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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地税发[2009]460号】 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土地增值税金穗源
2024-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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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类别: 【土地增值税】

发文机构: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日期: 2009-09-22

名       称: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       号: 深地税发[2009]460号 

有 效 性 : 有效


各基层局:


为简化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现将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核定征收范围:2005年11月1日以前开发并开始销售且销售期至2005年11月1日以后结束的房地产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可以适用核定征收。


二、核定征收率:对普通标准住宅销售收入核定征收率为6%,对非普通标准住宅销售收入核定征收率为8%,对写字楼、商铺销售收入核定征收率为10%,对其他类型房地产销售收入核定征收率为5%。核定征收税款包含已预征税款。


三、执行时间:从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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