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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进口药品通关,这些要求请注意







近日,重庆海关、重庆市药监局联合发布关于完善《进口药品通关单》验核工作公告,就相关药品监管问题公告如下:




1

对从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药品,按《药品进口管理办法》免予办理进口备案和口岸检验等进口手续,海关按有关规定实施监管。

2

对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进入国内(以下简称出区)的药品,按《药品进口管理办法》办理进口备案和口岸检验等手续并实行“一批一证”制度。进口单位可凭《进口药品通关单》核定的药品批次和数量多次出区,其中首次出区必须在取得《进口药品通关单》的15天之内报关。

3

对从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按照《药品进口管理办法》,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进口准许证》办理进口备案和口岸检验等进口手续,并实行“一批一证”制度对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进入国内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免于办理进口备案和口岸检验等进口手续,海关按有关规定实施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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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重庆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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