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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通过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剖析近年来三大案件

2018-04-26 同城反传联盟


 

4月23日,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简称“联席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相关负责人指出,《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已列入国务院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联席会议办公室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推动尽快出台。央行、证监会等11个部委的相关负责人出席会议。



集资手段花样翻新,认定难度加大


据联席会议办公室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非法集资案件继续“双降”,但总体形势依然严峻。



据联席会议办公室统计,2017年全国新发涉嫌非法集资案件5052起,涉案金额1795.5亿元,同比分别下降2.8%、28.5%,2018年1-3月,新发非法集资案件1037起,涉案金额269亿元,同比分别下降16.5%和42.3%,继续保持“双降”态势。


但案件总量仍在高位运行,参与集资人数持续上升,跨省案件持续多发,涉及多个省份乃至全国的重特大案件仍时有发生,总体形势依然严峻。


而且,从非法集资新发案件来看,发案行业领域和地区相对集中。


当前,全国非法集资新发案件几乎遍布所有行业,呈现“遍地开花”的特点,投融资类中介机构、互联网金融平台、房地产、农业等重点行业案件持续高发。大量民间投融资机构、互联网平台等非持牌机构违法违规从事集资融资活动,发案数占总量的30%以上。


案件集中于东部沿海地区和中西部人口大省,但中小城市、城乡结合地区、农村地区案件也在逐渐增多,潜在风险不容忽视。


此外,集资手段花样翻新,认定难度加大。


一些不法分子层层包装设计所谓的项目和产品,以当下“热门名词”“热点概念”炒作,诱惑社会公众投入资金。


一些无商品、无实体、打着“虚拟任务”名头的案件陆续出现,许多非法集资借助互联网平台,近期还出现了完全借助微信群等开展非法集资等行为,隐蔽性强、风险传染快,风险不容忽视。


非法集资与传销、诈骗等犯罪相互交织特征在一些领域和地区更加突出,农村地区非法集资“口口相传”“熟人拉熟人”现象明显,这些都给防范和打击工作带来更大困难。



推动《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尽快出台


联席会议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表示,非法集资是社会一大痼疾,2018年非法集资形势仍将持续严峻,联席会议将进行如下重点工作:



一是强化责任落实。推动省级人民政府切实担负起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第一责任人责任,全面推进工作,加强基层工作力量保障。推动各行业主(监)管部门进一步强化行业监管,防控本行业领域风险。联席会议将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和工作联动,积极指导、支持配合地方开展工作。


二是加强制度建设。推动《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尽快出台。深入研究新问题,总结规律,积极推动和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制度。


三是妥善处置化解风险。推动各地依法稳妥处置重大案件,加快消化陈案,协同处置好跨省案件,积极稳妥化解风险隐患。对一些打着“高大上”旗号、花样百出、没有可持续盈利模式的庞氏骗局,推动地方果断处置、坚决打击。


四是加强监测预警。进一步整合资源,推动各地建立健全立体化、社会化、信息化的监测预警体系。加大举报奖励制度宣传和实施力度。建立线上线下相结合、常态化的风险排查机制。加强互联网风险防控,遏制非法集资风险通过互联网扩散蔓延的势头。


五是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2018年联席会议将继续组织开展3项重点活动: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非法集资风险排查活动和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排查清理活动。 




【案例1】e租宝案:发布虚假融资项目,吸收资金762亿余元




4月23日下午,2018年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法律政策宣传座谈会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举行。目前是非法集资案件高发期,会议披露了“e租宝”“邦家”“黄金佳”等三大重大典型案例,涉案金额有的达数百亿,集资参与人众多,有的多达几十万人,甚至上百万人。


其中,“e租宝”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吸收资金762亿余元,造成集资款损失共计380亿余元。


安徽钰诚控股集团成立于2013年5月,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成立于2015年5月,实际控制人均为丁宁。


经查,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在没有银行业金融机构资质的前提下,利用e租宝平台、芝麻金融平台发布虚假的融资租赁债权项目及个人债权项目,包装成“e租年享”、“年安丰裕”等年化收益9%至14.6%的理财产品进行销售,以承诺还本付息等为诱饵,通过电视台、网络、散发传单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先后吸收115万余人资金共计762亿余元,其中重复投资金额为164亿余元。


集资后,除部分集资款用于返还集资本息,以及支付员工工资、房租、广告宣传费用、收购线下销售公司和担保公司等运营成本外,其余大部分集资款在丁宁的授意下肆意挥霍、随意赠予他人,以及用于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造成集资款损失共计380亿余元。


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以集资诈骗罪、走私贵重金属罪并罚,判处罚金人民币18.03亿元。


法院对安徽钰诚控股集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亿元;对丁宁以集资诈骗罪、走私贵重金属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偷越国境罪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罚金人民币1亿元;对丁甸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万元;分别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走私贵重金属罪、偷越国境罪,对张敏等24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十五年不等刑罚,并处剥夺政治权利及罚金;同时判决在案扣押、冻结款项分别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



【案件剖析】



安徽钰诚控股集团等被告人单位及丁宁等被告人构成集资诈骗罪,关键在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这具体表现在:


一是利用虚假债权项目进行集资。被告单位利用所控制的公司、注册的空壳公司及冒用其他公司名义制作虚假债权项目,制假比例高达95.6%,这些项目被用于欺骗投资人投资;


二是以低风险、高回报的反投资规律进行集资,e租宝平台的产品收益率为9%到14.6%,而融资租赁债权项目的回报率集中在6%到8%之间,这就意味着这些债权项目如果是真实的,则平台息差收入为负;


三是在集资后,除部分用于返还集资本息及公司运营外,其余大部分在丁宁的授意下肆意挥霍、随意增予他人,以及用于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




【案例2】广东邦家案:以实物租赁、销售保健品为掩护,非法集资99.5亿元



 

蒋洪伟于2002年12月起在广州市先后注册成立绿色世纪公司、广东邦家公司、兆晋公司、邦家健康超市公司,并相继在全国16个省、直辖市设立了64家分公司及24家子公司。


蒋洪伟等人以上述公司的汽车等实物租赁、保健品和有机食品销售等业务为掩护,在未取得融资许可的情况下,采用推销会员制消费、区域合作及人民币资金借款等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非法集资。2002年12月至2012年5月间,非法集资金额为99.5亿余元,集资参与人达23万余人。


上述非法集资款汇入蒋洪伟的指定账户,由蒋洪伟控制和调拨使用,除部分用于广东邦家公司等生产经营外,其他用于公司员工的奖金和业绩提成以及返还集资本息,部分集资款去向不明,造成社会公众巨额集资款无法返还。


非法集资期间,蒋洪伟大量挥霍集资款,其他被告人均非法获得几万元至几百万元数额不等的业绩提成。


法院认为,被告人蒋洪伟、张荣珍、范秀忠、陈少峰、薛云峰、罗永鹏、吴逢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被告人蒋洪伟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张荣珍等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到十四年不等刑罚,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周文凤等人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不等刑罚,并处罚金。



【案件剖析】



蒋洪伟及相关邦家公司在没有取得融资行政许可资格情况下,以相关邦家公司的汽车等实物租赁、保健品和有机食品销售等业务为掩护,通过销售会员卡、区域合作合同、汽车租赁合同、人民币借款合同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大肆吸收资金。


蒋洪伟非法集资后,绝大部分不用于经营活动,主要用于以新偿旧,不具备偿还能力;还肆意分配、随意处置集资款,大量资金根据个人喜好,以现金方式奖励涉案各人或支付高额的业绩提成或被蒋洪伟个人用于不能带来收益的其他用途,足以认定蒋洪伟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案例3】黄金佳案:以经营黄金、白银为名,吸收资金153.7亿



2007年3月,黄金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成立,初始名称为“廊坊市黄金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万元,被告人肖雪任法定代表人,被告人肖雪、肖淑娣为公司股东。


2007年至2010年间,公司多次更名及变更注册资本。2011年5月更名为“黄金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黄金佳集团)。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对房地产、酒店、工业园区基础建设的投资;金银制品的零售;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呼叫中心业务。


黄金佳集团自2007年3月至2014年9月,在河北、北京、天津、西安、大连、深圳等多省市的多家黄金佳门店,利用经营实体金店,通过媒体、传单、门店宣传、业务员对客户口口相传,与不特定人员签订黄金佳内部福利协议、内部福利两便协议、预订预售中立仓合同、金管家购买协议、“金发展”委托信托协议书、“金元宝”合同、“大赢家”白银理财协议书、黄金佳金银/黄金/白银制品买卖合同、提金卡全额购买协议、积存卡积存系列金条/金钱协议、黄金佳系列金条/金钱代保管协议,并允诺收益等方式吸收资金共计153.7亿余元。



被告人肖雪作为公司股东、董事长、执行董事,指挥、决策黄金佳集团吸收资金。


2014年7月,被告单位黄金佳集团的账户被管控后,被告人肖雪指使被告人肖淑娣在江苏银行北京分行、北京银行分别以黄金佳集团名义开立账户并在多个分公司、营业部设立多部POS机继续吸收社会资金。


被告单位及被告人肖雪将所吸收资金用于购买黄金佳大厦、安次区工业园区土地、车辆、房产、黄金白银;投资黄金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和永清绿野仙庄、固安绿华浓等关联公司;支付被告人肖雪之女出国留学费用并分别给肖淑娣、肖娟、肖发各1000万元;向清华大学捐款5000万元,向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捐赠500万元,向经济参考报社支付500万元;兑付部分本金及利息,支付员工工资及提成,支付各分公司及营业网点的租金、基础建设费用等。


法院依法对被告单位黄金佳集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五十万元;对被告人肖雪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对被告人肖淑娣等人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到六年不等刑罚,并处罚金;同时判决被告单位黄金佳集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返还集资参与人。



【案件剖析】




本案属于单位犯罪,黄金佳集团以经营黄金、白银产品为名,通过媒体、传单、门店宣传、业务员对客户口口相传等多种方式面向社会公开宣传,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许诺收益,吸收资金。


黄金佳集团通过其内部的高层会议或战略发展委员会研究决定,经营中立仓、内部福利协议等产品,并以黄金佳集团的名义发行上述产品,且所吸收资金全部进入公司账户,或者虽进入以个人名义开立的账户,仍归公司统一支配。


据此,黄金佳集团的行为具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特征,依法应认定黄金佳集团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并对相关责任人追究刑责。


文章来源: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长沙打非专线,特此鸣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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