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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爱奇艺抖音世纪大战看长短视频之争
专家策略孙黎卿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邱政谈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爱奇艺就抖音平台的侵权行为展开维权行动,在全国多地法院进行起诉。以下为基本案情介绍,爱奇艺是国内知名视频网站,主要经营模式是面向用户提供在线网络视频点播服务,同时收取一定的广告费和VIP会员费,爱奇艺投入巨资取得了相关影视剧的著作权,抖音作为专业的短视频平台,明知、应知其平台内存在大量侵犯爱奇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短视频存在,仍然为用户提供涉案侵权短视频的在线播放及下载服务,并且采用设置榜单、话题、主动推送等方式编辑、整理、推荐侵权视频,造成侵权视频在抖音平台上迅速且广泛传播,分流了爱奇艺平台的观看用户,严重损害了爱奇艺的商业利益。爱奇艺在针对抖音这一典型用户生成内容(UGC)平台的维权行动中,并未追究其上传用户的直接侵权责任,而是根据抖音等短视频平台中侵权短视频的呈现形式来判断平台是否具有编辑、整理、推荐侵权视频情形,对侵权行为是明知、应知,进而追究平台的帮助侵权责任。经过一系列的维权行动,爱奇艺获得数起胜诉判决,判赔金额逾千万元,并入选多地人民法院年度典型案例。最终于2022年7月19日,爱奇艺与抖音达成战略合作协议。同类案件争议焦点抖音、快手、西瓜视频、哔哩哔哩、多多视频等短视频平台中存在大量的剪辑影视剧、电影、综艺等视听作品片段并进行传播的短视频内容,对正版视频网站造成了严重的冲击,但短视频平台认为根据中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仅承担“通知-删除”义务,对用户上传的侵权作品及时进行删除就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抖音、快手、西瓜视频等短视频平台为吸引用户流量采取各种方式主动对侵权视频进行了编辑、整理、推荐,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帮助侵权。以爱奇艺科技诉字节跳动侵害《延禧攻略》信息网络传播权一案为例,该案系中国首例短视频平台“算法推荐”侵权案,该判决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算法推荐的侵权注意义务等有明确的指导意义,法院认为,短视频平台向用户提供的并不仅仅是信息存储空间服务,而同时提供了信息流推荐服务,侵权短视频的大范围传播,是用户的侵权行为与上述两种服务相结合的结果。短视频平台通过这种方式获取了更多的流量和市场竞争优势等利益,理应对用户的侵权行为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长短视频之争根据《2023中国网络视听发展研究报告》截至2022年12月,短视频用户规模达10.12亿,同比增长7770万,增长率为8.3%,在整体网民中的占比为94.8%,短视频行业具有巨大的商业潜力。随着新媒体平台的发展,长短视频平台之间就影视作品的剪辑、切条、搬运、传播等是否构成侵权引发争议。不同于长视频平台的商业模式,短视频平台为持续获取流量、保持用户粘性,运用算法技术,通过“人工+技术”的推荐模式,强化个性化推送行为,进一步锁定用户,使“长短之争”愈演愈烈。短视频平台能否适用避风港规则予以免责,应重在审查其对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是否构成明知或应知。法院判决短视频平台对涉案侵权视频选择分类后设置专门话题及相关内容板块的推荐模式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推荐行为,据此认定短视频平台经营者构成应知,判决其承担帮助侵权责任。视频平台的运营应正确树立知识产权保护的理念,利用算法推荐技术进行推荐,仍然应当对视频是否侵权承担一定的审查义务,对于热播影视作品更应该承担较高的注意义务。视频无论长短,如果是侵权抄袭的,均应受到法律的禁止。长短视频之争理清了短视频平台在对于影视作品相关的短视频应当承担何种程度的事先审查义务,以及短视频网站的何种行为会构成其对侵权行为是明知、应知,进而规范短视频行业,保护正版视频网站的合法权益。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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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纠纷中的管辖问题
国内诉讼华萍安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后,保理合同已作为一类典型的有名合同在法律层面得到确认和规范。但针对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司法实践中不乏争议,亟需形成统一的裁判规则。本文将仅就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纠纷中涉及的管辖问题进行简要的探讨和分析。一并起诉关于保理人能否同时起诉应收账款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及如果一并起诉,人民法院能否进行合并审理的争议在《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下称《担保制度解释》)中得到了解决。《民法典》第七百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有追索权保理的,保理人可以向应收账款债权人主张返还保理融资款本息或者回购应收账款债权,也可以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担保制度解释》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进一步规定:“在有追索权的保理中,保理人以应收账款债权人或者应收账款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保理人一并起诉应收账款债权人和应收账款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但是随之产生的管辖问题亟待解决。管辖法院判定如果保理人仅以应收账款债权人为被告起诉,一般按照保理合同的约定确定争议管辖法院。保理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关于保理合同的履行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下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由于保理人为接收货币一方,故保理人所在地应为保理合同履行地。当然,由于保理合同纠纷属于新型金融商事纠纷,还需进一步考虑该等案件是否由专门设立的金融法院集中管辖。目前已设立的金融法院为三家,即北京金融法院、上海金融法院和成渝金融法院。如果保理人仅以应收账款债务人为被告起诉,一般遵循债权转让的规则,即以基础交易合同的约定确定管辖法院。值得讨论的是,在基础交易合同没有约定管辖,也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的情况下,应以保理人还是应收账款债权人所在地确定合同履行地在实践中仍有争议,笔者认为宜将应收账款债权人,即基础交易合同的债权人所在地视为合同履行地,以保护债务人在订立合同时对管辖的预期,避免当事人通过债权转让故意创设管辖连接点,造成对管辖规则的滥用。此外,还需注意的是,基础交易合同的管辖除了适用以上的地域管辖和协议管辖规定外,还有可能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例如基础交易合同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需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管辖约定不一致争议较大的是,若保理人同时起诉应收账款债权人和债务人,且保理合同与基础交易合同对管辖的约定不一致,应以哪一合同的约定确定管辖法院?实践中,基于司法裁判机关对保理法律关系性质的不同理解,存在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在(2023)鲁0203民初3139号案中,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认为,有追索权的保理,其性质为附追索条款的债权让与。对保理人而言,受让债权也就意味着接受基础合同的约束,而基础合同中的债务人未参与保理合同签署,故保理合同约定的管辖条款对其没有约束力。当保理人将债务人一并作为被告主张权利时,如按照保理合同关于管辖的约定确定管辖法院,势必影响债务人对管辖地的预期,有失公平。而在(2021)沪0101民初23849号案中,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主合同系保理合同,基础买卖合同属于该保理合同法律关系的一部分,故保理人以保理合同起诉,进而以保理合同的约定确定管辖并无不妥。显然,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作此认定的法理基础在于将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视为一种非典型担保的融资合同,在保理人同时起诉应收账款的债权人和债务人时,保理合同系主合同,故以保理合同的约定作为管辖依据。值得庆幸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也关注到了上述问题,在其于2023年4月发布的《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第九条中给出了倾向性意见,即保理人一并起诉应收账款债权人和债务人时,原则上根据基础交易合同确定管辖法院,应收账款债务人与保理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基础交易合同无管辖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法院。如果该纪要正式出台且上述内容不发生变更,本文所讨论的管辖问题将得到统一规范。但在此之前,为避免出现争议,笔者建议保理人、应收账款债权人和债务人三方当事人另行明确约定管辖法院,或至少在制作和签署保理合同、基础交易合同、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回执等法律文件时关注管辖问题,并尽力确保在管辖约定方面的一致。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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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视听】网红解约案件中,MCN机构缘何败诉?
蔚来10亿美元融资【视频解读】刑事合规业务解读如何界定商标恶意抢注?网络直播合同中违约金数额的认定长按扫码关注我们为了让您第一时间获取专业法律资源请常点“在看”并将“CBL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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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预防公司主体变更引发的知产受损?
知识产权保护刘建强上海市太平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丁晓迪上海市太平洋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近两年来基于经济环境的变化,许多跨国企业也相应调整了其在中国市场的部分业务。虽然每家公司进行市场调整的原因不尽相同,但在业务市场转移时可能会面临一些共同的知识产权问题。需关注的事项权利人变更的安排。公司在做市场调整时,可能会对现有公司主体进行合并、分立或解散等。然而,过去在中国注册或登记的知识产权,会因为公司主体的变更而受到影响,其中包括跨国公司在中国发展时就已经申请注册的商标、专利,或者已登记的著作权。如果这些权利是统一安排注册、登记在公司海外总部名下或登记在专为管理知识产权而设的公司名下,则其中国子公司或合营企业的变更可能对权利本身并不会产生影响。但对于将知识产权注册、登记在中国公司名下的情况,如果该中国公司因合并、分立或解散导致其无法成为在中国注册、登记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则需要根据权利类别(专利、商标、著作权等)按照对应的流程提前安排相关权利人的变更和转移,否则会对这些权利的处置产生不良影响。权利许可的安排。在中国商业运营中,当权利人变更时,公司需要特别关注尚在进行的知识产权许可,包括知识产权许可的类别是独占、排他还是普通许可;许可的期限和地域;许可有无关于权利人主体变更后的特别约定,等等。另外,许可涉及的商业领域也需要关注,例如是针对生产领域的许可还是在流通领域的许可。对于在特定情况下许可终止后,正在生产流程中或已经生产出来但等待销售的库存商品如何处理,都是需要提前安排的问题。对确权及维权的安排。为了支持商业运营,知识产权需要常年维护才能保障其有效性以及在维护品牌及市场份额中的作用。而在知识产权的确权和维权过程中一般可能存在无效、撤销、侵权诉讼等情况。对于正在进行的确权和维权行政、司法程序,需要结合权利主体变更的流程及时与相关行政、司法机关进行沟通,并按规补充相应手续。在《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生效前,若作为案件当事人的知识产权权利人转移至国外,则相关手续可能需要进行公证认证;若案件审理时限对公司商业安排有影响的,则需要尽量预留充足的时间安排相应手续。对生产销售的安排。通常,权利人最初在安排生产和销售时,会和第三方生产商及经销商签订的许可协议,其中会包含有关许可终止时生产环节和库存商品的安排。例如规定合理的销售期限以及对货物生产物料及流程的约定。然而,如果在之前许可时没有详细约定此类事项,那么在后期进行市场转移时,就需要提前考虑并尽早协商,以防止后期发生纠纷或因约定不明导致知识产权受损的情况。可能面临的问题许可条款冲突。在企业发生并购后,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发生转移。如果新的权利人未对知识产权许可条款予以关注,则可能出现以下情况:在并购之前,原权利人已经将知识产权许可给A公司,并且约定并购并不会影响该许可。并购时收购方忽略了该条款,并在并购发生后作为新权利人将知识产权又许可给了B公司,导致了两个许可协议之间产生冲突,后续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来解决。因此,在权利人转移前,对于已存在的知识产权许可,需仔细核查,以避免不同被许可人之间的许可冲突。权利时限问题。如果在权利人转移过程中,未及时对知识产权的情况进行梳理并关注如商标续展、专利年费缴纳宽限期等重要事项,则可能导致权利失效。对于有价值的知识产权,若因疏忽而导致失效是非常可惜的。曾有企业因未及时续展重要商标而导致无效,后续相同或类似商标被他人注册,最终使企业多年积累的商誉在商标上荡然无存。其他问题。在权利人发生转移的过程中,对于涉及知识产权许可的范围、时间等方面,亦需要仔细核查并提前安排处理方案。若知识产权属于共有,还需要和共有人提前协商好相应的权利人变更及后续事宜。综上所述,不少企业在调整国内市场时,更多精力集中在商业方面,并且往往面临紧迫的时限,这可能导致忽视权利人变更对重要知识产权在各个方面产生的影响。为避免此类情况,提前关注知识产权布局及权利人变更的影响是至关重要的;只有未雨绸缪,才能让知识产权在变化的环境下更好地为企业助力。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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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新闻动态 | 段和段新聘数据合规主任; 比亚迪158亿收购案; 蔚来10亿美元融资
商法报道丨法律市场动态速览▪数据合规专家加入段和段_▪立方新添知产合伙人_▪嘉源壮大知产团队_▪孖士打提升香港并购领域实力_▪通商成立苏州分所_▪大成洛阳分所落地_▪比亚迪22亿美元收购Jabil业务_▪蔚来发行10亿美元可转换优先债券_▪车车科技赴美de-SPAC_▪途虎养车赴港上市募资11亿港元_数据合规专家加入段和段段和段律师事务所聘请高亚平担任上海总部合伙人及数据合规业务部主任。此前,高亚平是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数据与合规业务部及税法业务中心的负责人。(高亚平)高亚平深耕新经济与互联网平台业务合规、数据合规、股权与税务筹划等法律服务,能为企业的IPO数据合规、数据出境、数据审计、AIGC合规提供咨询。她还是国际信息科学考试学会(EXIN)认证的数据保护官授权讲师。该学会于1984年在荷兰政府经济事务部的倡议下成立,现在专门认证全球IT与信息和通信技术专业人员的资格。立方新添知产合伙人王晶以合伙人身份加入立方律师事务所上海办公室,以提高该所在华东地区的知识产权实力。此前,他是协力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王晶)王晶拥有专利代理师资格,擅长处理知识产权领域的争议解决事务,亦能代理与商业秘密相关的反不正当竞争案件。执业期间,他曾代理国内首起以专利申请泄露国家秘密案、葫芦娃美术作品侵权案。嘉源壮大知产团队嘉源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迎来知识产权合伙人刘汉川与余逸超。刘汉川拥有专利代理师资格。她擅长处理专利商标授权确权行政诉讼、技术交易风险排查,以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管理与合规体系搭建、侵权诉讼与禁令、反垄断诉讼等。(刘汉川)此前,她是维诗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余逸超专注于知识产权诉讼,包括专利侵权及无效、技术秘密、软件著作权、商标和不正当竞争相关诉讼。(余逸超)此前,他在康达律师事务所担任顾问。孖士打提升香港并购领域实力具有15年并购经验的李芃雨以合伙人身份加入孖士打律师事务所的香港办公室。此前,她在德普律师事务所执业。李芃雨拥有纽约州与香港律师执业资格,她擅长就亚洲地区的跨境并购、合资、战略投资、经销安排及二次出售交易提供法律服务。(李芃雨)孖士打全球公司及证券业务主管Kev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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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解读】刑事合规业务解读
专家策略▲点击上方观看王唯宁律师和付雪航律师对刑事合规三个阶段的说明合规可以归纳为两个层面:第一,是指企业及其人员的经营管理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企业章程制度等规范性要求;第二,是指为达到前述目标,企业所需采取的治理措施。本土化的刑事合规作为合规领域的一个分支,“刑事合规”并非美国法律体系中的原生概念,而是近年来乘着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东风,由日益复杂的经济犯罪模式、企业家防范刑事风险的迫切需求、律师基于合规理念的业务创新和检察机关的改革举措共同催生出的带有本土色彩的业务模式。刑事合规聚焦于企业及相关人员的刑事涉罪风险,既区别于传统刑事业务,也区别于一般合规业务,包含了预防、应对与挽救三个阶段。王唯宁星来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创始合伙人预防对于刑事犯罪的涉罪风险,预防尤为重要,这是由刑事程序的特殊性所决定的。一方面,刑事程序有其惯性,一旦刑事侦查启动,企业或相关人员脱罪的可能性便随着程序的推进而逐步减少;另一方面,企业一旦成为犯罪嫌疑人,就势必要承受信誉受损、运营受阻的不利后果。刑事涉罪风险的预防又分为两个层面:常态化的刑事风险防控。刑事风险防控本身就是合规风险防控的重要内容,一家运营较为健康的企业可以通过搭建合规管理体系、识别和评估刑事合规风险、制定和完善风险管控措施、培育合规文化等方式对企业运营中可能涉及的刑事风险进行预防。针对性的涉罪风险防控。刑事涉罪风险往往有其征兆,可能是外部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罚,也可能是内部人员的违规违纪事件,此时应立即聘请刑事合规专业人士介入,以协助企业有效阻断一般风险向刑事犯罪转化。当企业被监管部门调查时,刑事合规律师能够协助企业评估涉罪风险、准备申辩材料、申请和参与听证,以及与监管部门进行沟通谈判等,以防止监管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应对一旦刑事侦查程序启动,刑事合规的工作内容就切换到第二个阶段,即应对刑事侦查。传统刑事辩护中,律师的工作通常以阅卷为主,即在公安机关侦查结束、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后,对侦查形成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指出其中的错误和疏漏,进而提出辩护观点。而刑事合规则将工作重心前置到侦查阶段:(1)了解公安机关调取客观证据的内容,分析侦查思路,定位关键定罪情节;(2)开展针对性合规调查,收集与定罪情节相关的客观证据,严谨地还原案件事实;(3)形成如实反映案件事实的调查报告,该报告既可直接向办案机关提交,也可成为后续向检察机关申请调取证据、提出辩护观点的基础。刑事合规的应对改变了传统辩护被动反击、事后挑错的工作模式,转为主动出击,通过直接向办案机关呈现完整案件事实,扭转其有罪推定思路,最大限度争取无罪空间。付雪航星来律师事务所律师挽救2020年起,最高人民检察院发起“企业犯罪相对不诉适用机制改革”(后改称“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给经营发展过程中确曾行差踏错的企业带来了重生的机会,也赋予了刑事合规业务第三个阶段:对涉案企业的事后挽救。这一阶段的刑事合规工作通常包含以下内容:(1)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向办案机关提出涉案企业合规申请;(2)协助企业制定、落实合规计划,构建有效的合规管理体系;(3)协助企业通过合规考察期满的评估考核。对涉案企业而言,通过构建有效合规体系获得较为宽缓的量刑建议。既是挽救,也是未来健康经营的起点。传统的刑事业务一般集中在刑事辩护及刑事举报范畴,随着经济犯罪占比在犯罪总量中的不断提升、经济犯罪行为模式的不断复杂,刑事业务的展开模式也日益增多,刑事合规、被害人诉讼代理、重大利益关系第三人申请参与诉讼、民刑交叉的统一代理等新业务模式相继涌现,这也是刑事业务的非诉化趋势决定的。通过将合规工作方式嵌入刑事程序,刑事合规在不同阶段赋予了当事人维护权利的不同路径,必将成为企业自我保护的新型武器。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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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期限】《商法》中国业务优秀律师评选提名倒计时
法律精英”评选提名的截止时间。有鉴于此,我们已将截止日期延长至本周五(9月29日)。诚希各业界翘楚把握最后机会作出提名,推荐您心中欣赏的中外律师。今年,《商法》更精细划分奖项层级,即“T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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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商标恶意抢注?
专家策略王寒梅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虽然《商标法》中并没有明确提出“恶意抢注”这一法律概念,但是规制商标恶意抢注行为的法律条文贯穿于《商标法》的始终,其中第三十二条是规制商标恶意抢注的核心条款之一。《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前半段是对他人在先权利的保护,后半段规定“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该条款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制止恶意抢注的行为,旨在对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予以保护,是对商标注册制度的有效补充。本文主要结合本所代理的一个案例针对后半段中涉及的重点法律问题进行探讨,其中对于“有一定影响”和“不正当手段”的判定成为适用该条款的重点和难点。对“有一定影响”的认定《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规定,有证据证明在先商标有一定的持续使用时间、区域、销售量或者广告宣传等因素的,可以认定其有一定影响。实践中,在判定商标恶意抢注时,对“有一定影响”的认定标准一般低于对驰名商标的要求,即只要求在一定地域范围或者相关行业内,为本领域的相关公众所知晓即可,并不要求知晓的普遍性。一般来讲,在先使用人可以提供相关商业合同中的来往合同、发票、账单以及广告宣传材料等直接、间接证据用以证明在先商标的知名度情况。在“Ercros”商标无效宣告行政诉讼一案中,代理律师通过提交原告与中国经销商的来往合同、发票、账单形成证据链证明标有在先商标的商品在中国境内进行了持续大量的销售,同时还提交了大量的网络宣传报道以及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用以证明原告及其在先商标在中国的宣传、使用以及行业的市场地位等情况。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提交的媒体报道及介绍文章、销售单据、网络销售截图等证据可以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原告已将“Ercros”商标使用在多聚甲醛等商品上,并形成一定影响。对“不正当手段或恶意”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在先使用人主张商标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如果在先使用商标已经有一定影响,而商标申请人明知或者应知该商标,即可推定其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可见,诉争商标申请人是否存在明知或应知他人在先权利的情形,是认定其是否具有主观恶意的重要考量因素。在先商标的独创性、知名度、商标申请人所处地域以及所从事的行业等多种因素均可以作为判断是否“明知或应知”的考量因素。在前述“Ercros”商标无效宣告行政诉讼一案中,为了证明商标申请人的主观恶意,代理律师在所有与原告进行过交易的合同中进行筛查,通过抽丝剥茧发现了商标申请人的关联公司曾多次向原告购买多聚甲醛商品,因此通过提交关联公司与原告之间的业务往来凭证、商标申请人与其关联公司的关系图及相关证据,证明了作为同行业经营者的商标申请人在申请诉争商标时是明知或应知在先商标的。同时,代理律师还对原告在先商标“Ercros”的创作来源进行了说明,以证明该词汇的独创性。由于“Ercros”为原告的商号且该商号在化工行业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考虑到商标申请人的恶意较为明显,法院同时支持了我方关于在先商号和商标恶意抢注的主张。两者之间的关系“有一定影响”与“不正当手段”是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段的两个必要构成要件,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根据个案情况具体把握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实践中,往往在先商标的知名度越高,商标申请人知晓该商标的可能性就越大。从这个角度来看,“有一定影响”与“不正当手段”之间存在着此消彼长的互补关系,如果恶意的证据比较间接,则要求在先商标知名度的证据就要充分,应当达到能从一定影响推定当事人明知或者应知的程度。而主观恶意比较明显的,则可以适当降低对在先商标知名度的要求,即只要能够证明在先使用商标的影响力可能及于抢注人,即可判定构成“有一定影响”。目前针对商标的恶意抢注行为,除了可以通过商标授权确权行政程序解决外,也已经有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的先例。但是由于中国采取在先申请的注册制度,因此在进入或可能进入中国市场前,权利人(尤其是外国企业)应当尽早布局中国商标申请,预防他人的恶意抢注,否则权利人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经济成本来进行维权。即便未及时申请注册商标,权利人也应当妥善保存该商标在中国的宣传使用以及业务往来等证据,以防在碰到商标抢注时,依据《商标法》有关条款来制止恶意抢注的行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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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合同中违约金数额的认定
争议摘要互联网科技和信息技术高速发展,催生了一批以网络直播为职业的网络主播,而主播作为直播平台的核心资源,与直播平台的收益息息相关。为了确保主播履行合约,许多平台选择与网络主播签订独家协议,并约定高额的违约金。由于商业价值的驱动,网络主播在各平台之间的流动性较大,因此,实践中,平台要求网络主播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约定违约金的仲裁案件也在增加。本文将以某网络直播合同争议为例,分析仲裁中如何认定这类案件的违约金数额。案情简介直播平台甲方与主播乙方及其经纪公司签订了《金牌主播直播服务合同》,合同约定三方的合作为独家直播,合同期限为三年,除经甲方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任何第三方进行与合同相同或类似的直播活动的合作。合同的违约条款约定:“各方同意,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独家直播的约定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乙方在甲方指定平台最高月收入的10倍或人民币200万元(以高者计)作为违约金。”乙方在甲方的平台直播了九个月后,被发现在其他平台进行直播活动。因此,甲方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提起了仲裁,要求乙方按照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承担责任。乙方认为,合同中的违约条款属于无效条款。其理由如下:第一,违约金条款是甲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甲方与其他主播签订的合同也重复使用同样的条款。在订立合同前,甲方未与乙方协商,也没有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乙方,甲方在合同中利用其强势地位做出明显不利于乙方的约定。第二,违约金约定的金额明显畸高,违约金原则应当遵循中国“赔偿性违约金为主,惩罚性违约金为辅”的原则。乙方在合同期限内通过直播等形式获取的收益极低,仅有人民币10多万元,远远低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甲方认为,合同违约条款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不存在法定无效的情形,甲方要求的违约金有合同和法律的依据。甲方主张以下观点:首先,乙方是从事直播活动的专职人员,签订的独家主播合同是商事主体对于自己权利的处分协议,代表了乙方的真实意愿。乙方作为商事主体,在签约时应能预见违约后果,并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而合同订立时的意思表示应当作为确立双方权利义务的主要依据。乙方认为违约责任过高,仅是违约责任大小的问题,而不是条款效力的问题。其次,乙方的违约行为使甲方的投入付诸东流,这些投入包括通过平台内资源推广乙方的宣传费用,以及甲方正常运营直播平台所投入的资金。乙方违约行为导致甲方用户流失,对平台热度和软件使用率产生了影响,造成了甲方期待利益的损失。因直播行业的特点,乙方的违约给甲方带来的损失往往难以计算,因此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的承担方式和违约金的数额。裁判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直播合同中规定的违约金条款的效力和违约金的具体数额的认定。违约金条款效力的认定,关系到违约金条款的适用、违约金是否过高和如何调整的问题。在此案中,仲裁庭认可了违约金条款的效力,同时,考虑到互联网直播行业的特殊性、网络直播的正常交易秩序,结合案件中甲方预期利益的损失和乙方的收益等因素,仲裁庭对违约金数额予以了调整。基于网络直播的特点,合同条款中约定违约责任和违约金的数额已属于此行业通常的商业经营模式。网络直播平台对主播依赖程度较高,且行业竞争激烈,平台需要投入大量资金和资源用于推广和维持运营,因此,主播的违约行为必然会给平台带来费用、成本、预期利益甚至市场份额的损失。仲裁庭认为,乙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拥有直播经验的主播,对直播行业有深入的理解与认知,对自身签署的合同以及建立的法律关系知晓并理解,基于真实意思表示自愿签订了合同。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等责任,各方应严格遵守。乙方擅自停止在甲方平台的直播活动并在在其他平台进行直播,是违反直播合同的行为,不仅直接导致了甲方用户和粉丝的流失,还使甲方为乙方的宣传推广等投入成本无法收回。具体到违约金的计算问题,在甲方实际损失难以认定和宣传推广投入也无法量化的情况下,仲裁庭以乙方的合同收入作为基准,同时综合考虑了甲方对乙方的前期投入、合同已经履行的期限、乙方的过错程度和乙方的知名程度等因素,综合衡量了乙方对甲方造成的预期利益的损失,对违约金数额作出了酌减。评析主播和直播平台是合同法律关系,而违约金条款是合同主体意思自治的体现。与传统行业以补偿性为主的违约金设立不同,网络主播作为平台开展业务的核心资源,直播行业会约定较高数额的违约金。这些约定的违约金条款通常是格式化的,对于其效力的认定,可以结合案件的事实,主要考虑其内容是否不公平地加重了一方的责任。一方面,平台为方便管理旗下主播,会与主播签订计算方式统一、最高金额一致的违约金条款。在主播违约造成的损失难以量化的情况下,也无法苛求平台举证证明具体数额。另一方面,主播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对于网络直播行业、自身商业价值、直播平台的市场及定位等是具有相当的认知水平,应当在订立协议时,对协议条款予以慎重审查。因此,违约金条款是格式条款和违约金数额规定过高,并不能作为认定条款无效的理由。确定违约金的数额时,仲裁庭会考量多种因素。这些因素包括:主播在平台履行合同的期限、主播收益情况及其过错程度、直播行业的特点、直播平台的前期投入、平台流量,以及主播商业价值和个体的差异。仲裁庭会基于以上因素,综合平衡各方利益,对违约金的数额作出裁定。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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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投融资项目法律风险管控实务
投融资法律风险管理温军旗道可特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投融资活动是企业实现集团化、规模化发展的重要手段和路径,基于对项目未来发展的预期和回报预估,企业会从事一系列的外部投资和内外部融资活动。然而,市场的不确定性会导致企业的投融资项目可能利好,亦可能出现极大风险。因此,建立投融资项目的法律风险管控体系,确保此类项目路径方式的合法合规,不睬法律红线,是企业及企业实控人在经济下行情境下的首要之务。合规管理基础工作项目的投资及经营信息要准确并定期梳理,确保项目所涉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董监高等核心人员状况准确完整。投资项目的背景、实力等信息需要额外关注,避免投资项目夸大自身背景以及与行业内头部企业的关联而引发投资风险。需要密切关注各相关项目的经营状况,切实履行投资人职权,了解并掌握投资项目的组织、人、财、物状况。如若投资项目出现亏损或其他状况,要能够确保项目公司所提出的整改方案或盘活方案具备可行性。对经营不良的投资项目应加强协议约束和投资预期回报的测算,要能够充分评估项目公司未来的发展状况,市场前景、政策支持和盈亏以平衡预期。投资项目如若享受当地政府资金支持或奖励政策,要额外关注项目协议履行状况。企业要对所有问题项目的整改盘活及后期处理形成动态监管体系,确保及时发现项目异常,研判项目发展趋势,启动法律追偿程序;要确保项目及其所涉债权债务在通过司法路径解决时不因时效问题而丧失司法保护的可能;应与外部律师事务所一道对风险项目处置中的合规性问题进行研判审查,其中包括对涉及的补充协议条款的审核、项目谈判过程中的证据留痕、诉讼途径处置时机研判等。动态监管制度建设建立项目巡防制度。制定项目巡防管理办法,进一步推进投资项目的全流程管理工作。可在集团公司或企业内部设置相关岗位或委托外部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定期寻访并按要求形成寻访报告,及时了解项目运行状态,便于发现企业和项目早期风险点,并及时处理,比如企业濒临破产应有计划的进行债权申报,避免错过申报期限等。建立项目后期运行管理的预警机制。建议设置企业主体以及项目运行的财务、进度等各项预警指标,对于低于指标的事项及时反馈并形成预警报告,针对不同的预警指标及时作出风险预防反馈,通过法律手段或者管理手段提早防范相关投资风险。建立项目企业定期汇报制度。对于项目持续推进的企业应该建立现场或非现场报告制度,定期对项目运行状况进行分析汇报,对于项目运行的问题及时反馈,方便及时了解企业需求,有针对性地引导更多资源注入项目,合力推进项目,形成新的增长点。建立管控指标与合同违约条款的联结。对于触碰预警指标的救济措施应通过违约条款的设定进行初步法律救济。通过合同违约条款的设计增加企业的违约成本,督促其通过自身的资源和方法解决项目运行中的问题,以达到管理增效的目的。资金来源路径合规合法银行贷款务必合规合法,避免触碰骗取银行贷款罪。银行贷款是诸多企业项目融资的主要手段,在企业利用银行贷款撬动项目开发建设时,需要确保银行贷款完全合规合法,同时企业在利用银行贷款从事经营活动时,亦要确保资金的使用符合监管要求。因项目经营不善、资金出现问题而无力归还银行贷款时,银行方面将加大对项目贷款的全流程监控,并通过资金流向穿透,探查企业贷款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企业债券发行务必合规合法,避免虚假宣传而承担连带责任。债券融资亦是企业融资的重要途径,债券市场的低迷会诱发一些企业在债券产品发行时,通过对债券产品进行虚假宣传,鼓励公司员工购买其债券产品。已有案例表明,当债券产品无法按期兑付时,因企业的虚假宣传或不当描述,法院会要求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企业内部通过合伙机制或股权激励融资时,务必清晰明了告知员工法律风险。员工作为普通劳动者对投资行为普遍缺乏法律概念和法律意识,企业在通过合伙人机制或股权激励机制进行内部融资时,务必将模式、规则、收益、风险、退出机制等向员工讲解清楚。若项目陷入困境或僵局,员工并非理性投资者,前期若存在信息误导,员工会选择诉讼途径之外的方式要求企业负责人或实控人偿还投资款。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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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解读】国有企业ESG合规的风险分析及体系建设
专家策略▲点击上方观看李慧文律师和宋佳律师对国有企业ESG合规布局的建议随着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的浪潮席卷全球,中国国企已进入合规的新时代如今,ESG已成为国有企业不容忽视的时代主题。去年的“二十大”会上,习近平代表中央委员会作出的报告包括“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质”和“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两个部分,重点强调发展过程中应当关注对环境、社会等的影响。此外,今年5月18日举行的中国-中亚峰会上,各国就实施绿色措施,减缓气候变化影响达成共识,并同意开展绿色低碳发展方面的合作。随着国资委社会责任局于2022年3月成立,《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亦在2022年10月1日开始实施,为国有企业带来不小的ESG合规压力。本文拟分析国有企业ESG合规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并探讨合规体系的建设。知悉ESGESG即环境(environment)、社会(social)和治理(governance),是一种关注企业环境、社会、治理绩效的投资理念和企业评价标准,旨在引导企业投资更加注重环境影响优化、社会责任担当、治理机制完善。将这三个因素纳入对企业的评价中,能够督促企业改善环境绩效、减少环境风险、承担社会责任,以及完善内部治理。李慧文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风险分析ESG是监管部门的要求,也是市场追逐的热点。企业开展ESG相关工作往往有好的初衷,希望通过ESG工作践行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提高品牌认知。但是,企业必须要提高警惕,注重依法合规,否则可能触发ESG合规风险。如果企业实际并不具备ESG的合规行为特征,而通过夸大或误导宣传及营销等方式,制造ESG的正面形象,误导社会、消费者和投资人,这种营销或者包装的行为显然会触发合规红线。另外,企业应对照ESG相关监管政策,检查企业的合规体系,并通过对现有风险项的排查,实质提升企业的ESG管理水平。建设合规体系《管理办法》的实施,为央企的合规体系建设提供了清晰的指引及要求,并明确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参照《管理办法》,指导所出资企业加强合规管理工作。因此,无论是央企还是地方国企,都应该参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开展ESG合规的体系建设。组织架构体系。ESG合规的组织架构体系应分为决策层、管理层和执行层三个层级,并明确各自的职能。决策层为董事会,视情况需要还可以设立专门的ESG合规委员会,主要负责原则性顶层设计,解决ESG合规管理工作中的资源配置问题并进行重大事项决策。管理层包括总经理和合规负责人,主要负责制订ESG合规的战略规划及具体ESG合规制度,明确ESG合规管理流程。执行层包括法律事务部或合规管理部,以及各业务部门,主要职责是执行ESG合规管理制度和程序,收集合规风险信息,落实相关工作要求。管理制度体系。企业应建立ESG合规管理相关的内部标准、制度和规范,作为业务开展和员工履职的基本要求。与企业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应内化为企业内部合规制度,例如在环境保护(E)方面的《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在社会责任(S)方面的《安全生产法》《产品质量法》,在公司治理(G)方面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宋佳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当然,并非所有的ESG相关法律法规都与企业的业务相关,企业应依据自身的业务情况选择适用。风险处置体系。面对潜在的ESG合规风险事件,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风险处置体系,主要包括应对客户和监管两方面。在应对客户方面,企业应当建立客户响应机制,针对客户的权利请求建立便捷的申请受理和处理流程,尽量减少对客户的损害,为其提供优质的交互体验。在应对监管方面,企业应主动与监管部门建立沟通渠道,跟踪监管最新要求和执法趋势。此外,如果ESG合规风险事件确实发生,企业应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调查,争取减免相关的行政处罚。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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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香港资管牌照?
合规缪毅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随着国家金融改革开放日益深化以及跨境投融资需求不断增强,中国境内资管机构积极进军海外。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香港毫无疑问是众多资管机构的出海第一站,成为资管江湖的兵家必争之地。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除少量豁免情形外,在香港从事资产管理活动的机构需要向香港证监会申请第9类牌照(资产管理)。诸多中国的国有龙头金融集团、大中型券商、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等早已持有香港资管牌照,近年来越来越多管理资产颇具规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专业投资机构亦纷纷奔赴香港申牌布局海外业务。香港资管牌照优势对香港资管牌照的优势和含金量笔者可谓有切实体会,持有9号牌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资金募集时可凭借香港高水平的金融监管声誉为自身的规范运作背书,更易在银行和券商等金融机构开户,且在境内监管部门也获一定认可。此外,香港资管牌照要求在港有人员、场地等实质性经营,通过香港资管公司设立及管理海外基金可有效解决海外业务收入的在岸税务风险。申牌主体资质要求简而言之,香港资管牌照的申请主体必须是根据香港《公司条例》注册的本地有限公司或注册非香港公司。申请人须拥有合适的组织架构体系、良好的内部监控系统及合资格的人员以确保在从事相关业务时能够适当地管理可能面临的风险。为确保申请人的适格性,申请人须通过内控制度问卷确认其是否真实制备了各项内控制度,并在业务经营中落实,以在日后从容面对香港证监会对持牌法团的持续性合规检查。中介机构在牌照申请阶段会提供一份合规手册,申请人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个性化调整,以形成一份完备实用的行为指引。申牌筹备工作笔者建议从以下六个方面着手申牌筹备工作:(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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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目标公司回购式对赌履行困境的方法
海问、竞天公诚、卓纬等迎新;植德青岛分所即将开业《银行保险机构操作风险管理办法(意见稿)》概览长按扫码关注我们为了让您第一时间获取专业法律资源请常点“在看”并将“CBL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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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即提名!《商法》中国业务优秀律师评选提名本周五截止
结束,如阁下希望参与提名并推荐您心中本年度优秀的业务律师,请把握最后的五天时间。在充分聆听市场需求后,我们对今年的奖项进行了升级,将针对不同获推荐律师的资历职能,推选出名为“T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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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员工驻外工作在中国法项下的合规要点
专家策略赵骁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何彦灵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引进来、走出去”的政策引领和“一带一路”建设持续深入,带动中国企业和劳动者积极参与跨国合作项目和对外输出劳务。然而,境外用工相较于中国本土存在一定复杂性和特殊性,企业如缺乏风险意识和了解,很容易引发一系列用工纠纷。本文将基于中国法律框架,结合实务经验和司法案例,分析境外用工的常见风险,为中国企业派遣员工驻外工作提示合规要点。劳动关系认定根据《商务部关于加强对外投资合作在外人员分类管理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中国企业派遣员工驻外工作的合法用工模式分为三种:对外劳务合作、对外承包工程外派和对外投资外派。在三种用工模式中,除对外劳务合作模式下,中国企业与外派人员可能构成劳务关系外,双方均构成劳动关系。在对外劳务合作模式下,依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具有对外合作经营资格的中国企业(即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可以组织中国公民赴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为外国企业工作。该种用工形式下,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与驻外人员之间的法律关系可以为劳务关系或者劳动关系。审查法律关系认定时注重实质审查原则,即是否存在人身和经济隶属关系。在对外承包工程外派模式下,随着《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的发布施行,具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中国企业,即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应当与其派往境外承包工程项目的驻外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这也意味着,即便对外承包工程企业通过劳务中介机构招用驻外人员,不与其签署劳动合同,双方仍然构成劳动关系。对外投资外派是中国企业将员工派往其境外子公司、分支机构、办事处或者代表处等外国企业工作。根据《通知》和《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中国企业与驻外人员构成中国法律项下的劳动关系。薪酬、个税与社保关于薪酬待遇,驻外人员的薪酬待遇往往包括境内薪酬和境外薪酬的双重收入。对于中国企业与驻外人员为劳动关系的情形,境外薪酬通常与境内薪酬合并作为支付劳动报酬的基准,如果境外薪酬未及时足额发放,驻外人员有权要求中国企业支付。对于中国企业与驻外人员为劳务关系的情形,如果中国企业为驻外人员发薪、缴纳社保公积金等,可能导致双方法律关系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关于个人所得税,如果驻外人员存在双重收入,则将面临在中国和东道国的双重征税问题。对于境内收入,应该按照中国法律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境外收入,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和第七条规定,不论是否属于双重劳动关系,如果驻外员工“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就其境外受雇所得应该按照中国法律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在境外已缴税部分可以在中国应纳税额中予以抵免。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20年1月17日发布了《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对驻外人员的境内外所得进行了区分,进一步完善了税负抵免和配套规定。关于社会保险,根据人社部关于驻外劳动者社保权益的答复意见,对于在国外工作但未丧失中国国籍的中国公民,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在国内参加社保,而东道国普遍通过强制性规定要求外籍就业人员参加本国的社会保险。一般来说,中国与东道国的社保缴费不能互免,常出现双重缴纳社保的情况。自2012年起,中国陆续与德国、韩国、丹麦等12国签署双边社保协定。特定情形下,驻外人员适用相互免除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的优惠待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保费双重缴纳和待遇互认的问题。东道国法律法规中国企业派遣员工到境外工作需要遵守东道国的法律和规定,除前文关于薪酬待遇、个税和社保的讨论外,还涉及东道国劳动法、签证和工作许可等方面的要求。特别是,部分国家出于对本国国民就业的保护,会设置外国劳动力入场的行业限制、本土员工比例、劳动力市场测试等境外用工门槛。如果中国企业不熟悉或忽视东道国的法律,可能会面临法律风险和罚款。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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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针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实施监管新规
专家策略朱静文林朱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范丹丹林朱律师事务所顾问律师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从2023年6月1日起实施新的虚拟资产监管框架。新规适用于所有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无论这些资产是否属于非证券型代币。这一框架将配合于2023年6月1日起依《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指引》实施的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发牌制度。在此之前,证监会仅规管证券型代币交易平台。零售投资者因所有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都可接受证券型和非证券型代币,这就引发了第一个争议问题:这些平台是否允许零售投资者参与交易。根据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新规,在有妥当保护措施的前提下,平台可接纳零售客户。例如,在引进新零售客户前,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必须对投资者开展全面的评估,包括评估投资者是否了解虚拟资产和具备相关知识、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以及过往与虚拟资产相关的工作和交易经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在纳入任何虚拟资产以供买卖前,必须对每一类虚拟资产开展尽职调查,并考虑如下因素:该类虚拟资产的开发和管理团队、在香港的监管状态、是否符合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往绩记录(如果是非证券型代币,必须有至少12个月的往绩记录)、流通性、技术范畴,以及市场、管治和法律风险。如拟纳入的虚拟资产供零售客户买卖,除作上述评估外,交易平台还须确保此类虚拟资产不属于《证券及期货条例》下“证券”的定义范围,除非其发行符合香港公开发行制度下的招股说明书要求。该虚拟资产必须具有高流通性,属于合资格大型虚拟资产,即此虚拟资产已获纳入由至少两个不同指数提供者所推出的至少两个获接纳的指数中。保护客户资产证监会密切关注国际上对稳定币相关风险的担忧,并意识到各界都在推动相关监管措施的出台,有必要确保稳定币储备得到妥善管理,以维持价格稳定,保证投资者的赎回权。香港金融管理局在2023年1月发布了加密资产和稳定币讨论文件的总结,建议将与稳定币有关的活动纳入监管。在香港实施稳定币监管前,证监会不会允许稳定币的零售交易活动。香港对稳定币的监管措施预计将在2023年或2024年出台。对于交易活动的流程,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应订立和维持相关政策和程序,以防止或侦测错误、遗漏、欺诈、市场操控及其他滥用或不当行为。交易平台不得向客户提供程式化交易服务,不得就个别虚拟资产的买卖向客户提供任何赠品(费用或收费折扣除外),也不得与客户作任何资产借贷安排。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只能通过其关联实体,以信托方式持有客户资产。关联实体指持有《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下的“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牌照”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香港全资子公司。除以信托方式持有客户资产外,关联实体不得开展其他商业活动。此外,98%的客户虚拟资产都应在线下储存,以尽量减少因平台遭黑客入侵或受网络攻击而造成损失的风险,除证监会特别准许的少数情况外。证监会亦不接受第三方托管人托管客户资产。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必须实施经证监会核准的补偿安排,以防范因保管客户虚拟资产而产生的任何损失。补偿安排应为线下储存的客户虚拟资产的潜在损失提供50%的保障,为线上和以其他方式储存的客户虚拟资产的潜在损失提供100%的保障。补偿安排应包括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结合的选择:第三方保险、活期存款、将在六个月内到期的定期存款、由香港获认可财务机构提供的银行担保,以及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或其集团公司分隔开、以信托方式持有的虚拟资产。转账规则转账规则指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第16项建议所载的电汇规定在经调改的形式下对虚拟资产转账的应用,尤其是,当中规定在进行虚拟资产转账时,必须取得及持有必要而准确的汇款人及收款人资料,并立即且安全地提交该等资料。这对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和金融机构而言是重要的反洗钱措施,因为它为制裁筛查和交易监督,以及其他风险减轻措施提供基本信息。立即实施这一规则在实践中有难度,为此,证监会采取了过渡措施,即在2024年1月1日前,所要求的信息可在虚拟资产转账后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提交给收款机构。从2023年6月1日起,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应遵守转账规则的其他要求。针对需要在《适用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指引》和《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指引》下作双重牌照申请的营运者,证监会将采取简化流程,申请人只须提交同一份申请即可。证监会发布的《适用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指引》于2023年6月1日起实施。证监会还修订了《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指引(适用于持牌法团及获证监会发牌的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以及《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发出适用于持牌法团及获证监会发牌的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的有联系实体的防止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指引》,修订后的指引也在同日开始实施。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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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新闻动态 | 海问、竞天公诚、卓纬等迎新;植德青岛分所即将开业
(孙鹏程)孙鹏程将常驻上海与深圳办公室,他专注于争议解决、公司法与商法、投资并购、私募股权与风险投资,尤其擅长处理来自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的业务,目前还是第七届上海仲裁委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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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险机构操作风险管理办法(意见稿)》概览
专家策略官振鸣正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伴随数十年金融业务全球化、金融创新以及信息技术迅猛发展,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2004年《新资本协议》中将操作风险纳入资本监管范畴。原中国银监会亦一并参考国际监管经验,于2007年5月发布了《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下称《指引》)开展相关监管工作。随近年来,操作风险的防控形势愈加复杂,且日渐成为金融机构风险防控的主要风险之一,因原规定难以满足风险管理现实需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发布了《银行保险机构操作风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对原规定进行了一定修订、完善。操作风险关于对操作风险的定义,无论是《新资本协议》,亦或是从《指引》到《意见稿》,虽措辞上有所微调,然对其定义基本一致,即因内部程序、员工、信息科技系统存在的问题及外部事件而造成损失的风险(包括法律风险,但不包括战略风险和声誉风险)。值得注意的是,在维持操作风险包含法律风险的基础上,《意见稿》较之《指引》明确了违反监管规定承担的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亦在此限。参照原中国银监会在《指引》中对“商业银行应综合考虑合规风险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其他风险的关联性,确保各项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的一致性”的有关描述,新规明确合规风险可属操作风险的一部分,将为各金融机构风险有机统一管理进一步提供了指引。合规要点贯彻审慎性、全面性、匹配性、有效性四原则。银行保险机构应将风险为本的理念贯彻至自身活动的全过程,并基于自身情况有效处理所面临的操作风险。《意见稿》虽对当前银行保险机构的操作风险防范予以了清晰界定与明确规定,然而,未来伴随金融科技发展与银行保险机构的数字化转型,仍将不断出现新问题。届时,在监管提出全新要求的同时,银行保险机构仍需以四原则为出发点,切实防范、控制操作风险。确保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切实履行操作风险管理职责。《意见稿》进一步明确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的职责,要求三者协调配合共同防范操作风险。其中,董事会承担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监事(会)应当承担操作风险管理的监督责任;高级管理层承担操作风险管理的实施责任。最值得关注的是,银行保险机构应根据《意见稿》建立操作风险管理内部年度报告制度,高级管理层每年至少应向董事会提交一次操作风险管理报告,并报送监事(会),董事会每年至少审议一次该报告。及时建立操作风险管理的三道防线。《意见稿》将金融机构风险控制实践总结的“三道防线”理论引入操作风险管理工作。各级业务和管理部门作为第一道防线,直接承担和管理操作风险;牵头部门作为第二道防线,负责管理和计量操作风险,指导、监督第一道防线的操作风险管理工作;各级内部审计部门作为第三道防线,负责监督评价第一、二道防线的履职情况及有效性。同时,三道防线之间及各防线内部应当建立完善风险数据和信息共享机制。引入外部审计和评价机制。自《指引》起,监管机构便积极支持第三方机构参与操作风险管理工作,鼓励业务复杂程度较高和规模较大的商业银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其操作风险管理体系定期进行审计和评价。本次《意见稿》直接明确要求规模较大的银行保险机构必须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其操作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和评价,以保障在第三方监督下操作风险管理工作的公正性与科学性。加强数据安全管理。近年来,各部门围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了一系列文件,数据安全及个人信息保护已成为时代热点。《意见稿》紧跟时代需求,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对数据进行分类分级管理并采取保护措施。此外,《意见稿》强调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专门提出银行保险机构应当规范数据处理活动,以促进依法合理利用数据。自觉主动接受监管。银行保险机构应《意见稿》的规定,积极主动配合监管机构的监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向监管机构或其派出机构报送外部审计报告、按照监管机构的规定披露操作风险管理情况及损失数据等相关信息、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重大操作风险事件五个工作日内,按照监管职责归属向监管机构或其派出机构报告。结语银行保险机构应高度重视《意见稿》的相关内容,积极应对新的监管规定与监管要求,提前做好正式稿出台的准备,以实现有效防范操作风险,降低损失,提升对内外部事件冲击的应对能力,并为机构稳健运营提供有效保障。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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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责险条款的典型问题
问答信箱万佳安杰世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朱冰晶安杰世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下称“董责险”)是指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下称“董监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重大过失造成的第三方损失提供保障的保险,是上市公司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问:董责险的保障范围?答:董责险保障的主体既包括公司的董监高和行使管理职责的雇员等个人,也包括公司本身。各个保险公司使用的董责险条款虽不尽相同,但其保障范围基本分为三种。Si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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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筹拆除“后遗症” ——“外汇登记”何去何从
专家策略杨科天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琦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1997年“红筹指引”的颁布已经是上个世纪的旧事,但有关“红筹”的概念和表述却沿用至今,从新浪登陆纳斯达克开始,新浪模式(即“VIE”架构)成为民营企业登陆境外资本市场的重要路径,并曾在全球化大潮的助推之下席卷大江南北。时至今日,全球化大潮已渐渐退去,越来越多的红筹公司选择拆除红筹架构回归A股市场,但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而未能充分满足中国法律规则项下的外汇登记要求,外汇登记问题已成为这些企业拆除红筹后亟待解决的“后遗症”。有关中国境内居民境外投资的外汇登记要求始于2005年4月1日生效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登记和外资并购外汇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29号文”)。2005年11月1日《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75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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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法律市场寻找机遇并思考如何破局
“铁锈”渐褪曾经的工业基地,现已“铁锈斑驳”,作为振兴东北战略的一部分,注入活力并打破体制僵化带来的负面效应,已成为该区域法律市场的主旋律没有一个地方像东北一样,如此强调国企的重要性。这里是新中国工业化起步的重镇,在计划经济时代作为重工业的火炬手,占据着独特的地位。刚解放的新中国视之为“共和国长子”,这一称呼还多用于指代国有企业。但自改革开放以来,东北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的地区生产总值占全国总量的比例急剧下降,从1978年的13%降至去年的4.8%。在发展轨迹上,昔日繁荣的工业重镇与美国中西部有着惊人的相似之处,这里逐渐变成为“中国的铁锈地带”。作为离不开经济发展的下游产业,法律行业在东北的业务数量和服务质量长期不振,似乎陷入停滞不前的困境。然而,地平线上也出现了希望的曙光。今年一季度,东北经济数据出炉,辽宁、黑龙江和吉林三省的经济增速分别为4.7%、5.1%和8.2%,全面跑赢了4.5%的全国平均水平。这似乎预示着两年前国务院批准的《东北全面振兴“十四五”实施方案》的方向是正确的。该方案的其中一个核心正是发展民企、改革国企。一些律所密切关注国家政策对企业生态的重大变革,紧随着体制改革带来的法律服务机遇。尽管如此,他们仍然坚守传统的国企业务阵地,利用长久以来积累的经验,为这些区别于民营企业、拥有自成一套企业文化的区域性主流企业提供服务,并观望着民营企业实力的壮大。尽管东北的大部分地区没有像沿海地区那样得天独厚的地理优势,但是这里毗邻俄罗斯,临近韩国与日本,配合“一带一路”倡议的路线,将当地的法律市场力量延伸至东北亚经济圈。与此同时,虽然举步维艰,全国性律所仍看好东北地区的潜力,陆续进驻并精准布局,留意三个省份区域发展不平衡带来的市场的差异。东北法律市场的发展轨迹,就是东北振兴计划的缩影。预测这里的发展或许为时尚早,但可以肯定的是,东北地区的“斑驳锈迹”正在被逐渐打磨掉。“国”字号市场东北靠重工业起家,往往造成一种误解,让外界以为东北三省的国企数量远多于沿海地区。但现实情况正好相反。若以公开数据计算,截至2021年,辽宁省国企资产总额为2.8万亿,不足广东省的六分之一;东北国企资产总额最高的城市哈尔滨,其规模仅相当于广州的14%。但这并不意味着国企丧失了在当地的主导地位。“东北的经济主力是国有企业,这使得法律服务市场的非市场化因素更加浓厚,”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大连办公室的高级合伙人赵通说。“比如许多法律服务的资源掌握在政府手中,导致法律服务机构的选用、定价等往往是政府有更大决定权,”他说。东北的民营企业依然不成气候。根据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公布的数据,2021年,东北三省在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仅有七家上榜,比2019年减少了三家,远少于广东省的51家。大成律师事务所长春办公室高级合伙人王哲说:“国企和政府法律服务在东北地区仍占据法律服务市场较大份额,而且市场空间广阔,有继续深入挖掘的潜力。”这一潜力指的不仅是国企既有的法律需求,更是《东北全面振兴“十四五”实施方案》要求提升国有企业市场竞争力,而产生的新业务。“在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指导思想下,大量的国有企业需要通过破、改,来实现资源的重新整合,以促使企业焕发新的活力,”功承律师事务所的长春新区办公室主任袁菲菲说。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正是激发市场活力的重要一环。2021年,发改委与国资委专门就东北地区的国企混改制定了实施方案,允许企业内部拥有不同所有制的资本构成。对于国有企业而言,这意味着引入其他资本,代替仅由国有资本控股的情况。转型之路带来的阵痛,催生不少重组业务。“老国企需要重新焕发活力,适应市场发展的需求,卸掉历史上形成的沉重包袱,轻装上阵,”王哲说。“但是国有大型企业的重组比较复杂,”大成所沈阳办公室的高级合伙人刘璇说,“除由市场因素决定外,其举足轻重的经济地位也决定着国有大型企业的重组业务在一定程度上,受经济整体布局的影响,所以国有大型企业的重组业务虽并不罕见,但并非律师行业的普遍关注重点。”她认为,去年最活跃的执业领域是合规与破产。对于破产业务,她以辽宁为例指出,自2017年在市场化、法制化破产理念指导下,破产案件的数量出现井喷。“淘汰过剩产能,使不适应市场经济的主体依法退出市场,使仍具备一定运营能力的债务人企业摆脱困境焕发生机,以及保交楼政策的推行等,都使得破产业务有了跨越式的发展,”刘璇说。去年,国资委确定这一年为央企“合规管理强化年”。恒信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王恩群说:“合规相关法律服务是区域内律所都在研发的新领域……包括反垄断、反腐败、环境保护、数据隐私等方面的合规,很多律所都在开发相关法律服务产品。”德恒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合伙人黄晓行预计:“企业合规领域或将因此成为未来律所业务的增长点。”东北亚引擎东北地理位置毗邻俄罗斯,临近韩国和日本,这为其塑造了具有一定外向型特征的法律市场,但在过去,相关潜力未能得到充分开发。根据海关总署的数据,去年中国对俄罗斯进出口占中国贸易总额的3%。黄晓行认为,受限于地缘政治现状,东北的区域外贸市场不够活跃,对应的涉外法律服务也需要持续培育。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中俄双边贸易额在去年达到了1903亿美元,是近五年来的最高水平,并在今年上半年继续保持上升趋势,同比增长40.6%,达到1145.4亿美元。据王哲分析,自俄乌冲突以来,俄罗斯对中国商品需求量增加,其中包括汽车等大宗商品。“中俄两国之间贸易的互补性较强。因此中俄之间的外贸法律服务需求也必将增大,包括跨境贸易、基础设施建设、对外投资等方面的法律服务,”王哲说。赵通也留意到,部分东北企业已在俄罗斯设立办事处。不同国家的政策对接加强了东北的地缘优势。德和衡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的高级合伙人刘桐阳说:“‘一带一路’将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战略与俄罗斯远东地区发展战略、韩国‘新北方政策’联系起来,成为推动中国东北地区与俄罗斯远东地区合作、与韩国发展战略对接的强大动力。”随着东北亚经济圈内贸易往来不断增加,域内的法律服务需求也应运而起。为促进这一发展,东北地区首家也是唯一一家国际商事法庭——长春国际商事法庭——创办时的定位正是致力于平等保护中外投资人合法权益,助力东北亚区域国际经济合作,为营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司法力量。但赵通担心,国内熟悉俄罗斯的法律人才不足、语言沟通能力尚待提高,这可能会导致在方兴未艾的俄罗斯市场失去潜在的服务目标。他也留意到,东北地区的日韩企业不断减少,导致相关法律服务需求也在减弱。功承所的袁菲菲说:“东北的经济热点一直在沈阳、大连城市带,这个城市带的对外经济有明显的‘日韩’特点,大量日韩资金和技术对辽宁省的对外贸易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不过,她补充说,近年,“大量日韩资本转移到了青岛、烟台一带,对沈阳、大连城市带造成一定冲击,亟需当地考虑更为积极的政策予以改变。”各有倚重东北三省工业基础相同,地理位置也相近,法律服务具有很强的同质性,然而,背靠各自经济发展状况的不同,它们仍然各有所长。2022年,辽宁、黑龙江和吉林三省的GDP依次递减,分别为28975亿元、15901亿元和13070亿元。虽然目前尚无完整的东北地区最新律师规模数据,但根据2016年至2020年的资料来看,各省的律师规模与其经济发展水平是相符的。“辽宁作为东北地区唯一一个人口净流入的省份,特别是沈阳作为东北地区的核心城市,仍然在未来的经济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这也必然会反射到法律服务市场上,”大成所的刘璇说。与另外两个省份不同,辽宁更接近北京、河北等地,王哲认为,可利用这一地理优势,围绕国家战略,在高科技领域提供更加优质的知识产权保护服务。恒信所擅长海事业务的王恩群说:“大连是我国重要港口城市,这使得辽宁在海事法律服务、国际贸易领域具有一定优势。”黑龙江是东北最依赖农业的省份。去年,这里的第一产业比例为22.7%,远高于辽宁的9%与吉林省的12.9%。赵通说,这一领域仍有许多法律服务空白需要填补。“目前农业生产日渐显露集中农场化和金融化的趋势,但对于土地的集中、流转、折价入股等法律纠纷尚未形成特色和专业化的法律服务,尚待进步完善。”“这些领域是经济发达地区所不具备的,越来越多的资本投入规模化种植项目,这个领域可能吸引法律人才进入,”他说。尽管吉林在去年的经济表现最差,但这里却拥有三个省份中数量最多的专业法庭,包括知识产权法庭、金融法庭、破产法庭、互联网法庭以及环境资源法庭。这五个法庭在各自所属类别中均为东北地区的首家,且全部设立在长春市。东北的经济发展在全国范围内依然属于后段班,地区产业结构亟需调整,这使得各级政府对招商引资空前重视,并积极推出大型建设项目,希望为吸引本土或外地企业创造良好环境。“有了这些机会,律师的服务能力能不能跟上?这将是最大的挑战,”大成所吉林市办公室的高级合伙人于耀武说,“贸易和投资法服务将成为东北地区新的业务增长点,吸纳人才将成为竞争的新趋势。”王哲说,目前东北在多个领域人才不足,例如对外贸易、知识产权、反垄断、反倾销、海商海事。赵通则担心,东北政府部门官本位思想太严重,会让人才却步。德恒所的黄晓行建议:“可以通过财税倾斜或者优惠,吸引法律服务人才聚集和业务提升。”各行其道尽管东北的魅力尚未完全恢复,但它仍然吸引着非本地律所前来建立分所,以通过“一带一路”倡议开拓东北亚市场。作为深圳本土所代表之一,华商律师事务所在吉林省长春市设立了东北地区的首家分所,该分所也是华商所成立初期规模最大的分所。该所的长春分所合伙人张嘉良说,东北亚是“一带一路”倡议的重点延伸区域,而长春极佳的区位优势使得这里的涉外法律服务需求与日俱增。华商所在今年3月亦乘胜追击,启动了沈阳办公室,这是该所布局东北亚经济圈的第二站。张嘉良还看准了东北地区在向绿色能源转型过程中尚未开发的机遇。长期以来,该地区的传统工业城市一直依赖于煤炭和钢铁行业。随着中央政府力争在2060年实现净零排放,东北三省纷纷制定了清洁能源建设规划。辽宁规划了48个重大清洁能源项目,总投资超过8000亿元;吉林力争到2025年,光伏发电装机达到800万千瓦,打造三个千万千瓦级新能源基地;黑龙江则致力于开发适合严寒地区的清洁能源,计划到2025年实现可再生能源装机达到3000万千瓦的目标。“东北地区正处于转型阶段,‘绿色发展’逐渐成为主旋律。因此,双碳及环境资源方面的法律服务需求将持续增加,”张嘉良说。华商所的长春分所亦已成立“环境资源法律服务中心”,以开拓新能源法律服务市场。相比之下,东北本土律所恒信所的拓展计划更为谨慎。“各地的法律市场规模是相对一定的,盲目扩张并不一定带来好的收益,”王恩群说。“另一方面,由于本所是团队化管理模式,对品控有很高要求,过多设立分所也不利于质量管控。”尽管恒信所在东北已经扎根近30年,王恩群认为,面对外来竞争者不能掉以轻心。“我们在市场上也遇到过一些挑战,例如个别律所存在低价竞标的行为,连锁律所借用全国资质竞标,”他说。功承所的袁菲菲亦不讳言,受三年疫情影响,东北也毫不例外地出现了经济下滑。“我们的客户多为政府及大型国有企业,客户的付费能力亦不能摆脱经济的影响。”她庆幸,该所采用的公司制管理模式在非常时期具备一定的抗压能力,能够确保为律师提供良好的收益,从而保证提供给客户的服务水平不会有所下降。“越是艰难,越不能放弃高标准的业务交付和团队服务,”她说。往期精选《商法》中国业务优秀律师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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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中国业务优秀律师评选 - 现正接受提名!
Journal《商法》现在为中国市场“法律精英”评选活动发起提名征集。欢迎点击“阅读原文”或扫描下方二维码进行提名。今年,《商法》更精细划分奖项层级,即“T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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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庭审”模式的技术挑战与应对
专家策略肖剑基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靖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当下互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兴技术孕育的机器智慧开辟了千态万状变革及创新模式。在“互联网+”的发展趋势与司法为民愿景高度契合的背景下,追随数字时代的新型诉讼也应运而生。然而,时至今日,线上开庭的效果仍有诸多亟待改进之处。本文旨在反思现存问题及成因,并探寻应对良策。制度初探目前,各级法院都在推动诉讼服务工作与现代科技深度融合。除了提供网上立案、电子送达等“掌上办”数字服务,还有“互联网+庭审”衍生的司法新形式——线上开庭。顾名思义,采用线上方式开展庭审,即允许诉讼参与人通过电脑、手机APP等途径参加庭审,无需前往法院。实务困境适用比例不高且发展不均衡。与庭审总体数量相比,线上开庭运行适用率不高。根据调查信息,尽管全国每个省份均有数量不等的线上开庭案件,但从分布地区来看,北上广适用线上开庭的案件最多,尤其是作为先行试点的北京。相较而言,部分欠发达地区(特别是西部地区)的线上开庭模式尚未普及。使用效能不佳。线上开庭常常面临掉线、暂停、声音图像不同步、音量过小或画面失真、抖动、镜头倾斜等现象,亦引发画面传输、笔录确认困难等问题。与此同时,律师难以通过电脑把握对方提交的资料,更遑论核对证据材料原件、发表质证意见。这一定程度上弱化庭审的实质开展,影响庭审效能。成因反思技术设施尚未成熟。线上开庭所用的设备通常价格不菲,且需要高昂的维护成本,对相对偏远地区法院可能构成财政能力。因此,地区资金与设备技术的差距往往导致各地法院“互联网+庭审”质量参差不齐。线上诉讼的设备极度依赖互联网及移动信号,任何微小的信息技术故障都可能对庭审的顺利开展产生阻碍。数字难题尚未解决。一方面,“互联网+庭审”可能产生“数字鸿沟”的隐忧,即进一步加剧诉讼参与人间的不对等。若双方当事人线上开庭的应用能力存在两极分化,数字弱势方定然无法在诉讼中与相对方保持平等对抗。另一方面,线上开庭割裂了法官与当事人在物理空间中的直接联系,无法准确把握开庭人员及证据的真实性。因此,线上开庭容易失去传统庭审的严谨与仔细,法官没有亲历感,无法深究案件事实及证据细节。在无法察言观色及接触证据的环境下,法官如何认定电子证据的证明效力,如何评估当事人陈述真实性,都是成为这种新颖形式背后的顾虑。应对良策尽管线上开庭仍存在部分技术、沟通困难,“互联网+庭审”的未来发展却不会因此裹足不前。结合律师实务工作经验,笔者认为当事人对于线上开庭有如下应对良策:合理使用可视化电子材料,如流程图、时间轴、逻辑关系表。当事人可以针对案件重点问题制作可视化图表,并于在线系统进行当庭展示。这既能助力法官梳理案件事实,又能清晰传达意见和诉求,提高办案效果。开庭前与法官沟通案件的程序性问题。线上开庭更应聚焦案件事实认定及争议焦点。据此,不宜过分就管辖、送达、回避等程序性问题提起异议,相关事宜应在庭前与法官进行书面或电话沟通。确认具有相应设备及应用能力。开庭前,当事人应留意能否正常安装使用在线庭审的软件,并提前登陆调试设备,选择网络信号良好、安静的场所参诉。准备两台电量充足的在线参诉设备。手机及电脑可以同时安装下载相应的庭审软件。一个作为正常使用,一个作为备用,当信号、画面、传输出现故障时可及时进行更换。最后但同样重要的是,当事人和律师应综合案件重大、难易和复杂程度等因素确定是否同意适用线上开庭。“互联网+庭审”模式打破了时空的界限,让时间和距离不再是诉讼的障碍,给法院及诉讼参与人提供了新的选择。然而,这种转变如果过于冒进,缺少充分准备,反而会影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笔者认为,线上开庭的适用困境,与尚未成熟的技术设施、尚未解决的数字化难题息息相关。我们应在鼓励技术创新,提高司法现代化水平的进程中不忘注重法律功能实现的初衷,充分利用数字技术的治理优势,最终提升整体司法服务能力。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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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解读】股东优先购买权法律风险防范
法务危机剖析▲点击上方观看刘玉芳律师对股东优先购买权风险防范措施的介绍股权投资通常有三种模式:新设企业,股权受让和增资扩股。不同投资模式下的法律风险侧重点有所不同,本文拟探讨股权受让模式下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以期对投资人有所裨益。法律规定《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刘玉芳志霖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四)(2020修正)》第二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未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其他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30日内没有主张,或者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超过一年的除外。”根据上述相关规定,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其他股东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转让股东就股权转让事宜应当事先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只有在其他股东放弃或者在章程或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主张优先购买权时,股权方可对外转让。投资人利益风险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投资人受让目标公司的股权未事先取得目标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则损害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一旦其他股东启动优先购买权,投资人的投资目的将无法实现,面临投资失败的风险。为防止其他股东事后主张优先购买权,给投资人带来困扰和损失,需做好以下法律风险防范:在股权转让协议(投资协议)中将原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作为股权转款(投资款)支付的先决条件,具体条文可作如下表述:“各方确认并同意,除非经受让方书面形式豁免,只有在下列条件全部满足,受让方才有义务向转让方支付本协议约定的转让价款:……(3)目标公司现有股东已各自放弃相应的优先购买权……”在支付股权转让款前,投资人需严格审核原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先决条件是否已满足。实践中,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形式通常有两种:股东会决议或者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声明。虽然有判决认为全体股东在修订后的章程上签字可视为股东放弃股权转让中的优先购买权,但中国毕竟不是判例法国家,稳妥起见,在股权转让前,要求转让股东取得其他股东书面签署的放弃优先购买权声明。尽快完成股权交割。大量股权转让纠纷案例中,股东以侵犯其优先购买权为由提起诉讼,有的案件经历一审、二审甚至再审,双方在举证上耗费很大的精力。根据前述法律规定,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权期不超过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一年。为避免不必要的诉累,应提高股权交割速度,尽快完成股权变更登记。在股权转让协议(投资协议)中明确违约责任。根据《九民会议纪要》第九条,在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虽然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就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合同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但不影响其依约请求转让股东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为避免原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导致投资失败给投资人带来损失,投资人应在股权转让协议(投资协议)的陈述与保证条款中约定转让方需保证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警惕“拆分交易”笔者在研究相关司法案例时发现,有些股东为规避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采取“拆分交易”的方式进行股权转让。即先以较高的对外股权转让交易条件通知其他股东,在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后,立即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使受让人成为公司股东。受让人成为公司股东后,双方以股东内部股权转让的方式再次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较低的条件转让剩余股权。该交易看似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完美地规避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但(2015)浙杭商终第1247号案件中法院认为,该股权转让人实际是以阻碍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条件之“同等条件”的实现,来达到其排除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之目的,系恶意侵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为,继而支持其他股东撤销股权转让协议的诉讼主张。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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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萨克斯坦最广泛采用的公司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上)
(上)”。如欲阅读电子版,欢迎浏览《商法》官网。往期专栏精选深度沟通对知识产权策略的影响【附最新议程】2023中国仲裁高峰论坛暨第三届“一带一路”仲裁机构高端论坛召开在即Fu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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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沟通对知识产权策略的影响
上海市太平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建强本文刊载于《商法》2023年6月刊,欢迎浏览《商法》官网。往期专栏精选【附最新议程】2023中国仲裁高峰论坛暨第三届“一带一路”仲裁机构高端论坛召开在即Fu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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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的国别考量与风险防控
三思而后行地缘政治压力并未磨灭中国企业境外投资的热情,但投向何方需要更加慎重选择。南方电网国际总法律顾问兼合规官吴晓辉总结了投资目标国别考量的关键衡量指标境外投资,是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公司或资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鉴于境外陌生的经济文化法律环境和复杂多变的国际政治局势,“走出去”的中国企业往往面临机遇与危机、收益与风险并存的复杂局面。因此,基于国别的风险评估是境外投资企业的一门必修课。国别考量经考察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联合国相关机构公布的评估数据,国别投资环境的衡量指标主要包括三类:政治稳定性、社会治理能力和经济发展水平。政治稳定性指一个国家政治系统的秩序。这是对外投资风险评估首要考虑的因素。选择投资目标时,应避开有较高可能性发生恐怖活动、暴力冲突、国有征收、政变活动、反华示威等事件的国家和地区,以免遭受投资损失,甚至血本无归。一国的政治稳定性越高,投资风险越低,反之亦然。社会治理能力指一国运用各项制度管理各方面事务的能力。具有良好的社会治理能力是一个国家可持续发展和实现分享型增长的重要条件。世界银行发布的衡量一国社会治理指数的四个衡量指标分别为:政府效能、腐败控制、规制质量和法治。如在社会治理能力较弱的国家进行投资,经常会遇到东道国政府官员贪污腐败、行政机构办事效率低、法律法规不完善,以及政府规制不规范等问题,将严重影响项目的投资收益。经济发展水平指一个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达到的程度。一国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越高,表明该国的人均消费需求较高,从事经济活动越规范,投资风险较低。另外,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信保)参考经济学人智库(EIU)、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福布斯、万得、惠誉等机构统计数据和评估指标,从政治风险、经济风险、营商环境风险和法律风险四个方面进行了分析,将国别风险水平分为“高、中、低”三类,对国别未来风险展望分为“正面、稳定和负面”三类,将国别主权信用风险水平分为“高、中、低和出现风险事件”四类。吴晓辉南方电网国际总法律顾问兼合规官中信保还就不同国别风险提出了政策建议,同时开发包括政治保险等产品为中国企业走出去提供坚实的智力和保险保障支持。具体而言,中信保分别从以下方面分析四种风险:政治风险:包括国家治理、政治稳定性、政府干预、社会稳定性和国际环境等;经济风险:包括宏观经济、货币金融、财政收支、公共债务、国际收支和双边经贸等;营商环境风险:包括吸引外资举措、基础设施发展、营商成本、能源安全等;法律风险:包括法治指数、争端解决、外资准入、环境保护和劳工保护等。风险防控基于以上国别风险评估考量,中国企业确定风险较低的投资目标国的同时需要提前考虑投资的风险防控问题,主要涉及本国关于境外直接投资(ODI)审批、投资目标国(东道国)外商投资(FDI)审批、项目尽职调查以及项目关键协议审核把关等四个方面。(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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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最新议程】2023中国仲裁高峰论坛暨第三届“一带一路”仲裁机构高端论坛召开在即
2023中国仲裁高峰论坛暨第三届“一带一路”仲裁机构高端论坛将于2023年9月6日在中国北京隆重召开。作为中国仲裁周期间最高规格的盛会,本届论坛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等机构联合主办,并获得多家仲裁机构和国际组织的鼎力支持。本届论坛以“直面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浪潮的国际仲裁”为主题,携手全球仲裁法律专家聚焦新时代背景下的前沿热点,就国际仲裁的实践经验和最新成果展开交流对话,展望国际争端解决的未来发展方向。同时,值“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十周年之际,为进一步凝聚法治共识、增进法治互信、深化法治交流,将同期举办第三届“一带一路”仲裁机构高端论坛,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本届论坛为期一天,全程提供中英文同声传译。论坛将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形式展开,并进行全球直播,为国内外嘉宾提供交流平台。诚邀全球各仲裁机构代表、仲裁员、律师、公司法务、学者等行业同仁及其他感兴趣的朋友参与高峰论坛及中国仲裁周相关活动,共襄盛举。【会议地点】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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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ll Program | China Arbitration Summit 2023
link:https://forms.ebdan.net/ls/OjwR7Qky?bt=yxy&eip=trueT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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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新闻动态 | 汇仲迎来11位合伙人及高级顾问;瑞生、瑞格调整中国布局
该所发言人向《商法》表示:“鉴于中国乃至亚洲地区的良好业绩,我们有自信拥有资源、专业技能、市场知识,以北京为整合中心有效地为客户服务。”瑞生国际补充,中国仍是该所在亚洲乃至全球业务中不可或缺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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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仲裁中的法律适用问题:是敌还是友?
跨境争议解决钟莉汇仲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晓夫汇仲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涉外仲裁通常涉及跨境交易以及不同国籍的当事人,对于仲裁中呈现的多个法律问题,往往会需要代理人进行适用法分析。在此方面,代理人不仅需要对国际私法或者冲突法有相当的理论基础,还需要对主张适用某国法律可能对该案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和决策。就后者而言,法律适用问题,既可以是敌,也可以是友。去年,笔者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称“贸仲”)代理的一起涉外仲裁即涉及到了复杂的适用法问题。在对当事人主体资格、行为能力、签署合同效力等诸多方面分别进行了适用法分析以后,笔者最终成功帮助客户即两家柬埔寨公司赢得了仲裁庭对管辖权异议的支持。基本案情买方(中国公司)与卖方A公司(柬埔寨公司)在柬埔寨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购销合同(下称《购销合同》),约定卖方A公司向买方中国公司出售货物,约定了贸仲仲裁,合同实体法为中国法。B公司(柬埔寨公司)在《购销合同》上加盖了B公司的公章,无授权代表签字;除此以外,《购销合同》全文均未提及B公司,也未在首尾部将其列为当事人。此后,买方中国公司支付了全部货款,A公司没有发货。除《购销合同》外,买方主张还有一份在柬埔寨签署的《情况说明》,其中,A公司、B公司和C公司(柬埔寨公司)均在落款处加盖了各自公司的公章,亦无授权代表签字。《情况说明》未约定争议解决条款和适用法,但载明:(1)B公司和C公司承诺对A公司与中国公司的合同义务和责任进行担保;(2)如果中国公司同意以上承诺,则以中国公司与A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为准。仲裁申请由于A公司未交货,中国公司遂依据《购销合同》和《情况说明》,针对A公司、B公司和C公司在贸仲提起仲裁,请求A公司返还全部货款,B公司和C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中国公司认为:(1)A公司和B公司作为一方当事人在《购销合同》上签字盖章,受《购销合同》的仲裁条款约束;(2)B公司和C公司在《情况说明》上盖章,为A公司《购销合同》的合同义务和责任提供了担保,因此也受《购销合同》仲裁条款约束。管辖权异议A公司在中国公司提起仲裁之时已注销,笔者团队仅代理B公司和C公司。经综合分析后,笔者代表B、C两家柬埔寨公司向仲裁庭提交了《管辖权异议》。在对仲裁庭是否具有管辖权等问题的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即中国公司完全未考虑任何外国法的适用,概括主张全案所有法律问题均应统一适用中国法;与此相反,笔者团队抽丝剥茧,对本案的法律适用和管辖权问题详细论述,针对不同的法律问题分别进行了适用法分析。笔者团队的主张简述如下,最终获得了仲裁庭的全部采纳和支持。(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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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解读】投资数字企业的尽职调查要点
专家策略▲点击上方观看白宇思律师对数据领域律师尽职调查的介绍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投资者的高度关注,有效的法律尽职调查对数据领域的决策至关重要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该领域成为投资热点,迎来投资高潮。在此背景下,对于相关企业和数据资产开展专业、有效的法律尽职调查有助于投资者做出正确决策从而推动数据领域企业投融资业务高速发展。不同于传统行业,投资数据领域应当着重关注其业务、数据、应用和技术,四者紧密相关,相互支撑,决定了一个企业能否蓬勃、持续发展,同时也决定其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映射至数据领域法律尽职调查当中,至少应当查明五个主要方面的问题,包括:(1)采集数据来源;(2)采集数据内容;(3)数据储存;(4)数据处理;(5)数据的访问主体。由此将揭露了以下几个常见法律风险。数据源在《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实施后,企业对于数据的合法采集、使用、存储义务空前强化。如未能证明合法收集和使用数据可能会对企业重要产品造成较大冲击或不利于企业持续经营、融资、挂牌交易等,故应着重调查企业数据来源并对其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当采集的数据属于个人信息,应当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各项规定在履行充分告知义务的基础上取得个人合法、有效的授权。在涉及生物识别、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等敏感信息时应进行更为严格的调查和评估。白宇思炜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除个人信息外,如企业存在通过公开渠道爬取的数据,则应当注重调查企业是否存在侵入、非法控制其他计算机信息系统,或使用非法获取其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程序;如存在购买数据的情况,应严格调查有关数据的内容,查询完整的协议,评估该类数据的合法合规性;如数据属于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自身生成的数据,应从其建设和维护系统的日志,智能设备、传感器等数量和运行情况,日均采集规模等维度进行判断。数据分级分类及控制措施《数据安全法》要求建立数据分级分类制度并“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安全”,这不仅是企业必须履行的数据合规义务,也是企业在注重安全保障的同时实现经济效益的方法论。将重要性不同的数据采用同样等级的保护措施,实施无差别的保护,可能导致对敏感数据保护力度不足,对普通数据保护力度过剩。而建立起合规合理的数据分级分类制度,区别对待不同业务和数据,采用与之相应的控制措施,并综合业务发展与成本考量,才能实现企业业务发展与数据安全的双赢。故被投资企业是否已经具备分级分类制度并采取相关控制措施,会对交易方案、进度及估值产生影响,应作为法律尽职调查的重点。数据安全基础核心在于控制资源如何被访问,以使资源免受非授权的篡改和泄露。故在该部分应着重调查企业身份、访问管理步骤和与“I+AAA”(身份标识+身份鉴别、授权机制和问责机制)相关的技术类或其他控制措施情况,如采用的身份标识(identification)是否具有唯一性,是否是非描述性的,发布信息的过程是否安全,信息是否存档;是否采取双因素或三因素身份鉴别(authentication),采用的身份管理技术是否合法合规(例如采用生物识别技术时需获取个人敏感信息);访问规则;授权(authorisation)机制及问责(accountability)机制等。管理及运营《数据安全法》要求有关企业在数据全生命周期履行合规义务,确保数据处于有效保护和合法利用的状态,并具备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在投融资业务中各方应重点关注以下企业数据管理及运营要点:在数据管理方面,应重点了解企业数据安全组织架构,责任机制、汇报机制等;核查企业安全策略、标准、基线、指南、程序等安全文档及配套管理流程;了解企业员工安全意识宣贯及培训情况,人员管理机制(如采用职责分离、工作轮换、强制度假、人员离职管理等)情况;调查企业与主要IT供应商之间合作机制及权责现状;了解企业的安全事件、安全事故响应机制;了解企业业务连续性计划情况;了解过往审计情况等。在数据运营方面,法律规定应关注数据采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销毁等环节的合规与安全,律师在调查过程中应当关注静态的数据(da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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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交所近五年吸引新经济行业发行人的三大改革
专家策略李涛汉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为吸引更多元化,尤其是新经济行业的上市申请人,港交所自2018年起展开数次改革,针对(1)不同投票权架构;(2)生物科技;及(3)特专科技公司分别制定上市制度。港交所主板上市的申请人一般须满足资格测试,即盈利测试、市值/收入/现金流量测试,或市值/收入测试。改革后,港交所开始接纳未能满足资格测试的生物科技及特专科技上市申请人,亦允许不同投票权架构公司上市。同股不同权公司许多创新产业公司高度倚赖其创始人的专业技术、卓识和远见。该等公司可建立不同投票权架构,加强关键人士的投票权,以避免因融资而令其股权被摊薄。为吸引此等公司,港交所自2018年4月允许不同投票权架构公司上市,但强调同股同权应当是常态,并制定了其他额外要求及限制以保护不同投票权架构公司的投资者,包括:上市时市值须达400亿港元;或如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收入不少于10亿港元,市值须达100亿港元;须得到资深投资者提供相当数额的第三方投资;须证明申请人为创新产业,和不同投票权受益人为业务持续增长的贡献;及不同投票权权力不得超过普通股投票权力的10倍。生物科技公司生物科技行业一般牵涉大量研发工作,大多在取得收入前有融资的需求。另外,此等公司如受国际认可机构的监管,如美国食品及药物管理局(FDA)、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NMPA)及欧洲药品管理局(EMA),其产品的发展进度则有外部目标可依循,供投资者了解该公司的性质及判断其产品的发展阶段。鉴于以上的特点,自2018年4月,港交所新增《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第18A章,接受未能通过任何资格测试的生物科技公司上市。但申请人须符合其他要求,例如:上市时市值须至少达15亿港元;须在上市前至少六个月已获资深投资者提供相当数额的第三方投资;须至少有一项核心产品已通过概念阶段;及须有充足的营运资金,可应付申请人由上市文件刊发日期起12个月所需开支的至少125%。特专科技公司不少特专科技公司的市值较高,但因其仍在研发如何将产品或服务商业化,或因其业务性质,而未能符合收入或盈利等资格测试。2023年3月,港交所新增《上市规则》第18C章,进一步推出针对此等公司的上市制度。此制度适用于新一代信息技术、先进硬件及软件、先进材料、新能源及节能环保、新食品及农业技术领域的公司,以及具有高增长潜力和满足其他资格的公司。由于部分公司仍在主要从事研发阶段,可能面临未能成功商业化或因资金不足而经营失败的风险,此制度将特专科技公司分为两类,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收入达2.5亿港元的为“已商业化公司”,而未达到的则为“未商业化公司”,并对后者施加额外规定。特专科技公司制度没有盈利门槛,但要求:已商业化公司上市时市值须达60亿港元,未商业化公司须达100亿港元;及已商业化公司的研发开支占其总营运开支的比例须达15%,未商业化公司视乎其收入最高须达50%。此外,由于大多特专科技公司无主管当局规管,申请人须获两至五名领航资深独立投资者在上市申请前12个月作出相当的投资,可见对该等投资人数量及投资期的要求较高。另外,该等投资者就上市前实益拥有的证券须遵守六个月(已商业化公司)或12个月(未商业化公司)的禁售期,以展示其对申请人上市后前景的信心。就资深投资者,港交所会考虑其投资经验、行业知识及专业技能,与不同投票权架构及生物科技公司的制度相似。但对此制度下的资深投资者背景的要求高于其他两项制度下的要求,一般可为管理达150亿港元资产的资产管理公司、主要投资于特专科技达50亿港元的公司或基金,或主要行业参与者。而生物科技公司的资深投资者一般可为管理资产达10亿港元的投资者或大型的制药公司。上述改革体现港交所在满足市场竞争需求的同时,亦保障投资者的权益。自2018年,已有不少创新及生物科技公司到香港上市,反映香港作为上市地的吸引力。随着特专科技公司的相关改革,预期会有更多创新产业公司登陆港交所。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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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规范商品维持商标注册的举证建议
知识产权执行张雪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而被撤销的案件中对于实际使用的非规范商品是否可以维持核定使用的规范商品的注册,一直是案件的难点也是案件各方关注的问题。难点由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下称《区分表》)的局限性和滞后性,《区分表》不可能涵盖市场上存在的所有商品,这就造成一些商标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时无法在《区分表》中找到实际使用的商品进行对应注册。为了避免在商标注册中申请不属于《区分表》内商品而遇到补正程序等,部分申请人会参照《区分表》选择与其实际使用商品较为接近的商品进行注册。但在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案件中,权利人需要提供注册商标在核定商品上使用的证据才能维持商标注册,对于实际使用非规范商品的权利人来说,证明商标在非规范商品上的使用属于其在核定商品上的使用成为案件难点。方式一般来说,商标权利人主要通过两种方式来证明实际使用的非规范商品可以维持核定使用的规范商品的注册,一种是证明实际使用的商品与核定使用商品本质上属于同一商品。在“CKA”商标撤销复审行政诉讼案中,诉争商标核定使用在12类“汽车刹车片、运载工具用刹车扇形片”等商品上,权利人提交了“汽车制动器衬片”商品上的使用证据,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权利人在指定期间内对诉争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使用。一审法院认为尽管“汽车制动器衬片”商品并非《区分表》中的规范商品名称,但从该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方面看,“汽车制动器衬片”在本质上应属于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汽车刹车片”商品,故对诉争商标在“汽车制动器衬片”商品上的使用可以认定构成其在核定的“汽车刹车片”商品上的使用。另一种方式是证明实际使用的商品属于核定使用商品的下位概念。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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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参加2023仲裁之夜/Welcome to Attend the Arbitration Gala
excellence.第11届中国仲裁周的大幕再度拉开,在字字珠玑、句句箴言的学术研究之外,我们希望呈现新的精彩。在2023中国仲裁高峰论坛召开前夜,华灯初上之际,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将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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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注册制下证券服务机构的注意义务及法律责任
专家策略王凡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中国的资本市场在“看门人”理论指导下,2005年经《证券法》修订,所有的证券服务机构都应对证券发行人的虚假陈述承担(全额)连带责任。2019年《证券法》再次修订,其中第八十五条和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了所有证券服务机构均应对发行人的虚假陈述基于过错推定承担连带责任,即当中介机构无法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要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注意义务的责任范围和边界基于《证券法》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出台了一系列的证券服务机构勤勉尽责的监管规则,包括《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其2023修订版等,这些监管规则初步构成了证券中介机构注意义务的责任范围及责任边界。2023年2月1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相关制度规则,将注册制推广到全市场和各类公开发行股票的行为中,中国资本市场进入全面注册制时代。其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八条、《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七条均进一步明确了证券服务机构的特别注意义务和一般注意义务。中国证监会与上述管理办法配套发布的各类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监管报告、答记者问等文件中多次强调证券中介机构是资本市场的“看门人”,应当发挥资本市场“看门人”的作用。基于对证券服务机构“看门人”定位,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法律法规对证券服务机构的注意义务及法律责任规定如下:对与本专业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普通注意义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其他证券中介机构的专业意见以合理信赖为一般原则,对存在重大异常、前后重大矛盾、重大差异等特殊情形进行调查、复核,对未引用其他中介机构专业意见的内容依法承担责任。过错认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发布实施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下称《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取消证券虚假陈述诉讼的行政处罚或刑事裁判前置程序,明确重大性认定标准,将证券服务机构的过错限定为故意和过失,并明确了不同证券服务机构无过错的认定标准,区分了特别注意义务与一般注意义务。在不同的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案件中,法院的判决阐释了《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的相关理念。综上,行政监管法规侧重于证券服务机构履行注意义务的规范性和合规性;司法解释侧重于证券服务机构履行注意义务时所陈述的内容是否具有重大性、交易因果关系是否成立、是否存在过错。因此,证券服务机构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未对应履行一般注意义务的业务事项履行必要的核查、验证程序,或者履行特别注意义务下的某些业务事项时未履行全面的核查、验证程序,或核查方式存在瑕疵,从行政监管规定的角度分析,仅具有一般过失甚至轻微过失,证券服务机构可能因此被采取监管措施,但从司法解释角度分析有可能被认定为不构成《虚假陈述司法解释》所规定的重大性或者其交易因果关系不成立,抑或没有“过错”、不存在“过错”因而最终被法院判决不承担民事责任。笔者理解,在全面注册制的背景下,行政监管法规与司法解释对证券服务机构的注意义务判断标准并不相同,但证券服务机构应当遵守上述规定履行其职责。证券服务机构在为发行人提供专业服务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自律监管规则,并履行法定义务。同时,监管机构应根据全面注册制的理念系统修订,整合并精简、优化证券服务机构的监管规则,避免通过严苛的法律责任设置,将发行人责任和投资者受偿不能的风险转嫁给“看门人”,迫使证券服务机构承担过高风险。还应合理设定中介机构、发行人、投资者等不同主体在证券业务活动中的职责及相应的责任,让各方真正归位尽责,科学承担义务,公平分担风险,根据过错程度承担责任,以建设一个公开、公平、公正、有韧性的资本市场,促进证券服务行业的规范化发展。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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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唐厚志大讲堂报名开启/Tang Lecture Registration Link
,大力倡导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东方经验,向国际社会广泛宣传中国仲裁,参与我国《仲裁法》的制定,为我国仲裁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发挥了重要作用,其为中国仲裁和国际仲裁做出的贡献始终激励着中外仲裁人。T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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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投融资法律风险管理概述
投融资法律风险管理周昶道可特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企业的经济活动离不开投资、融资及其他资金管理等内容,本文所述的投融资是指企业发展过程中的一种经营方式或经济活动,企业投融资可以分为企业投资和企业融资两大类。其中,企业投资按照是否将资金应用到自身生产和经营活动划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直接投资是企业将资金投入自身的经营发展,例如:用于技术提升、更新设备等。间接投资是企业将资金投入到基金、债券、股权等外部项目用以企业盈利。企业融资是指企业将企业经营利润收益或从外部获取的资金投入到企业的再生产经营中。无论是企业投资还是企业融资,都需要在现代法律的框架下进行,促使企业的投融资朝着既定目标不断前进。现代企业是投融资活动的参与主体,在经营活动负责决策、执行和承担责任,在投融资活动中企业注重的核心是合法合规性的把握,下面对投融资活动中的法律风险管理进行分析。尽职调查在企业进行投融资过程中,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法律风险,为及时发现和防范此类风险,企业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对目标企业和股东展开深入调查,即尽职调查。该调查将针对目标企业和股东已有的内部管理制度、债权债务、资产情况、主要业务和客户、企业职工劳动关系、诉讼仲裁等事项。通过法律尽职调查,可以了解目标企业经营状况、判断业务的可行性、发现法律风险等。但法律尽职调查亦会出现无法全面调查的情形,此时需在进行投融资签订协议时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承担责任的主体,避免因有意隐瞒信息和提供虚假信息等信息不对称导致投融资风险。完善投融资制度投融资是企业的活动,受到企业决策者的主观因素限制较大,企业决策对风险管理和控制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企业在决策时需根据自身的现实情况、项目计划的可行性,以及行业发展的趋势综合考量,在确定目标企业或行业时,从多个角度来分析,调查目标企业或行业的特点和发展现状及前景,不可仅仅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而盲目进行投融资。企业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规划,减少主观因素的影响。投融资企业在进行经营管理时可以进行企业内部制度的法律体检,确保内部管理制度合法合规,且具有可行性。保证协议合理性企业进行投融资过程中,要签订相应的投融资协议,协议中会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因此需要对其加以关注。投融资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为避免损失,需让协议中的条款内容更加完善具体,维护自身的最大化利益。例如:协议中约定清楚故意隐瞒关键信息的责任主体,投资方有权利监督或提出目标企业内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并要求其予以改正,甚至可以亲自参与目标企业的管理过程等条款内容。同时,协议中可约定当目标企业运行不良面对清算风险时,可以要求优先受偿等条款内容,也可约定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为应对可能出现的投融资纠纷做好充分的前期工作,保障企业的经济效益,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控制多样化风险在投融资市场上不仅有国有企业、大型民营企业,也有中小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在进行投融资时,投资方更加青睐稳定大型的企业,初创中小企业或需进行融资的其他企业则明显处于弱势地位。不同规模的企业或不同的投融资方式均有各自的法律风险和管理措施。例如:小型民营企业在进行企业间的借款融资时,会出现借款合同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导致无效的情形。高新技术企业具有知识产权合法性,产权权属不清或产权价值难以评估等风险,企业进行投融资时需审查核心技术权利的法律归属,确认相关知识产权的合法性等。总而言之,投融资企业在市场上较为活跃,其地位较为重要,对社会发展的影响正逐步扩大。但是其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仍面临较多的法律风险,只有对风险进行了解,才能采取适当的管理措施,保障企业的发展效果。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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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地与开庭地: 理解与误解
争议摘要在内地经常有人问我:“选择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下称“港仲”)仲裁,可以上海或北京开庭么?”答案是,当然可以。这显示出两个常见的误解。第一个误解是“选择港仲必须去香港开庭”。事实并非如此。国际仲裁中,仲裁机构所在地与开庭地不同的情况非常常见。在线开庭也在疫情期间非常流行,之后也将继续在特定情形下使用。另一个误解在于,“仲裁地与开庭地差不多意思”。在国际仲裁中,仲裁地和开庭地具有巨大差异,且前者意义重大,需特别谨慎。仲裁地是一个法律地点仲裁地通常是指国际仲裁在法律意义上的所在地,是一个高度法律化的概念。仲裁地主要有四层法律意义:第一,仲裁地决定仲裁裁决的籍属。仲裁地在伦敦,则仲裁裁决是英国裁决;仲裁地在香港,则是香港裁决。仲裁裁决籍属在执行层面意义重大。英国裁决在内地法院应依据《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执行;而香港裁决则依《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及《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在内地法院执行。第二,仲裁地法院行使裁决撤销权。仲裁地在伦敦,英国法院享有撤销仲裁裁决的管辖权;仲裁地在香港,则香港高等法院享有撤销仲裁裁决的管辖权。目前香港高等法院由专职负责建筑与仲裁案件的陈美兰法官进行仲裁裁决撤销的司法审查。第三,仲裁地法通常是仲裁程序的准据法。尽管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程序的准据法,但从笔者的经验来看,单独约定仲裁程序准据法的情况非常少见。因此,如果仲裁地在伦敦,《1996年英国仲裁法》适用;仲裁地在香港,则《香港仲裁条例》适用。第四,仲裁地还是仲裁条款效力准据法的主要连结点。例如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或者仲裁地法律。”香港虽然没有在立法上确立仲裁协议的适用法是仲裁地法,但相关判例也为香港提供了以仲裁地法为判断仲裁条款效力的准据法的先例。另外,仲裁地还有一些特殊的法律功能。例如“以香港作为仲裁地”是《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下规定的合资格“香港仲裁程序”的两项要件之一。而如果仲裁地在伦敦、巴黎、新加坡或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则不可适用上述安排。谁决定仲裁地?考虑到“仲裁地”具有上述多重法律后果,仲裁地的抉择就显得至关重要。那么,当事人应当考虑哪些因素?简言之,就是选择“支持仲裁”的司法管辖区作为仲裁地。具体而言:该地立法以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下称《示范法》)为基础、当地法院有连贯持续地支持仲裁的判例、当地有大量从事国际仲裁的专业人士(代理律师和仲裁员)以及有久负盛名的仲裁机构等等。解决非合意若当事人未能对仲裁地达成合意,则仲裁规则提供默认仲裁地。2018年《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机构仲裁规则》规定:“当事人可约定仲裁地。若未约定,仲裁地则为香港。”默认香港作为仲裁地,意味着将适用《香港仲裁条例》——一项以2016年《示范法》修订为基础的立法。与港仲类似,2020年《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也将伦敦为默认仲裁地。当事人未约定时,仲裁规则默认的仲裁地会给仲裁程序及相关司法监督带来巨大的确定性。此外,仲裁庭可以决定仲裁地。2016年《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规定“当事人未约定的,仲裁地由仲裁庭在考虑全部案情后予以确定”。考虑到仲裁地仲裁程序及后续执行意义重大,因此选择合适的仲裁庭成员尤其重要。仲裁员是否了解相关仲裁地程序法以及不同仲裁地法下仲裁条款效力的区别?最后,仲裁地可由仲裁机构决定。在国际仲裁中,由仲裁机构决定仲裁地的作法,国际商会独树一帜,但该机构行并不经常行使这一职能。开庭地只是物理地点在国际仲裁中,开庭地是进行实际开庭的“物理意义”地点。物理意义上的开庭地与法律意义上的仲裁地可以分离,前者缺乏后者法律上的重要性。目前,各大仲裁机构的示范条款没有将“开庭地”作为可选择的内容。原因无非有二:(1)仲裁程序尚未开始,相关当事人和仲裁庭身处何方尚未知晓,提前约定开庭地意义不大;(2)有些仲裁机构(例如港仲)提供设施完备的仲裁设施,以备当事人开庭所需。不过,在内地仲裁的语境下,仲裁地和开庭地不会混淆。通常而言,A仲裁机构的案件通常在A仲裁机构开庭。但在国际仲裁的语境下,当事人、仲裁员、代理人等往往处于不同的司法管辖区。因此,即便仲裁地为A,当事人和仲裁庭也会出于“更方便”和“更经济”的考虑来选择开庭地。近年,国际仲裁的“开庭地”愈发灵活。例如,港仲就经常举行“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混合开庭,来自不同司法管辖区的参加者可在当地远程参加。因此,港仲吸引了大量非港仲的案件来开庭。港仲也凭借地理位置、性价比、工作人员以及信息科技服务等庭审设施方面的优势,被《环球仲裁评论》认定为最佳庭审之地。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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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解读】境内企业的境外上市备案规则与关注要点
专家策略▲点击上方观看王波律师对境外上市备案新规的具体介绍自2023年3月31日起,《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下称《试行办法》)及其五项配套指引正式施行。自此,本所已协助多家企业递交境外上市中国证监会备案申请,其中两家企业已获备案通知书(当前共计五家企业获得备案通知书)。本文旨在基于上述实务经验,对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备案的主要规则及实操关注要点进行梳理总结。主要规则《试行办法》对境内企业直接和间接境外上市活动统一实施备案管理,明确境外发行上市证券的适用情形,并建立负面清单制度。具体而言,该办法(1)明确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证券等概念,以及备案主体、情形、时点、内容、材料、程序等要求;(2)建立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监管协调机制,完善跨境证券监管合作安排,并建立备案信息通报等机制;(3)明确未履行备案程序、备案材料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提高违法违规成本;(4)结合资本市场扩大对外开放实际和市场需要,放宽直接境外发行上市在特定情形下的发行对象限制。监管要点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披露,自《试行办法》实施至7月7日期间,其已对受理的境外上市备案企业中的51家企业出具备案补充材料要求,共涉及200余项反馈问题。王波通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从反馈内容看,具体反馈问题及出现次数如下:股权架构/股权变动(86)、股东核查(37)、股权激励(23)、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安全(21)、经营合规性与资质(18)、业务独立性/关联交易(12)、外商投资准入(11)、主要运营实体的确定(8)、销售模式及客户供应商集中(8)、多次递交上市申请(6)、募集资金使用及募投项目合规(6)。此外,另有16次反馈涉及其他问题,包括存货、商誉、收入、大额分红、关联方资金占用和担保、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安全生产、社保公积金缴纳、未决诉讼及投诉、人类遗传资源监管。下文将列举在补充要求最为频繁的三个领域中,中国证监会的关注焦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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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个人破产程序的当前实践与困难
清算及不良资产重组王振翔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20日裁定辖区内首例个人破产重整案执行完毕,债务人由此获得经济上的“再生”。笔者将结合公开信息及典型案例,分析总结对中国内地类个人破产程序或个人债务清理的当前实践和实务困境。试点先行中国尚未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破产制度。自2019年12部委联合最高院发布《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明确提出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以来,浙江、江苏、广东、山东等省试点地市相继出台了“类个人破产”配套规则。除深圳以特区身份颁布《个人破产条例》以外,其他地市均在各自辖区内试点建立类个人破产规则。相关规则在参考《企业破产法》关于破产申请与受理、债务人财产、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破产程序类型、管理人制度和法律责任的基础上,结合国外制度经验,增添了个人破产所特有的豁免财产制度和免责考察期制度。其中,豁免财产制度允许债务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原则将部分个人财产豁免于偿还债务,豁免财产主要为生活、工作、学习和医疗等合理范围内的合理价值财产。免责考察期制度指债务人在人民法院宣告其破产后,需继续接受法院设置的行为限制和管理人、债权人的监督,待期限届满且被认定未违反考察要求后,可免除未偿还债务,免责考察期通常为三到五年不等。个人破产规模个人破产的实践主要用于拯救那些因为生产经营困境或客观困难而陷入债务危机的诚实且不幸的债务人。个人破产案件通常具备以下特征:(1)过半数债务人陷入财务困境的原因系创业失败或经营不善;(2)过半数债务规模集中在100万元以下,而500万以下的案件占比超八成;(3)债务偿还比例相对较高。个人破产的受理和承办数量仍处于萌芽状态。以个人破产制度体系和审判力量相对健全的深圳为例,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数据,自2021年3月1日《个人破产条例》实施至2022年2月28日期间,该院收到个人破产申请1031件,但启动破产申请审查的仅74宗,而受理的申请仅25宗。各地有益尝试可喜的是,各省的类个人破产实践不限于单纯的个人债务清理,典型案例中均出现了以下较复杂的情景:(1)夫妻二人共同债务共同清理;(2)指定企业破产的管理人担任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个人破产的管理人,联动涤除个人债务,消除了债务人企业实施破产的重要障碍;(3)对非本地户籍人员,以特定年限社保或所得税缴纳为依据受理其个人破产申请,适当扩大本地个人破产的受理范围;(4)通过管理人的调查发现债务人存在不诚信行为后及时终止个人破产程序。另外,部分试点法院已经完成办理总债务规模超亿元的个人破产案件。困境与障碍程序启动困难。地方个人破产规则普遍以《企业破产法》破产情形为基础,附以要求自然人债务人符合特定情形即认定属于适格的被申请人。例如,台州市、苏州吴江区、山东高青县的规则均要求债务人需为因公司经营不善导致承担连带责任的自然人;台州市、东营市的规则要求债务人需经法院认定不能清偿全部债务。实践中,各试点法院的受理仍极为严格,甚至在受理阶段即开展实质审查,赋予申请人较高的证明责任,程序启动无法保障。地方个人破产程序缺乏上位法支撑,仅适用于受理法院辖区内的自然人。各试点地区均通过特定年限的社保缴纳、所得税缴纳扩大了受理对象的范围,取得了一定的扩张效果。在债权人的适用方面,程序适用于辖区内的债权人或明示加入债务人个人破产程序的辖区外债权人。无法直接适用多数决表决。苏州吴江区、山东高青县均规定债务清偿计划需经无财产担保债权人一致同意后通过。一旦遭遇金融机构债权人认为其表决权限和合规依据不足,很容易导致表决无法通过。各方对于如何确定合理的清偿比例缺乏共识。公布的典型案例中,根据管理人调查的债务人财产和未来收益情况,债权清偿率均极低。最终为了通过表决,一定程度上需要通过第三方介入、资产盘活等方式提升,债务人后续生存质量和债务偿还都受到较大挑战。实务建议个人破产程序尚处于经验累计阶段,顶层制度的缺失使试点工作无法高效开展。笔者认为,债务人首先应当在陷入债务困境时积极向债权人以及执行法院报告和公示自己的财产情况,以换取债权人的理解。此外,为特定企业承担连带责任的债务人应当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前后,结合企业重整或者破产清算情况,制定个人债务清理安排,以提高清偿率。最后,建议夫妻间联合清理债务。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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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中国仲裁周整体75场活动推告
2023中国仲裁周2023年,是中国仲裁周开启的第11个年头。十年来,中国仲裁周持公而立,群贤毕至,乘风破浪,极目驰骋。在国内国际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和深度参与中,举办城市超50座,总参与人次达数百万人,渐已成为国际上深具影响力的仲裁法律盛会之一。十年筑梦,大道与共。华章再启,序列新征。第十一届中国仲裁周的大幕已徐徐拉起,70余场活动正在紧锣密鼓策划之中。我们将在“一带一路”铺排的万里画卷上,在商事投资仲裁深耕的广阔天地中,论行业纵深与交互新题,鼓涉外法治人才培养长风。清风生,白云遏,临川笔,彭泽樽。截至今日2023中国仲裁周整体75场活动逐场推告如下,更多精彩内容正在紧张筹备中。中国仲裁高峰论坛暨第三届“一带一路”仲裁机构高端论坛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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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邀请丨2023中国仲裁高峰论坛暨第三届“一带一路”仲裁机构高端论坛将于9月6日盛大举行
2023中国仲裁高峰论坛暨第三届“一带一路”仲裁机构高端论坛将于2023年9月6日在中国北京隆重召开。作为中国仲裁周期间最高规格的盛会,本届论坛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等机构联合主办,并获得多家仲裁机构和国际组织的鼎力支持。本届论坛以“直面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浪潮的国际仲裁”为主题,携手全球仲裁法律专家聚焦新时代背景下的前沿热点,就国际仲裁的实践经验和最新成果展开交流对话,展望国际争端解决的未来发展方向。同时,值“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十周年之际,为进一步凝聚法治共识、增进法治互信、深化法治交流,将同期举办第三届“一带一路”仲裁机构高端论坛,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本届论坛为期一天,全程提供中英文同声传译。论坛将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形式展开,并进行全球直播,为国内外嘉宾提供交流平台。诚邀全球各仲裁机构代表、仲裁员、律师、公司法务、学者等行业同仁及其他感兴趣的朋友参与高峰论坛及中国仲裁周相关活动,共襄盛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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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ve the Date | 2023 China Arbitration Summ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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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中国资本市场报告:上市制度改革后的新常态
强力动作盘亘在头顶的资本市场监管不确定性之乌云似乎已经散去,不过,在密集监管改革的背景下,朝上市目标迈进的各方市场参与者还面临着全新挑战作为举足轻重的全局变革,全面注册制的重磅落地为中国资本市场的浩荡发展历程拓下浓墨重彩的一笔。随着变革的风乍起、吹皱一池春水,全面注册制的行稳致远离不开各市场主体各司其职,而上市公司退市机制的严格施行和中介机构尽职调查工作标准的提升,也为各市场主体带来了新的挑战和考验。尽管海内外市场波澜丛生,中国资本市场快马扬鞭改革之际,企业“走出去”的热忱也未见消退。随着境外上市新规的落地实施,首批企业成功闯关,但监管机构的审核偏好态度以及相关风险议题依然有待进一步评估,并在实践中不断探讨明晰,才能让市场翘首以盼的正确路径更加清楚。通力律师事务所驻上海的合伙人张征轶指出,全面注册制实现了主板与科创板、创业板规则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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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企业合规调查难以有效应对员工投诉?
专家策略赵戎赉擘斯劳动咨询事务所合伙人企业面对员工投诉时,传统的合规调查未必能够达成令各方满意的结果。这种情况下,转变思路、建立沟通渠道、理解争端背后的诉求,才能妥善解决问题面对员工的合规投诉或举报,企业往往选择通过传统的调查程序查明事实然后根据法律规定和企业内部规章制度解决问题,但实现预期结果并不容易。一方面,公司不是专业的调查机构,不一定有足够的能力和透明度,运用充分的资源和专业性完全呈现事实;另一方面,公司的调查方式、过程和结果可能无法得到举报双方的认可。据本所团队参与协调的多起跨国500强企业复杂合规投诉案件的经验,至少一半的职场合规案件都涉及劳动关系调整的挑战,而公司单纯针对员工诉求进行合规调查,往往流于形式,不能真正解决问题。本文将通过三个案例,分享不同场景和管理目标下的劳动关系管理挑战及应对思路。言语霸凌某知名金融公司的高管因下属员工工作进展不理想,对其进行言语霸凌,受到员工举报。公司在一番合规调查后,做出高管向员工口头道歉的决定,虽然高管做出让步同意道歉,但员工声称自己出现抑郁症状并提出书面文件拒绝公司的处理结果,且拒绝参加道歉会议。员工提出两点书面请求:按照公司员工手册规定解除高管的劳动合同;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同时,海外总部也在关注霸凌是否成立。对公司而言,比认定责任更重要的是快速、妥善地解决问题。本所以化解矛盾为目标进行沟通,以第三方客观中立的立场进行利弊分析,澄清员工本人诉求和公司立场。最终将举报员工调离该高管管理的团队,帮助其走出原工作环境,以化解其对抗心理。在为双方解除矛盾的同时,也为员工的今后职涯开拓了空间。PIP管理某外资咨询公司的10年资深顾问在接管某一咨询团队负责人职位后,多个项目无法推进,80%团队成员选择离职,并在离职访谈中表达了对该负责人的不满。由此,公司对其发起绩效辅导(PIP)管理流程,但本人对PIP决定不认可,并提出公司的一系列管理欠账。随着矛盾不断升级,该负责人通过内部合规举报渠道提起领导职场霸凌的投诉,导致亚太区管理团队对公司绩效管理产生担心。企业管理者面对内外部舆论、低绩效难以举证等多重压力,希望尽快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确保过程合法、公平、合理,让公司和员工都能认可。本所将重点置于重新设计法律依据、与员工建立信任,并在规定时间内达成企业目标。沟通定位在于避开让员工承认绩效不佳,明确帮助双方妥善解决问题,最终帮助公司与员工达成协商解除的结果。性骚扰与长期病休某互联网大厂的女员工向公司合规举报其领导对其进行数次性骚扰。公司合规部门经过调查,未找到确凿证据,最终认定员工举报不成立。接到调查结果后,员工再次提出申诉,合规部门经过复查,仍然维持原认定结果。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领导层更新换代,管理风格变得更加严格,员工告知公司自己心理状态不佳,其工作表现也大幅下滑。经过新领导和员工的绩效谈话后,员工以患抑郁症为由开始持续病休,并拒绝提交病假单,认为自己被两任领导骚扰和迫害,领导也曾许诺不用交病假条。基于管理一致性和严肃性挑战及员工主诉心理状况不佳的情况,继续进行合规调查或其他较为硬性的处理只会加重事态的发展。为此,本所的处理重点在于重新建立沟通渠道。通过顾问耐心的沟通,在员工四次拒绝见面后,争取到面谈的机会。最终,公司与员工达成和解,实现了协商解除。胜在人心从上述职场合规案例中不难发现,职场合规问题往往和劳动关系调整如影随形。一些表面上看起来是合规投诉的事件,事实上是前期劳动关系不和谐引发的;另一些合规投诉本身,则引发了后续的劳动关系调整。当冲突和矛盾没有得到有效化解时,很容易上升成为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或终止的争议。同时,职场合规投诉也被员工作为个人维权的手段,用以对抗公司可能对自己产生的负面调整威胁。但是,不论是因“性骚扰”“霸凌”,还是不满绩效管理结果,在合规事件的处理过程中,发起合规调查的起因已经不是首先需要解决的挑战。如何有效建立沟通渠道,平复当事人的情绪并建立信任、解开员工心结,比起花更大精力和成本找到更充足的证据,往往反而更加重要。因此,企业如果接到合规举报投诉后,除了满足既定要求的调查流程之外,强调调查和处理团队洞察人性、与员工沟通的能力显得尤为重要。在矛盾和冲突已经发生后,不当的合规访谈和结果沟通,反而可能火上浇油,让事件愈演愈烈。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