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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网桂林5月9日电(通讯员 胡琴 韦雁)王甲、王乙因参与传销活动,被广西灵川县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作出判决。二人不服,进行上诉,近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1至2015年底,王甲、王乙先后来到灵川县从事所谓“连锁销售”,即加入非法传销组织,并形成传销体系。该组织骗取下线人员每人缴纳3800元购买一份产品取得加入资格,然后可介绍他人加入该连锁销售,将其发展成自己的下线,组织呈金字塔式发展,按照发展下线人数,在传销组织中设立A/B/C/D/E五个层级,实行五级三阶制,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数的数量作为计酬标准或返利依据。至案发前,王甲、王乙均成为该组织的高级业务员,其中王甲直接或间接发展传销人员70人,王乙直接或间接发展传销人员39人。后该传销组织被查处。
灵川县法院审查认为,王甲、王乙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购买商品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标准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经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7年12月,灵川县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王甲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判处王乙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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