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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公安对泄露涉疫情个人信息处以行政拘留

前哨综合 网络法前哨 2022-03-20

近日,湖南、江西、内蒙古、山西、贵州等地曝光了泄露涉疫情个人信息案例。其中,内蒙古、山西、贵州等地公安对泄露者做出行政拘留处罚。以下是前哨通过网络检索搜集的相关案例

山西临汾:

山西省临汾市公安局网络警察支队2月1日晚发布消息称,当地一男子在微信群中传播“35名密切接触者名单”文件(名单内容涉及姓名、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等公民个人信息),已被依法行政拘留。

1月29日15时许,网民“cora”在微信群中传播“35名密切接触者名单”文件,严重损害涉疫情人员的合法权益。

经查,1月29日,网民姚某红(男,56岁,临汾市尧都区人)擅自将微信内部工作群中严禁转发的“35名密切接触者名单”转发至其小区业主微信群中,引发网民大量转发。

1月3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临汾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依法对姚某红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决定。

此外,临汾市洪洞县公安局依法对4名散布公民隐私人员予以行政处罚。近日,一张“武汉回晋人员名单”的图片在微信中大量传播。经查,网民张某滨(男,44岁,洪洞人)、王某(男,30岁,洪洞人)、段某琼(女,36岁,洪洞人)、樊某梅(女,45岁,洪洞人)于1月25日先后在微信群中转发关于“武汉回晋人员名单”的图片,散布公民个人信息,对涉疫情人员造成负面影响。

临汾网警提示,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在网络上的行为一定要遵守法律法规,切实做到知法、守法、畏法,不随意散布他人隐私及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共同营造和谐清朗的网络环境。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处。

内蒙古鄂尔多斯:

近日,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部分公民个人隐私遭到泄露,造成居民恐慌。

经鄂尔多斯东胜公安网安部门调查,2月1日,东胜区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将涉疫情排查人员名单发送至内部工作群开展工作,被群内的非工作人员王某(男,33岁,东胜区籍贯,曾在该社区内开展社会医疗服务工作)擅自将内部微信工作群中严禁转发的涉疫情排查人员名单对外转发至3个社会群众微信群,引发网民大量转发,致使公民个人信息泄露,损害了公民个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2月2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东胜区公安分局依法对王某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决定。

贵州省天柱县:

天柱县杨某某,将疫情防控工作涉及相关人员名单转发至他人,导致信息在部分微信群中传播,天柱县公安局依法对杨某某作出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

近日,天柱县公安局在开展网上巡查中发现部分群众反映公民个人隐私遭到泄露。天柱县公安局立即组织网安部门开展调查。经查,1月29日,天柱县某社区计生员,在其好友吴某某再三请求下,将疫情防控工作涉及的相关人员名单《某某街道128汇总.xls》的电子表格发送给吴某某,后吴某某将名单转发至微信群,造成名单在部分微信群中扩散,致使涉及的公民个人信息泄露,损害了公民个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2月5日,天柱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对杨某某处于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0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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