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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如此“卖药”要不得




大量服用戒毒药,能形成新的瘾癖。熟知这一点的戒毒医生打起了私开私屯戒毒药,后高价贩卖给贩毒、吸毒人员进行牟利的主意。日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贩卖毒品案,做出维持一审判决的刑事终审裁定,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夏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判处被告人库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对扣押在案的涉案物品依法予以处理。该案系重庆首例戒毒医生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精神药品案。


案件回顾

被告人夏某供职于重庆万州某戒毒医院,该院系一家营利性戒毒医院。2018年10月,夏某成为该院唯一具有开具国家一类管控精神药品盐酸丁丙诺啡舌下片处方资格的主任医师。2020年7月至2021年5月期间,夏某通过开具虚假处方的方式,以170元/盒的正常售价,从供职医院套开出盐酸丁丙诺啡舌下片若干。后以350元/盒至450元/盒不等的价格,贩卖给贩毒人员库某及吸毒人员鲍某、王某、马某。

在此过程中,夏某共贩卖盐酸丁丙诺啡舌下片422盒,非法获利15.13万元。库某差价倒卖盐酸丁丙诺啡舌下片获利1.8万元。二被告人先后被抓获归案,库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审理情况

万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夏某身为依法从事使用国家管制精神药品的人员,为谋取非法利益,多次向贩毒分子、吸毒人员提供盐酸丁丙诺啡舌下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库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贩卖盐酸丁丙诺啡舌下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库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根据二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二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医务人员的思想道德防线不可放松

贩卖管制精神药品

为何会涉嫌毒品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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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列入麻醉药品目录、精神药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如若随意滥用可能致上瘾的常用药物,也是变相“吸毒”


目前市面上出售的主要有三大类,包括部分含有可待因、罂粟壳、麻黄碱等致瘾成分的止咳类药物,盐酸曲马多等麻醉类止痛药,安定片等安眠药类


根据刑法规定,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在被用于非医疗活动时,属于毒品。盐酸丁丙诺啡舌下片是国家规定管制的能使人形成瘾癖的第一类精神药品,凡以营利为目的向吸毒者贩卖此类药品均涉嫌贩卖毒品罪。

此外,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的《药品网络销售禁止清单(第一版)》明确,网络禁止销售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医疗机构制剂、中药配方颗粒。


提醒广大群众

国家列管的药用类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

兼具药品和毒品的双重属性

如不按医嘱滥服滥用同样会形成瘾癖

药品也能变成毒品

擅自贩卖

一样会触及刑法的高压线

牢固树立法治观念

合理合法使用麻精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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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重庆日报”“南京禁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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