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备案小课堂⑤】“套盒”产品如何备案?
哪些化妆品可以按照一个产品办理备案?
化妆品备案资料需要加盖公章吗?
最小销售单位是否需要有标签?
本期化妆品备案小课堂
就来解答大家关心的
成套的产品该如何备案的问题
01
哪些化妆品可以按照一个产品办理备案?
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化妆品可以分别填写配方,按照一个产品办理备案:
(1)包含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必须配合使用的独立配方的化妆品;
(2)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包装容器不可拆分的独立配方的化妆品。
02
化妆品备案资料上传的委托加工协议、平面图、立体图、评估人员简历、化妆品安全评估报告等是否需要加盖备案人签章?
需要。
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五条,除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注册和备案检验机构、公证机关等出具的资料原件外,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均应由境内注册人、备案人或者境内责任人逐页加盖公章。使用带有电子加密证书的公章的,可直接在电子资料上加盖电子公章。
03
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位是否需要有标签?
需要。
根据《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五条,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标签内容应当合法、真实、完整、准确,并与产品注册或者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化妆品标签应当清晰、持久、易于辨认、识读,不得有印字脱落、粘贴不牢等现象。
04
化妆品中文标签应当至少标注哪些内容?
根据《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七条,化妆品中文标签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产品中文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书编号;
(二)注册人、备案人的名称、地址,注册人或者备案人为境外企业的,应当同时标注境内责任人的名称、地址;
(三)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国产化妆品应当同时标注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四)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
(五)全成分;
(六)净含量;
(七)使用期限;
(八)使用方法;
(九)必要的安全警示用语;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具有包装盒的产品,还应当同时在直接接触内容物的包装容器上标注产品中文名称和使用期限。
05
不具有包装盒的小规格化妆品,是否需要在销售包装可视面上标注完整的标签信息?
不需要。
根据《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化妆品净含量不大于15g或者15mL的小规格包装产品,仅需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标注产品中文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书编号、注册人或者备案人的名称、净含量、使用期限等信息,其他应当标注的信息可以标注在随附于产品的说明书中。
建立健全“三个工作机制”!检查三局助推药品安全专项打击整治行动提力提效
文章来源“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