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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规范的合同效力动态系统论构建
问答信箱施嘉恒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shijiaheng@rtlawyer.com.cn周予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yhurrichou@rtlawyer.com.cn全国金融审判工作会议上明确了牢固树立金融治理协同的理念,基本确立了金融司法审判监管化的趋势。《九民纪要》也明确了金融监管规章可以通过公序良俗转介条款通道对合同效力进行认定。面对层出不穷的监管规范,裁判者如何剥丝抽茧找到适合个案的规范并加以正确适用,是当下金融司法与金融监管协同治理面临的挑战。动态系统论的工作原理在于将法律原理外化成各个要素,通过对各要素的权衡来推导出最终的法律效果。看似裁判者可以恣意“制造”要素,其实不然。要素的提取在某一程度上也是受限的,并非完全开放,裁判者必须从案件性质所对应的法律价值中提取要素。如此可以保证所得到的要素限制在民法价值框架内,使得相关判决合乎法理并具有可预见性。问:要从金融监管规范中提取的要素包括哪些?答:要素提取一般包括以下几点:金融监管规范所保护的利益受私人利益侵犯的程度。金融监管规范中,无论是部门规章还是政策性文件,所维护的均为非私人利益,而某一合同代表的是私人利益。需要注意的是,侵害程度不能进行绝对量化,一旦量化即会影响公序良俗制度的灵活性,如此一来,又回到了要件式的僵化而丧失了动态式的灵活。动态系统论的程度比较指的是将具体个案中的相关事实与监管规范中所保护的非私人利益进行对比,从而得出涉案事实对非私人利益损害的严重程度结论。当合同违反金融监管规范时,金融监管规范所保护的利益受损程度越高,该合同受到无效评价的该当性程度也就越高。私人利益对金融监管规范得以落实的正当性程度。若金融监管规范涉及两种或以上非私人利益,而某一合同所代表的私人利益既侵害了其中一部分非私人利益又落实了另一部分非私人利益,这时裁判者看似需要衡量私人利益与非私人利益,实则为权衡两部分非私人利益——该两部分非私人利益价值位阶的高低会影响判断私人利益受到法律保护的正当性程度。所以真正的难点在于,当某私人利益在对一种非私人利益进行侵害的同时又对另一种金融监管规范所保护之利益进行落实,如何判断该私人利益受保护的程度。适用金融监管规范导致合同无效评价的必要性程度。诉讼和仲裁并非解决纠纷的唯一途径,行政措施、刑事手段等亦可发挥其作用,甚至可能达到更为直接的效果。在处理合同违反金融监管规范的个案时,裁判者需要进行充分的利益衡量与价值评判,考虑确认合同无效的结论是否平衡了各个价值的最佳效果(如果通过行政、刑事手段可达到相同或更好的社会效果,也就没有必要给予个案中相关合同无效的评价),以谨慎分析评判合同无效的必要性。问:可以列举原则性示例吗?答:在原则性示例中,需要设置一个所有要素满足度的总值所对应的法律效果S,这里的法律效果S即是合同无效。作为思考过程的表达,即S=F(A)+F(B)+F(C)。在具体案件中,若f(A)>=F(A),f(B)>=F(B),且f(C)>=F(C),则f(A)+f(B)+f(C)必然可以达到法律效果S;若f(A)=F(A),f(B)>F(B),f(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