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法前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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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金瑞:数据跨境双轨制下个人信息出境监管豁免制度的适用与完善
前哨按语今年3月施行的《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优化调整了我国数据出境管理规则,其中最重要内容是增设了个人信息出境监管豁免制度。但在我国现行数据跨境管理双轨制体系下,该制度的理解适用存在不少困惑。如何破解这些困惑和完善相关制度设计,请见今日推文。关注前哨回复240918,可下载该文发表版PDF。数据跨境双轨制下个人信息出境监管豁免制度的适用与完善刘金瑞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所研究员载《财经法学》2024年第5期,第23-40页【内容提要】数据跨境新规确立了个人信息出境监管豁免制度,既豁免了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也豁免了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但从我国数据跨境管理双轨制体系来看,这些豁免规则在理解适用上仍存在一系列困惑:符合场景豁免的个人信息是否必然豁免安全评估,一定数量个人信息为何可以豁免同等保护要求出境,过境个人信息豁免、负面清单外豁免的合理限度何在,实践需要与安全关切双重压力下应如何完善豁免。破解这些困惑,就应该明确特定豁免只是豁免保护个人权益的监管机制,厘清个人信息与重要数据关系以明确豁免边界,系统把握过境个人信息豁免和负面清单外豁免,增强数据跨境制度协同性以缓解豁免规则压力。【关键词】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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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网信办《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
前哨按语9月14日,国家网信办对外发布《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征求意见稿)》。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规范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起草了《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biaoshi@cac.gov.cn。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1号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管理技术局,邮编100044,并在信封上注明“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10月14日。附件: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征求意见稿)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24年9月14日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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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8件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涉及征信数据、虚假流量、新能源汽车等
司法是保障和实现公平竞争法治化、推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关键一环。为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示范引领作用,在2024年中国公平竞争政策宣传周活动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8件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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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安全治理框架》1.0版-附中英文版下载
相关文章链接生成式人工智能大模型新型风险与规制框架近期热点文章链接北京自贸试验区数据出境负面清单管理办法、负面清单全文及官方解读《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获得一致通过《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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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阿里完成三年整改丨时建中:加强反垄断常态化监管 持续促进平台经济创新发展
持续促进平台经济创新发展》。加强反垄断常态化监管持续促进平台经济创新发展时建中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数据法治研究院院长,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专家咨询组副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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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数据跨境流动便利化服务管理若干措施》全文及官方解读-附《北京市数据跨境流动便利化服务指南》下载
前哨按语8月30日,《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数据出境负面清单管理办法(试行)》《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数据出境管理清单(负面清单)(2024版)》《北京市数据跨境流动便利化服务管理若干措施》对外发布。关注前哨回复240830可下载上述规定官方PDF版,回复240831可下载《北京市数据跨境流动便利化服务指南》。北京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三部门关于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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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自贸试验区数据出境负面清单管理办法、负面清单(2024版)全文及官方解读
前哨按语8月30日,《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数据出境负面清单管理办法(试行)》《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数据出境管理清单(负面清单)(2024版)》《北京市数据跨境流动便利化服务管理若干措施》(该文件请见今日第2篇推送)对外发布。关注前哨回复240830可下载上述规定官方PDF版。北京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三部门关于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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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数据跨境流动交流机制建立!附近期我国推动数据跨境流动国际合作重要举措
前哨按语8月27日,据国家网信办官网披露,中欧数据跨境流动交流机制正式建立并举行第一次会议。8月27日,中欧数据跨境流动交流机制第一次会议以视频方式举行。中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副主任王京涛和欧盟委员会贸易总司总司长萨宾·韦恩德出席开幕式并致辞,正式宣布建立中欧数据跨境流动交流机制。会议就双方企业关于数据跨境流动的具体问题以及数据跨境流动监管框架进行了坦诚、深入、富有建设性的交流。中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外交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数据局,欧盟委员会贸易总司、司法与消费者总司、通信网络、内容和技术总司、欧盟驻华代表团相关负责人参加会议。中欧数据跨境流动交流机制由中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和欧盟委员会贸易总司牵头,通过召开会议等方式交流相关政策和实践,促进中欧数据跨境流动。来源:国家网信办近期我国积极推动数据跨境流动国际合作重要举措前哨汇总2022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展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提出要积极参与数据跨境流动国际规则制定,探索加入区域性国际数据跨境流动制度安排,推动数据跨境流动双边多边协商等内容。2023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认真解决数据跨境流动等问题。2024年3月,国家网信办出台实施《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提出给予自由贸易试验区更大授权,支持其在数据跨境便利化政策上先行先试。2024年6月26日,中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任庄荣文在京会见德国数字化和交通部部长维辛一行,双方共同签署《关于中德数据跨境流动合作的谅解备忘录》。中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将与德国数字化和交通部在该备忘录框架下,建立“中德数据政策法规交流”对话机制,加强在数据跨境流动议题上的交流,为两国企业营造公平、公正、非歧视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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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2024年年会暨第二届数字法治大会征文公告
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2024年年会暨第二届数字法治大会第1号公告经研究,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2024年年会将于2024年9月21日-22日在云南省昆明市召开,会议由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主办,云南大学承办。现就年会征文事宜公告如下:一、年会和征文主题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法治保障与网络法治三十年二、年会论文的具体要求(一)提交的论文围绕主题撰写,参考选题如下:1.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文化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与网络与信息法学自主知识体系2.加强网络空间法治建设3.法治赋能促进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4.平台经济创新发展促进与常态化监管5.全国一体化数据市场法治建设6.优化新业态新领域市场准入环境7.完善数据安全治理监管8.高效便利安全的数据跨境流动机制9.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10.网络违法违规行为经济处罚的科学化11.新一代信息技术发展治理的法治创新12.人工智能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法治保障13.未成年人网络保护14.低空经济法治15.工业互联网和物联网法治16.推进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变革与加强涉外法治建设(二)论文应符合学术规范,包括中文摘要、关键词和脚注,字数不少于8000字,具体格式参见《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注释规范。(三)提交的论文原则上要求未公开发表。(四)鼓励对本领域有深入研究的青年学者和博士研究生向年会提交论文。(五)论文应于2024年9月8日前以电子版发送至年会指定邮箱cyberlaw2024@163.com,邮件标题以“作者姓名+论文标题”格式注明,邮件正文中应注明作者姓名、单位、职务职称和手机号码。三、年会论文评审我会将组织专家对收到的符合要求的论文进行匿名评审,按照宁缺毋滥原则评选具有学术性、创新性的论文编入年会论文集,并遴选优秀论文作者在年会发言。四、联系方式如需咨询有关事宜,请联系:年会承办单位:刘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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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金瑞:“避风港”规则的实践困境与完善路径
前哨按语“避风港”规则是判定网络侵权责任的重要规则之一在新技术环境下面临着一系列实践困境,如何破解成为亟待研究的问题。今日推荐论文《“避风港”规则的实践困境与完善路径》,原载于《云南社会科学》2024年第1期,本月被《新华文摘》2024年第13期文章篇目辑览收录。关注前哨回复“240730”,可以下载文章PDF全文。近期热点文章链接《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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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人工智能法》正式公布!附官方PDF下载+立法大事记
前哨按语7月12日,《欧盟官方公报》正式公布欧盟《人工智能法》,该法将在20天后即8月2日正式生效。关注前哨回复240712,可以下载该法的官方PDF版。以下是前哨之前翻译的欧盟理事会最终批准该法的新闻稿,以及该法立法过程的大事记,以供参考。人工智能法:欧盟理事会最终批准全球首部人工智能规则刘金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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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全球治理上海宣言-全文
7月4日,2024世界人工智能大会暨人工智能全球治理高级别会议发表《人工智能全球治理上海宣言》。全文如下:人工智能全球治理上海宣言我们深感人工智能对世界的深远影响和巨大潜力,认识到人工智能正在引领一场科技革命,深刻影响人类生产生活。随着人工智能技术快速发展,我们也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特别是在安全和伦理方面。我们强调共同促进人工智能技术发展和应用的必要性,同时确保其发展过程中的安全性、可靠性、可控性和公平性,促进人工智能技术赋能人类社会发展。我们相信,只有在全球范围内的合作与努力下,我们才能充分发挥人工智能的潜力,为人类带来更大的福祉。一、促进人工智能发展我们愿积极推进研发,释放人工智能在医疗、教育、交通、农业、工业、文化、生态等各领域的应用潜力。鼓励创新思维,支持跨学科研究合作,共同推动人工智能技术突破与向善发展。共同关注和缓解人工智能对就业的影响,引导和促进人工智能赋能人类工作的质量与效率的提升。倡导开放与共享的精神,推动全球人工智能研究资源的交流与合作。建立合作平台,促进技术转移与成果转化,推动人工智能基础设施公平分配,避免技术壁垒,共同提升全球人工智能的发展水平。以高水平数据安全保障高质量数据发展,推动数据的依法有序自由流动,反对歧视性、排他性的数据训练,合作打造高质量数据集,为人工智能发展注入更多养料。建立合作机制,大力推进人工智能赋能各行各业,率先在制造、物流、采矿等领域加速智能化,同步推进相关技术、标准的共用共享。致力于培养更多的人工智能专业人才,加强教育培训与人才交流合作,提高全球范围内人工智能素养与技能水平。呼吁各国秉持以人为本、智能向善原则,确保各国在开发和利用人工智能技术方面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不受任何形式的歧视。尊重各国自主发展的权利,鼓励各国根据自身国情制定人工智能战略政策和法律法规,呼吁在人工智能技术、产品和应用的国际合作中,遵守产品与服务对象国的法律法规,遵守适用的国际法,尊重其经济社会制度、宗教文化传统和价值理念。二、维护人工智能安全我们高度重视人工智能的安全问题,特别是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愿推动制定数据保护规则,加强各国数据与信息保护政策的互操作性,确保个人信息的保护与合法使用。我们认识到加强监管,打造可审核、可监督、可追溯和可信赖的人工智能技术的必要性。我们将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在人类决策与监管下,以人工智能技术防范人工智能风险,提高人工智能治理的技术能力。我们鼓励各国结合国情,制定相应的法律和规范,建立风险等级测试评估体系和科技伦理审查制度,在此基础上,鼓励行业制定更为及时和敏捷的自律规范。我们愿加强人工智能相关的网络安全,增强系统与应用的安全性与可靠性,防止黑客攻击与恶意软件应用。在尊重运用国际国内法律框架前提下,共同打击操纵舆论、编造与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合作防范恐怖主义、极端势力和跨国有组织犯罪集团利用人工智能技术从事非法活动,共同打击窃取、篡改、泄露和非法收集利用个人信息的行为。推动制定和采纳具有广泛国际共识的人工智能的伦理指南与规范,引导人工智能技术的健康发展,防止其被误用、滥用或恶用。三、构建人工智能治理体系我们倡导建立全球范围内的人工智能治理机制,支持联合国发挥主渠道作用,欢迎加强南北合作和南南合作,提升发展中国家的代表性和发言权。我们鼓励国际组织、企业、研究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等多元主体积极发挥与自身角色相匹配的作用,参与人工智能治理体系的构建和实施。我们愿加强与国际组织、专业机构等合作,分享人工智能的测试、评估、认证与监管政策实践,确保人工智能技术的安全可控可靠。加强人工智能的监管与问责机制,确保人工智能技术的合规使用与责任追究。四、加强社会参与和提升公众素养我们愿建立多元化的参与机制,包括公开征求意见、社会调查等方式,让公众参与到人工智能决策过程。加强公众对人工智能的认知与理解,提高公众对人工智能安全性的认识。开展科普活动,普及人工智能知识,提升公众的数字素养与安全意识。五、提升生活品质与社会福祉我们愿积极推动人工智能在可持续发展领域的应用,包括工业创新、环境保护、资源利用、能源管理、促进生物多样性等。鼓励创新思维,探索人工智能技术在解决全球性问题中的潜力与贡献。致力于利用人工智能提升社会福祉,特别是在医疗、教育、养老等领域。我们深知,这份宣言的落实需要我们共同努力。我们期待全球各国政府、科技界、产业界等利益攸关方能够积极响应,共同推动人工智能的健康发展,共同维护人工智能的安全,赋能人类共同的未来。来源:“中国政府网”微信公众号近期热点文章链接网络法治保障高质量发展新闻发布会实录《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全文官方解读《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全文及内容概要欧盟《人工智能法》全文及立法大事记上海自贸试验区数据跨境首批3大领域11个场景一般数据清单全文及官方解读-附操作指南《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全文及解读面对网络暴力,如何让维权更及时更有力?全国首个自贸试验区数据出境管理负面清单公布!附全文及官方解读我国重要数据认定制度的探索与完善《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修改对比《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及解读生成式人工智能大模型新型风险与规制框架《数据安全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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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条例(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
关于对《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的公告为推动自动驾驶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助力打造全球数字经济标杆城市,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自动驾驶汽车立法的指示精神,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相关部门起草了《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条例(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建议。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4年6月30日至2024年7月29日。意见反馈渠道如下:1.电子邮箱:yangbolin@jxj.beijing.gov.cn2.通讯地址:北京市通州区留庄路3号院1号楼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汽车与交通产业处(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征集”字样)3.联系人:李康、杨柏林;电话:010-555209784.传真:010-555210015.登录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beijing.gov.cn),在“政民互动”版块下的“政策性文件意见征集”专栏中提出意见。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2024年6月30日附件1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条例(征求意见稿)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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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及官方解读
前哨按语6月24日,适逢《反垄断法》修正两周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举办新闻发布会,会上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5起近期人民法院审结的反垄断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郃中林、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朱理、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二级高级法官余晓汉出席发布会并答记者问,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林文学主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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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法治30年、人工智能法治、数据跨境流动!这场发布会信息量巨大
前哨按语2024年6月18日下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就网络法治保障高质量发展有关情况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家网信办副主任王崧和最高人民法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以下是发布会文字实录。国新办网络法治保障高质量发展有关情况新闻发布会文字实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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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全文及官方解读
本规定所称网络暴力信息,是指通过网络以文本、图像、音频、视频等形式对个人集中发布的,含有侮辱谩骂、造谣诽谤、煽动仇恨、威逼胁迫、侵犯隐私,以及影响身心健康的指责嘲讽、贬低歧视等内容的违法和不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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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全文及内容概要
前哨按语6月13日,《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正式对外公布,共5章27条,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李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新华社北京6月13日电 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5章27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明确公平竞争审查的范围。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起草单位),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二是规定有关方面的职责。国务院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督促有关部门和地方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三是明确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起草政策措施,不得含有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限制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不当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和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的内容。政策措施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但符合维护国家安全、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等规定情形,且没有对公平竞争影响更小的替代方案,并能够确定合理的实施期限或者终止条件的,可以出台。四是明确公平竞争审查机制。拟由部门出台的政策措施,由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拟由多个部门联合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台或者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政策措施,由本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有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应当听取社会公众意见。政策措施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者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不得出台。五是强化监督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有关政策措施开展抽查,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应当督促起草单位进行整改。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国务院定期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情况开展督查。起草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经督促仍未整改的,可以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3号《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已经2024年5月11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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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人工智能法》正式通过!附全文下载+立法大事记
前哨按语5月21日,欧盟理事会正式批准了《人工智能法》,全球首部人工智能专门立法即将生效。前哨翻译了欧盟理事会的新闻稿,梳理了该法立法过程的大事记,以供参考。关注前哨回复240521可以下载该法的PDF全文。人工智能法:欧盟理事会最终批准全球首部人工智能规则刘金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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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自贸试验区数据跨境首批3大领域11个场景一般数据清单全文及官方解读-附操作指南
前哨按语5月17日,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发布了全国首批数据跨境场景化一般数据清单及清单配套操作指南。关注前哨,回复240517下载首批清单的官方发布版。直面诉求!临港新片区数据跨境首批3大领域11个场景一般数据清单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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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举行人工智能政府间对话首次会议
前哨按语当地时间2024年5月14日,中美人工智能政府间对话首次会议在瑞士日内瓦举行。双方围绕人工智能科技风险、全球治理、各自关切的其他问题建设性地交换了意见。中美举行人工智能政府间对话首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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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建中:规范网络竞争行为 护航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评介
前哨按语:5月11日,市场监管总局对外发布《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该规定列举了反向刷单、恶意拦截或者屏蔽、非法数据获取、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等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明确了法律适用。以下是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时建中教授的解读文章。规范网络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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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全文及官方解读
平台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六条,未按规定保存信息,或者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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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摘要:网络暴力侵权法规制路径的完善
前哨按语:今日《法治日报》编发了近期推送论文《网络暴力侵权法规制路径的完善》(点击可查看全文)的观点摘要,详见下文。考虑到文摘观点凝练可读性强,今年前哨新设“观点摘要”栏目,刊发转载已发表论文著作的主要观点,欢迎大家赐稿。网络暴力侵权法规制路径的完善刘金瑞载《法治日报》2024年5月8日第11版原文刊载于《政法论坛》2024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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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法兰西共和国关于人工智能和全球治理的联合声明
应法兰西共和国总统埃马纽埃尔·马克龙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于2024年5月5日至7日对法国进行国事访问。在两国建交60周年之际,两国元首重申共同致力于深化2023年4月5日至7日法兰西共和国总统访华期间达成的共识,并开辟新的合作渠道。两国元首深信两国之间持续对话对于为全球挑战提供持久解决方案的重要性,决定加强中法关系作为全球挑战国际治理推动力的作用。中国将继续以适当级别参加2023年6月新全球融资契约峰会的后续委员会会议,认真研究《人类与地球巴黎契约》(4P)。为此,在2023年4月7日《中法联合声明》达成共识的基础上,两国元首尤其在人工智能方面达成以下共识。1.中法两国认识到人工智能在发展与创新中的关键作用,同时考虑到人工智能的发展和使用可能带来的一系列挑战,一致认为促进人工智能的开发与安全,并为此推动适当的国际治理至关重要。2.中法两国充分认识到人工智能技术快速发展的深刻影响,以及与该技术相关的潜在和实存风险,致力于采取有效措施应对这些风险,并加强人工智能的全球治理,以促进服务于公共利益的开发和利用。3.为了充分利用人工智能带来的机遇,中法两国致力于深化关于人工智能国际治理模式的讨论。这一治理既应顾及技术不断快速发展所需的灵活性,同时应对个人数据、人工智能用户的权利以及作品被人工智能使用的用户的权利提供必要保护。4.中法两国充分致力于促进安全、可靠和可信的人工智能系统,坚持“智能向善(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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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金瑞:面对网络暴力,如何让维权更及时更有力?
前哨按语面对网络暴力,法律真的无能为力吗?《政法论坛》近期专门组织主题研讨【网络暴力治理】(点击可查阅),聚焦问题之一是如何让受害人维权更及时更有力?详见文章《网络暴力侵权法规制路径的完善》,感谢《政法论坛》授权转载。网络暴力侵权法规制路径的完善刘金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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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烈宏:进一步释放数据要素价值 加快推进数字中国建设
进一步释放数据要素价值加快推进数字中国建设刘烈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成员国家数据局党组书记、局长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洞察数字时代发展大势和科技创新趋势,着眼统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就建设数字中国提出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述,作出一系列战略部署,推动数字中国建设取得重要进展和显著成效。党的二十大擘画了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蓝图,对加快建设数字中国作出一系列新部署。2022年12月,《中共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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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数据流通交易促进条例(草案)》全文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杭州市数据流通交易促进条例》意见的公告为促进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加快建立数据流通交易制度体系,优化数据流通交易市场环境,促进数据产业高质量发展,杭州市将《杭州市数据流通交易促进条例》列入2024年立法计划。为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现将草案予以公布。本草案从2024年4月22日至4月30日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可点击文末“阅读原文”跳转至网站反馈。联系人:方建军;电话:85250431;通讯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解放东路18号市民中心A座4楼杭州市数据资源管理局。杭州市数据资源管理局2024年4月22日杭州市数据流通交易促进条例(草案)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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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家!我国大模型备案信息公布
前哨按语4月2日,国家网信办公布了截至2024年3月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已备案信息。从公布的信息看,我国已有117个生成式人工智能大模型完成备案,包括文心一言、通义千问、kimi、智谱清言、云雀、abab、日日新、星火、盘古以及滴滴出行大模型等。关注前哨,回复240402可以下载目前已备案的大模型信息。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发布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已备案信息的公告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创新发展和规范应用,网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有序开展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备案工作,现将已备案信息予以公告。提供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可通过属地网信部门履行备案程序,属地网信部门应及时将已备案信息对外公开发布,我办将在官网定期汇总更新,不再另行公告。已上线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或功能,应在显著位置或产品详情页面公示所使用已备案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情况,注明模型名称及备案号。附件: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已备案信息(定期更新)近期热点文章链接我国重要数据认定制度的探索与完善《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修改对比《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及解读生成式人工智能大模型新型风险与规制框架《数据安全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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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全文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上海市海洋局、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山东省海洋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部机关各司局:经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批准,部领导同意,现将《自然资源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自然资源部2024年3月22日自然资源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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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指南》和《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指南》
前哨按语3月22日,为配合《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落地实施,国家网信办发布了《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指南(第二版)》、《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指南(第二版)》,关注前哨回复240322,可以下载这两个指南的word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指南(第二版)》和《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指南(第二版)》为了指导和帮助数据处理者规范有序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备案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编制了《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指南(第二版)》、《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指南(第二版)》,对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备案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的方式、流程和材料等具体要求作出了说明,对数据处理者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了优化简化。数据处理者因业务需要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应当遵守《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和《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有关规定。符合数据出境安全评估适用情形的,按照申报指南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通过与境外接收方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的方式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按照备案指南向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备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开通了“数据出境申报系统”,网址:https://sjcj.cac.gov.cn。数据处理者可以通过该系统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备案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具体使用说明见系统首页《用户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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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险机构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及官方解读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银行保险机构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为规范银行保险机构数据处理活动,保障数据安全,促进数据合理开发利用,稳步提升金融服务数字化、智能化水平,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金融监管总局制定了《银行保险机构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数据安全治理架构。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建立数据安全责任制,指定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机构的数据安全工作;按照“谁管业务、谁管业务数据、谁管数据安全”的原则,明确各业务领域的数据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数据安全保护管理要求。二是建立数据分类分级标准。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制定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建立数据目录和分类分级规范,动态管理和维护数据目录,并采取差异化的安全保护措施。三是强化数据安全管理。要求银行保险机构按照国家数据安全与发展政策要求,根据自身发展战略建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数据处理管控机制,在开展相关数据业务处理活动时应当进行数据安全评估。四是健全数据安全技术保护体系。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建立针对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多元异构环境下的数据安全技术保护体系,建立数据安全技术架构,明确数据保护策略方法,采取技术手段保障数据安全。五是加强个人信息保护。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在处理个人信息时,应按照“明确告知、授权同意”的原则实施,并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收集个人信息应限于实现金融业务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共享和对外提供个人信息时,应取得个人同意。六是完善数据安全风险监测与处置机制。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将数据安全风险纳入本机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明确数据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应急响应及报告、事件处置的组织架构和管理流程,有效防范和处置数据安全风险。七是明确监督管理职责。规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对银行保险机构数据安全保护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开展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依法对银行保险机构数据安全事件进行处置。对违反《办法》要求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目前,《办法》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各界反馈意见,金融监管总局将对《办法》进一步修改完善,并适时发布。银行保险机构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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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与征求意见稿对比
前哨按语3月22日,国家网信办公布《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前哨第一时间推送了该规定全文及官方解读。该规定进一步健全了我国数据跨境流动规则,与之前其征求意见稿相比有较大修改,以下是二者的详细对比。关于健全数据跨境流动规则,可以参阅前哨前期推送的文章:迈向数据跨境流动的全球规制:基本关切与中国方案推动数据跨境流动全球治理体系变革《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与征求意见稿对比刘金瑞说明:红色-修改、蓝色-新增规范和促进数据跨境流动规定(征求意见稿)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正式发布稿)为保障国家数据安全,保护个人信息权益,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依据有关法律,对《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等数据出境规定的施行,作出以下规定。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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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网信办《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全文及官方解读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3月22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数据跨境流动已经成为全球资金、信息、技术、人才、货物等资源要素交换、共享的基础。为了促进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激发数据要素价值,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规定》对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等数据出境制度作出优化调整。《规定》明确了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标准,提出未被相关部门、地区告知或者公开发布为重要数据的,数据处理者不需要作为重要数据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规定》规定了免予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的数据出境活动条件:一是国际贸易、跨境运输、学术合作、跨国生产制造和市场营销等活动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向境外提供,不包含个人信息或者重要数据的;二是在境外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传输至境内处理后向境外提供,处理过程中没有引入境内个人信息或者重要数据的;三是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确需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四是按照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实施跨境人力资源管理,确需向境外提供员工个人信息的;五是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确需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六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以外的数据处理者自当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不满10万人个人信息(不含敏感个人信息)的。《规定》设立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制度。提出自由贸易试验区在国家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框架下,可以自行制定区内负面清单,经省级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批准后,报国家网信部门、国家数据管理部门备案。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负面清单外的数据,可以免予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规定》明确了应当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两类数据出境活动条件,一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或者重要数据;二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以外的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或者自当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100万人以上个人信息(不含敏感个人信息)或者1万人以上敏感个人信息。同时,明确了应当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或者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的数据出境活动条件,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以外的数据处理者自当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10万人以上、不满100万人个人信息(不含敏感个人信息)或者不满1万人敏感个人信息。《规定》同时对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有效期限和延期申请、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和监督管理责任、与数据出境安全管理其他规定的衔接适用等作了规定。《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答记者问3月22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就《规定》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问1:请介绍一下《规定》的出台背景?答:我国积极促进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相继制定实施《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对数据出境活动作出明确规定。《网络安全法》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按照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进行安全评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数据安全法》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的出境安全管理,适用《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其他数据处理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的出境安全管理办法,由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因业务等需要,确需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应当具备通过国家网信部门组织的安全评估、按照国家网信部门的规定经专业机构进行个人信息保护认证、按照国家网信部门制定的标准合同与境外接收方订立合同等条件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条件等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其规定执行。法律作出这样的规定,是为了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利益,维护国家网络和数据安全,促进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数据出境安全管理不是对于所有数据,只限于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这里的重要数据是针对国家而言,而不是针对企业和个人。落实法律规定要求,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了《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和《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联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了《关于实施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的公告》,基本构建了数据出境安全管理制度。此外,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先后公布了《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指南》、《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指南》等文件,对数据处理者申报安全评估、备案标准合同的方式、流程及需提交的材料等具体要求作出了说明。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结合数据出境安全管理工作实际,制定《规定》,对现有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等数据出境制度的实施和衔接作出进一步明确,适当放宽数据跨境流动条件,适度收窄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范围,在保障国家数据安全的前提下,便利数据跨境流动,降低企业合规成本,充分释放数据要素价值,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为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法律保障。问2:《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答:《规定》主要对下列内容进行了规定:一是明确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标准。二是明确免予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的数据出境活动条件。三是设立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制度。四是调整应当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的数据出境活动条件。五是延长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结果有效期,增加数据处理者可以申请延长评估结果有效期的规定。问3:《规定》与《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之间的关系是什么?答:《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相关规定与《规定》不一致的,适用《规定》。问4:如何理解数据出境活动所称的重要数据?重要数据申报出境安全评估的标准是什么?答:根据《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重要数据是指一旦遭到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等,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经济运行、社会稳定、公共健康和安全等的数据。《数据安全法》规定,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制定重要数据目录,加强对重要数据的保护。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按照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确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相关行业、领域的重要数据具体目录,对列入目录的数据进行重点保护。根据《规定》,数据处理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识别、申报重要数据。未被相关部门、地区告知或者公开发布为重要数据的,数据处理者不需要作为重要数据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问5:个人信息、敏感个人信息是什么,如何判断?答: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匿名化,是指个人信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自然人且不能复原的过程。个人信息采用加密、脱敏等措施处理属于去标识化,去标识化处理后的个人信息仍是《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个人信息。去标识化,是指个人信息经过处理,使其在不借助额外信息的情况下无法识别特定自然人的过程。敏感个人信息,是指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问6: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是什么,如何认定?答:根据《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是指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国防科技工业等重要行业和领域的,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重要网络设施、信息系统等。涉及的重要行业和领域的主管部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行业、本领域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认定规则,组织认定本行业、本领域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及时将认定结果通知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问7:哪些数据出境活动免予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答:下列六种数据出境活动免予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一是国际贸易、跨境运输、学术合作、跨国生产制造和市场营销等活动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向境外提供,不包含个人信息或者重要数据的。二是在境外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传输至境内处理后向境外提供,处理过程中没有引入境内个人信息或者重要数据的。三是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如跨境购物、跨境寄递、跨境汇款、跨境支付、跨境开户、机票酒店预订、签证办理、考试服务等,确需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四是按照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实施跨境人力资源管理,确需向境外提供员工个人信息的。五是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确需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六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以外的数据处理者自当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不满10万人个人信息(不含敏感个人信息)的。其中,第三种至第六种条件所称向境外提供的个人信息,不包括被相关部门、地区告知或者公开发布为重要数据的个人信息。问8:如何理解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制度?答:自由贸易试验区在国家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框架下,可以自行制定区内需要纳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管理范围的数据清单(简称负面清单)。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负面清单外的数据,可以免予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负面清单出台前,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数据出境活动按照国家数据出境安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问9:如何理解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个人信息保护认证制度之间的关系?答:对于重要数据的出境活动和符合应当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条件的个人信息出境活动,必须通过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对于未达到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条件的个人信息出境活动,个人信息处理者可以结合自身情况,选择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或者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的方式。符合免予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条件的,个人信息处理者无需履行相关程序。问10:哪些数据出境活动需要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答:《规定》对《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明确的应当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条件作了优化调整。《规定》明确了两种应当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条件:一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或者重要数据。二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以外的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或者自当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100万人以上个人信息(不含敏感个人信息)或者1万人以上敏感个人信息。属于《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情形的,从其规定。问11:如何计算“自当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100万人以上个人信息(不含敏感个人信息)或者1万人以上敏感个人信息”?答:计算周期为自当年1月1日起至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之日,数量以自然人为单位去重后的统计结果为准。属于《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六条规定情形的,不计入累计数量。问12:哪些数据出境活动需要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答:《规定》对《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明确的应当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的条件作了优化调整。根据《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以外的数据处理者自当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10万人以上、不满100万人个人信息(不含敏感个人信息)或者不满1万人敏感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与境外接收方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或者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属于《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情形的,从其规定。需要说明的是,向境外提供被相关部门、地区告知或者公开发布为重要数据的个人信息,应当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不得选择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或者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的方式。问13:通过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结果的有效期是多久?是否可以申请延期?答:《规定》将通过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结果的有效期由《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中规定的2年延长至3年,自评估结果出具之日起计算。同时,增加数据处理者可以申请延长评估结果有效期的规定。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开展数据出境活动且未发生需要重新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情形的,数据处理者可以在有效期届满前60个工作日内通过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向国家网信部门提出延长评估结果有效期申请。经国家网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评估结果有效期3年。问14:《规定》施行前已经完成或者正在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提交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的,如何适用本规定?答:《规定》施行前已经通过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数据出境活动,数据处理者可以根据申报事项继续开展。《规定》施行前未通过或者部分未通过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根据《规定》免予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数据出境活动,数据处理者可以依法通过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等其他途径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规定》施行前已经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提交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根据《规定》无需开展上述程序的,数据处理者可以按照原程序进行,也可以向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撤回申报、备案。问15:数据处理者如何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备案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申请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答: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备案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可以登录数据出境申报系统,网址:https://sjcj.cac.gov.cn。已经通过线下方式提交安全评估申报、标准合同备案材料的,不需要通过数据出境申报系统进行重新提交。申请个人信息保护认证可以登录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管理系统,网址:https://data.isccc.gov.cn。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或者其他不适合通过数据出境申报系统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采用线下方式通过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向国家网信部门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问16:数据出境咨询、举报联系方式有哪些?答:(1)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010-55627135,sjcj@cac.gov.cn;(2)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010-55627565,bzht@cac.gov.cn;(3)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申请:010-82261100,data@isccc.gov.cn。各地省级网信部门受理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工作的联系方式(办公地址、联系电话),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官网、微信公众号,以及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官网-数据治理栏目(https://www.cac.gov.cn)。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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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健全数据跨境流动规则、科学界定重要数据范围!《吸引和利用外资行动方案》全文发布
前哨按语3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扎实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行动方案》对外公布。该方案明确提出健全数据跨境流动规则、科学界定重要数据的范围等,前哨摘录了其中的相关表述如下。关于健全数据跨境流动规则,可以参阅前哨前期推送的文章:迈向数据跨境流动的全球规制:基本关切与中国方案推动数据跨境流动全球治理体系变革《吸引和利用外资行动方案》关于完善网络法治、数据法治的相关表述一、扩大市场准入,提高外商投资自由化水平(二)开展放宽科技创新领域外商投资准入试点。……支持信息服务(限于应用商店)等领域开放举措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更好落地见效。三、优化公平竞争环境,做好外商投资企业服务(十六)加强外商投资企业服务。……落实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持续推进部门数据共享,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能够获得的信息,不得要求外商投资企业重复报送。四、畅通创新要素流动,促进内外资企业创新合作(十七)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与总部数据流动。规范数据跨境安全管理,组织开展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规范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等相关工作,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研发、生产、销售等数据跨境安全有序流动。制定粤港澳大湾区跨境数据转移标准,依托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等重大合作平台,建立港澳企业数据跨境流动机制,探索建立跨境数据流动“白名单”制度,稳步推动实现粤港澳大湾区内数据便捷流动。五、完善国内规制,更好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二十二)健全数据跨境流动规则。科学界定重要数据的范围。全面深入参与世界贸易组织电子商务谈判,推动加快构建全球数字贸易规则。探索与《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成员方开展数据跨境流动试点,加快与主要经贸伙伴国家和地区建立数据跨境流动合作机制,推动构建多层次全球数字合作伙伴关系网络。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扎实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行动方案》2024-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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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网络消费、预付式消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全文及官方解读
经营者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第五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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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民航数据管理办法》《民航数据共享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
(自查)参与民航数据共享的民航各级行政部门、民航企事业单位应按照数据共享应用考核评价办法,建立数据共享工作自查机制,原则上每半年自查一次并将自查结果报所在辖区民航地区管理局。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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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议会正式通过《人工智能法》,附主要内容概览
前哨按语:当地时间3月13日,欧洲议会正式通过了《人工智能法》,以下是相关情况和内容概要。当地时间周三,欧洲议会以523票赞成、46票反对、49票弃权通过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人工智能法》(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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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网安标委《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安全基本要求》标准全文及概览
前哨按语3月1日,全国网络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260)发布TC260-003《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安全基本要求》。关注前哨,回复“240301”可下载标准PDF版。《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安全基本要求》主要内容概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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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保守国家秘密法》全文、审议报告及官方解读
前哨按语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由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保密局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答记者问新华社北京2月28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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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网信办:阔步迈向网络强国
前哨按语2014年2月2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上,首次提出“努力把我国建设成为网络强国”的战略目标。在该战略目标提出十周年之际,今日《人民日报》头版刊发文章《在迈向网络强国的道路上阔步前进——网络强国建设十年成就综述》,第10版刊发中央网信办室务会署名文章《阔步迈向网络强国》。文章全文如下。阔步迈向网络强国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室务会《人民日报》(2024年0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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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人工智能法》三方会谈最终文本的十大妥协-附最终文本下载
前哨按语2024年2月2日,欧盟理事会常驻代表委员会投票一致通过了《人工智能法》三方会谈最终文本,下文是对最终文本十大方面妥协和修改的梳理,关注前哨回复“240202”可以下载最终文本全文。重要提示:这是篇付费文章,但这篇文章会择期在前哨免费重发,欢迎大家关注。对于仍然选择付费阅读的朋友,前哨表示诚挚感谢!今年前哨会尝试和引入促进优质内容产出的机制,期待大家提出宝贵建议。欧盟《人工智能法》三方会谈最终文本的十大妥协刘金瑞欧盟最早开始探索人工智能综合性立法。欧盟委员会2021年4月提出的《人工智能法》提案,欧盟理事会于2022年12月一致通过了该提案的一般方法,欧洲议会于2023年6月14日在全体投票中确认了其立场。自此之后,欧盟《人工智能法》立法进入欧洲议会、欧盟理事会和欧盟委员会商定该法最终文本的“三方会谈”阶段。经过五场“三方会谈”,特别是最后一场马拉松式谈判后,欧洲议会、欧盟成员国和欧盟委员会三方终于在2023年12月8日晚就《人工智能法》达成临时政治协议。在达成该政治协议后,立法起草者按照三方会谈商定的条款于2024年1月就法案文本进行了技术性处理。2024年2月2日,欧盟理事会常驻代表委员会投票一致通过了《人工智能法》三方会谈最终文本(以下简称“最终文本”),标志着欧盟《人工智能法》文本已经基本敲定,后续待欧洲议会批准后将正式生效实施。最终文本反映了欧盟《人工智能法》在立法最后阶段的争议和妥协,值得我们高度关注。笔者对照最终文本与提案议会修正案,结合媒体披露的“三方会谈”相关信息,初步梳理了欧盟《人工智能法》三方会谈最终文本在十大方面的妥协和修改,以供参考。目录一、主题、范围和AI系统的定义二、禁止的人工智能实践三、事后远程生物特征识别四、执法机关的例外五、基本权利影响评估六、在真实环境下测试高风险AI系统七、通用人工智能模型八、治理和执行九、处罚十、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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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等七部门《关于推动未来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全文及官方解读
前哨按语1月29日,工信部对外发布七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推动未来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是该意见全文及官方解读。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七部门关于推动未来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工信部联科〔2024〕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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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网络与信息法学”正式列为法学二级学科
随着法治中国建设和全面依法治国的不断推进,国家的各行业对高素质、高层次的复合型、专门型、应用型法治人才提出了更为迫切需求,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已成为我国法治人才培养的重要渠道,并呈现以下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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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数据局局长解读《“数据要素×”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
前哨按语1月4日,国家数据局等17部门对外发布《“数据要素×”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1月7日,国家数据局局长刘烈宏在北大发表演讲,对该行动计划进行了解读。国家数据局局长刘烈宏谈如何激活数据要素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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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个上榜!工信部公布2023年移动互联网应用服务能力提升优秀案例
附件:2023年移动互联网应用服务能力提升优秀案例名单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2024年1月12日2023年移动互联网应用服务能力提升优秀案例名单序号案例名称申报单位推荐单位(一)改善业务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