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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今起施行!


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的

《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以下简称《规范》)

自2022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规范》共9章67条

《规范》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主要规定了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内容涵盖了机构与人员、质量保证与控制、厂房设施与设备管理、物料与产品管理、生产过程管理、产品销售管理等多个方面,并对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分别提出了要求。

自2022年7月1日起,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范》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


明确厂房设施与设备硬件条件升级改造标准要求

《规范》明确厂房设施与设备硬件条件升级改造标准要求,2022年7月1日前已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其厂房设施与设备等硬件条件须升级改造的,应当在2023年7月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



在落实“放管服”方面

《规范》结合行业实际精准施策,在保障产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为企业减负。例如,《规范》明确企业配制、半成品贮存、填充、灌装等生产工序采用全封闭管道的,可以不设置半成品贮存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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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落实注册人、备案人制度,《规范》设置“委托生产管理”专章,明确委托方应当承担的主体责任。委托方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设置质量安全负责人,确定对受托生产企业的遴选标准,并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规范》同时明确委托方和受托生产企业对产品实行“双放行”,强调受托生产企业履行出厂放行义务,委托方履行产品上市销售放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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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规范》突出重点产品和关键环节,加大对生产质量全过程的管理力度。考虑到原料安全是保障化妆品质量安全的重要前提,《规范》明确企业应当对关键原料留样,并保存留样记录等。

附件《化妆品生产车间环境要求》更是将儿童化妆品、眼部用化妆品、牙膏作为重点产品,在生产条件方面做出特殊规定的要求,明确生产施用于眼部皮肤表面以及儿童皮肤、口唇表面,以清洁、保护为目的的驻留类化妆品的(粉剂化妆品除外),其半成品贮存、填充、灌装、清洁容器与器具贮存应当符合生产车间洁净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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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庆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食品药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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