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实录丨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召开2022年第4次新闻发布会
5月11日上午,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召开2022年第4次新闻发布会,省生态环境厅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处处长葛宏英女士和副处长高晋阳同志出席发布会,发布全省辐射安全监管重点工作情况和《甘肃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修订情况,回答了记者有关提问。发布会由省生态环境厅宣传教育处处长杜海平主持。
新闻界的朋友们,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省生态环境厅2022年第4次新闻发布会。
今天新闻发布会,我们邀请到省生态环境厅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处处长葛宏英女士和副处长高晋阳同志,为大家介绍全省辐射安全监管重点工作情况和《甘肃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修订情况,并回答记者朋友们的提问。参加今天新闻发布会的有中央驻甘、省市10多家新闻媒体的记者朋友们,欢迎大家的到来。下面请葛宏英处长介绍相关情况。
葛宏英:各位媒体记者朋友,大家上午好。下面,我就2021年全省辐射安全监管重点工作完成情况、2022年工作打算以及《甘肃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修订情况向大家作简要介绍。
一
2021年全省辐射安全监管工作情况
2021年,我省辐射安全监管工作深入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理性、协调、并进”的核安全观,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进一步完善监管机制、靠实监管责任、强化风险防控、依法从严监管,稳步推进辐射安全监管体系和监管工作,确保了全省辐射环境安全可控,取得了一定成效。召开了2021年全省辐射安全监管工作座谈会,深入总结了全省2020年辐射安全监管工作和“十三五”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成效,认真分析了辐射安全监管面临的形势和“十四五”期间重点工作任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的通知》《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省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的通知》要求,组织开展了全省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工作,完成我厅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实施情况自评工作,完成了省放射性废物库自查、排查、数据收集、数据上报审核等工作;根据《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环境辐射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辐射环境监督管理名录》的相关规定,对辖区内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名录进行了动态变更,并发布《甘肃省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名录(2022年)》。全省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及县区分局辐射安全监管人员、重点核技术利用单位从业人员150余人参加了培训,以期提高全省辐射安全监管人员和重点核技术利用单位管理、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组织编写《甘肃省“十四五”核与辐射安全专项规划》,修订了《甘肃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甘肃省生态环境厅辐射事故应急实施程序》;印发《2021年全省辐射安全隐患排查暨辐射环境安全管理督查检查工作方案》《关于开展2021年全省辐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对辖区内各市州开展了省级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将辐射安全监管工作纳入省级环保督察,对甘南、天水等5个市州辐射安全监管情况开展了督察检查;为进一步提高审批管理效能,规范我省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工作,配合完成《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1年样本)》起草印发工作,将不跨市(州)的330千伏交流输变电工程、部分二类射线装置及核技术利用退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工作下放至市州生态环境部门;联合西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开展“4·15”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宣传活动。利用“六·五”环境日系列宣传活动平台,通过省内多家主流媒体积极向公众宣贯核安全文化,普及核安全知识。
二
2022年全省辐射安全监管工作打算
2022年,为持续提升辐射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我厅将围绕以下五个方面做好辐射安全监管工作:
一是强化基础建设,筑牢辐射安全监管根基。积极推进《甘肃省“十四五”核与辐射安全专项规划》相关编制工作;年初,对全年辐射安全监管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召开全省辐射安全监管工作推进会,切实推进相关工作;组织辐射安全监管人员培训及从业人员考核,促进监管人员及从业人员综合业务素质提升。
二是落实监管责任,完善辐射安全监管网络。落实省委省政府产业发展要求,协调配合生态环境部做好重点项目建设监管服务工作;加强放射源特别是移动放射源全寿程管控,完成甘肃省高风险移动源在线监控系统升级。
三是依法审批许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效能。按照生态环境部、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安排,持续推进“放管服”工作要求,严把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辐射安全许可、放射性同位素转入审批、异地使用备案及废旧放射源回收备案管理等相关工作,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常态监管;加强放射性物品运输活动和涉及异地作业,尤其是高风险放射源作业活动的日常监管,加强现场检查,杜绝无许可证、无资质人员作业、转借放射源作业、未按照操作规程作业等违法违规作业行为的发生。
四是加大督查检查,化解辐射安全风险隐患。今年是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第三年,持续推进完成全省辐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组织开展了甘肃省第二轮生态环保督察辐射安全监管督察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的通知》《甘肃省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总体方案》要求,继续开展涉及我省次生辐射安全事故隐患调查工作;组织开展电子辐照加速器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实施甘肃城市放射性废物库清库项目。
五是提升监测能力,保障区域辐射环境安全。按照生态环境部要求,开展辐射环境监测网运行维护工作;指导各市州完成市级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组织开展辐射环境质量监测、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等,加强放射性物品运输监督监测;加强对社会第三方辐射监测机构监管和指导,开展市州负责审批的环评文件质量复核工作。
三
《甘肃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修订情况
自2016年甘肃省印发实施《甘肃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以来,我省辐射事故联动联控、快速响应、科学处置能力不断得到提升,辐射环境安全可控。近年来,随着甘肃省核技术利用产业及相关涉及辐射技术行业的快速发展,辐射安全风险逐年加大。同时,伴随着省级政府机关机构改革的开展,以及各级上位法规、预案文件的修订,旧版预案中部分内容已不符合实际工作需求。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辐射应急监管工作,更好地适应新时期机构改革及监管体制机制的发展,统筹做好与上层相关预案的对接,我厅根据《核安全法》和《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2020版),于2021年4月启动了省级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修订工作,2022年1月28日完成修订,印发实施。
与原版预案相比,本次预案的修订,重点调整了省市辐射事故的响应权限,其中省上负责特别重大、重大、涉及跨省或跨市州区域辐射事故的响应工作,市州负责较大、一般辐射事故的响应工作。调整了省级应急指挥部组成机构,增加了部分单位在必要时可以纳入应急组织的规定,压实了各相关单位和响应组织的职责。并完善了预案适用范围、简化了应急启动程序、细化了应急响应行动、完善了应急演练规定、调整了应急响应事故的报告时限等。
修订后的《甘肃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共分为七个章节:第一章“总则”,明确了预案的编制目的、编制依据、应急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二章“辐射事故分级”保持与国家相关法规和预案的一致性,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4个等级;第三章“应急组织与职责”共2节,明确了省、市两级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职责,重点对省级应急指挥机构的组织机构设置、组成部门职责、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组织体系以及应急专业组职责进行了明确;第四章“应急响应”共6节,明确了事故报告、应急启动、主要响应行动、应急状态的终止和程序、终止后的行动、总结报告等内容;第五章“应急准备和保障措施”,重点从技术、队伍准备和资金、物资、设施设备、制度建设等方面,明确了省级应急机构各成员单位的相关职责要求,为各单位开展相应能力建设和准备工作提供参考和依据;第六章“应急能力维持”,从培训、演练、应急值守等方面提出相关要求,确保了省级应急机构的响应能力能够满足辐射事故应急工作需要;第七章“附则”,明确了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的相关奖惩原则,并对预案的管理、解释和实施给予了说明。
感谢葛宏英处长的介绍。下面,进行记者提问环节,提问前请通报所在媒体名称。
中国环境报记者:刚才发布提到了《甘肃省第一批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名录》,请介绍一下具体情况?
葛宏英:感谢这位记者!2018年全国开展了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2019年7月,依据甘肃省第二次污染普查伴生放射性矿普查结果,我省发布了第一批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名录,共计10家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纳入监管名录。2021年,为保障辐射环境安全,加强对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监督管理,根据《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辐射环境监督管理名录》以及2021年督查检查情况,我省印发了《甘肃省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名录(2022年)》,将原有10家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名录动态更新为7家。目前已将其中4家企业纳入甘肃省重点排污企业名录进行监管。
新甘肃客户端记者:请问国家对于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的管理,都有哪些相关法规标准要求?
高晋阳:谢谢,这个问题由我来回答。关于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的相关管理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都有规定。
2013年,原环保部办公厅发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辐射环境监督管理名录(第一批)》。明确对纳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辐射环境监督管理名录(第一批)》,并且原矿、中间产品、尾矿(渣)或者其他残留物中铀(钍)系单个核素含量超过1贝可/克(1Bq/g)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核工业类评价范围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编制辐射环境影响评价专篇和辐射环境竣工验收专篇。辐射环境影响评价专篇应当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与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同步编制,一并申报,评价类别按原环保部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执行。环评及验收阶段的辐射监测工作应当委托辖区内具有相应资质的监测单位实施。
2018年,生态环境部发布《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环境辐射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公告,进一步规范了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环境辐射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
2020年,生态环境部发布《伴生放射性物料贮存及固体废物填埋辐射环境保护技术规范(试行)》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第14号)。规定对非铀(钍)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中伴生放射性物料贮存及固体废物填埋设施在选址、设计、建设、运行、关闭、监护等过程应遵守的辐射环境保护原则与一般技术要求。
2020年11月,为保护环境、保护公众健康、促进非铀(钍)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可持续发展,生态环境部制定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辐射环境监督管理名录》。
腾讯甘肃记者:请介绍一下甘肃省辐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开展情况?
葛宏英:生态环境部于2020年5月至2022年12月部署开展全国核与辐射安全隐患排查。强调各单位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中国核安全观为指引,坚持“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的根本方针和“严慎细实”的工作作风,大力弘扬核安全精神,深入落实核安全法,坚持问题导向和底线思维,彻查各类安全隐患及薄弱环节,强化问题整改,压实营运单位的安全责任,督促营运单位强化风险防范意识、法治意识,规范内部管理,提升安全文化,扎实做好应急准备和演练,有效防范核与辐射事故事件,确保核与辐射环境安全。
生态环境部就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制定了《核与辐射安全隐患排查实施方案》,对排查对象、排查重点、排查分工、排查方式和进度安排都予以明确和安排部署。结合属地监管职能职责,我省制定了甘肃省辐射安全隐患排查实施方案。
(一)排查对象。确定“我省行政区域内,除生态环境部直接监管的核技术利用单位外的其他核技术利用单位”为我省辐射安全隐患排查对象。同时组织开展区域内生态环境部门辐射监测、辐射事故应急工作自评估工作。
(二)排查内容。对核技术利用单位排查重点主要是“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运行和管理情况,高风险放射源安全管理情况(重点排查高风险放射源在线监控要求落实情况和现场作业安全管理要求落实情况),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和处置能力,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数据准确性(规范使用情况),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执行及整改落实情况,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管理情况”等六个方面。
(三)排查工作分工。为保障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全面有效落实,省级监管部门将使用Ⅲ类及以上放射源和Ⅱ类及以上射线装置及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应用的核技术利用单位纳入重点核技术利用单位。各市州、兰州新区、甘肃矿区生态环境局,对于其他核技术利用单位,全覆盖现场核查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数据准确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执行及整改落实情况,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管理情况等,其他内容通过非现场的方式实施核查。省级监管部门根据“双随机一公开”制度要求,视情况对市州核查的单位抽取一定比例开展现场核查,同时对重点核技术利用单位进行辐射安全隐患现场检查。
(四)排查工作开展情况。省生态环境厅制定核技术利用单位3年排查实施方案和年度排查安排,3年内完成辖区内所有核技术利用单位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各市州落实属地监管职责,按照计划对辖区内监管单位开展了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每年依次组织辖区内核技术利用单位开展自查,监管部门进行现场核查。
2022年是三年安全隐患排查的最后一年,按照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部署要求,在总结、巩固2020年和2021年辐射安全隐患排查专项行动成果的基础上,省市联动,继续加大排查力度,查漏补缺,督促核技术利用单位做好存在问题的整改落实,全面完成我省辐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兰州晨报记者:请问2022年辐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将采取哪些措施?
高晋阳:感谢这位记者提问。为切实做好2022年辐射安全隐患排查,主要采取了六项措施。
一是严格辐射安全隐患排查专项行动问题整改。加强重点单位核技术利用监管,督促核技术利用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推进问题整改。严肃查处和纠正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二是强化辐射安全监管责任。继续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强探伤作业现场检查,坚决杜绝无辐射安全许可证企业开展探伤作业、未经过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人员无证上岗及将资质或放射源借给无资质单位作业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三是落实放射源全寿程监管。严格落实行政许可审批制度,督促企业及时完善更新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信息并确保规范运行,加大放射源转让、使用、贮存和运输等活动的辐射安全监管力度,落实放射源全寿程管理要求。
四是提升辐射监测及应急处置水平。进一步提升企业对辐射监测工作的重视程度,及时制定、修订自主监测方案并有效实施辐射监测。
五是建立健全辐射安全应急工作机制。开展修订后的《甘肃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及《甘肃省生态环境厅辐射事故应急实施程序》的宣贯工作。督促各市州制定、修订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六是深入开展核安全文化宣贯活动。利用“4·15”安全教育日、“六·五”环境日、辐射安全业务培训等机会,进一步强化核安全文化理念宣传和推广,促进核技术利用单位安全意识及辐射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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