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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3]922号】 关于武汉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缴纳土地增值税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土地增值税金穗源
2024-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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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类别: 【土地增值税】

发文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2003-07-31

名       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文       号: 国税发【2003】第922号 

有 效 性 : 有效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武汉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缴纳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请示》(鄂地税发[2003]6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的规定,对武汉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次性购入的土地,分别转让土地的行为,应按最基本的核算项目,分次分别计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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