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婆做泉立方微商被人洗脑了,老公网上发帖求助应该怎么办
大概2年前我老婆跟我说她要做微商,当时我不怎么懂,我没有反对,以为微商就跟淘宝一样卖东西,我说你想做点什么事就自己做吧。因为我自己工作忙,没有怎么去了解她做的微商是什么。做微商没过多久就跟我说她要¥2000多做一级代理,我就有点感觉不对劲了,跟我争执了一番,我拗不过她,同意了。
后来我才知道她做的产品叫泉立方,就是洗衣片之类的东西,说泉立方的产品是没有荧光剂的,产品多好多好。说实话,我用过泉立方我的白衬衣,用泉立方根本洗不干净,洗完之后领口还是黑的,还是得用蓝月亮才能洗干净。
没过几个月,老婆开始跟我兜圈子跟我说要做官方代理,我问她要多少钱,¥12000,大吵了一架,最后我老婆还是强行买回来了6箱货。
过去快一年了,6箱货物还在我家摆着。而且我老婆丝毫没有要停止做微商的想法,我该怎么办呢?
明知我老婆会上当受骗,可我却阻挡不了。
其实我不一点都不在乎这一万多块钱,我在乎的是我老婆被人洗脑了,我现在说啥都不听我的,干什么都跟我对着干,导致家庭矛盾越来越严重。
我觉得我还算是个负责任的男人,供着两套房子(一套在我老婆家襄阳,一套在深圳),我是湖南的,从我认识我老婆开始她就基本上没正式上过班,到现在已经快5年了。我从不抽烟,不喝酒,不嫖,不赌,省吃检用,我想早点存够钱早点实现财务自由然后退休。
现在的我好郁闷啊,我怎么跟我老婆都说不通,就认为微商文章中讲的东西就是对的,什么要过有品质的生活啊,在微商的眼里,赚钱就像喝水一样轻松。可是我老婆做了1年多了,我估计赚的钱不到3000块,算上时间成本和卖货的成本,至少亏了20000以上。。。
我不在乎亏多少钱,我真的好担心她被洗脑了,满脑子装的都是一些乱七八糟的思想,导致我们家庭的不和谐,而且我们现在明显矛盾越来越严重了,而且没法沟通,这才是我非常难受的。
在此,我郑重的提醒各位:
微商,用鸡汤给人洗脑,大概率就是披着美丽外衣的传销。大家需要高度警惕!
还有泉立方传奇团队的颜蓉,你就是个传销骗子,你伤害了我的家庭,我恨你!!!!!
请大家帮我出出主意吧,我要怎样才能唤醒被微商洗脑的老婆,我不想这个家被人破坏,我还有可爱的儿子。谢谢了
微商流行的洗衣片是骗局吗?
老婆想做这个,怎么听起来像是传销一样,又有点像安利。网上也没有找到负面评价
作者:绅士卡拉
链接:https://www.zhihu.com/question/41272924/answer/119199269
来源: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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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专门花点时间来讲这个所谓的泉立方,因为有两个同学天天MD刷微信圈,看我的眼疼D疼,决定反击。基本是下面的图
打开百度,搜索“泉立方”全是软文,赞美传大的高科技。看来他们的功夫做的真深,可怎么说俺也是老司机,直接上工商局系统,哈哈,还有行政处罚。
我还记得前一段天天发什么荧光剂呀,什么的让老婆非要买一盒试试。怀着不满把行政处罚原文贴上。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工商处字[2016]59号
当事人:广州笛梵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云城西路888号3504房 法定代表人:杨晶晶 注册资本:伍佰万元整 经营范围: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2016年6月16日,根据投诉,本局对当事人位于广州市白云区云城西路888号3504房的经营场所依法进行检查。通过当事人电脑浏览其官方微博“1958笛梵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DIFO1958DIFO”,发现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和微博上发布标题为《记者亲自实验,太吓人!这样洗衣服可能致癌,对小宝宝危害更大!》的文章,对包括其他洗衣粉、洗衣液品牌的产品进行荧光增白剂检测实验,宣传荧光增白剂的危害,并与自身产品对比,贬低其他品牌的洗涤产品。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商业诋毁,遂立案调查。
经查明:2015年10月28日和10月29日,当事人分别在其微信公众号 “DIFO1958DIFO”和官方微博“1958笛梵官方微博”上发布标题为《记者亲自实验,太吓人!这样洗衣服可能致癌,对小宝宝危害更大!》的文章,对“汰渍”“蓝月亮”“超能”和“碧浪”等四个品牌的洗衣粉、洗衣液产品进行荧光增白剂检测实验,在实验结果显示上述品牌的洗涤产品含有荧光增白剂的情况下,引用医生意见说明荧光增白剂具有致病致癌的危害。经调查,当事人承认上述内容为其公司网络宣传设计师虚构、捏造,该荧光增白剂检测实验和所引用医生意见都不具有真实性。最后,文章得出以下结论:“可以看出,电视台最后给出的办法是多么的令人尴尬和无奈‘尽量’、‘建议’、‘最好’。省级电视台,省级医院况且不能有效避免,更何况普通老百姓呢。
你再怎么对比,再怎么检验都不能彻底的杜绝荧光剂的危害,因为它是洗衣粉、洗衣液。对人体有危害的东西这些厂家不知道吗?能不添加吗?答案:是不能。因为它的清洁能力有限,很难清除衣物上的顽固污渍,为了达到衣物洗过后光亮如新,而采用的一种掩耳盗铃的做法”。当事人在没有任何科学论据和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宣传其他品牌的洗衣粉、洗衣液清洁能力有限,很难清除衣物上的顽固污渍,为了达到衣物洗过后光亮如新,而采用荧光增白剂;宣传其他品牌的洗衣粉、洗衣液不能彻底杜绝荧光增白剂的危害;宣传其他品牌洗衣粉、洗衣液的厂家添加对人体有危害的物质。而根据国家轻工行业相关标准(QB/T 2953-2008),衣物洗涤剂实际上可以使用特定的荧光增白剂。
对比其他品牌的洗涤产品,当事人紧接上述结论,宣传其产品“泉立方”超浓缩洗衣片“能力出众,一片能让3公斤-4公斤的衣服变的神奇般的干净;安全无害,告别磷、荧光剂、PH值中性,杜绝任何有害添加”,片面突出自身产品的优势,但无法提供相应的科学依据或权威数据证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加以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杨晶晶、总裁胡清华、法人助理潘慧珍的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对胡清华的授权委托书,证明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相关人员的身份。
证据二:当事人于2015年10月28日和10月29日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DIFO1958DIFO”和官方微博“1958笛梵官方微博”上发布的标题为《记者亲自实验,太吓人!这样洗衣服可能致癌,对小宝宝危害更大!》的文章的打印件,投诉人提供的当事人于2015年10月28日和10月29日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DIFO1958DIFO”和官方微博“1958笛梵官方微博”上发布《记者亲自实验,太吓人!这样洗衣服可能致癌,对小宝宝危害更大!》文章的公证书,对当事人总裁胡清华的询问笔录以及当事人对胡清华的授权委托书,当事人的自述材料,证明了当事人商业诋毁的具体内容。
证据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QB/T2953-2008),中国洗涤用品工业协会出具的《关于衣物洗涤剂用荧光增白剂的说明》和巴斯夫(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复印件,证明投诉人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的洗涤用品所使用的荧光增白剂符合国家轻工行业标准。 当事人依法进行了陈述和申辩,2016年8月9日收到本局送达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未申请听证,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没有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根据国家规定的行业标准,使用符合规定的荧光增白剂是安全的。当事人作为衣物洗涤剂的生产经营者,通过其微信公众号和微博发布文章,在说明其他品牌的洗涤用品含有荧光增白剂的情况下,不考虑荧光增白剂的种类和用量,片面宣传荧光增白剂的危害性,误导消费者降低对其他品牌洗涤用品的评价,从而丑化同业竞争者的形象,对同业竞争者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造成损害。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九条第(五)项“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手段,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五)以其他公开或者非公开的形式向用户和消费者捏造事实、散布谣言,贬低竞争对手”的规定,构成商业诋毁行为。鉴于当事人该商业诋毁行为违法所得无法计算,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规定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没收违法所得,可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商业诋毁行为,消除影响,并处罚款80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出的《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前往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广州银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广发银行、浦发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在广州市(含区、县级市)内的任一网点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市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诉讼。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08月12日
为了搞清楚洗衣片是什么,在度娘无果后,我决定找马云去看看。就是把洗衣粉做成饼的形态嘛。再上图。
大家猜猜我把它发到我的朋友圈她们什么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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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又跑到工商局查了他一下,果然又有收获。又被处罚了。
内容如下:虚假宣传,看看打谁的脸。
经查明:当事人2015年12月10日至2016年6月16日期间,在其公司网站泉立方官网网页宣传上宣称该公司泉立方纳米超浓缩洗衣片与传统洗衣粉、肥皂、洗衣液的对比,其中有“首创纳米清洗技术,针对多种污渍。洁净力是洗衣液的6倍!及“洁净如影随形,首创纳米清洗技术,洁净力是洗衣液的6倍!杀菌除螨率更是高达99%”等文字。 当事人在其广告中使用的数据,无法确定其真实、准确性,且未表明出处。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资料等证据证实并确认。 我局于2016年8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其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提出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听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项“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停止发布广告; 二、罚款50000元。
文章来源:同城反传联盟综合天涯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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