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销原始股诈骗近4000万元 两外籍男子被判刑【案件】“365教育网学习卡”传销人员租用隆力奇办公室发展下线被起诉
推销原始股诈骗近4000万元 两外籍男子被判刑
跨境犯罪团伙编造美丽谎言,在中国境内实施诈骗,以认购原始股的方式集资诈骗近4000万元。昨日,记者从省高院获悉,诈骗团伙中的两名业务专员因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8年和6年,法院同时宣判刑满后将二人驱逐出境。
外籍客服虚假宣传
被告人THOMAS(自报中文名林廷,别名林冯真、小林),男,1982年生,新加坡籍。被告人WONGSENGTUCK(自报中文名黄诚德,别名尼克),男,1983年生,马来西亚籍。
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TANLUNGLAI(另案处理)伙同林俊民(另案处理)虚构“GLB环求力金国际理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求力金”)公司,以不存在的“林氏集团国际实业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名义,通过河南亿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互联网域名,由北京国网华通科技公司提供服务器开设网站,通过互联网公开销售“环求力金”原始股,并召集本案被告人THOMAS和WONGSENGTUCK等人,对外宣传公司的发展模式、奖励制度等,吸引公众“投资”。
2011年3月,TANLUNGLAI称林俊民携带出售的“股票资金款”逃离,为不使资金链断裂,他相继虚构“UCI联合资本控股投资集团公司”(以下简称“联合资本”)、“实迈国际公司”(以下简称“实迈国际”)等国际公司,继续以出售上述公司“原始股”为名,利用高额回报为诱饵,鼓动他人购买成为公司会员,并在中国境内发展了张某甲、张某乙、朱某甲(均已判刑)等人,以团队计酬的传销方式进行集资诈骗。
2011年7月,TANLUNGLAI又将邱鸣(另案处理)组织的“CAPITALROUTE”公司(以下简称“CR公司”)6899个会员全部转入“实迈国际”,继续发展传销组织实施诈骗。至2012年3月,共在中国境内发展会员58个层级1万余人,并收取会员资金共计人民币1.288亿元,钱款全部挥霍和转移至境外。
2011年4月后,THOMAS、WONGSENGTUCK在确已知晓TANLUNGLAI等人在实施虚假诈骗活动,仍帮助TANLUNGLAI等人对外继续进行虚假宣传,故意隐瞒实际不存在的经营实体等事实真相,为客户“解答”咨询问题。从2011年4月份开始至案发,THOMAS、WONGSENGTUCK等人帮助TANLUNGLAI等人骗取客户资金人民币3995.27万元。
集资诈骗两人获刑
该案经白银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白银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THOMAS、WONGSENGTUCK明知TANLUNGLAI的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THOMAS、WONGSENGTUCK系从犯,应当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WONGSENGTUCK被抓获后,主动供述了TANLUNGLAI等人集资诈骗的犯罪事实和张某甲、张某乙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据此,以被告人THOMAS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驱逐出境;以被告人WONGSENGTUCK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驱逐出境。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THOMAS及其辩护人认为,THOMAS不知TANLUNGLAI在实施诈骗活动,只是根据要求进行“客服”工作,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WONGSENGTUCK及其辩护人提出,不知TANLUNGLAI的公司在实施诈骗活动,是受TANLUNG LAI的胁迫而为公司做“客服”的;其为侦查机关提供本案相关电子数据,对本案的侦破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原判量刑与THOMAS的距离不明显,要求从轻量刑。
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查案件后认为,本案中并没有证据或者证据线索表明上诉人WONG SENGTUCK受到TANLUNGLAI的胁迫而从事“客服”工作;上诉人WONGSENGTUCK提供的数据,对本案的侦破起到了一定作用,原判在量刑时已经予以体现,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许沛洁)
(来源:兰州晚报)
一张小小的学习卡暗藏传销陷阱。一些嫌疑人以推广销售学习卡为名,在全国范围内大肆发展下线,赚取人头费。
近日,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检察院依法起诉谭某以推销“365教育网学习卡”为道具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2月份,被告人谭某被李某(已判刑)发展成为“365教育网学习卡”会员,随后谭某发展下线人员刘某与靖某等人,刘某与靖某在李某乙、余某的指导下,向梁某汇款3万元购买了“365教育网学习卡”的保单中心,在灵璧县宏泰世纪城小区内靖某某租用的“隆力奇”办公室诱骗了李某某、王某等49人加入该传销活动,被骗群众损失累计达数万元。
该传销活动的加入及返利模式为:660元购买1张“365教育网学习卡”成为会员,推荐购买三张“365教育网学习卡”共计缴纳2640元,按注册的先后时间自动排序,第一张“学习卡”每天见点,在2013年3月22日之前为电脑上显示为幸运奖每天240电子货币(1电子货币等同于1元人民币),推荐购买的三个副卡每个卡每天幸运奖30电子货币,三个卡共计90电子货币,四个卡共计每天330电子货币,8天回本,在不推荐人加入的情况下18天盈利6000元,自动出局,另一张主卡3张副卡级别(2640元级别)的线下每直接推荐加入一个人奖励是每张卡20电子货币,多买一张副卡,其线下的每直接推荐加入一个人可以每张卡多奖励若干电子货币,而且该奖励的钱不计入在达6000元即不再返还奖金自动出局的范围内,推荐人不受此限制。
3月22日返还电子币的返利模式改变,第一张“学习卡”每天见点,幸运奖每天120电子货币,推的三个副卡每个卡幸运奖每天15电子货币,三个卡共计每天45电子货币,四个卡共计每天165电子货币。
2013年5月该传销活动的网站关闭后已不能再打开。该传销的等级划分分为初级管理员,中级管理员,高级辅导员,所有人员按照加入顺序一条线自动排序。
2017年9月13日,谭某主动到灵璧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投案自首。
灵璧县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谭某伙同他人以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文章来源:灵璧县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