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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公安部:广大群众警惕这十大情形的“投资”、“理财”项目

2018-04-25 同城反传联盟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23日讯 23日下午,2018年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法律政策宣传座谈会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举行。会上,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证监会相关人员进行发言,重点介绍了当前非法集资形势特点、相关法律政策及下一步工作安排。


公安部经侦局副局长王志广发言发言全文如下:


  近年来,公安机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法理念,与各部门密切协同配合,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犯罪,最大限度追赃挽损,大力推进能力和机制建设,坚决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及市场经济秩序。


  从公安机关工作情况看,当前非法集资犯罪形势依然严峻。

一是案件高发多发。2017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立案侦办非法集资案件8600余起,发案数呈现高位运行态势。重特大案件多发,2017年涉案金额超亿元的案件达50起,且动辄数十亿、上百亿元,造成的经济损失巨大。


二是波及领域广泛。商品营销、资源开发、种植养殖、投资担保等传统领域案件时有发生,借贷理财、私募股权、虚拟货币、消费返利等新兴领域已逐步成为非法集资犯罪的重灾区。特别是互联网上非法集资犯罪成为普遍模式,跨界特征更加突出,传染积聚速度更快。


三是犯罪手法嬗变。非法集资犯罪手法变形变异,欺骗性更强,有的攀附冒用金融创新、精准扶贫、慈善互助等名目,裹挟诱骗大量群众;有的授意唆使参与者虚构商品交易获得“消费返利”,妄图快速聚敛公众资金;更有甚者包装造假、隐匿资金、肆意挥霍,沦为赤裸裸的集资诈骗。


四是社会危害严重。非法集资侵害对象涉及各年龄、收入和职业人群,特别是许多低收入人群、农民群众、退休人员参与其中,有的案件中超过半数的参与者是老年人,不少群众把“养老钱”、“救命钱”投入集资,几乎血本无归。


  非法集资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及刑事法律,致使集资参与人蒙受严重损失,需要全社会增强风险意识、携手防范抵制。在此,公安机关提醒广大群众,如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投资”、“理财”项目,务必警惕:


  1.以“看广告、赚外快”、“消费返利”等为幌子的;

  2.以投资境外股权、期权、外汇、贵金属等为幌子的;

  3.以投资养老产业可获高额回报或“免费”养老为幌子的;

  4.以私募入股、合伙办企业为幌子,但不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

  5.以投资“虚拟货币”、“区块链”等为幌子的;

  6.以 “扶贫”、“慈善”、“互助”等为幌子的;

  7.在街头、商超发放广告的;

  8.以组织考察、旅游、讲座等方式招揽老年群众的;

  9.“投资”、“理财”公司、网站及服务器在境外的;

  10.要求以现金方式或向个人账户、境外账户缴纳投资款的。


文章来源:中国经济网,特此鸣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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