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疫法律 || 战“疫”大讲堂 第一期 (附视频)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处于关键时期。疫情防控需要广大群众共同积极参与,主动配合党委政府开展相关防控工作,并履行法律规定的相关义务。
随小编来看看这两个案例吧
01
青海西宁:
父子隐瞒症状 欺骗调查走访员
1月31日,经公安机关初步侦查,西宁市苟某,长期在武汉务工,返宁后拒不执行西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关于“重点地区人员须向社区(村)登记备案,并主动居家隔离”的要求,故意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编造虚假归宁日期信息,对自己已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刻意隐瞒,欺骗调查走访人员,且多次主动与周边人群密切接触。
特别恶劣的是,苟某有意隐瞒其子与其一同从武汉返宁的事实,其子也多次在外活动,并密切接触人群。目前,苟某和其子已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
苟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采取相关措施,并隔离收治。
02
四川雅安:
老人隐瞒事实致30多名医护人员密切接触
2月3日,一69岁男子侯某有意隐瞒途经武汉汉口返回雅安的事实,且多次在外活动,密切接触群众达100余人。更为恶劣的是,在天全县人民医院主诊医生和县疾控中心工作人员多次询问是否有武汉、湖北等地居住和旅游史的情况下,侯某仍然否认,导致有30多名医护人员密切接触,造成严重后果。
目前,当地已对侯某进行专项调查,查实后依法依规从严惩处;责成天全县对该事件过程中干部是否尽责、精准排查是否到位等情况进行倒查,对失职人员严肃问责。
今天我们有幸邀请到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和陈籽行律师为全体师生上一堂法律课,讲解疫情期间的相关法律知识。
陈军(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四川省委省政府、省政法委法律顾问,四川省律协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主任,四川省青联委员会第十四届委员会委员以及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成都市律师协会副会长、成都高新区党代表)
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陈军律师今天讲的主题——疫情期间公民个人信息如何保护?
1.疫情防控期间,哪些机构可以未经个人同意,收集使用个人信息?
A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授权的机构,比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企业配合上述授权机构,可以未经员工同意获取个人信息,但企业自行收集、使用员工个人信息需要员工同意。
【依据】
(1)《关于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利用大数据支撑联防联控工作的通知》
第一条各地方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个人信息保护工作,除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授权的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疫情防控、疾病防治为由,未经被收集者同意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2.因疫情防控,配合登记、调查后个人信息遭到严重泄露,有关部门及相关负责人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情节严重的,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六十八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的;
(二)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三)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未及时进行分析、调查、核实的;
(四)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本法规定的措施的;
(五)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第六十九条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三)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
(六)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
(七)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3.疫情防控,公开个人信息的边界在哪里?
A原则上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收集者同意公开个人信息。因疫情防控,个人信息需采取脱敏处理才能公开。
【依据】
(1)《关于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利用大数据支撑联防联控工作的通知》
第三条 为疫情防控、疾病防治收集的个人信息,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公开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因联防联控工作需要,且经过脱敏处理的除外。
陈籽行(西南财经大学法学硕士,曾为成都市锦江区危旧房改造中心、中国成都SOS儿童村、中国进出口银行四川省分行、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成都创投世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提供常年法律顾问)
陈籽行主要给大家讲两个主题的内容:一是疫情防控期间,新冠病毒确诊患者、疑似患者有哪些权利和法律。二是隐瞒、谎报疫情害人害己将如何处置。
下面一起来观看陈籽行的讲解视频
隐瞒、谎报疫情害人害己将如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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