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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小儿肺咳颗粒、金莲清热制剂等药品说明书修订!


4月13日

国家药监局发布三则公告

根据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安全性评价结果

为进一步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决定对小儿肺咳颗粒、生血宝制剂

血塞通口服制剂、金莲清热制剂

接骨七厘制剂、尪痹制剂

通窍鼻炎制剂、正清风痛宁口服制

新生化制剂等药品说明书进行修订

↓↓↓


01

国家药监局关于修订小儿肺咳颗粒、生血宝制剂、血塞通口服制剂说明书的公告

(2023年第38号)

根据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安全性评价结果,为进一步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国家药监局决定对小儿肺咳颗粒、生血宝制剂、血塞通口服制剂说明书中的【不良反应】【禁忌】和【注意事项】项进行统一修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上述药品的上市许可持有人均应当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相应附件要求修订说明书,于2023年7月6日前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修订内容涉及药品标签的,应当一并进行修订;说明书及标签其他内容应当与原批准内容一致。在备案之日起生产的药品,不得继续使用原药品说明书。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在备案后9个月内对已出厂的药品说明书及标签予以更换。

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对新增不良反应发生机制开展深入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药品使用和安全性问题的宣传培训,指导医师、药师或患者合理用药。

三、临床医师、药师应当仔细阅读上述药品说明书的修订内容,在选择用药时,应当根据新修订说明书进行充分的获益/风险分析。

四、患者用药前应当仔细阅读药品说明书,使用处方药的,应当严格遵医嘱用药。

五、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行政区域内上述药品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按要求做好相应说明书修订和标签、说明书更换工作,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

特此公告。

附件:

1.小儿肺咳颗粒说明书修订要求

2.生血宝制剂说明书修订要求

3.血塞通口服制剂说明书修订要求


国家药监局

2023年4月7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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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小儿肺咳颗粒说明书修订要求

2.生血宝制剂说明书修订要求

3.血塞通口服制剂说明书修订要求


02

国家药监局关于修订金莲清热制剂、接骨七厘制剂、尪痹制剂、通窍鼻炎制剂说明书的公告
(2023年第39号)

根据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安全性评价结果,为进一步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国家药监局决定对金莲清热制剂、接骨七厘制剂、尪痹制剂、通窍鼻炎制剂说明书中的【不良反应】【禁忌】和【注意事项】项进行统一修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上述药品的上市许可持有人均应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相应附件要求修订说明书,于2023年7月6日前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修订内容涉及药品标签的,应当一并进行修订;说明书及标签其他内容应当与原批准内容一致。在备案之日起生产的药品,不得继续使用原药品说明书。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在备案后9个月内对已出厂的药品说明书及标签予以更换。

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对新增不良反应发生机制开展深入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药品使用和安全性问题的宣传培训,指导医师、药师或患者合理用药。

三、临床医师、药师应当仔细阅读上述药品说明书的修订内容,在选择用药时,应当根据新修订说明书进行充分的获益/风险分析。

四、患者用药前应当仔细阅读药品说明书,使用处方药的,应当严格遵医嘱用药。

五、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行政区域内上述药品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按要求做好相应说明书修订和标签、说明书更换工作,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

特此公告。

附件:

1.金莲清热泡腾片处方药说明书修订要求

2.金莲清热颗粒(胶囊)非处方药说明书修订要求

3.接骨七厘制剂说明书修订要求

4.尪痹制剂说明书修订要求

5.通窍鼻炎制剂处方药说明书修订要求

6.通窍鼻炎制剂非处方药说明书修订要求


国家药监局

2023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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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金莲清热泡腾片处方药说明书修订要求

2.金莲清热颗粒(胶囊)非处方药说明书修订要求

3.接骨七厘制剂说明书修订要求

4.尪痹制剂说明书修订要求

5.通窍鼻炎制剂处方药说明书修订要求

6.通窍鼻炎制剂非处方药说明书修订要求


03

国家药监局关于修订正清风痛宁口服制剂和新生化制剂说明书的公告

(2023年第40号)

根据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安全性评价结果,为进一步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国家药监局决定对正清风痛宁口服制剂和新生化制剂说明书中的【不良反应】【禁忌】和【注意事项】项进行统一修订。

一、所有上述药品的上市许可持有人均应当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相应附件要求修订说明书,于2023年7月6日前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修订内容涉及药品标签的,应当一并进行修订;说明书及标签其他内容应当与原批准内容一致。自备案之日起生产的药品,不得继续使用原药品说明书。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在备案后9个月内对已出厂的药品说明书及标签予以更换。

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对新增不良反应发生机制开展深入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药品使用和安全性问题的宣传培训,指导医师、药师和患者合理用药。

三、临床医师、药师应当仔细阅读上述药品说明书的修订内容,在选择用药时,应当根据新修订说明书进行充分的获益/风险分析。

四、患者用药前应当仔细阅读药品说明书,使用处方药的,应当严格遵医嘱用药。

五、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督促行政区域内上述药品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按要求做好相应说明书修订和标签、说明书更换工作,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

特此公告。

附件:

1.正清风痛宁口服制剂说明书修订要求

2.新生化制剂说明书修订要求


国家药监局

2023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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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正清风痛宁口服制剂说明书修订要求

2.新生化制剂说明书修订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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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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