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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丨中伦文德张海军律师团队代理客户在天津二中院赢得管辖权异议上诉案的终审裁定

2021年11月16日,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中伦文德”)收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天津二中院”)作出的终审《民事裁定书》。天津二中院终审裁定:一、撤销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2民初****号民事裁定;二、驳回三被上诉人的起诉。至此,中伦文德代理客户北京某地产投资公司及其天津关联方(作为二审上诉人及一审被告)在二审中反败为胜,为客户赢得管辖权异议上诉案的重要胜利。


该案是一起因股权转让合同及后续补充备忘录文件起草不严谨导致的管辖权异议典型案例。从战略上讲,管辖权异议之诉服务于整体诉讼战略布局,管辖一直是争议双方力争的“主场”。本案中,中伦文德接手案件时对方已将客户诉至天津市津南区法院,但客户希望按主协议约定在北京仲裁。经审查交易文件,合同起草(非中伦文德负责)确实存在两大问题,一是主合同仲裁条款约定不严谨,“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少了“经济”两字,导致对手主张仲裁机构约定不明;二是在股权转让协议履行过程中,各方补充签署的备忘录(五)中存在主合同以外的第三方主体加入的新情况,但该备忘录起草时明显未考虑到合同主体数量的变化对仲裁管辖条款的潜在冲击风险。一审法院裁定认为,该备忘录的新加入公司并非股权转让协议的主体,不受股权转让协议仲裁条款的约束,一审法院有权管辖,直接驳回了客户的管辖权异议

经检索天津二中院的同类公开判例((2019)津02民终1228号),该判例中法院认为:若A合同的内容与B合同相互独立、处在不同的履行阶段、约定不同的法律关系,即便A合同是B合同的组成部分,A合同的仲裁条款亦不能当然的适用于B合同。天津二中院的该判例对客户非常不利。


针对上述情况,中伦文德代理团队及时改变了诉讼策略,加强了取证及解释工作,并争取到二次庭审的机会,包括委派律师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尝试申请立案,补充提交新证据,深入论证主协议与补充协议的关系,充分对条款进行释义说明等。经过两次激烈的开庭辩论,天津二中院终于采信了我方的代理意见,认为:虽然协议中的“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中缺少“经济”两字,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是唯一的、确定的,且根据上诉人(我方客户)提交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缴费通知书,可以确定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故裁定撤销一审裁定并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


上述判决对后续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重要的借鉴和指导意义,对于交易文件仲裁条款的起草亦具有警示意义。


本案由中伦文德北京总所的张海军律师(执委、高级合伙人)、庄京律师(非权益合伙人)及刘雨鑫律师助理等组成律师团队代理。中伦文德作为一家大型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基于丰富的非诉、诉讼项目的服务经验,以及52个法律专业委员会的细分及配合,一直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整体、专业、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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