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清收创新思路
金融投资争议解决
付希业
浩天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欠
款清收系当下商业活动中高发的法律事务,欠款由来早已不局限于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纠纷,还多发于股权转让、融资租赁、保理业务等纠纷中。欠款清收的综合处置是债权人资产管理的重要环节,后疫情时代的需求量级进一步上升。面对当前经济周期,律师如何以创新思路协助债权人解决企业清收过程中的困难、化解风险是制胜关键。
挑战
时值经济下行周期,企业盈利能力下滑,部分企业的还款能力及意愿明显下降,欠款清收案件数量增多的同时难度也加大,通常会出现如下情况:
(1) 债务人深陷债务危机,身负多个执行终本案件,财产线索难以掌握。
(2) 债务人以诈害行为逃避偿债,惯用手段包括:质押、抵押或出售财产、虚构高额债务转移财产、放弃债权或担保权益、恶意延长享有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等。
(3) 案外人不配合执行应收账款。如在法院向案外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要求案外人直接向债权人清偿债务时,案外人及时提出异议,抗辩该笔应收账款不存在或未到期(已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过的除外),法院不得执行且不予审查,执行程序便无法推进,需仰赖代位权诉讼等新思路进行解决。
财产尽调方法
债务人陷入债务危机后,其财产大多已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寻找新的债务人财产线索乃破局关键。笔者认为,全面调查债务人、担保人的财产要做到如下几个方面:
密切关注债务人诉讼及执行情况。面对众多债权人的轮候查封,代理律师一定要抢占先机,对新发现的财产线索第一时间申请法院查封,以达到“首封”的目的。同时立足于债务人的诉讼情况,进一步查询债务人的应收账款信息。
另外,了解其他案件的执行情况有助于选择更优回款路径。例如多家债权人已经保全了债务人的股权、不动产,在我方债权人轮候保全时,律师应当把关注重心从债务人财产转移到其他线索上,例如商标、专有技术等等,有望获得突破性成功。
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调取与债务人有关的各地方财产信息。代理律师应将债务人经营范围可能涉及的全国各地乃至国外的银行账户作为财产线索进行调查。另外,在债务人回款确有困难的情况下,须针对担保人、保证人进行财产线索调查,抓住如大型国有企业一类具有偿还能力的主体。
结合债务人公司年报及重大成交项目,查找应收账款信息。在与我方债权人充分沟通的基础上,代理律师可根据企业年报信息以及相关上市公司合并报表的子公司信息,结合与债务人相关的重大项目和在建工程等新闻报道以及行业惯例推断出次债务人付款的时间节点,从而推算出相对准确的应收账款金额,为后续的协助执行和代位权诉讼奠定基础。
创新方法
传统手段或无法实现执行回款的效果,笔者结合大量成功经验总结出如下欠款清收的新方法:
针对擅自转移财产的债务人,债权人应行使撤销权追回债务人财产。针对债务人采取无偿转让财产或以不合理价格交易等诈害行为转移财产的情况,债权人应及时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为执行环节做好准备。若债务人转移财产行为已切实发生,则应及时行使债权人撤销权。
针对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的债务人,债权人应采用“以罚促执”的执行思路。在执行过程中对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债权人应与法官积极协商,通过与被执行人的谈判,以罚款、拘留甚至涉及刑事处罚为由敦促被执行人履行债务,达到执行和解的目的。
针对没有履行能力的债务人,债权人应采取代位权诉讼实现欠款回收。针对债务人确实没有履行能力、无法偿还欠款,而案外人又不予配合协助执行应收账款的情况下,笔者建议使用上述财产调查方法掌握财产线索,然后采取债权人代位权的方式向有偿还能力的案外人(即次债务人)提起诉讼。
作者 | 浩天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付希业
本文刊载于《商法》2023年7月/8月双月刊。如欲阅读电子版,欢迎浏览《商法》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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