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网盘服务商怠于采取屏蔽措施被判侵权案宣判
海淀法院宣判全国首例网盘服务商怠于采取屏蔽措施被判侵权案
来源:海淀法院官网 作者:陆燕
近日,海淀法院宣判了原告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法院判决百度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和合理开支3万元。
据了解,该案是全国首例判令网盘服务提供商因怠于采取屏蔽措施制止用户侵权分享热播电视剧而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例,同时也创下了全国类似案件判决赔偿额的最高纪录。
原告优酷公司诉称,其经授权依法享有热播影视作品《三生三世十里桃花》(下称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专有使用权。自涉案作品在卫视首轮开播后,虽经优酷公司发送预警函及78封权利通知邮件,仍取证到11000余条百度网盘用户利用网盘服务侵权分享涉案作品视频文件的链接。百度公司未及时断开侵权链接并删除视频文件、未对反复侵权用户及时采取封禁等措施,亦未采取技术手段屏蔽用户上传、存储、分享涉案作品视频文件,应承担侵权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百度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2900万元和合理开支3万元。
被告百度公司辩称,涉案作品视频文件是百度网盘用户自行上传到其个人账户中,不能要求百度公司查看并进行处理;百度网盘的分享功能是向用户提供的一种私密分享,而将分享链接发布微博等平台上是用户的行为,与百度网盘的分享功能无关,且案件审理过程中百度公司已断开了全部涉案链接;优酷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和开支过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优酷公司经合法授权,取得了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专有使用权。用户利用百度网盘服务将视频文件上传至服务器、生成链接分享至其他网站或网络平台进行传播,使公众可以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即直接实施了侵害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百度公司在收到通知后未及时断开全部涉案链接,亦未及时对重复实施侵权行为的用户采取封禁等限制措施,存在一定主观过错。同时,考虑到百度公司接到通知后虽陆续断开侵权链接,但在涉案作品首轮播出的近一个月内侵权链接却呈倍速式增长,结合百度网盘服务的性质、方式、引发侵权可能性的大小及其具备的信息管理能力,百度公司有能力却未采取屏蔽措施制止用户分享涉案链接,导致了相应损害后果的发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双方均已上诉。
【法院裁判要旨】
网盘服务商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尽管不是侵权视频文件的直接提供者,但应当承担与其提供的网络服务相适用的注意义务,对用户的侵权行为采取必要措施,否则仍需承担侵权责任。就网盘服务商而言,法律规定的必要措施,不仅包括及时断开侵权链接,还应包括采取预防侵权的合理措施(如屏蔽),以及对重复侵权用户采取限制措施。只有将多种必要措施结合起来适用,才能平衡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用户之间的利益,实现共存、共赢、共同发展。
第一,关于是否及时断开链接。“及时”的判断应当根据最终的实际效果进行,即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其能力范围内采取相应措施后,是否仍存在较为严重的侵权和较为明显的损害后果。鉴于个案之间在服务模式、链接数量、作品类型、市场价值、紧急程度等方面可能存在巨大差异,不宜“一刀切”式地将某一特定的期间,如三日、五日或“24小时内”作为考量是否及时断开链接、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具有过错的唯一因素。
第二,关于是否应当采取屏蔽措施制止侵权。收到通知后及时断开侵权链接,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免于承担侵权责任的必要条件,但并非充分条件。为避免使侵权用户、权利人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陷入“侵权-通知-断开-再侵权-再通知-再断开”的往复循环之中,难以有效制止用户的持续侵权和权利人损失扩大的情况发生,应综合以下因素,在个案中确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应采取屏蔽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具备的信息管理能力等条件、采取屏蔽措施的可行性和合理性、对实现有效制止侵权的必要性,以及用户与著作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等。
第三,关于是否应对重复侵权的用户采取必要措施。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权利人的通知或者其所提供的网络服务的模式,知道或应当知道哪些用户在重复、大量地实施侵权行为,则应采取对用户限制部分使用功能甚至停止服务的必要措施。
【律师视角】
来源:达晓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
【律师理解的判决要旨】
1. 考量是否及时删除不宜以特定时间“一刀切”,应根据最终实际效果判断,百度虽然对侵权链接的断开率当日达到64%,次日达到78%,三日达到91%,但综合考虑未及时断开的绝对数量(超过24小时仍有近4000条、超过两天逾2000条、超过三天近千条)及作品热播期等因素,认定百度未尽及时采取断开措施的义务,应对由此导致的损害扩大部分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2. 断开侵权链接并非免责的充分条件,否则将陷入“侵权-通知-断开-再侵权-再通知-再断开”的反复循环中,难以制止持续侵权和权利人损失扩大。优酷公司提出的涉及关键词屏蔽、MD5值、视频指纹比对等技术均较成熟并为业内广泛使用,百度公司事前采取合理措施遏制侵权既有技术能力亦有成功经验,且并不会对百度用户造成不合理的损害。故无论其事后断开链接是否及时,百度公司没有通过合理的预防措施遏制侵权,也应当与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3. 百度公司作为网盘经营者,其对涉案链接中含有用户UK值的相关信息应当知道具体用户实施侵权行为的时间和数量,但其缺乏对侵权用户采取措施的标准和机制,放任用户反复侵权,或对严重侵权的用户延迟采取限制和封禁措施,造成优酷公司损失扩大,百度公司应就该部分损失与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4. 根据优酷公司举证证明的涉案作品的较高知名度和市场价值、授权使用费、各平台播放量、侵权行为处于作品热播期、侵权链接数量不断增长、侵权持续时间长等因素,可确定优酷公司所受损失已经明显超过法定赔偿上限的50万元,结合各方面因素裁量确定赔偿金为100万元。
本判决系人民法院首次明确网盘服务商有事前采取合理技术措施遏制侵权的义务,仅被动的”通知-删除”义务已非网盘服务商的免责充分条件,该判决的意义在于将纾解此前实务中“侵权-通知-断开-再侵权-再通知-再断开”带来的循环维权困境,更加适用于新技术条件下的互联网业态,亦是响应和落实中央《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中提出的“侵权易发多发现象得到有效遏制,权利人维权'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的局面明显改观”的目标要求。相信该案将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实践,尤其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领域的争议有正面助益。
【办案介绍】
简要介绍原告的举证和说理工作如下:
一、 权利人的权属证据
二、 涉案作品的知名度
热搜指数、播放量及宣传报道情况以树立红旗标准
以国家版权局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名单关联版权局《关于规范网盘服务版权秩序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三、 被告实施的侵权行为
持续70天向被告发出78次预警和通知删除函,涉及17378条侵权链接
向被告发出的涉案作品的MD5值
向被告发函指出的反复侵权用户的ID,及向法庭说明通过侵权链接即可识别反复侵权用户的信息
用户在各大社交平台上转发侵权链接的情况
四、 百度网盘的技术机制
向法庭介绍网盘技术的基本情况和对上传文件的检索、识别技术
五、 百度网盘的商业模式及注意义务
向法庭介绍网盘的商业模式和盈利模式
结合百度文库案例,对百度网盘的高度注意义务进行同类说理
六、 对业内事前预防合理措施的介绍,及百度公司的技术能力和经验
关键词检索及屏蔽技术介绍
MD5值概念及技术介绍
视频指纹比对技术介绍
百度公司已经掌握的文件检索技术介绍(袋鼠遥控案)
百度公司确认使用的MD5值技术
百度云网站掌握的人工智能和视频指纹内容审核技术的介绍
百度公司展示的其采取合理措施的技术能力和成功经验(《芈月传》案)
七、 原告损失及被告获利证据
涉案作品的版权采购费用
涉案作品的转许可费用
涉案作品的宣传费用
涉案作品的热播期间,及各平台播放次数
涉案作品的广告收入
侵权链接的数量及逐天递增的趋势
证明百度网盘在个人网盘市场占有率的报告
百度网盘的收费模式和广告展示
第三方网站对百度网盘涉案链接的访问次数统计
律师费和公证费
八、 相关生效裁判文书、学术论文等参考资料
拓展阅读
截图分享也有风险
这并非首次优酷因《三生三世十里桃花》被盗播而维权了。除了正片资源,近年来,“图解电影”也成了传播热播剧的一种特殊形式。
据人民法院报报道,今年8月,用382张截图就可以看《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的网站“电影图解”被优酷诉至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认定“电影图解”提供的《三生三世》图集侵犯了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优酷胜诉,被告需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
据悉,“图解电影”为一款在线图文电影解说软件,以“十分钟品味一部好电影”为口号,将电影、影视剧制作成图片集。优酷方面认为,“图解电影”软件未经许可提供了电视剧《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的连续图集,基本涵盖了剧集的主要画面和全部情节。
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公众可通过浏览图片集快捷地获悉涉案剧集的关键画面、主要情节,提供图片集的行为对涉案剧集起到了实质性替代作用,影响了作品的正常使用。
也就是说,即使不用视频,通过大量截图的方式解读电影,也将存在侵权风险。在使用截图过程中,也应考虑是否处于合理使用的范畴。
《庆余年》因被盗播两次报案
近日,在腾讯视频和爱奇艺两家平台上热播的网剧《庆余年》也同样面临被盗播的窘境。12月9日晚,《庆余年》官方微博发布严正声明称,在维权监控过程中,发现有人擅自通过互联网非法销售、传播电视剧盗版内容,甚至有不法分子借此实施诈骗,谎称自己拥有未播出剧集内容,诱骗观众购买。对此,《庆余年》权利方也在快速打击,利用区块链快速取证存证,锁定盗播源头,并称已经在境内累计发现了55672条侵权链接,处理55458条,下线率达到99.62%之高。
不过,这也并没有阻碍盗播视频的传播。随着腾讯视频和爱奇艺所推出的临时加钱享受超前点播服务,引发巨大争议,还催生出“VIP中P”梗,反而进一步引发盗播的狂欢。
12月20日,《庆余年》未播部分剧集(34集至46集)已全部提前在网上泄露,并在网上大肆传播和售卖。而最常见的传播方式,除了网站之外,就是网盘。
对于,腾讯方面专门发声明称,不少人弄到《庆余年》资源后,在网上大肆销售和传播,导致现在网上盗版《庆余年》资源泛滥,《庆余年》的播放秩序已经被严重扰乱,严重侵犯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刑事犯罪、侵犯著作权罪、侵犯商业秘密罪这条罪名是没跑了,就等着接受法律的制裁吧。
《庆余年》官微也发表声明表示,此前已先后两次对传播盗版内容一事向公安机关及人民法院报案并立案,并呼吁广大观众、网友通过腾讯视频和爱奇艺合法授权平台观看电视剧《庆余年》(第一季),共同抵制侵权盗版等不法行为,维护正常的播出秩序。对非法传播侵权内容的信息不看、不信、不转发。
眼下,文化产业已是社会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几年来,随着国民版权意识的提高,文化IP作为其中关键力量也迎来重要发展机遇期,市场规模也快速蓬勃发展。
据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在2018年12月发布的数据显示,仅以与中国文化IP最紧密的版权产业为例,2017年,中国版权产业的行业增加值已超过6万亿元,占全国GDP比重的7.35%。从2013年至2017年,我国版权产业的行业增加值已从42725.93亿元人民币增长至60810.92亿元人民币,5年间产业规模增长了42%。
当然,这样良好的发展势头需要外部环境的持续呵护,尤其是的版权意识的增强和相关法律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