥有知情权、参与权,更拥有表决权。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职工董事的定义和影响为何?公司该如何应对?本文试简析之。职董义务中国有句老话,“位置决定脑袋”。职工董事在立法上的地位设定,自然会影响到员工董事参与表决重大事务的倾向。从立法渊源与目的看,职工董事的核心地位是要代表员工利益,推进民主管理。根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公司制企业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建设的意见》(下称“33号文”)的相关规定,职工董事直接向职工代表大会(下称“职代会”)负责,执行职代会的决议,并接受其监督。具体体现在以下几点立法规则中:(1)
202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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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航空运输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

争议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航空托运宠物的需求逐步增长,与之有关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本文结合(2023)粤0112民初10470号宠物航空运输损害赔偿案例,浅谈宠物航空运输损害争议解决所关注的主要问题。案件背景在本案中,杜某委托某航空公司自加拿大向中国有偿托运活体宠物犬,并在航空公司的要求下签订《活动物托运人证明书》及《额外免责声明》,说明该动物适合航空运输,但托运人需对该动物死亡等所有风险自行承担。不幸的是,宠物犬落地后被现场确认死亡。杜某为此提起诉讼,法院判令航空公司赔偿宠物犬死亡损失,但驳回杜某关于赔礼道歉和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在此类纠纷中,法律适用、航空运输合同中的承运人免责条款和对托运人的精神损害赔偿,一直都是当事双方的争议焦点。这些焦点在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中如何被考量以及法官或仲裁庭对上述问题的考虑是否会有不同,亦是当事人关心和关注的内容。法律适用选择在商事合同中,当事人一般就法律适用做出事先约定,但宠物运输合同多为制式合同,一般不包含法律适用条款。中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确立了民航领域国际条约优先适用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对此予以明确。本案中,中国(案涉航空运输目的地)和加拿大(案涉航空运输出发地)同时是199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下称《蒙特利尔公约》)的缔约国,且案涉航空运输属于该公约第1条规定的“以航空器运送人员、行李或者货物而收取报酬的国际运输”,应当优先适用公约。而仲裁固有的专家审判的特点,决定了当事人可以选定或是可以要求仲裁机构指定行业专家审理该案件,行业专家会更为熟悉公约的内容及适用情形。刁伟民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教授笔者认为,国际航空运输纠纷选择仲裁有助于案件得到更为专业的解决。需要注意的是,《蒙特利尔公约》并无法对航空运输纠纷中的所有事项作出规定,对公约没有规定的事项,应当适用有关国内法解决。承运人免责条款在航空运输实践中,航空公司会在其“运输总条件”中规定减责/免责条款,或要求旅客或托运人签订减责/免责协议,以规避作为承运人的责任风险。本案中,杜某在托运宠物之前,签署相应免责声明,表明其知晓并认可自行承担托运活体动物可能会导致动物死亡的所有风险,甚至保证不向航空公司进行任何索赔。然而,无论是国际条约,还是中国法律实践,一般并不支持该种减责/免责条款的法律效力。《蒙特利尔公约》第26条规定,任何旨在免除本公约规定的承运人责任或者降低本公约规定的责任限额的条款,均属无效。《蒙特利尔公约》第18条第2款规定了承运人的免责事由,包括“(一)货物的固有缺陷、质量或者瑕疵”。本案中航空公司主张涉宠物犬死亡的原因是自身缺陷(个别短鼻犬由于生理构造或身体素质,无法适应航空运输),但本案《活动物托运人证明书》载明,该动物健康状况良好,适于航空运输,因此法院并不认可航空公司的此项抗辩事由。笔者认为,处理该类问题最好的方式应是当事双方事先经充分沟通后明确约定免责事由,以避免航空公司与旅客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但当纠纷发生后,仲裁庭在审理合同订立或履约过程中有当事人明确合意的内容时,往往会更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此类案件选择仲裁,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能得到较大限度的保证。精神损害赔偿由于长期陪伴,宠物死亡多会给主人造成精神伤害。尽管《蒙特利尔公约》第29条规定,在旅客、行李和货物运输中,有关损害赔偿的诉讼,均不得判给惩罚性、惩戒性或者任何其他非补偿性的损害赔偿,但精神损害赔偿究竟属于补偿性的损害赔偿,还是非补偿性的损害赔偿,在理论上均存在争议。孔得建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教授一种观点认为,精神损害赔偿不同于惩罚性损害赔偿,两者的性质、功能均不相同,前者在于弥补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另一种观点认为,精神损害赔偿是为了补偿、抚慰受害人受到的心灵伤害,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对加害人予以惩戒。当然,第二种观点也认为,精神损害赔偿金并非罚金,原则上不以惩罚为目的,其惩罚功能不是基本功能,而是填补损害功能时所附带的、兼具的一种功能。正因为理论上的不统一,导致在宠物托运纠纷的司法实践中,是否判决承运人支付精神抚慰金的做法也不一致。但不可否认的是,在因承运人原因导致宠物死亡的案例中,酌定承运人向托运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况并不少见。本案并未认定精神损害赔偿违背了《蒙特利尔公约》第29条规定,反而认为公约并未对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作出规定,但因托运人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承运人存在中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要求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本案法院并未支持托运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结语仲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如果当事双方在宠物航空运输合同中选择仲裁,航空公司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适用的法律,并就此明确操作规范,制定规范服务标准,旅客亦可通过明确的合同约定知晓注意事项,从而妥善处理自身权益。作者
2024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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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视听】先刑后民 vs 刑民并行

国内诉讼▲点击上方观看辛延芳律师通过案例分析梳理法院在审理刑民交叉案案件时的程序衔接规则在民商事案件中,刑民交叉的情况并不鲜见。本文尝试通过案例分析,梳理人民法院在审理刑民交叉案件时的程序衔接规则,以期为此类商事经营纠纷中的当事方提供参考。背景案情2011年,A公司在不知道自然人B实际控制C公司和D公司的情况下,与C、D两家公司共同出资设立项目公司对外投资。过程中,A公司不仅向项目公司提供3298万借款,还向D公司提供900万借款。2018年,A公司起诉项目公司和D公司要求还款时发现,自然人B利用担任项目公司董事长兼法人的便利条件,捏造D公司和其另一家由其实际控制的E公司之间的债务,并以项目公司全部财产作为担保,企图将项目公司和D公司财产全部转移至E公司。A公司主张自然人B故意隐瞒其实际控制C、D两公司的事实,利用关联公司捏造债务,掏空项目公司和D公司财产,侵害A在项目公司和D公司的合法财产权益,涉嫌刑事诈骗。E公司两次仲裁项目公司,并在取得仲裁裁决后向人民法院申请项目公司破产(项目公司在2018年已资不抵债且股东无意继续投资),同时申报债权。法院裁定项目公司进入破产清算后,E公司依据仲裁裁决书申报债权并得到管理人确认。自2018年纠纷产生,至2023年法院将E公司在破产程序中债权申报的案卷材料移交公安机关,该案历时六年。过程中,A公司和E公司启动多个民事和刑事案件,且前述案件的法律关系相互交织、相互关联。A公司在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项目公司和D公司要求还款的前提下,还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自然人B涉嫌诈骗吗?在民事诉讼和刑事控告程序并存的情况下,法院是否会按照“先刑后民”的规则中止A公司两借贷纠纷案的审理或者驳回A公司的起诉,从而使A公司在项目公司和D公司的债权确认被长期搁置?在公安机关已经对自然人B诈骗A公司的行为立案侦查的前提下,E公司依据捏造的事实取得虚假仲裁裁决书,继而申请项目公司破产并申报债权,在管理人对捏造债权进行确认的情况下,法院能否在衍生的破产债权确认之诉中以该案涉嫌刑事为由将案卷材料移交公安机关?法律规定自1998年最高院发布《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以来,“同一法律事实”及“同一法律关系”成为法院处理民刑交叉案件时确定程序衔接的基本标准。辛延芳安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先刑后民”规则是指当同一法律事实既涉及刑事犯罪又涉及民事纠纷时,应当先处理刑事案件,待刑事案件审结后,再处理民事案件。“刑民并行”规则是指当刑事程序和民事程序依据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相对独立时,民事程序和刑事程序可以分开进行,互不影响。规则梳理(1)A公司对项目公司和D公司提起借贷纠纷案与A公司控告自然人B诈骗案。诉讼中,项目公司、D公司和自然人B的抗辩理由是,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自然人B诈骗A公司财产的犯罪行为,且A公司被诈骗的财产权益同样来源于A公司对项目公司和D公司的借款。因此,应按照“先刑后民”的规则驳回A公司的起诉。审理法院认为,A公司两借贷纠纷案与刑事控告案虽然有关联,但借贷纠纷和刑事控告的主体不同,依据的法律关系不同。故按照“刑民并行”的规则,在刑事案件侦查的过程中审理两借贷纠纷案,并判决支持A公司的诉讼请求。(2)A公司请求人民法院确认E公司对D公司的基础借款合同、E公司和项目公司应收款质押合同无效案与A公司控告自然人B诈骗案。审理法院认为,两民事诉讼中的《借款合同书》和《应收款质押合同书》是A公司控告自然人B刑事犯罪的主要证据,因此采用“先刑后民”规则,
2024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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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实施对股改实务的影响

资本市场张莹国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zhangying@grandwaylaw.com梁静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liangjing@grandwaylaw.com新《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第五章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及组织机构相关规定进行了修订。对大部分公司而言,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下称“股改”)是上市的重要节点。本文主要分析上述修订对股改实务的影响。发起人人数及股份锁定首先,新《公司法》第九十二条将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最低人数限制由“二人”修改为“一人”,即允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直接进行股改。在原《公司法》最低二名股东的要求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改前须引入新的股东,尤其以上市公司分拆全资子公司在境内IPO的情形为典型。新《公司法》实施后企业不再受此限制,有利于降低引入新股东的成本、简化股改程序。其次,新《公司法》删除了原《公司法》中“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的规定,即取消了发起人股份锁定要求。基于原《公司法》前述要求,发起人股东退出时间及方式受到一定限制,实务中甚至出现了公司在完成股改后,为实现投资人转让退出,重新变回有限公司的案例(如太美科技案例)。新《公司法》实施后,上述锁定要求被取消,发起人可以在股改前后更加自由、灵活地进行股份转让,大幅提升了企业融资的便捷性,减少股改安排对于融资时点的限制。成立大会召开程序根据原《公司法》第九十条,无论发起设立还是募集设立,发起人都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发出通知或公告。受限于上述规定,实务中股改安排需要预留十五天的通知期限。对于股改时间较为紧张的公司,一般由全体发起人同意豁免通知期限,但仍可能导致设立程序瑕疵并在审核中引发监管关注(如华大九天案例)。新《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区分了募集设立与发起设立情形,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或者发起人协议规定。上述修改体现了对发起人意思自治的尊重,股改过程更加简便、灵活,并可进一步缩短股改程序的时间。基于上述修改,公司起草公司章程或发起人协议时,应当对股份公司成立大会的通知、召开、表决程序进行约定。此外,新《公司法》将原规定中的“创立大会”统一调整为“成立大会”,实务中起草成立大会文件时应注意对相关措辞进行修改。股份公司出资及财务出资时间上,新《公司法》第九十八条明确要求股份公司应当在设立时缴纳全部出资。由于股改的本质是发起人以其持有的有限公司净资产折股设立股份公司,公司进行股改时注册资本应当已经缴足。实务中,因会计差错更正或中介机构失误等,偶尔会出现折股净资产低于股份公司注册资本的情况,如奇致激光一案,通常通过股东补缴出资来纠正。在原《公司法》仅要求发起人“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的规定下,以上补正方式有合理解释空间,而在新《公司法》框架下,此类补正可能存在合规瑕疵,尚需相关细则的进一步明确。财务结构上,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删除了原《公司法》中“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的限制,因此历史上存在亏损的公司可以在股改阶段直接以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减少后续IPO审核对相关问题的关注。股份公司治理结构新《公司法》下股份公司的治理结构更加简化及灵活,包括对董事会、监事会人员范围的调整,自主选择监事会或审计委员会的机构设置等。具体而言可总结如下:(1)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设一人以上董事,可以设一名以上监事或者不设监事;(2)一般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设三人以上董事会,可选择设置三人以上监事会或审计委员会。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对于有明确上市计划的股份公司而言,从规范运作的角度应当参考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及相关专门委员会,董事会成员一般情况下仍然建议不少于五人。作者
2024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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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草拟首部医疗器械管理法,提升立法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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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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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三天】《商法》“年度杰出交易”2024申报本周五结束

联系我们。请点击文末左下角“阅读原文”或扫描二维码进行申报(项目推荐表最上方有详细的填写指南,以及可供下载的离线申报表格),或将本推文转发给可能感兴趣的同行:
2024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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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如何行使股权回购权

专家策略朱奇敏汉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qimin.zhu@hankunlaw.com殷实汉坤律师事务所律师shi.yin@hankunlaw.com私募股权投资中,投资人的股权回购权是理论和实务界的热点话题之一。近年来,随着资本市场的周期性调整,投资人正常退出目标公司的难度增加,股权回购纠纷发生的频率亦呈上升趋势。本文将从约定和法定两个大类出发,概述投资人行使股权回购权的不同路径。约定回购私募股权投资交易中,投资人与相关方约定回购条款十分常见。“股权回购条款”是指投资人在回购条件成就时有权要求回购义务人以约定的价款回购投资人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其中,回购条件通常包括公司在特定时间前未上市、公司未达到既定经营指标和创始人存在违约行为等,回购义务人可能为目标公司和/或其股东、创始人等。投资人与目标公司股东或创始人之间的股权回购条款的法律效力普遍得到司法实践认可。不过,对于投资人与目标公司之间的股权回购条款,司法实践过往长期未能就其效力达成一致意见。直至2019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下称《九民纪要》),其中明确规定,若无法定无效事由,目标公司主张与投资人之间的股权回购条款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同时,如果目标公司未完成减资程序,法院应根据《公司法》项下“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的规定认定股权回购条款不具有可履行性,进而驳回投资人的诉讼请求。此外,2023年新修订的《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全体股东的“等比减资原则”。因此,实践中投资人通常很难与目标公司及其他股东就目标公司回购股权所必要的定向减资程序协商一致。这种情况下,尽管司法认定投资人和目标公司的股权回购条款合法有效,投资人请求目标公司回购股权的诉请最终仍难以得到裁判支持。商业实践已迅速对上述司法裁判标准作出回应。例如,更多的股权回购条款选择以创始人、控股股东为回购义务人,并由目标公司为其支付股权回购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再如,目标公司为回购义务人的,目标公司章程同时规定符合股权回购条件下的定向减资程序,并由各股东作出事前的定向减资决议。法定回购法定的股权回购权包括异议股东的回购权和被侵害权利小股东的回购权两类。异议股东回购权见《公司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就股东会特定事项决议投反对票的小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被侵害权利小股东的回购权见该条第三款,在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下,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当股权投资交易中不存在约定的股权回购权,或者约定的回购条件尚未成就时,上述规定为有意退出公司的投资人提供了新的支持路径。我们观察到,近期越来越多的股权投资人在寻求这方面的退出方案。司法实践中,投资人能否成功行使法定的股权回购权,取决于其是否有证据证明存在回购权触发情形。特别值得关注的是,“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较为抽象,裁判机关对于该法定股权回购权的触发条件是否已经达成存在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事实上,投资人作为异议股东或被侵害权利小股东时,往往面对控股股东隐瞒目标公司真实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等情形,投资人可能还需配合提起股东知情权纠纷诉讼、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诉讼等系列案件,自行和/或代表目标公司主张权利,所付出的时间成本以及金钱成本都会更高。此外,投资人行使法定的股权回购权时,对应的股权回购价款应为“合理价格”。司法实践普遍认为,该合理价格应为标的股权的市场公允价值,多数案件中法院会参照司法鉴定结果认定。总结投资人行使股权回购权往往因为目标公司经营状况不佳,约定的股权回购价格通常远高于标的股权对应的合理价格,故通过股权回购条款行权是绝大多数投资人的首选。不过,实践中难免存在投资人未与相关主体约定股权回购条款、约定的回购条件未成就、目标公司无法履行定向减资程序等情形。值得注意的是,2024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报》发布的《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九批)》提到,即使未作相关约定,投资人也应当在不超过六个月的合理期限内行使股权回购权,以稳定目标公司经营的商业预期。如果该审判标准具有溯及力,那么实践中相当部分的股权回购权将面临着即将甚至已经超过行权期限的情况。有鉴于此,建议投资人关注股权回购条款行权条件及其合理期限,适时利用法定的股权回购权,以实现最佳的商业效果。作者
2024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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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密夫斐尔与凯来合并,将创收20亿美元

Emsley)。履新后,范芷君与北京和上海办公室负责人刘依兰密切合作。律所合并对史密夫斐尔而言并不陌生,该所的前身为英国的Herbert
2024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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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新《公司法》的溯及力

公司法争议解决左玉茹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zuoyuru@zhonglun.com王中煜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zhongyuwang@zhonglun.com新《公司法》于2024年7月1日生效实施,一个基本问题是对于那些新法实施前已发生法律事实的一、二审公司类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应适用新法还是旧法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下称《效力规定》)重申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则,但规定了新法溯及适用的例外情形。下面笔者将尝试通过案例呈现新法溯及适用的应用场景。案例:假设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即“借壳”)项目,上市公司B公司,其原控股股东为C,A公司欲受让C持有的B公司股票,取得对B的控制权,并完成重组上市。就该交易,A与C于2023年10月先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等交易文件。2024年8月,A、B、C三方最终签订《资产置换协议》。原则上,上述《股份转让协议》产生的争议应适用旧法,而《资产置换协议》产生的争议应适用新法。但是,该交易跨越新旧《公司法》,相关争议可能出现大量溯及适用新法的情况。基于有利溯及规则适用新法。首先,以下七个方面将溯及适用新《公司法》:公司决议的撤销权除斥期间最长不超过一年;善意相对人与公司形成的法律关系不受决议效力瑕疵的影响;认可债权出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无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违法分配与违法减资人员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公司应于分配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分配利润;公司减资以同比例减资为原则。例如,股份转让完成前,C将表决权授权A公司行使,后各方基于股东会的表决方式产生争议,C欲提起决议撤销之诉,则其必须于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起诉。其次,以下三种情况也将溯及适用新《公司法》:公司可以成为连带责任出资人;公司资本公积金可以用于弥补亏损;公司简易合并无须经股东会决议。例如,若A起诉主张B公司董事会在2024年5月作出的以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的决议无效,则法院应当适用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认定决议有效。再者,对于非法代持上市公司股票、上市公司交叉持股等旧法无规定而新法明确禁止的行为,若相关协议履行发生在新法施行后,则当事人有权适用新法主张相关协议无效。例如,若A受让C的股份后,第三人依据其与C的代持协议,向A主张代持股份的权利,或者要求解除A与C之间关于代持份额部分的股份转让,则法院应当适用新法第一百四十条认定代持无效,并驳回该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基于空白溯及规则适用新法。对于旧法未涉及而新法中新增的情景均应溯及适用新法。这包括以下几点:转让人在转让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后需承担补偿责任;中小股东在受压迫情形下有权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事实/影子董事负有忠实勤勉的义务,并就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例如,若A掌握B公司控制权后,发现在《股份转让协议》签订前C指示B公司原董事违反公司章程进行了大量关联交易,侵占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则A除了可以主张原董事承担赔偿责任外,也可依照新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要求C承担连带责任,将其作为共同被告一并起诉并申请保全。空白规定溯及在未来诉讼中可能频繁出现。新《公司法》共266条条文,其中新增49条,另有181条经不同程度的修改和整合。《效力规定》明确其中27条主要条文有溯及力,还以“不明显违背相关当事人合理预期”为兜底条款允许法院在此情况下适用新增规定,极大增加了新法溯及适用的可能性。2024年7月1日,新《公司法》生效实施当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结的首例案件便是根据此兜底条款溯及适用了新法中的加速到期规则。基于细化溯及规则适用新法。新《公司法》进一步明确,以下方面均应溯及适用新法:股份公司章程可限制股份转让;监事在违反忠实义务情形下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及高管违反义务的赔偿责任认定;以及关联关系主体范围和关联交易性质的认定。如A发现B公司原监事、其近亲属及由近亲属控制的企业参与前述C指示B公司原董事进行的关联交易,则A可以根据新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一并主张对上述各主体的损害赔偿责任。可见,当前司法实践中,新《公司法》溯及适用情形可能大量存在。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指出,应审慎适用溯及适用的例外情形,并及时通过法答网、报送上级法院管辖等方式统一新法溯及适用案件的裁量尺度。作者
2024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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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分析

劳动及雇佣法规赵骁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zhao.xiao@jingtian.com王淼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wang.miao@jingtian.com实务中,劳动者常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文将结合各地规定和法院判决,分析如何认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及时”和“未足额”的认定标准“未及时”的认定标准。“未及时”是指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用人单位实际履行劳动合同时通常适用的开薪日发放劳动报酬的情形。需要指出的是,用人单位在遇到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或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时,可以迟延发放劳动报酬。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六条和《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条,北京和上海允许用人单位在因生产经营困难而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时延期支付工资,但需要经工会和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并且向劳动者说明情况。至于延期支付的时限,北京要求不超过30日,上海则要求不超过一个月。深圳同样允许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而延迟发放工资,按照《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宽限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未足额”的认定标准。“未足额”是指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律规定及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支付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全部劳动报酬,存在克扣劳动报酬的情形。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或内部生效文件的规定,因劳动者自身行为违反相关规定而进行扣款的行为不能被认定为“未足额”。此外,《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还明确将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形排除在“未足额”之外:(1)用人单位因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以及(3)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劳动报酬”的认定标准“劳动报酬”是指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法定惩罚性赔偿或补偿的,不宜认定为“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比如,《劳动合同法》规定,未按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北京地区指导意见就此明确规定,该二倍工资中的额外一倍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对于高温补贴及停工留薪期工资是否属于“劳动报酬”,目前尚未达成统一意见。就高温补贴而言,部分法院认为高温补贴系用人单位为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在特殊季节和天气条件下作业发放的职工福利,属于特殊性补贴,不属于劳动报酬范围(参见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23)沪0117民初6207号一审民事判决书等)。也有法院认为高温费实际是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依法享受的岗位津贴,属于劳动报酬范围(参见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7民终2646号张伟与正大食品企业(上海)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等)。就停工留薪期工资而言,江苏省和浙江省的解读也有所区别。按照《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第五条,江苏省认为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属于劳动报酬;而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五)》第九条,浙江省则认为停工留薪期工资性质为工伤保险待遇而非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存在主观恶意《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立法本意,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恶意拖欠劳动报酬而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需要判断用人单位是否存在拖欠或克扣工资的主观恶意。上海、天津、浙江等地均对用人单位需存在拖欠或克扣工资的主观恶意作出了明确规定。北京市虽未给出明确的指导意见,但司法实践中体现出了此种倾向。以(2021)京0118民初204号为例,法院认为用人单位疫情期间存在经营困难情况,并无恶意拖欠工资的主观故意,驳回劳动者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综上所述,“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认定,不仅需要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客观事实,还需要其具备主观恶意。只有同时具备主客观要素,才可认定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而不是机械地适用法律条文。作者
2024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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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企将获准迁册入港

法律热点剖析朱静文杨杨朱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香港政府宣布将立法允许非香港公司迁册来港。这将有助于巩固香港作为全球商业与金融中心的地位,提升香港作为一个开放、有竞争力的经济体的声誉。迁册后,公司的法律实体、各项合同、财产、权利和义务依然有效。港府于2021年引入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和有限合伙基金的迁册制度,此举大受欢迎。于是,港府乘势而上,于2023年向公众咨询建立更广泛的迁册制度。此举受到大力支持,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在2024年7月宣布政府将继续就允许非香港公司迁册来港进行立法。通过迁册,已有业务在港运营的外国公司将不再需要遵守两套不同的法规,造成模糊混淆。这个迁册制度不允许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迁出到其他司法管辖区。与澳大利亚和新加坡的制度一样,目前,香港的迁册制度仅允许对内迁册。适用的公司类型该制度允许四类公司迁册到港,分别是:(1)私人股份有限公司;(2)公众股份有限公司;(3)有股本的私人无限公司;以及(4)有股本的公众无限公司。公司不得通过迁册改变其公司类型。资格条件该制度没有规定经济实质测试。这就意味着,即使小型公司也可迁册来港。但申请人必须符合法律、财务、诚信和其他文件要求,如:(1)截至申请日,申请人自成立以来的首个财政年度已结束。(2)申请迁册的公司类型与其原注册地所属的公司类型相同或大致相同。(3)迁册后的公司不得用于非法和违反公众利益的目的。(4)如申请人原注册地法律或组织章程文件均未要求获得成员的同意,申请人仍应取得至少75%合资格成员同意的决议。(5)申请人有能力偿还申请日后12个月内到期的债务。(6)申请人须提交申请日前12个月内的财务报表(在其原注册地法律要求审计的情况下则须提交经审计财务报表)。(7)迁册申请必须是真诚地提出,并无欺骗债权人的意图。(8)申请人未处于清盘状态。无接管人或管理人接管公司的任何财产。申请人没有与其他任何人达成任何妥协或安排。(9)提供一名在原注册地执业的法律执业者的法律意见,证明当地法律容许拟议迁册。法律意见书还应包含申请人在原注册地的注册、公司类型、成员的同意和公司偿付能力。财库局将建议修订《保险业条例》(香港法例第41章)、《银行业条例》(香港法例第155章)和相关附属法例,以确保经迁册并已在其原注册地撤销注册的保险公司和认可机构,将如同本地成立的保险公司和认可机构般受规管和监督。有意迁册来港的外国保险公司和金融机构须在作出迁册申请前与其在港的监管机构沟通,让监管机构可以事先评估其是否有能力满足香港的监管要求。迁册效力迁册来港的公司将与《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622章)下本地成立的相同类型公司享有相同权利,并须遵守《公司条例》的相关要求。公司将保留其法律实体、财产、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因迁册过程并不产生新的法律实体,因此迁册前存在的合同和法律程序不受影响。公司须在获发迁册证明书后120天(公司在有需要时可申请延长时限)内向香港公司注册处提交原注册地撤销注册的证明。税务安排任何公司,不论其注册地,须就其在香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而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润课缴利得税。因此,无须厘清经迁册公司的税务居民身份。为消除双重征税,经迁册公司在迁册后就得自香港的实际利润的应缴税款,如在退出时同类利润已被原注册地以尚未变现的形式征税,则可获单边税收抵免。此外,为确保迁册后的税务评估确定性,香港将实施相关安排处理过渡性税务事宜,如适当扣除营业存货、指明类别的开支和折旧免税额。下一步工作港府已着手草拟与迁册相关的条例草案,并计划在2024年提交立法会审议。作者
2024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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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上海 • CBLJ高峰论坛”圆满落幕 | 精彩瞬间回顾

建信信托财富管理事业部执行总经理左右滑动查看更多长按扫码关注我们为了让您第一时间获取专业法律资源请常点“在看”并将“CBLJ
2024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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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计时4天】11月1日“上海 • CBLJ高峰论坛”,期待您的莅临!

衷心感谢大家的支持,本届峰会所有名额均已满员。对于已经完成注册的企业嘉宾,请留意查看以下最新讲者名单及峰会议程,期待本周五在峰会上与大家相见!欢迎进入官网https://events.law.asia/浏览法总评价、各圆桌议题视频及内容概述。发言机构/企业嘉宾(以下讲者顺序均按照论坛议程顺序排列,名单持续更新中)论坛议程(嘉宾名单持续更新中......)8:00-8:30论坛签到8:30-9:00开幕致辞马屹
2024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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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实施后,国企吸收合并法律解析(上)

投融资法律风险管理张丹丹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根据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吸收合并作为一种公司合并的法律形式,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通过法定程序合并成一个公司存续,并解散剩余公司的法律行为。本文分为上、下篇,上篇聚焦新《公司法》实施后国企吸收合并的法律路径,从合并流程、税务处理等关键视角出发,结合法条适用与典型案例,深入挖掘其内在的法律问题,提供策略指导和实务建议。合并流程吸收合并主要分为董事会制定合并方案、决策审批程序、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审计与评估、签订合并协议、通知债权人及公告、会计处理、工商变更登记与注销登记几个关键环节。以下为重要环节介绍。董事会制定合并方案。根据新《公司法》第六十七条第六项规定,应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合并的方案。该方案需详细阐述合并各方的基本情况、合并目的及理由、合并方式、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股权结构调整、资产评估和定价、债权债务处理、职工安置方案、合并后的经营策略及时间表、以及税务和会计处理等重要事项。决策审批程序。根据新《公司法》第五十九条第七项规定,股东会行使职权对公司合并作出决议;第六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股东会作出公司合并的决议,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公司的合并……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即新《公司法》正式实施以后,公司合并的决议应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予以决策和审批。需注意的是,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要求,公司合并属于企业兼并重组的重大决策事项,属于事项范围。应当经党委(党组)意见集体决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根据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合并各方需编制真实、详尽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确保反映公司实际财产状况。合并前的资产负债表应详细列明公司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确保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财产清单包括但不限于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应详细记录每项资产的性质、数量、价值和状态,以便于合并后的财产评估和分配。公司吸收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承继。审计与评估。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在企业兼并等情形下应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在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的基础上,合并各方应委托具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由评估机构对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以确保合并的公正性和合理性。签订合并协议。合并各方根据审计、评估结果,签订《吸收合并协议》。合并各方签订书面合并协议,应明确合并的条款和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并各方的基本信息、合并目的和理由、合并方式、合并后公司的基本信息(名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经营范围等)、合并各方的股权结构(包括各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方式、股权比例等)、合并后公司的组织结构、资产评估结果、债权债务处理方案、合并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争议解决机制以及其他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具体事项。此外,通知债权人及公告环节,可参考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会计处理是指合并公告以后,进行包括调账、报表合并等处理。新《公司法》的实施,让国有企业的吸收合并更加灵活高效,有助于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结构优化。在此背景下,探寻国企吸收合并的法律路径能够帮助企业在新法环境下实现高效、合规的合并重组,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同时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作者
2024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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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总智言 | 看云控股贾峥

法总智言为了让更多业界人士了解企业法务工作的专业性和价值,《商法》的“法总智言”栏目将邀请业内优秀法总分享自己独特的视角和经验。贾峥看云控股法务总监在企业内部顺利推广法律、合规和风险管理的关窍是什么?常见的障碍有哪些?公司法务负责人应积极参与到企业战略决策的制定中去,结合法律专长和行业知识,为企业拓展业务领域、开拓新兴市场、优化商业模式、激励企业研发,同时还积极推动行业立法。法务部采用职能与业务交叉的矩阵式结构为公司业务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支持与服务,支持范围涵盖日常十几条业务线及众多职能部门,还有投融资并购事务、争议解决、劳动用工、知识产权、跨境海外、政策法规研究等多个模块,在行业双减政策法规变革的情况下、为集团解决了大大小小各类危机,为公司保驾护航。有哪些书籍对您的职业或生活产生了影响?《麦肯锡结构化战略思维》,“焦虑”在VUCA时代蔓延着,职场人士大多时候处于P.A.I.D.(Pressured,Action
2024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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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对104家领先律所营收分析:下行市场真的来了

商法”设为星标阅读原文查看更多商法专题的相关内容
2024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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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港仲,仲裁庭如何组成?

按上述方式产生的两位仲裁员应提名第三位仲裁员出任首席仲裁员。若其未能在第二位仲裁员被确认或指定后30日内作出提名,HKIAC应指定首席仲裁员。”
2024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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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总智言 | 东方日升新能源李志刚

法总智言为了让更多业界人士了解企业法务工作的专业性和价值,《商法》的“法总智言”栏目将邀请业内优秀法总分享自己独特的视角和经验。李志刚东方日升新能源风控中心副总裁在企业内部顺利推广法律、合规和风险管理的关窍是什么?常见的障碍有哪些?对于企业法务来说,要做到对公司经营、合规和风险控制全方位法律支持,首先需要结合公司的行业、发展战略、产品结构和重点业务目标,建立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和全面的法律风险控制标准,并将控制标准嵌入各个业务流程中,形成闭环。其次,聚焦公司核心业务,主动风险排查,梳理风险事项,不断完善各类风控标准和文本,保证高质量交易,促成利润目标。再次,需要建立一支自发自动,及时响应,善于指导和培训业务人员,具备商业思维,熟悉业务产品知识,能够带动相关职能控制风险的法律团队,建立与业务紧密联系的法律风控BP机制。最后,要聚焦关注公司重点难点问题,在高增长业务保障、重大涉外诉讼仲裁、追回应收,法务创收等方面,有建树有突破。要始终协助公司优化经营效益(控险/降本/增效/提质),赋能前线业务,提升合规水准,止损减损,在提质增效方面不断调整和突破。长按扫码关注我们为了让您第一时间获取专业法律资源请常点“在看”并将“CBLJ
2024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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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律所撤离中国的背后:市场低迷与数据监管的挑战

2024长按扫码关注我们为了让您第一时间获取专业法律资源请常点“在看”并将“CBLJ
2024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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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总智言 | 极兔速递环球尚泉汐

法总智言为了让更多业界人士了解企业法务工作的专业性和价值,《商法》的“法总智言”栏目将邀请业内优秀法总分享自己独特的视角和经验。尚泉汐极兔速递环球法律合规部总监在企业内部顺利推广法律、合规和风险管理的关窍是什么?常见的障碍有哪些?首先,教育和持续培训至关重要。我们致力于确保组织中的每一位成员,不限于法律团队,都能充分理解法律合规的重要性及运营可能面临的风险。通过定期的培训课程和研讨会,我们为员工提供做出明智决策所需的知识。其次,我们深信透明沟通的威力。我们的政策和程序以易懂、无障碍的语言和格式记录,以确保所有人都能理解。我们还保持畅通的沟通渠道,鼓励员工就法律和风险事宜表达关切和提出问题,而无需担心遭到报复。最后,我们持续更新知识并调整策略,以确保合规并维护公司利益。有哪些书籍对您的职业或生活产生了影响?我希望分享雷·布雷德伯里(Ray
2024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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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方与融资方如何“对赌”?

专家策略梁强中策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liangqiang@zhongcelaw.com龚佑超中策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
2024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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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总智言 | 卡路里信息技术梁敏

法总智言为了让更多业界人士了解企业法务工作的专业性和价值,《商法》的“法总智言”栏目将邀请业内优秀法总分享自己独特的视角和经验。梁敏卡路里信息技术高级法务总监在企业内部顺利推广法律、合规和风险管理的关窍是什么?常见的障碍有哪些?强大的领导力和沟通能力:高效的法务必须清楚了解公司的目标、战略和运营。他们应定期与高层和其他部门沟通,确保将法律和合规方面的考虑融入所有业务决策中。通过以身作则和培养合规文化,法务可以为整个组织定下基调。合作方法:成功推广最佳实践需要法律、合规和风险管理团队的通力合作。团队应密切合作,识别风险,制定缓解策略,并实施符合公司整体目标的解决方案。持续培训和教育:定期为员工举办有关法律、合规和风险管理主题的培训课程。这可确保员工了解最新的法规、政策和最佳实践,从而在日常工作中做出明智的决策。有效的监控和执行:建立强有力的监督机制来跟踪政策和程序的遵守情况。定期审计和评估有助于确定需要改进的领域。对违规行为实施惩罚是维护系统完整性的关键。有哪些书籍对您的职业或生活产生了影响?有几本书在个人和专业方面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埃克哈特·托利(Eckhart
2024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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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注册】11月1日“2024年CBLJ高峰论坛”报名倒计时!

“2024年上海·CBLJ高峰论坛”将于11月1日(星期五)在上海金茂君悦大酒店举行,峰会谨邀企业高管及资深法务免费参会。目前峰会已有超过五百名高管法务确定出席,由于名额将近满员,如有意参与,请长按下图扫描二维码或点击“阅读原文”进行快速注册。详细议程及最新圆桌发言嘉宾名单可参考本文末。本届峰会已确定超过80位中外知名企业高管和法总、资深律所合伙人与法律专家作为发言嘉宾,通过参与13场圆桌议题讨论,共同聚焦当前复杂多变的经济环境下,中外企业在境内外投融资、运营合规等领域所面临的各项挑战,协助决策者和法务团队掌握发展先机、解构法务难题、洞察行业趋势。参会嘉宾将可于峰会与专业同行交流,分享商业法务解决方案,相信峰会将成为本年度云集各行业、各领域精英的高端盛会之一。当天论坛结束后将举行《商法》15周年法务高管闭门晚宴暨“企业法务大奖”及“法务杰出贡献奖”颁奖典礼,欢迎参会的企业高管及法总嘉宾出席。我们诚挚邀请您作为企业嘉宾免费参与此次峰会,也欢迎您转发予高管及法务同行注册参会。期待与您在峰会上会面!欢迎您转发予高管及法务同行参会。名额有限,报名请长按左图扫描二维码进行快速注册。欢迎进入官网https://events.law.asia/浏览法总评价、各圆桌议题视频及内容概述。发言机构/企业嘉宾(以下讲者顺序均按照论坛议程顺序排列,名单持续更新中)论坛议程(嘉宾名单持续更新中......)8:00-8:30论坛签到8:30-9:00开幕致辞马屹
2024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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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总智言 | 中国信息科技发展朱乔华

法总智言为了让更多业界人士了解企业法务工作的专业性和价值,《商法》的“法总智言”栏目将邀请业内优秀法总分享自己独特的视角和经验。朱乔华中国信息科技发展集团风险总监▲点击上方观看朱乔华的分享在企业内部顺利推广法律、合规和风险管理的关窍是什么?常见的障碍有哪些?除了沟通和协作,解决问题的技能至关重要。在进入企业发展中期,法务经常会面临一些遗留问题,需要以解决问题的心态面对。了解业务的商业层面对于解决问题非常关键,这有助于采取平衡方法,确保法律考虑因素与公司目标保持一致。许多律师,尤其是私人执业律师,可能缺乏必要的业务背景,导致他们提出的建议与商业环境不符,无法起到超出重复法律条文之外的作用。因此,培养稳健的思维方式并能够在并购、尽职调查、上市、网络安全、合规和诉讼等各种领域成为一线联络人对法务至关重要。此外,建立成熟的外部法律顾问支持网络同样重要,因为他们可以在需要时提供专业知识和指导。最后,拥抱并利用技术的同时理解其局限性。因为人工智能和区块链等技术的进步必将彻底改变法律行业,就像文字处理器和复制粘贴改变了法律起草工作一样,尽管这也导致文件篇幅更长了。通过结合解决问题的技能、商业思维、跨法律学科的多功能性、强大的外部支持网络和积极主动的技术方法,法务可以有效地在企业内部推广法律、合规和风险管理的最佳实践。有哪些书籍对您的职业或生活产生了影响?“一位伟大的战术家能制定计划。一位优秀的战术家能辨别计划的合理性,而实事求是的战术家必须看到计划成功后才给予认可。那些缺乏战术能力的人可能永远不会理解或接受战术和战术家。对于他们而言,拥有战术能力的人就是一个谜。当一个人在理解上有所不足时,这种差距常常以怨恨填补”。-
2024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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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视听】中国企业如何应对美国OFAC制裁?

企业顾问实务▲点击上方观看王怡丹律师探讨中国企业如何在美国制裁下进行合规跨境交易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为实现外交政策和国家安全目标而实施的经济和贸易限制措施,被称为“OFAC制裁”。这些制裁通过限制与特定国家、地区、组织或个人的交易,来支持美国的政策目标。OFAC的主要职能包括拟定制裁清单、审查并发放许可证、调查并处罚违反制裁的行为等。近年来,公司由于违反美国OFAC制裁制度,被迫与美国财政部签订巨额和解协议,甚至导致高管人员被扣押的案例屡见不鲜。如何在美国制裁下趋吉避凶,已成为中国企业合规跨境交易的必修课。OFAC制裁范围美国主体。OFAC要求所有美国主体必须遵守OFAC制裁规定,不得与被制裁对象进行交易。美国主体主要包括:(1)美国公民及永久居民;(2)在美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包括非美国企业的美国办公室或子公司);(3)在进行违规交易时实际位于美国境内的个人和企业。非美国主体。OFAC也对不属于美国主体,但存在美国连接点的主体进行制裁。美国法律并未明确定义美国连接点的认定标准,但OFAC在执法实践中披露的认定标准主要有:(1)交易涉及美国的商品、技术或服务;(2)使用美元或通过美国金融机构进行交易结算;(3)导致美国主体进行违反制裁规定的交易等。OFAC对美国主体的认定标准导致中国企业及其在美分支机构、中国企业的美籍员工甚至是在美国出差的中国员工均可能落入该范畴。而OFAC对美国连接点的认定标准又使其能够对广泛的交易和个人施加制裁,即使这些交易和个人表面上与美国并没有直接联系。OFAC制裁方式一级制裁:针对美国主体及存在美国连接点的非美国主体与被制裁对象交易的行为。违反一级制裁将面临被列入关联制裁清单,被处以高额罚款和相关负责人监禁等法律后果。周乐邦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zhoule@baclaw.cn次级制裁:针对无美国连接点的非美国主体与被制裁对象进行交易的行为。违反次级制裁可能被列入特别指定国民名单(SDN清单)等制裁清单。美国在部分针对国家(如伊朗)的一级制裁项目中设置次级制裁,导致非美国主体必须在被制裁国家市场和美国市场之间做出选择。SDN清单SDN清单是OFAC制裁的核心,要求所有受美国司法管辖的个人和实体遵守其制裁规定,包括在美国注册的外国子公司,如中资银行的美国分支机构。OFAC对SDN清单上的制裁对象通常会采取冻结资产和禁止交易的措施,具体为冻结SDN清单制裁对象在美国的全部财产和财产权益(如资金、不动产、股息等),并禁止美国主体或与美国存在连接点的非美国主体与SDN清单中列明的制裁对象进行交易。应对措施交易对象调查。企业应在交易前对交易对象进行尽职调查,确认其是否在OFAC制裁范围内或存在被制裁风险。尽职调查的范围应覆盖交易对象、交易供应链、中介方等交易关联方,同时需注意“50%原则”,企业应对交易对象的股权架构进行穿透分析,确认交易对象是否由制裁清单上的实体直接或间接持有50%以上的股权。交易标的核查。企业应详细分析交易标的原产地、生产加工流程、上游产品来源,摸清整条供应链上是否具有美国因素,如涉及专利、技术的跨境流转,还要核实产品上承载的知识产权、技术来源,以及交易是否具有美国连接点。王怡丹邦盛律师事务所律师wangyidan@baclaw.cn交易文件设计。企业可在跨境交易文件中加入OFAC制裁合规相关条款,如:(1)要求交易双方承诺未受到OFAC制裁,未卷入相关制裁类调查,且在交易中也不会从事可能导致OFAC制裁的活动;(2)要求交易双方披露自身及交易关联第三方与OFAC制裁相关的信息;(3)限制或禁止将交易产品或资金转移到受制裁的地区或实体;(4)约定因制裁给合同履行造成实质阻碍后的退出机制、补偿/赔偿机制。制裁合规系统建设。OFAC在2019年发布的《合规承诺框架》为企业如何建立有效的制裁合规体系提供了指引,强调有效体系应包含五个要素:管理层承诺、风险评估、内部管控、合规测试与审计、培训。以内部管控为例,建议相关企业至少应做到:(1)制定制裁合规方案的书面政策和程序;(2)协助内部员工识别、阻断、升级和报告OFAC禁止活动;(3)留存OFAC合规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发货单、原产地证明、通关文件、录音录像等;(4)将制裁合规体系的政策和程序融入日常运营,并重点关注客户开发、支付和销售等高风险业务部门。最后,笔者建议相关企业制定并实施有效的OFAC合规方案,确认已有方案是否与自身业务领域和风险高发敞口相匹配,同时定期评估业务相关国家与地区的制裁风险,跟进国际局势以及美国制裁动态,确保在跨境出海中稳健前行。作者
2024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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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事仲裁中启动部分裁决的时机与原则

争议摘要部分裁决是商事仲裁裁决书中的一种特殊形态,是仲裁庭在对整个案件作出终局裁决之前,对案件中的部分争议内容先行作出的具有终局力的裁决书。本文以上海国仲管理的一宗涉外合资合同争议仲裁案为基础,针对启动部分裁决的规则,提出同时包含形式与实质要件的“2+1”适用脉络,即:部分裁决的启动在形式上应具有主动性与必要性,实质上应满足裁决条件成熟。本文以真实案例为基础,旨在为商事主体、代理人及仲裁员在决定是否申请和是否同意进行部分裁决提供参考,从而提高商事仲裁程序推进的质效。案件摘要第一申请人、第二申请人(下称“申请人方”)与被申请人签署《合资合同》,约定组建一家外商合资企业作为项目公司,共同开发国内某大型娱乐项目。合同约定了各方向项目公司缴纳注册资本和提供融资等主要义务。申请人方提起仲裁称,被申请人未及时缴纳注册资本,在各方协商提升投资总额后,拒绝补足资金缺口,且未按约向项目公司提供融资,构成违约。申请人方遂提出如下仲裁请求:(1)确认《合资合同》解除;(2)裁决被申请人按市场公允评估价,向两申请人按出资比例转让项目公司股权;(3)裁决被申请人向两申请人支付违约金;(4)裁决律师费由被申请人承担;(5)裁决仲裁费由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辩称,其已缴纳注册资本,申请人方未按约向项目公司提供融资协助,且由其主导的项目公司拒绝被申请人参与会议,此情况下被申请人无法提供融资;申请人方行为系属违约,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仲裁庭经审理后认为,第二项仲裁请求涉及标的公司股权权属状态,而第一项请求涉及合资合同的效力状态,两项请求相互关联,共同构成本案主要争议核心,是处理其他各项仲裁请求的基础。因此,经当事人申请,仲裁庭决定就第一、二项仲裁请求先行作部分裁决,并结合部分裁决的结果对其他仲裁请求作终局裁决。启动分析仲裁庭在决定作部分裁决时的考量因素通常包括“形式”与“实体”两个层面。从形式要件来看,根据上海国仲2024版《仲裁规则》第六十二条的规定,部分裁决的启动需满足两项程序要素:“经当事人申请”,即满足主动性要求。如果当事人不主动申请,仲裁庭不宜自行作出部分裁决;“仲裁庭认为有必要”,即满足必要性要求。对此,仲裁庭通常需结合事项紧迫程度、仲裁程序效率、当事人权利乃至社会影响等因素考量,典型情形有:(1)
2024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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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总智言 | 康桥资本马剑鸣

法总智言为了让更多业界人士了解企业法务工作的专业性和价值,《商法》的“法总智言”栏目将邀请业内优秀法总分享自己独特的视角和经验。马剑鸣康桥资本法律团队董事总经理在企业内部顺利推广法律、合规和风险管理的关窍是什么?常见的障碍有哪些?在公司内部,特别是在交易事务中,推广法律、合规和风险管理最佳实践,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企业法务的领导力。他们需要简化流程,与各团队紧密合作,并提高整个组织的透明度。但在这个过程中可能会遇到许多障碍,包括资源限制、竞争对手的压力以及不断演变的交易法律的复杂性。此外,定期更新这些法律知识对于确保合规性和有效降低风险至关重要。有哪些书籍对您的职业或生活产生了影响?《一生的旅程》领导力洞察:本书由迪士尼前首席执行官鲍勃·艾格(Bob
2024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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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出海日本合规要点

网络游戏杨杰广悦律师事务所主任在全球化浪潮的推动下,中国企业正在加速出海的步伐。作为游戏行业发展的先驱和典范,日本是中国游戏企业海外扩张的理想选择之一。因此,对于中国企业而言,进入日本市场需要做好更加充分的准备,才能在这个已经具有成熟消费习惯的市场中脱颖而出。外资在日投资模式依据日本的《外汇及外国贸易法》及《有关对内直接投资的命令》,外国投资者欲在日本市场开展直接投资活动,尤其当投资领域触及到特定行业时,必须预先履行申报手续。这些特定行业因关乎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众安全以及对日本经济可能产生显著影响而受到监管。只有在申报得到审批之后,外国投资者方可正式涉足这些敏感行业。值得注意的是,日本现行法律并未明文禁止外国资本进入游戏产业,已有实例证明,中国游戏企业成功在日本设立了实体,合法地在当地提供游戏发行与运营服务。由此看来,中国游戏企业若意欲在日本网络游戏市场拓展业务,从法律层面看,并不存在显性的禁令障碍。对于希望在日本市场立足的外国游戏企业,常见的市场进入策略有两种:一是创立全新的日本法人实体,即设立株式会社;二是成立日本分公司。数据合规日本《个人信息保护法》(APPI)规定了个人信息处理的基本合规要求,包括明确、公布或通知使用目的、敏感个人信息处理应取得个人同意等多项义务。基于此,游戏厂家在作为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玩家个人信息时,必须尽可能明确玩家个人信息的使用目的,且一经确认后,未取得个人信息主体另行同意,就不得作出任何超出使用目的的变更。在收集玩家个人信息时,游戏厂商作为个人信息处理者必须告知玩家使用目的,或在此后立即通知玩家本人,如可以通过站内公告等方式进行告知。同时,根据日本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发布的指南,网站应通过一键访问主页的方式公开所收集的信息使用目的,以便用户在提交个人信息之前轻松找到使用目的。此前曾有出海厂商因玩家个人信息泄露问题被日本当局进行处罚。依据APPI,若发生个人信息泄露可能损害个人权益的事项,游戏厂商应当向隐私专员及受影响的玩家个人进行报告。概率类游戏玩法在日本游戏文化中,“Gacha”的概念源于传统娱乐形式——扭蛋机。这种机器允许人们通过投入硬币来随机抽取封装玩具,通常这些玩具代表了不同的角色或物品,且具有不同的稀有度。但随着游戏产业的发展,特别是移动游戏的兴起,
2024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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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BLJ《商法》“年度杰出交易”2024年评选申报正式开始

https://research.law.asia/zs/AgDHqp您也可在浏览器输入上方链接进行提名长按扫码关注我们为了让您第一时间获取专业法律资源请常点“在看”并将“CBLJ
2024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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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奖项特别报道 |《商法》卓越律所大奖 2024

过去一年,中国地方法律市场经历了一番波澜起伏。虽然置身于充满挑战的宏观经济环境中,但各地律所仍然努力摆脱“熊市”困境,凭借顽强的生命力和创新精神,开拓新的业务领域,力求弥补整体市场的不振带来的影响。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的竞争格局也正在发生微妙的变化。在今年我们的区域奖项申报过程中,有更多的本地律所参与角逐。一些本地律所凭借对当地市场的深刻洞察,在新兴领域崭露头角,与全国性品牌抢夺市场份额。同时,也有来自大型律所的精英另起炉灶,以更灵活的方式服务客户,在区域市场站稳脚跟。这些变化无疑为法律服务行业注入了强劲的活力。根据全国不同地区的商业活跃程度,商法卓越律所大奖(区域奖项)总计覆盖18个地区。为了确定获奖律所,我们考察了各家律所过去一年的杰出交易、案例或引人注目的其他成就,亦仔细考量来自企业高管与法务的推荐和评价,以此反映市场上不同律所的特色和专长,协助法务读者选取契合企业发展策略的外部法律顾问。各获奖律所的排名不分先后,以律所英文名首字母排列。根据一贯的原则,区域大奖的评选对象不包括此前“商法卓越律所大奖2024”中获评为“Golden
2024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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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倒计时】11月1日“2024年CBLJ高峰论坛”暨高管及法务大型年会

“2024年上海·CBLJ高峰论坛”将于11月1日(星期五)在上海金茂君悦大酒店举行,本次高峰论坛谨邀企业高管及资深法务免费参会。目前峰会已有超过四百多位高管法务确定出席,由于名额有限,请长按下图扫描二维码或点击“阅读原文”进行快速注册。详细议程及圆桌发言嘉宾名单可参考本文末。本届峰会的发言嘉宾阵容集合了超过80位中外知名企业高管和法总、资深律所合伙人,通过参与13场圆桌议题讨论,共同聚焦当前复杂多变的经济环境下,中外企业在境内外投融资、运营合规等领域所面临的各项挑战,协助决策者和法务团队掌握新政策出台帶动的行业发展先机、解构法务难题、预判行业趋势。参会嘉宾将可于峰会与专业同行交流,分享商业法务解决方案。当天论坛结束后将举行《商法》15周年法务高管闭门晚宴暨“企业法务大奖”及“法务杰出贡献奖”颁奖典礼,欢迎参会的企业高管及法总嘉宾出席。欢迎您转发予高管及法务同行参会。名额有限,报名请长按左图扫描二维码进行快速注册。欢迎进入官网https://events.law.asia/浏览法总评价、各圆桌议题视频及内容概述。论坛议程(嘉宾名单持续更新中......)8:00-8:30论坛签到8:30-9:00开幕致辞马屹
2024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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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总智言 | 渣打银行(中国)鲁葵

法总智言为了让更多业界人士了解企业法务工作的专业性和价值,《商法》的“法总智言”栏目将邀请业内优秀法总分享自己独特的视角和经验。鲁葵渣打银行(中国)法务部高级法律顾问在企业内部顺利推广法律、合规和风险管理的关窍是什么?常见的障碍有哪些?作为全球运营金融机构中国实体的法律顾问,需要具备国际视野以及处理跨境交易和争端的专业技能。对于集团提供的各种融资产品,服务以及金融衍生交易均有深入理解,能在产品和交易在中国落地,以及跨产品、跨法域搭建结构性交易过程中,识别和管理相关法律风险,合规风险以及操作流程风险,并给出细致的分析和解决方案。同时需要具备高超的沟通、协调以及谈判技能,实现跨部门、跨法域、跨产品的有效沟通,进而推进项目进展。长按扫码关注我们为了让您第一时间获取专业法律资源请常点“在看”并将“CBLJ
2024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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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总智言 | 中信证券国际钟卓勋

法总智言为了让更多业界人士了解企业法务工作的专业性和价值,《商法》的“法总智言”栏目将邀请业内优秀法总分享自己独特的视角和经验。钟卓勋中信证券国际法律主管▲点击上方观看钟卓勋的分享在企业内部顺利推广法律、合规和风险管理的关窍是什么?常见的障碍有哪些?1.了解你的业务。了解机遇何在?风险何处?如何将机会变现?实现目标需要什么资源?一旦你对这些问题有了清晰的认知,就可以更好地为公司的风险偏好设定恰当的界限。2.与关键利益相关者建立紧密联系。如果你想参与决策,这一步不可或缺。3.熟悉业务运营环境。这将提升你的洞察力,帮助你判断公司现有风险框架是否与市场趋势、业务需求相契合,以及是否存在更佳方案。长按扫码关注我们为了让您第一时间获取专业法律资源请常点“在看”并将“CBLJ
2024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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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更好保护债权人利益

【参会提醒】11月1日“2024年CBLJ高峰论坛”火热报名中!专家策略屈建军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qujianjun@rtlawyer.com.cn宋艳红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songyanhong@rtlawyer.com.cn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又称“刺破公司的面纱”,旨在阻止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以逃避自身对债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负有的责任。这并非新《公司法》下的新鲜事物,早在2005年修订的第二十条中就已作出规定,但仅是原则性规定。因此,在检索支持人格否认的判例时可以发现,只有在被告自认“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的情况下,才足以证明两公司人员混同,进而否认公司人格。(2018)最高法民申4702号判例即是如此。2019年的《九民纪要》总结了实践经验,为人格否认制度提供了更具体的审判指引。《九民纪要》第10至12条列举了资本显著不足、人格混同、过度支配与控制等四种情形,并明确了各自判断标准。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条对人格否认制度作了修改,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新《公司法》新增了横向人格否认制度,将原来仅限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扩展至一人股份有限公司,整体上更倾向于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但在司法实践中,仍然要适用《九民纪要》。常见场景公司资本明显不足。股东有没有实缴注册资本?公司对债务是否明显无力承担?如只以股东出资瑕疵,要求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那么在注册资本少的情况下将无法足额清偿债务;但以人格否认进行主张,则可由公司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不过,《九民纪要》对资本显著不足的判断标准还是比较模糊,须与其他因素结合综合判断。人格混同。(1)财产混同,这是人格混同的核心,即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无法区分。这一点证明难度较大,可通过审计方式查明。另外,现在所有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必须登记且公开,如果公司和股东有相同的财务负责人,审计单位也相同,则更易判定财产混同;(2)业务混同;(3)人员混同,很多公司为了节省成本,往往采用“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的模式,或将公司人员的社保等劳动关系都设置在股东公司;(4)住所混同,公司与股东往往公用办公场所。股东过度支配与控制。有些母子公司之间,或子公司之间通过关联交易实现利益输送,收益归股东,而债务和损失则归公司。还有一些股东选择抽逃公司资产,或将优质债权、项目转移至新成立、经营相同业务的公司,以逃避原公司债务。公司沦为了股东逃债、洗钱工具。有些股东设立公司纯粹为了洗钱和逃债,这些行为往往伴随合同诈骗之类的违法犯罪行为,可以尝试通过刑事报案取得相关证据。纵向与横向纵向人格否认要求股东承担责任仅仅适用于个案,并不是永久否定股东的有限责任。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承担直接连带责任。在债权债务诉讼中,如果被告的股东是一人公司,起诉时一定要将该股东列为被告,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只要股东无法提供每年的审计报告,法院一般会判决一人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至于横向人格否认,这涉及一个股东控股的两个或以上关联公司的人格。股东一般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人事安排等方式,实际控制多个兄弟公司。与之诉争时,可以同时起诉兄弟公司背后的股东。当前经济下行严重,不良资产暴增,三无案件(即无财产、无人员、无场地)也呈现井喷式增长。司法实践中,通过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突破公司面纱,追加讨债股东,将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行之有效的方法。作者
2024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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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总智言 | 同程旅行马莉

法总智言为了让更多业界人士了解企业法务工作的专业性和价值,《商法》的“法总智言”栏目将邀请业内优秀法总分享自己独特的视角和经验。马莉同程旅行助理副总裁、总法律顾问、公司秘书在企业内部顺利推广法律、合规和风险管理的关窍是什么?常见的障碍有哪些?在同程旅行法务中心推进公司法律、合规及风险管理最佳实践时,我们旨在构建稳健的合规框架和确保业务运行合法性。1.关键成功要素:(1)高层领导的支持:公司高层的坚定支持是推动最佳实践的基石,其对合规的态度影响着整个公司的合规工作。(2)持续的培训和教育:通过定期法律合规培训,提高员工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和合规意识。(3)定期风险评估:持续识别和评估风险,及时制定管理措施和应对策略,预防风险发生。2.常见障碍:(1)意识缺乏:一些员工的法律意识缺乏,快速增长和短期利益可能被优先考虑,这可能使他们忽略了合规的重要性。(2)资源分配:合理分配有限资源以支持合规工作的开展是一个挑战,包括时间、人力和财力。(3)监督执行难度:确保所有员工的合规遵从是个挑战,特别是在大型公司中,建立有效的监督执行机制尤为关键。面对这些挑战,我们致力于优化管理流程、加强培训教育、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通过不断努力,为同程旅行打造了一个稳健、透明和可持续发展的业务环境,推动了公司法律、合规和风险管理的最佳实践。有哪些书籍对您的职业或生活产生了影响?作为同程旅行的法务负责人,我深知持续学习的重要性,以下是几本对我职业发展和个人成长产生深远影响的书籍,我强烈推荐给同行和所有追求卓越的人士:1.《风险管理与金融机构》(作者:John
2024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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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G监管趋势下的漂绿风险防范

专家策略张秀秀汇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xiuxiu.z@huiyelaw.com张奇汇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nicole.zhang@huiyelaw.com随着ESG监管趋严,企业迫切需要强化合规管理,杜绝“漂绿”现象及其带来的风险“漂绿”释义是“企业夸大自身环保行为,并误导消费者信以为真”,实质上是企业借由散播不实的绿色信息塑造一个具备环保责任感的绿色形象。目前ESG监管趋严,上交所、深交所和北交所分别发布的《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引(试行)》自2024年5月1日起实施,对企业ESG合规管理要求明显提升。分类一般认为,漂绿行为的“七宗罪”包括含糊不清、隐瞒实情、举证不足、无关痛痒、说谎欺骗、避重就轻、崇拜认证。笔者将漂绿行为概括为两类,一是积极的漂绿行为,二是以选择性披露或遗漏披露为形式的消极漂绿行为。前者体现在企业的宣传与报告中,如企业在官方网页、广告中对其产品或服务的环保主张存在虚假宣传;后者则表现为在报告中作出节能减排、零碳等承诺,但却缺乏相应的证据支撑等。典型案例某汽车集团在车内安装非法软件,该软件能够识别车辆是否正在进行尾气排放测试,继而在受检状态下通过改变性能来降低尾气排放水平,旨在规避美国汽车尾气排放规定。某饮料公司宣称每年削减4%的用水量,但却并未公开具体用水数据。该公司还宣传其“植物瓶”荣获多种奖项,却从未公开产品研发过程中的具体实验数据。某石油巨头96%以上的年度支出都用于石油和天然气,却以低碳能源产品广告误导公众,被NGO指控涉嫌误导性宣传。此外,中国媒体《南方周末》发布漂绿排行榜,公布国内典型案例。法律规制及后果信息披露违反《证券法》,可导致行政处罚。《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七十八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义务人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可能会受到责令整改、警告、罚款的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可能会受到警告、罚款的处罚。绿色产品宣传违反《广告法》,可导致行政处罚。《广告法》(2021年修正)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本条第四、第五项明确规定,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以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均构成虚假广告。根据《广告法》相关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广告主可能会受到责令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并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处罚。误导、欺诈消费者,可导致惩罚性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修正)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根据该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需要承担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责任。违反环境信息披露义务或合规要求。《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披露环境信息,或者披露的环境信息不真实、不准确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可处以相应罚款。第二十九条规定,企业披露的环境信息不符合准则要求、超过规定时限或未上传至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的,可能会受到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处罚款的处罚。违反认证管理要求。《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22修订)对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进行规制。在涉碳类认证方面,《国家认监委关于明确直接涉碳类认证规则备案要求的通知》要求各认证机构对已经备案的认证规则开展自查,自行注销不符合要求的认证规则,并对已发出的相关证书作出注销或撤销处理。法律风险防范上市公司、跨国企业、大型集团往往有较为严密的合规管理措施,但是针对环保和ESG领域的合规管理却相对薄弱。建议企业在审查报告和宣传材料时核对每一项陈述内容的真实性,对于绿色标识和碳中和、零碳等认证,需审核其是否真实可靠且可追溯,确保在宣传时仍可有效使用。同时,企业应结合自身情况建立ESG管理体系。除了环境信息披露,企业的ESG管理越来越受到国际政策、投资理念和要求、本地监管的影响。企业应尽早建立健全供应链ESG管理制度,遵守披露要求,有效预见并降低相关风险,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作者
2024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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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会提醒】11月1日“2024年CBLJ高峰论坛”火热报名中!

“2024年上海·CBLJ高峰论坛”将于11月1日(星期五)在上海金茂君悦大酒店举行,本次高峰论坛谨邀企业高管及资深法务免费参会。目前峰会已有超过三百多位高管法务确定出席,由于名额有限,请长按下图扫描二维码或点击“阅读原文”进行快速注册。详细议程及圆桌发言嘉宾名单可参考本文末。本届峰会已确定超过80位中外知名企业高管和法总、资深律所合伙人与法律专家作为发言嘉宾,通过参与13场圆桌议题讨论,共同聚焦当前复杂多变的经济环境下,中外企业在境内外投融资、运营合规等领域所面临的各项挑战,协助决策者和法务团队掌握行业精髓和趋势,解构法律难题,把握行业先机。论坛集合资深商界、法律界精英,由各行业中具代表性的企业和金融机构高层决策者、知名企业法总、资深法律专家及律所合伙人聚首一堂,相信将成为本年度云集各行业、各领域精英的高端盛会之一。参会嘉宾将可于峰会与专业同行交流,分享商业法务解决方案。当天论坛结束后将举行《商法》15周年法务高管闭门晚宴暨“企业法务大奖”及“法务杰出贡献奖”颁奖典礼,欢迎参会的企业高管及法总嘉宾出席。我们诚挚邀请您作为企业嘉宾免费参与此次峰会,也欢迎您转发予高管及法务同行注册参会。名额有限,报名请长按左图扫描二维码进行快速注册,或点击文末左下角“阅读原文”。欢迎进入官网https://events.law.asia/浏览法总评价、各圆桌议题视频及内容概述。发言机构/企业嘉宾(以下讲者顺序均按照论坛议程顺序排列,名单持续更新中)论坛议程论坛签到
2024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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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总智言 | 艾美疫苗程铭

法总智言为了让更多业界人士了解企业法务工作的专业性和价值,《商法》的“法总智言”栏目将邀请业内优秀法总分享自己独特的视角和经验。程铭艾美疫苗首席法务官在企业内部顺利推广法律、合规和风险管理的关窍是什么?常见的障碍有哪些?我个人认为从事法务工作,重要的不是发现问题,而是解决问题。诚然,作为公司法务,我们需要识别公司经营过程中存在或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但我认为识别法律风险只是我们最基本的职责,如果要做一名优秀的法务,那么我们在识别法律风险的基础上,还要给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长按扫码关注我们为了让您第一时间获取专业法律资源请常点“在看”并将“CBLJ
2024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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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惩处端看新“国九条”强调的法律合规责任

专家策略刘思远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新“国九条”)成为近日资本市场热议的话题。本文将从惩处端视角解析新“国九条”,探讨其对资本市场各类主体法律责任的影响及其可能带来的变化。欺诈发行。“申报即担责”的监管思路已实施多年,现在新“国九条”又扩大了在审企业现场检查的覆盖面。据多方媒体消息,实践中IPO现场检查范围近乎覆盖全部已申报但未上会企业。前述举措相结合,将会使得在申报时既已存在的违法行为被发现的概率增加。违规代持、低价入股和利益输送。此类违法行为并不鲜见。对于代持行为,原本就有信息披露规则规制。对于低价入股和利益输送,此前未作为重点打击对象,本次加强监管很有必要,但如何发现线索可能会成为实操中的难题。财务造假、资金占用。上市公司的违法行为类型众多,仅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这一行为类型也有多种不同事由,如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新“国九条”仍重点关注两类性质最恶劣的上市公司违法行为——财务造假和资金占用。前者多表现为虚增利润,后者则主要借虚构交易掏空上市公司。操纵市场、内幕交易。部分上市公司为了避免退市、拉高股价以便大股东减持获利,往往会联合市场机构,以市值管理之名,行操纵市场之实。新“国九条”将重点打击该类行为。但合法的市值管理仍应鼓励,市值管理机制若运营得当,可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并给予投资者更多回报。规避退市。退市原因中,“财务退”“面值退”最为常见。为了避免退市,上市公司或通过财务造假而避免触发“财务退”条件,或联合市场主体通过操纵市场使得股票面值回升到1元以上。新“国九条”将前述行为列入打击重点,实质还是为了将质量差的上市公司通过退市机制逐出资本市场。操纵市场恶意做空。自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事件发生后,新“国九条”再次强调严查操纵市场恶意做空行为,同时强调完善异常交易、操纵市场的监管标准,出台程序化交易监管规定。其实放眼全球,许多成熟资本市场均有大量高频交易,但境内还是散户居多。故在允许正常的高频量化交易活跃市场和防止利用其操纵市场之间,亟需更明确科学的标准落地。违规减持。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事件后,违规减持开始适用《证券法》罚则,基本按照减持金额的10%左右罚款。本次严打违规减持扩大了减持行为类型,提高了罚款比例(威帝股份案约为减持金额30%),并将增持回购作为强制要求贯彻落实,措施严厉程度远超当年。投资者赔偿。除了少数几家国央企采用“主动退市”制度给投资者现金选择权予以补偿外,大部分退市公司的投资者损失无法弥补。但新“国九条”明确,如因重大违法退市,应当追究退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控人、董事、高管的责任,并需有效赔偿投资者损失。行刑衔接。新“国九条”强调提高行政刑事衔接效率。证券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后,证监会会将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的案件移送公安部证券犯罪侦查局。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到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往一般有半年到一年半左右的时间间隔。新“国九条”之后,这一时间间隔将缩短。代表人诉讼制度。代表人诉讼(集团诉讼)制度已推行了两三年,但适用范围并不大。实践中还会受到被告偿付能力、法院人力资源等各种客观因素影响。新“国九条”要求加大适用力度,预计未来会新增不少代表人诉讼案件。中介机构“黑名单”制度。此前,中介机构还处于一个项目被立案、全机构同类业务被暂停的“连坐”制度约束下。2023年初解除了这一束缚。在这一政策要求下,今年已有会计师事务所被暂停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综上,新“国九条”以强监管、防风险、促高质量发展为主线,描绘了资本市场长期规划图景。在监管“长牙带刺”、有棱有角的高压下,各类市场主体需规范自身行为,踏踏实实经营,回报全体投资者。作者
2024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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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总智言 | 联合利华于帮清

法总智言为了让更多业界人士了解企业法务工作的专业性和价值,《商法》的“法总智言”栏目将邀请业内优秀法总分享自己独特的视角和经验。于帮清联合利华北亚区品牌保护首席代表在企业内部顺利推广法律、合规和风险管理的关窍是什么?常见的障碍有哪些?作为法务团队,我们向业务部门提供端到端的商标相关法务服务,包括品牌保护支持、民事诉讼、商标检索和风险分析、商标确权案件处理等。同时,为了更好地让业务部门了解团队所做的法务支持,我们会定期通过会议、书面报告、培训等形式把典型案例分享给业务总监、管理层,同时征求他们的意见。这一做法能让公司内关键决策者了解知识产权法务支持对公司运营的重要性,为我们获得管理团队的坚定支持夯实了基础。做好典型案例的内部宣传,具有一定的挑战性。我们需要根据业务面临的痛点,不断梳理法律解决方案以及在此过程中处理的各类案例,并分级分类进行打磨。同时,也需要不断听取业务部门的意见。长按扫码关注我们为了让您第一时间获取专业法律资源请常点“在看”并将“CBLJ
2024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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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总智言 | 浦东发展银行香港分行郭家贤

法总智言为了让更多业界人士了解企业法务工作的专业性和价值,《商法》的“法总智言”栏目将邀请业内优秀法总分享自己独特的视角和经验。郭家贤浦东发展银行香港分行首席合规官、法律及合规部总经理在企业内部顺利推广法律、合规和风险管理的关窍是什么?常见的障碍有哪些?首先要有大局观,公司内部有很多的部门,每个部门各司其职,但就整体层面而言许多事情都需要部门之间相互配合才能完成。法规部作为中台支持部门,秉持一颗服务的心,本着整体公司利益为先,保持与各部门的充分沟通及良好互动,打破部门之间的分隔墙。就自身而言,要不断学习,夯实基础,熔炼内功,与时俱进,将本专业做精、做深、做宽、做广。有哪些书籍对您的职业或生活产生了影响?「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这句话出自美国大法官霍姆斯的名著《普通法(The
2024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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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总智言 | 翼鸥教育集团张思琦

法总智言为了让更多业界人士了解企业法务工作的专业性和价值,《商法》的“法总智言”栏目将邀请业内优秀法总分享自己独特的视角和经验。张思琦翼鸥教育集团总法律顾问▲点击上方观看张思琦的分享在企业内部顺利推广法律、合规和风险管理的关窍是什么?常见的障碍有哪些?对于法务来说,平衡业务支持角色和风险控制角色非常重要,也很困难。就不断发展变化的互联网公司而言,现阶段我们更加明显的挑战,是业务在不断变化的过程中,法务如何调整这个平衡的尺度,使得这个平衡和公司发展的战略方向更加契合。影响这个平衡调整的因素非常多,法务应当通过自身的专业能力影响公司领导层关于这个平衡以及平衡调整的认知,并且带领团队在全公司内实现这一平衡。有哪些书籍对您的职业或生活产生了影响?最近在看《领导梯队》,对于很多法律专业背景的人,特别是在律所开启职业生涯的人来说如何转型成一个管理者是一个难题,在成为管理者之后,如何带领团队也有很多需要学习的地方。这本书里描述了关于不同管理阶段的人所需要考虑的不同问题,值得转型管理者的大家读读。长按扫码关注我们为了让您第一时间获取专业法律资源请常点“在看”并将“CBLJ
2024年10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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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企业组织形式调整期限将至

专家策略张辰姣通力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伙人joyce.zhang@llinkslaw.com张格通力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伙人aurora.zhang@llinkslaw.com此前,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经营所依赖的主要法律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20年1月1日,《外商投资法》和《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合称“外商投资规定”)开始实施,废止了前述三部法律,明确了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享受平等待遇的原则,同时要求外商投资企业在该法实施后五年内——即最迟应于2024年12月31日前——依法完成其组织形式的调整。今年7月1日起,随着新修订的《公司法》的正式实施,无论是内资还是外资企业,均面临着需对其自身组织架构、治理文件等作出调整的挑战。我们注意到,如今外商投资规定正式实施已经四年有余,但仍有不少外商投资企业仍未对其组织结构作出调整。其中,中外合资企业的情况相对比较复杂,在根据新公司法设置三会治理结构的过程中,可能涉及现有股东之间利益的重新博弈和较量。对于尚在过渡期内的合资企业,如何在后续不足半年的时间内,结合新公司法的要求进行调整?他们面临哪些重点和难点,又该如何攻克?治理结构调整的要点将最高权力机构从董事会改为股东会。外商投资规定实施之前,合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董事会,讨论决定一切重大问题;而内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会,董事会则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负责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并就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因此,合资企业在公司治理结构上向内资企业过渡的核心调整之一,就是将最高权力机构从董事会改为股东会,并且修改章程以就股东会、董事会的职权范围及议事规则进行重新明确。依法设置职工董事或职工监事。根据新公司法,职工人数300人以上的公司应当在(1)设立监事会并依法选任职工监事(且职工监事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或(2)选任职工董事,两者中择一落实。可设置单层治理架构,并简化监事设置。根据新公司法,公司可以选择单层制治理模式,不设监事会,由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的职权。此外,对于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选择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但不再存在设两名监事的情况。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以不设监事。重点及难点在治理结构调整前,合资企业的董事会某种程度上承担了公司法下股东会与董事会的双重职能。现实中,如果合资企业的股权结构较为复杂,在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的情况下,股东持股比例与董事会层面的表决权往往不完全挂钩。然而,股东会的设立使得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审批权由董事会上升至股东会,给予了合资企业重新审视及完善其治理结构的新机遇。那么在最高权力机构转型的过程中,可能会发生怎样的场景?例如,合资企业中某一股东在董事会层面有权委派多数席位董事,而董事会议事规则为经过全体董事中的半数以上同意即可通过相关议案,则即使该等股东在公司的出资比例无法构成绝对或相对控股,也能够通过董事会决策机制实现对公司重大事项的控制权。但在新公司法体系下,改组股东会之后,股东会则是按照出资比例(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数)进行表决。如果公司的重大事项属于股东会的职权范围,且该等事项的表决机制是法律强制规定的,则该股东可能无法继续保证对该等事项的决策权。又如,对于股权结构相对分散的合资企业而言,原来仅部分大股东有权在合资企业中委派董事并对重大事项有决策权;而改组股东会后,原来没有董事席位的小股东们也能够基于其出资比例在股东会层面参与决策、行使表决权,甚至可能单独或联合起来据其股比否决大股东提出的议案,导致情况变得更为复杂,甚至可能导致公司的控制结构发生变化。综上,对于股东会/董事会的职权范围、议事规则和表决机制的调整,预计将会是股东之间沟通和博弈的重点及难点。对于调整过程中可能导致某些股东产生或丧失一票否决权、甚至可能动摇公司控制结构的情形,更是需要审慎处理。妥善调整的建议股东会/董事会职权范围的划分。首先,合资企业需要将董事会的原有职权进行梳理,进而按照新公司法,将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交由股东会审议决定,将属于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保留在董事会工作范畴内。如果新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某一事项属于股东会或董事会的职权范畴,则原则上合资企业可以自行安排该等事项的决策机制。除公司法规定必须由股东会决策的事项外,可考虑将其他事项尽可能下沉到董事会,从而避免对决策事项作出重大调整,以免增加与一众公司股东谈判的难度。对于调整后的董事会,尽可能维持其职权不变,从而使得董事会实质上仍掌握公司日常重大事项的决策权。股东会层面议事规则及表决权比例的设置。除法定三分之二的绝对多数决事项及其他法定要求外,公司可以通过章程对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进行相对自由的设置。股东会层面的表决权比例需要基于合资企业的股权结构进行具体设置,每家公司的情况可能不尽相同。原则上,若能从实质上实现与原有董事会架构下尽可能相近的表决效果,将有助于各股东尽早就股东会层面的议事规则及表决权比例设置达成一致。然而,如果大股东仅是相对控股(例如超过30%但未超过50%),据其持股比例进行表决可能导致其失去控制权。对于这种情况,根据新公司法,可以通过章程设置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如为有限责任公司)或通过类别股设置(如为股份有限公司)以增加其表决权。不过在实践中,在向主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章程备案时,该等章程可能会因为和常见的工商版本章程模板有较大的偏离而被主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求调整,因此笔者建议就章程中的内容提前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沟通并进行合理修改;或者大股东也可与部分中小股东沟通,在公司治理架构调整后与其保持一致行动,以维持该等相对控股的大股东的控制权。董事会席位及议事规则的设置。原则上,如果此前合资企业的股权结构及控制结构较为简单、清晰,为减少争议,董事会席位和议事规则维持不变可能是大多数合资企业的选择。然而,对于此前股权结构比较分散,且股东的持股比例与董事会席位设置存在较大差异的合资企业而言,中小股东有可能希望通过治理结构的调整以增加其董事席位,实现董事席位安排和股权比例相匹配的效果,那么各方可能需要重新就此进行实质性谈判。尽管新公司法取消了董事会人数上限,理论上公司股东均有机会委派董事参与公司治理,但考虑到董事会的决策效率,还是建议将董事会人数设置在合理范围内。该等情况下,我们的建议是可以考虑适当降低大股东的董事席位数量,由中小股东联合提名一席或多席董事。如果此前有部分中小股东对董事会重大事项享有一票否决权,在其话语权得到充分保障且通过董事席位及表决权比例的设置可以有效制衡大股东的情况下,也可以重新商议由中小股东配合放弃其一票否决权。监事及监事会的设置。新公司法出台后,合资企业可以通过章程规定,更加灵活地选择是否设置监事或监事会,但也需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充分评估其必要性及可行性。比如,如果合资企业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可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对于职工人数300人以上的公司,如果公司董事会席位较为紧张,可以不设职工董事,而选择依法设立监事会并选任职工监事(且职工监事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以满足法律要求。此外,尽管新公司法允许设置审计委员会代替监事会,但对于大部分合资企业而言,在配套制度以及实践经验尚不成熟的情况下,不建议贸然设置审计委员会。如要设置,鉴于审计委员会的成员本身为董事,如何保障其独立性?如何进一步区分审计委员会成员与董事两者的职权,并协调双重身份?还有具体的议事规则等细节问题均需进一步考虑,并通过公司章程或审计委员会制度等文件加以明确。修改章程。对于新公司法中明确要求应当在章程中体现的内容,合资企业需予以关注并在章程中加以规定,例如公司治理的相关约定、公司清算组的组成等。如果各股东仅在合资合同或者股东协议中进行约定,则其效力和可执行性将会存疑。除前述明确应在章程中规定的事项之外,股东仍然可以通过股东协议的方式,对原有合资合同项下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和商业安排进行明确。此外,根据新公司法,修改公司章程需要召开股东会并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方可生效。然而,鉴于公司的初始章程应由全体股东共同制定及同意,而新章程的内容(尤其是关于三会治理结构的调整)可能涉及对股东权益的重大修改,笔者建议由全体股东通过新章程,以避免潜在纠纷。综上,在新公司法实施后,尚处于过渡期内未进行调整的合资企业,应尽快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完成其公司治理结构的调整、规范和统一。在过渡过程中,合资企业需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结合新公司法设置三会治理架构,审慎设置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职权及议事规则,从而在法律允许的框架范围内,尽可能平衡合资各方的商业诉求。笔者建议合资企业及其股东应在公司治理调整问题上尽早规划、准备及协商,以在今年年底过渡期结束前顺利完成改组股东会等治理结构的调整工作。作者
2024年10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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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总智言 | 鼎佳汽车私募基金管理(北京)晏恒

法总智言为了让更多业界人士了解企业法务工作的专业性和价值,《商法》的“法总智言”栏目将邀请业内优秀法总分享自己独特的视角和经验。晏恒鼎佳汽车私募基金管理(北京)合规及风控总监在企业内部顺利推广法律、合规和风险管理的关窍是什么?常见的障碍有哪些?实现职责最关键的部分是在于专业性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提出来的问题是专业和具备可操作性的,如果业务遇到合规障碍,应当帮助业务部门一起解决问题,而不是仅仅说不行。长按扫码关注我们为了让您第一时间获取专业法律资源请常点“在看”并将“CBLJ
2024年10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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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指引金融机构催收工作

银行与金融官振鸣正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近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同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通信企业协会、中国互联网协会组织相关从业机构共同研制了《互联网金融个人网络消费信贷贷后催收风控指引》国家标准,对有关机构开展贷后催收业务作出细致规定。该标准虽已通过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但尚未发布。互联网金融协会为规范当前互联网金融贷后催收业务,结合该标准内容先行发布《互联网金融贷后催收业务指引》(下称《指引》)。本文将基于《指引》内容,向金融机构提出部分合规建议。强化催收人员管理(1)
2024年10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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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会报名】11月1日“上海 • CBLJ高峰论坛”火热报名中!

“2024年上海·CBLJ高峰论坛”将于11月1日(星期五)在上海金茂君悦大酒店举行,本次高峰论坛谨邀企业高管及资深法务参会。目前报名情况反响热烈,已有超过两百多位高管法务确定出席。由于名额有限,请长按下图扫描二维码或点击“阅读原文”进行快速注册。详细议程及圆桌发言嘉宾名单可参考本段文字末。本届峰会已确定超过80多位上市公司高管和企业法总、资深中国律所合伙人及学者等多位知名发言嘉宾参会,相信峰会将成为本年度云集各行业、各领域精英的高端盛会之一。论坛集合资深商界、法律界精英,由各行业中具代表性的企业和金融机构高层决策者、创始人、知名企业法律总监、高级法律专家及律所资深合伙人聚首一堂。在13场圆桌会议中,我们将共同聚焦当前复杂多变的经济环境下,中外企业在境内外投融资、运营合规等领域所面临的各项挑战,协助决策者和法务团队掌握行业精髓和趋势,解构法律难题,洞察先机。参会嘉宾将有难得的机会与专业同行交流,分享商业法务解决方案。当天论坛结束后将举行《商法》15周年法务高管闭门晚宴暨“企业法务大奖”及“法务杰出贡献奖”颁奖典礼,欢迎参会的企业高管及法总嘉宾出席。我们诚挚邀请您作为企业嘉宾免费参与此次峰会!也欢迎您转发予高管及法务同行注册参会。名额有限,报名请长按左图扫描二维码进行快速注册,或点击文末左下角“阅读原文”。欢迎进入官网https://events.law.asia/浏览法总评价、各圆桌议题视频及内容概述。发言机构/企业嘉宾(以下讲者顺序均按照论坛议程顺序排列,名单持续更新中)论坛议程论坛签到
202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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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总智言 | 国投招商投资管理赵彦

法总智言为了让更多业界人士了解企业法务工作的专业性和价值,《商法》的“法总智言”栏目将邀请业内优秀法总分享自己独特的视角和经验。赵彦国投招商投资管理法律合规部总经理在企业内部顺利推广法律、合规和风险管理的关窍是什么?常见的障碍有哪些?实现目标的关键是确保法律合规事务服务于公司整体战略目标,在把控风险和坚守合规底线的同时,做解决方案的提供者,寻找业务驱动和风险管理之间的平衡点,把自己当成管理者而非律师,勇于承担责任和做决策。常见障碍为法律专业是护城河也是天花板,一个合格的公司内部法律顾问应不断拓展自己的知识面和认知,学会使用商业思维思考和解决问题。有哪些书籍对您的职业或生活产生了影响?《三体》,不要给自己的思想设限,保持对世界和新鲜事物的好奇心,保持学习状态和谦虚谨慎,不要固守自己的观点,随时做好认知被颠覆的准备。长按扫码关注我们为了让您第一时间获取专业法律资源请常点“在看”并将“CBLJ
202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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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用不良贷款处置的困境与展望

金融投资争议解决李光昱浩天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个人信用不良贷款处置一直是金融系统中的一项重要议题。随着各项金融科技,特别是互联网金融科技手段的广泛应用,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大大突破了贷款的地域限制,互联网贷款成为个人信用贷款的主流。相应地,这也为个人信用不良贷款的处置带来新的挑战。现状与挑战较之传统的个人信用不良贷款,网贷所产生的个人信用不良贷款具有金额总数大、单笔金额小、地域分布广、借款人失联率高、普遍一人多笔欠款等特点。因此,针对以网贷为主流的个人信贷所产生的不良贷款的处置呈现出新的特点与难度。首先,个人信用不良贷款的总金额与笔数均过于庞大,每年实质完成处置的比例过低。根据23家A股上市银行披露的2023年业绩,向个人发放贷款共计54.35亿元,其中个人消费贷总规模超过4万亿元,同比增长24.3%。按每笔1万元、不良率3%计算,至少存在1200万笔个人信用不良贷款案件。由此推算,上市银行及各类中小银行、互联网银行、消费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至今积累的未解决的个人信用不良贷款可高达数亿笔,而根据我们对行业的了解,每年实际完成处置的个人信用不良贷款(指回款或终本)约为300万到500万件。其次,个人信用不良贷款直接关系到公民个人财产与生活,容易产生严重社会问题。很多借款人并非主观恶意不还款,而是生活所迫、无法偿还。过去,金融机构往往委托催收公司或变相催收公司来处理此类不良贷款。然而,缺乏国家权力保障和有效机构监督的民间强制力(暴力或软暴力)必然会产生巨大的社会问题,并最终被国家的暴力机关打击。但如果没有足够的强制力,金融机构又无法对具有偿还能力却拒不还款的借款人实现有效的追款。这个问题如果不解决,最终会影响到整体个人信用贷款类产品的发行。再者,司法资源难以负荷。从司法体系的角度来看,有案必立是现代司法体系的基础原则。然而,2023年全国法院系统所有法院总共受理1100万件案件,其中受理民商事案件504.8万件。如果每一起个人信用不良贷款案件都通过法律程序提起诉讼,即使中国所有法院全部按现有简易程序处理也不可能完成。因此传统通过诉讼法律程序处置个人信用不良贷款的方法实质上不可能完全解决相关处置问题。解决思路针对上述现状,作为在此领域具有多年研究和实践经验的律师,笔者认为,困境的解决主要依托以下几点:整个社会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不良贷款的处置与经济的发展相辅相成。如果将整个经济实体比喻为人体,金融机构就是人体的循环系统。金融系统并不直接创造财富,它最大的价值就是把血液(也就是资金)运送到最需要的地方。如果资金只能借出不能回收,金融系统就丧失了良性循环的能力,最终影响各个环节的正常运作。只有经济发展良好,才能创造更多财富,为金融机构提供更多新鲜血液,促进经济的循环发展。同时,经济发展还能增加公民财富,降低个人信用不良贷款的风险。还款规范的修订。金融系统的良性循环离不开司法的维护。司法机关乃至立法机关需要重新制定规则,从法律的层面减轻还款负担,使不良贷款的还款方能够通过发展生产获得财富来偿还欠款。这一改进需要顶层设计。近年来,最高院一再降低法院所支持的民间借贷贷款利率,实际就是出于这种考虑。要从国家立法机构、金融监管机构的角度,在充分考量债务人与债权人乃至各方利益的条件下,重新制定规范,通过立法方式在已有法律框架下减免欠债,这样有利于解决债务清偿问题,还能避免对法律体系与信用体系的冲击,维护法治和商业规则。现有司法体系对批量案件的具体操作创新。近年的批量案件诉讼中,已经探索了许多创新的解决方式,例如案卷材料电子化、批量送达、针对有争议案件专门开庭、要求金融机构加强证据批量提供、批量导入、批量生成格式化判决文书等。如果这些方法能够获得广泛推广,相信有助于实现所有案件的公平审判与高效执行。综合而言,经济发展与规则创新对解决个人信用不良贷款问题至关重要。国家不会允许可能导致涉黑涉恶的强制性权力私有化,不会放任催收公司暴力催收,也不会允许个人信用不良贷款诉讼导致大量个人被限高,因为这些都将阻碍经济的恢复。只有坚持改革开放、发展经济的同时,在制度上因时而异,推陈出新,才能有效解决个人信用不良贷款问题。作者
2024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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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总智言 | 金融街资产管理张渝英

法总智言为了让更多业界人士了解企业法务工作的专业性和价值,《商法》的“法总智言”栏目将邀请业内优秀法总分享自己独特的视角和经验。张渝英金融街资产管理法务经理在企业内部顺利推广法律、合规和风险管理的关窍是什么?常见的障碍有哪些?要在公司各个方面推广法律、合规和风险管理的最佳实践,法律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工作进展的节奏,因此为了确保流程顺利,必须针对每个案例和情况制定有效的法律行动。法律部门在此过程中扮演着关键角色。挑战在于,需要根据不同环境下合作伙伴的需求,针对具体案例和环境制定新的统一战略模型,这需要与业务中的其他合作伙伴密切合作。通过与利益相关者的紧密协作,我们可以战略性地消除影响的差异性。此外,我们还需要尽可能地规划高效的方法,例如实施运营变革,使销售流程和合同审查更为快捷顺畅。有哪些书籍对您的职业或生活产生了影响?美国作家赫尔曼·梅尔维尔(Herman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