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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实录│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召开2021年第7次新闻发布会


8月5日上午,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召开2021年第7次新闻发布会,省生态环境厅土壤生态环境处副处长童延文出席发布会,向媒体记者介绍全省“十三五”以来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相关情况和《甘肃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回答了记者有关提问。发布会由省生态环境厅宣传教育处处长杜海平主持。



主持人杜海平:新闻界的朋友们,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省生态环境厅2021年第7次新闻发布会。
今天新闻发布会,我们邀请到省生态环境厅土壤生态环境处副处长童延文同志,为大家介绍全省“十三五”以来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相关情况和《甘肃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并回答记者朋友们的提问。参加今天新闻发布会的有中央驻甘、省市10多家新闻媒体的记者朋友们,欢迎大家的到来。
下面,请童延文副处长介绍有关情况。

童延文:各位媒体记者朋友,大家上午好。首先,向长期关心、支持和帮助我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各位媒体朋友表示衷心的感谢。下面,我就全省“十三五”以来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取得的阶段性成效作一简要介绍。
土壤是维系人类生存繁衍的必要条件,是人类活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是保障社会文明进步的战略资源,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关系美丽甘肃建设。尤其关系到老百姓的“米袋子、菜篮子、水缸子”,关系粮食安全和食品安全。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特别是2019年《土壤污染防治法》颁布实施以来,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内容,以及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重要举措,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加大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污染物管控和治理力度,按照“打基础、建体系,守底线、控风险”的工作思路,扎实推进净土保卫战,全省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环境风险总体可控,未发生重大土壤污染环境事件和农产品超标事件,呈现出污染土壤有效修复、未污染土壤保护不断强化、土壤污染风险防范能力明显提升的良好态势。
一是全面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基本摸清我省污染底数。根据国家统一部署,2018年组织开展全省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共布设9043个点位、采集9901个土壤样品和1265个小麦样品,全面完成详查任务,基本查明我省农用地土壤污染面积、分布情况;2019-2020年,选取1699个工业地块开展基础信息采集,在此基础上筛选296个地块开展初步采样调查,基本掌握我省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土壤环境风险情况。同时,加快全省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已按国家要求布设1741个国控土壤监测点位和1184个省控土壤监测点位,实现土壤监测点位所有县(市、区)全覆盖。

二是不断加强农用地保护,保障老百姓“吃得放心”。完成全省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按照优先保护、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3种类型实施分类管理。推进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2020年底前顺利完成国家下达的目标任务。大力实施化肥和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截至2020年底全省化肥和农药利用率分别达到40.15%、40.08%。积极推进废旧农膜回收利用,建设45个国家级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示范县,全省废旧农膜回收率达到82.96%。

三是严格做好建设用地准入,保障老百姓“住得安心”。在居民区和学校、医院、疗养院等单位周边禁止规划建设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保障人居环境安全。加大对土地征收、收回、收购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监管,对经风险评估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影响的污染场地,未经治理修复或者修复不达标的不予收回、回购或供应。以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化工等行业为重点,对关停退出工矿企业遗留场地进行摸底调查,建立疑似污染地块清单,实施严格监管。更新发布《甘肃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对25个污染地块实施重点监管,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四是逐步强化工矿企业环境监管,防范土壤污染风险。从2018年起,每年更新发布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2020年省级为182家,2021年增至320家),督促企业落实有毒有害物质地下储罐调查、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土壤环境自行监测等各项制度,做好源头预防。实施重点区域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推进涉重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和工艺设施升级改造,努力减少重金属排放。开展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排查整治,严厉打击危险废物处置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提升固体(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能力。
五是大力推进污染治理修复,逐步解决历史遗留隐患问题。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十三五”以来累计争取中央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13.07亿元,推动实施白银东大沟河道重金属污染治理、历史遗留铬污染场地治理修复、有色金属采选冶炼无主矿区治理等一批重点治理工程,有效解决了一批历史遗留土壤污染隐患问题,初步探索形成符合我省实际的治理修复技术路线和经验模式。同时,结合日常环境监管、信访投诉等工作中发现的土壤污染问题,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督促市县政府开展场地调查和风险评估,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
六是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基础信息调查,指导85个县(市、区,不含兰州市安宁区)和嘉峪关、兰州新区印发实施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梯次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以农村地区房前屋后河塘沟渠和群众反应强烈的黑臭水体为重点,初步摸排确定68条农村黑臭水体,正在有序开展治理工作,计划到2025年底基本消除较大面积农村黑臭水体;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全省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规范调整工作,落实生猪养殖项目环评管理改革。截至“十三五”末,全省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覆盖行政村比例达到99.90%,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任务完成率达到100%,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21%左右,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8%,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6%以上,均达到国家下达我省目标要求。
七是加强法规制度建设,注重宣传教育积极推进立法进程,结合我省实际,修订发布《甘肃省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细化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相关规定。出台《甘肃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已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加强宣传教育,举办多期培训班,邀请专家解读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努力提高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通过“甘肃生态环境”微信公众号、微博、今日头条等平台,开展《土壤污染防治法》解读、土壤污染防治知识有奖竞答、土壤环保小百科问答等,多频次、多方式开展宣传,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知识,努力提高政策知晓率和覆盖面。
杜海平:感谢童延文副处长的介绍。下面,进行记者提问环节,提问前请通报所在媒体名称。


中国环境报驻甘记者站记者:今年上半年,我省出台了《甘肃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与上位法相比较,该条例有哪些亮点?

童延文:2021年3月31日,甘肃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甘肃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的出台,总结了我省近年来土壤污染防治的实践经验,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进行了细化、拓展和完善,将为下一步我省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深入打好净土保卫战筑牢法治根基。
《条例》共7章71条,在起草过程中,我们严格落实《立法法》精神,尽量不照搬照抄上位法,并充分借鉴了山东、山西、广东、天津等外省(市、自治区)地方立法经验,结合我省实际细化完善了有关条款,部分条款还进一步加严上位法有关要求,体现了甘肃特色。主要有以下亮点:
(一)第7条中提出水气土共治原则,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协同推进水、大气、土壤污染综合治理和监管工作,督促相关单位改进治理工艺和技术,截断土壤污染源,提高土壤污染治理成效”。
(二)第10条中针对我省土壤污染防治技术人才严重缺乏现状,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人才培养。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进行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的学科建设”“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建立土壤污染防治专家库并动态更新,为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治理修复等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三)第11条中新增表彰相关内容,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四)第20条中细化明确工矿企业拆除活动有关管理规定,明确提出:“企业事业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在拆除活动前十五个工作日报所在地县(市、区)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并实施”。
(五)第25条中新增两条禁止性条款;一是禁止使用未经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生活污水、医院污水和工业污水灌溉农田;二是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六)第26条中增加石油勘探开发过程土壤污染预防要求,明确规定“石油勘探开发单位应当对钻井、采油、集输等环节实施全过程管理,并对废弃钻井液、废水、岩屑、污油、油泥等及时进行安全处理,防止有害物质污染土壤”。
(七)第27条中新增废弃物再生利用行业土壤污染预防要求,明确规定“从事废弃电子产品、报废机动车、废电池、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相应措施,防治土壤污染。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技术、工艺”。
(八)第37条中增加环境应急事故处置中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要求,明确规定:“发生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迅速控制污染源、封锁污染区域,疏散、撤离、妥善安置有关人员,防止污染扩大或者发生次生、衍生事件,依法做好土壤污染状况监测、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等工作”。
(九)第38条中增加盐碱地防治相关内容,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壤盐渍化、盐碱化防治,采取有效措施开展盐碱地土壤改良和修复,提高耕地土壤环境质量”。
(十)第40条中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加强对名特优农产品、特色中药材产地土壤环境的保护,防止土壤和农产品污染”。
(十一)第49条中进一步严格建设用地强制性调查评估制度,在上位法规定的“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基础上,明确规定将“用途变更为食用农产品和食品生产加工储存场所用地”也纳入强制调查范围,统筹保障”吃得放心、住得安心”。
(十二)第52条中针对“暂不开发利用或者现阶段不具备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明确规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并由污染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负责落实相关管控措施”。谢谢!


甘肃新媒体集团记者:今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也是“十四五”规划编制和重点工作任务谋划之年,我省在“十四五”期间将如何深入推进净土保卫战?

童延文:谢谢您的提问,今年4月3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九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十四五时期,要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集中攻克老百姓身边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让老百姓实实在在感受到生态环境质量改善。要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保持力度、延伸深度、拓宽广度,持续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要推进土壤污染防治,有效管控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要推动污染治理向乡镇、农村延伸,强化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明显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为我们“十四五”期间土壤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明了努力方向。下一步我们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风险管控、系统治理,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推动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和《甘肃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为抓手,认真谋划和打好“十四五”期间升级版的净土保卫战,为美丽中国和美丽甘肃建设贡献力量。
目前,我们正在加紧编制《甘肃省“十四五”土壤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谋划重点工程项目,计划年底前印发实施。初步考虑,“十四五”期间重点抓好以下三个方面工作:
(一)深化工业企业源头预防。一是充分利用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成果,完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并依法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义务。二是贯彻落实《工矿企业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全面落实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报告、污染隐患排查、企业用地土壤(地下水)自行监测、设施设备拆除污染防治等要求,推动重点单位将防治土壤污染贯穿到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和各个环节。今年计划督促全省320家重点单位年底前完成一轮隐患排查;三是对已查明企业用地土壤存在严重污染的重点单位,督促其落实必要的污染源隔断、污染区域阻隔等风险管控措施,以及开展生产设施或污染治理设施改造提升、车间和固废贮存场所防渗改造、重污染区域土壤治理修复等;四是深入推进耕地周边涉镉等重金属行业企业排查整治,有序推进有色金属矿区历史遗留废渣污染治理,努力解决影响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的突出污染问题。
(二)巩固提升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成果。一是结合全省土地利用现状变更及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变化等情况,开展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动态调整;二是依法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施严格保护,确保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三是按年度分解落实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目标任务,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目标任务(2021年度目标为不低于90%);四是依据农业农村部门开展的农产品协同监测和评价结果,划定农产品严格管控区域并退出特定农产品生产。
(三)有效管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一是联合自然资源部门,督促各地严格落实《甘肃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49条规定的“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食用农产品以及食品生产加工和储存场所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这一强制性制度,坚决杜绝相关地块未经调查评估开发利用;二是加强环境监管与国土空间规划有效衔接,整合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和用途变更为敏感用途地块,统一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探索实现开发利用“一张负面清单”管理;三是继续完善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制度,推动各市州因地制宜制定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联动监管具体办法或措施,将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要求纳入空间规划和供地管理;四是积极对接自然资源部门,探索建立规划用地部门联合会商机制,提前研判规划地块是否需要开展土壤污染管控或修复,以及所需时间和经济成本,以合理确定土地开发时序,避免需要较长修复周期的污染地块规划为重点项目用地;五是对暂不再开发利用的关闭搬迁企业地块,督促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因地制宜开展风险管控;六是贯彻落实《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试行)》,定期公开相关报告评审通过情况,不断淘汰能力弱、水平低的单位和个人,推动从业单位和人员提高水平和能力。
杜海平: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再次感谢发布人!也感谢各位媒体朋友们!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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